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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人员的证件就可以执法吗?那你这意思就是说大学里面的这个厨师,他只要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他就可以给学生上课吗?这个是基本的常识,行政法去看看。

这绝对是中国庭审上的名场面,大学教授孤身出庭,以一敌七,不但条理清晰,有理有据,还将众人怼的哑口无言,就连审判长都差点成了被告原告方。 嗯,在开庭之前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这个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问你申不申请回避,你觉得我主持这个庭审有没有问题?嗯, 你是不是我怎么发问都要你来指导呢?向您表示道歉。事件的起源是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早上七点五十四分, 某学院王教授因驾驶摩托车在深圳限行区域通行,直接被交警追上并拦截,从执法记录仪中可以看到,交警当场检查了他的驾驶证与行驶证,结果证照齐全,这里并没有什么问题。 而这时候的王某也是好话说尽,好咱们西医学院和咱们西医学院和咱们这一对对也经常也交往往来嘛。那个百威素,那那那个大队长,我们都先把他带回中队去,带回中队,好 把这个证件送回中队之后走车跟着你车跟着我们,警官回中队,先跟我们回中队先要要这样处理吧。警官,我还是上班的,能不能急那么因为我这里也没看到什么系模的,也没有不知道这个具体的标牌什么的, 这是限行路段。哦,那我不知道是真不知道,要知道的话我肯定不会在这里骑。这个,这个说实话,警官,我,我说句实话,我也,我不是说我是那个,那个什么故意违规,我也真不知道,因为有的时候 说实话,我们自己了解的信息也没那全,又不说企业,就是想想着方便一点知道吗?交警可不管这些,当场就让王某骑车跟他们回交警对交罚款,或者他们将车辆拖走,因为王教授还要赶着上班,这车便选择让交警拖走,殊不知这成了此次事件的导火索。 次日,王教授来到交警大队处理违章,得知要罚款两千元,他是既心痛又有点生气,这纯纯是被人拿捏了七寸,因为这摩托车是新车,价值最少都要一两万,相信是谁面临这个选择时,都会乖乖交罚款。可这时的王教授看着长长的罚单,心情沉重,若有所思, 一直说好话,希望能少罚点,承诺以后绝对不会在这边骑了。可交警明显不是这么好忽悠的,他们坚持要交罚款,而且摩托车停在了几十公里外的另外一个停车场。王教授看着长长的罚款单据,陷入了沉思, 并表示他会进行申诉。也许是申诉进行的并不顺利, 反正王教授是怒了,他反手就将交警队给起诉到了法院。更离谱的是,开庭当天,王教授并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单枪匹马出席庭审现场,一场精彩绝伦的辩论大赛也将拉开帷幕。 庭审刚开始,王教授就给了所有人一个下马威,他不但要求检查被告人的证件,还严肃的指出被告戴耳机的问题,我要查看对方的工作证件可以吗? 哪一哪一方呢?是龙岗的,我要看被告的所有的工作人员的证件,还有这个工作人员为什么在庭审的时候戴着耳机?可以戴耳机吗? 谁戴耳机了?谁戴耳机了?那个是什么?哪个?那个是什么耳机是吧?可以戴吗?行啊,不好意思啊,相信这两招下来,在场人脑瓜肯定嗡嗡的,这明显来者不善啊,普通人谁会注意到这些细节? 然而这还只是开庭的开胃小菜,接下来大家才知道什么才叫一战封神。王教授首先指出,交警提供的视频执法证据并不是他被截停的路段,交警提供的视频有拼接的悬疑。好,停停停,哎,法官,我想告诉您一下,请您看这张视频的右上角写的是什么?三个字, 易剪辑。这是什么?这是一个编辑软件的名称,大家都知道吧,是不是?这是用来编辑一个软件的,也就是对视频进行编辑用的。这是第一段,再打开第二段,停停停,第二段视频也显示易剪辑,是不是 这个?我们从我们可以认定这个视频是经过的一剪辑编辑过的。具体怎么编辑的?是删除了,修改了还是 ps 的? 我不知道好,记录原告的意见,我们打开这个视频的第三段,好,把它拉到最后。老师,拉到最后,好,暂停。看一下这个时间是几点?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号右下角八点五十九分四十秒,对吧?记住这个时间。好,现在就打开这个第四个视频,好,开始暂停。现在的时间是几点?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号九点十分,那么也就是说三十二秒,那么刚开始三十一秒,总共中间少去了十一分钟,请问这十一分钟去哪了?再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针对交警的啊,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与记录的原始真相资料,他们的法律责任是这样子的,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不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当然,这些责任都是行政责任,那么我将保留对这些相关人员的 这个行政的投诉的权利。好家伙,如果当时三名执法的交警到场,肯定会下一席就正常执法,还差点被整下岗了。不光如此,三名执法者的证件也有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身份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必须携带警察证才有执法权。而现在被告给他出示的证件就是工作证。广东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广东省公安机关工作证有执法权吗?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一个工作人员的证件就可以执法吗?那你这意思就是说,我这个大学里面的这个厨师,他只要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他就可以上课,给给学生上课吗? 医院里面的清洁工只要有这个工作证、工作证,他就可以给医生给病人看病吗?这样吧,你对照解释一下,为什么前两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嗯,不一致,一个是警察证,一个是工作证。王教授发出的灵魂拷问直接让对方大佬都杠精了,几人连忙窃窃私语商量了对策。