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誉侵权(英文:Reputation infringement),是指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侵权。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决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释》的问题并不多,但它涉及到新闻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是一件极其重要的司法解释。它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特别是审理新闻侵权案件中提出的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重大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名誉侵权行为在第五章中被正式给出了法律解释。名誉侵权的常见形式包括诽谤、侮辱、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等。此外,要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毁损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同时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民法典》第一千条指出: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果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