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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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Severance Allowance),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称谓并不完全相同,国际劳工组织称其为Severance Allowance。中国的经济补偿金雏形可以追溯到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劳动贡献补偿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法定违约金说和社会保障说。按照这四种性质,可将经济补偿金分为四类。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提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具有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规范雇主的社会责任和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功能价值,但也存在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抑制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等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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