在不知过了多久之后,法官也许意识到不能一直卡在这个问题上,他提出可以让交警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然而这时候王教授不乐意了, 因为这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刚才您说的让他三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证明。我想在这里提醒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叫法是二零二二零零二二十一号,其中第一条写的非常清楚。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 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在这里 被告没有理由在提交证据的,他没有资格的,他没有要求被告提交证据。我是说,因为你针对你当庭提出的这个疑义,你在之前没有提出过这个问题,在当前制证的过程中,你对被告执法人员证件提出了疑义,我只是让被告核实情况, 说明为什么提交的证件不一致,因为当庭他们没办法做出解释。我让他们停后跟这个执法人员核实一下 我,我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清楚这个案件事实,而不是说让他们补交这个证据。案件是好的,因为这个这个意义是你当庭提出的,不是庭前提出的,也没有在起诉状里面提出这个问题,对不对?这个证据是我起诉状写完以后才收到证据我才知道的呀。那是啊,那我们当庭才知道你对这个证件提出这样的问题啊, 那我们核实一下有问题吗?那是法庭上说不能再提交任何证据了,我没有说,我让他核实一下这个情况,庭后三个工作日提交情况说明, 说明两个证件为什么不一致这个情况。那你这样讲的话,说明是代表什么意思?说明是有什么意思?解释,解释是有什么意思?是不是对你提出的一意背靠做出一个解释?至于这个解释,他就没有这个证件,现在在庭上提供的证据里没有这个证件,他就是没有人民警察证,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 他没有在资格就补充任何的说明和证据来证明他自己是什么,合法还是不合法,他没有提供这个证据就是不合法。相信法官此时一定感觉背后发凉,原来这是冲着我来的。此刻法官也被怼的哑口无言,眼看情况不妙,法官赶紧进入下一个环节, 好,你可以发表你的意见,也庭审也记录了好下一份证据。不料这里也是状况迈出,在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让他们忽悠过去后,王教授又提出对方执法行为并不规范。第二款由脸面,以脸面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那么从刚才的视频里面已经清楚的看到,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实施,并且在期间打电话给另外一名警,向那名人员问他的警号是多少,那么这就是明确的告诉我们,他只有一个人在实施,这个毫无疑问啊。第三, 出示执法证件。从所有的证据里面没有显示任何一名警员对我出示了执法证件 程序违法。第五款,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用的权力和就近途径。 从所有的证据里面都不能体现他跟我说了这个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该享用的权利和就近途径。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这里想到是应当应当在法律里面就是必须 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拿出这样的证据出来,没有证据。综上所述, 被告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没有脸面执法人员实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告诉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整个执法程序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强制措施无效。是民警还是辅警?也是民警是吧?那你们这个流程是只需要你一个人审批还是需要两个人审批?两个人共同审批是吧? 好,被告方有没有问题需要询问执法人员呢?啊?没有,但是想对刚刚的询问发表意见。好,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章,着是置事警服的,可以不出事执法证件,原告一直所称需要警察出示执法证件的条款,立法本意是 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而在该宗执法时,无论是执勤民警在查暑过程、查暑当场均身着制式警服驾驶了警车。原告是知晓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的,并且在现场中并未提出要求出示证件的。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身份和真实性是能够确认的,符合相关立法本意。您刚才说的是等一下,等被告发表完毕你再发表好不好?嗯,被告发表完毕了吗?呃, 还有对于原告提出需要执法人员敬礼、使用礼貌用语等的要求。以上并不是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 相关条文规定的执法程序,并不能因为未达到上述的工作规范就认定对原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相关规定。未敬礼或未 使用礼貌用语的问题,与处罚程序的正当性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完毕。好,原告还有其他的质证意见吗?刚才我想针对刚才那个被告的律师说的几点,我想补充一下。好,可以。嗯,是这样子的。呃,刚才他说 我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上的质疑说敬礼,我没有对敬礼质疑,我在庭上我从来没有,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说过敬礼是行政程序,我说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出示证件,两人执法 行政强制的证据是向领导、上级机关汇报,两人执法出示证件。 