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200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全面规定。2003年,通过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正。该解释在第17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第18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客观上对两者进行了区分,确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侵权责任法》在第16条和第22条分别规定了财产性质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最高法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制定了《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格权益的损害赔偿。人格权益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所谓人格权利,除原《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外,还应当包括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监护权等。同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也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以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为客观要件。严格来说,任何对人格权益的损害都必然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受害人主张,且不能转让或继承。理由在于,精神损害是对人格权益的损害,具有人身性,不能转让。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本人,自然也应当由本人主张。本人已主张的,则继承人或他人无权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