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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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因工或非因工包括疾病等原因,使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有关机构对劳动功能障碍进行综合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鉴别职工的伤、病性质,综合评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职工在工伤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或疾病医疗期内治愈以及伤情、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属于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批职工因工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退休退职,批准职工的病伤休假复工和确定其因工伤残待遇,合理调配身残体弱职工的工作都需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劳动就业的依据,也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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