好,这是我强调的程序问题啊。这程序是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的程序。那么我在想问一下刚才那个,呃,刚才您说的那个,呃,那个法条叫什么?叫什么?人民公安什么现场执法,那个叫什么法条?麻烦我翻一下,看一下,我看一下 这个法条,我想说一下人民警察法这规定是怎么样?出示证件对出示证件的要求是什么样子?呃,根据现行的公安部的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主动出事并表明身份。主动出事。主动出事,我想这个意思大家都都应该明白啊。主动,这是公安部的规章。在看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均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和检查。 刚才的视频你们都看过了,虽然这个视频是不合法的,已经被修改过的,但是已经可以清晰的证明没有人出示过证件。是不是 再根据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监督、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强制执行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这是要写的,是必须出示,那么也就说这三点都是必须出示,刚才我的这都写完了没有,那么这是必须出示的意思,我想应该是很明确的,就是必须要出示。那么刚才这个被告的律师刚才说的那个文件的名字叫什么? 是不是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哎呀,看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操作灰尘,是不是这个被告的律师,是吧?那么这个文件呢?我想跟法庭提醒一下, 这个文件早就已经被清理了,那么在二零一四年的时候,公安部的公安部发的公告,这个公告上面已经很清晰的写了,截止二零一四年四月,公安部对现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部门规章七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四百一十二件, 就是这个文件已经将这个操作规章清理掉了,早就清理掉了,这个在现行的这个规范性文件里面是四百一十二条里面,我一条一条的合过,没有 没有,你根本就没有任何一个官方文件会出示这个文件的,因为这个文件里面有一条刚才被告律师说的,说可以不提供执法证件就可以执法,那么我想人民警察法是怎么写的?难道跟人民警察法可以可以冲突吗? 是不是?你想这种规范性文件是什么级别的?只是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而已,连公安部的规章都算不上,能跟法律冲突吗?这种这种,这种水平,拿来天天指导我们深圳市的公安机关的执法吗? 这个在一四年的时候就已经找不到了,还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清除掉的,也就是现有的是没有的。那么我这份证据,我等一下,这不是证据啊,这只是一个操作方法。怎么样去查这个文件的?我上面有提醒,怎么样去查这个文件,确认这个文件的真实性 啊?员工方,你还有其他的对于证据方面还有其他的质证意见吗?嗯,刚才 被告又说到了,说穿着制服就是警察,在这个视频的第二段里面,记住视频一分二十四秒,这里面有一个人员头戴着一个摩托车头盔站在那里,他胸口的编号是 j f 三幺零四。 j f 三幺零四, 那么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是什么身份啊?但是他肩膀上写的篇章是什么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胸口也写的是警察。那么我想这个人到底是什么身份?是人民警察吗? 我觉得他这个胸口的这个肩章是不能证明他的身份的,我想跟法官表达一个想法,就是确认一个人他是不是警察,不是看他的穿着,而是看什么?看人民警察证, 这才是他唯一的执法的资格和标识,你不出事我们就不能判断你是不是有执法资格,有其他的制证意见吗?没有的话我们进行下一个阶段。好,下面进行法庭询问。事实方面还有一点就是 在根据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这个所有的驾驶员在开车的时候都是看到路上的交通信号的,交通信号包括这个灯,包括这个底下路面的这个标志没有进行标志是吧?对,没有进行标志, 没有进行标志呢?他们在说这个进行标志是不是一定要设置?那么我这里有一份国家的标准,这个标准上面明确写了,是一定要设置的,是应当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哪项方法装置?第一、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的入口处显著位置。 二、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一个入口处设置。应就是什么?法律上、官方上说什么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你深圳市如果你认为你是可以禁摩的,那么你就应该设置禁摩标志。 虽然说我,我认为你这个禁摩的通告是违法的,是已经超越了全深圳人大授权人民政府的这个文件,但是你一讲要处罚我,首先你得有这个标志,没有标志就是你没有执行。被告方深圳市有没有设置禁摩标志?设置在哪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标志标牌的设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设置情况交警部门尚未掌握。但根据被告一提交的禁摩通告以及执法视频可以得知,原告对于深圳禁摩的事实是明知且清楚的。完毕 好,元芳就把它设置上,没有其他补充。我想回应一下他刚才说的交通运输这个这个规定、这个事情。呃,我们驾驶员在路上行车的时候,交警要查出你违法闯红灯的时候,怎么来确认你闯红灯呢? 摄像头拍下来,你闯红灯那边有个红灯,你在在红灯的路中间被拍下来了,是不是闯红灯了?