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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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上取得新进展。突出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特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优化市场配置、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重的管理制度。该法律共八章节八十七条。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实施。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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