直行道你左转弯了,拍下来了,你最后违法视频。那么交警依法的依据是什么?就是那个红灯和那个地上的这个转弯标志,这样才能判断你是不是违法了, 然后告诉你,你违法了罚两百块,罚三百块没问题。那么现在你说你这个标志不是你设,不是你设,你就不能去处罚,因为这个标志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写了,道路交通参与人是按照交通标识来行驶,在没有交通标识的情况下 安全有序的通行,我们在没有禁令的情况下安全有序的通行,我怎么要被处罚?你有什么资格处罚我?我回答完毕。被告就保安事实有没有补充?没有补充,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归纳一下保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之前讲过的意见不用再重复,下面请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那么刚才我在制证环节已经讲了他的违法的事实,包括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中的程序上的违法, 这个我一二三我就布列了,刚才已经讲过了,那个在行政处罚这个措施实施过程中程序上的违法,这也是布列了。还有对我进行这个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他的法律依据是已经超越了他们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 法律权限了,这个公告是无效的,就这三点没有了。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呃,两被告共同发表吗?共同发表好,原告所提出来的所谓被告不符合规定的的情况,需要明确哪一些是属于内部管理, 哪一些是属于规范性的执法建议,哪一些是属真正影响到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规定。 原告一概而论,而事实上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被告做出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完毕。 原告还没有补充辩论意见。有,刚才我已经说了,首先你这个计谋通告就是违法的,你怎么来限制我的通行区域,这个是基本的常识。 行政法去看看这个违法,只是你主张,并没有明确的啊。我,我主张,我主张嘛,这只是你主张。对对对,我主张的,对,我主张的嘛。 这个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去看一下。这上面明确的说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他是深圳市的最高权力机关,他 的下面是深圳市的最高行政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他只会给人民政府去授权,他不会给人民政府的下级单位去授权, 差两个级别了,还有公安局一级,所以说这个授权是很清晰的证明这个法律。交通警察局这个法律法规,他,他出台的这个规范性文件是违法了,那么所以说他拿这个规范性文件来处罚我,他的行为是无效行, 没有了。被告有没有补充?没有补充。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如果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停后提交书面意见。下面由各方做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方做最后陈述。呃,简单的说啊,我不想耽误法庭的太多时间。简要一点啊,简要一点。首先 为什么深圳的摩托车和电瓶车是禁不住的?我想深圳的禁摩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禁摩、禁禁摩,然后有了电瓶车,有了禁摩静电,最后开始电动车禁不住了,开始禁摩、限电。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老百姓总是要跟个公安机关来作对呢?老是这样的,我说这个劲,你马上换个新的方向出来。为什么呢?是因为老百姓有需要。中国的法律是什么?是代表全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不是用来找找漏洞的,只是说 摩托车、电瓶车,这是人民真正的需要,我们作为管理部门,我们应该怎么样去管理它,而不是应该去限制它?人民是有权,既然你生产了,有国标,你就老百姓就有权利去使用它。 是不是老百姓我从这里到那边我就起个名字最方便了,你不让我骑,你限制我,你限制我,这样我就出那样了。那么现在北方有什么老年代步车又出来了,大家都知道的是不是?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情况呢?是因为老百姓有这个需求。那么我再说第二点,老百姓有这个需求的基础之上, 政府有权限制吗?政府没有权利去限制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这个基本的道理我想都懂,我就是我的摩托车,我是有驾照,和小汽车一样,我有牌照,合法上牌,我有买保险, 我有购置税,给国家交了税,我上路行驶,你说不让我行驶,为什么呢?你有什么权利不让老百姓行驶呢?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时候不让老百姓行驶呢? 盗交法第三十九条。盗交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只是属于你短时间内小范围的对这个摩托车和交通工具进行限制,没有授权你大范围的长达三四年、三五年的限制,这个不是剥夺人民群众的权力和利益吗?呃,管理机关没有权力 剥夺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第三点,有些东西我觉得今天来的领导级别不够。我也不想再说太多,坚持诉讼请求。对。




一个工作人员的证件就可以执法吗?那你这意思就是说我这个大学里面的这个厨师,他只要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他就可以上课,给给学生上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