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总局在幺二三六六纳福平台上发布了十三个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包括物业代收转付水电费怎么开票啊?人类资源外包怎么开票?营业税是否计算进项税等等等等,挺重要的,带大家逐条看一下。 第一问,二六年一月一号以后,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怎么处理?原来啊,按财税二零零一九十七号文,是免税处理的,财税二零年十号公告取消了。哎,因为原来那个规定本来就有点问题,应税交易才免征啊。 按照财税二零一四一百五十一号文,他属于自来水公司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那他就应该是非应税交易。那为什么免征呢?应该不征啊?那本次财税二零年十号公告就取消了免税规定,还原为不征税状态。 四月初电子税务局里面就已经增设了不征税编码。六二五零幺啊,代收污水处理费。作为回应,自来水公司对污水处理费开不征税发票就可以了。随之而来的是第二文, 自来水公司对污水处理费开不征收发票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往外开的时候,还能不能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开不征收发票呢? 之前众说纷纭啊,这次明确告诉你,不能。嗯,财宗二零一一百一十五号问,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代收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所以不能开不征收发票。那能不能写在备注栏或者开分割单呢? 没说,只说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据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加款唯一销售额按规定申报下赠税,反正按这个表述,全额开票计税是最安全的。按照财税二十六日十号公告,不管是谁销售自来水都可以减计税,但是全都只能全额减一, 物业以前是给差额简易的啊,现在只能全额简易。综上,第一,物业公司即便平进平出也是要损失水管。第二,污水处理费部分不能开不征税发票啊,一定开据征税发票计算缴纳征税是最安全的啊。 第三问,二六年一月一号,企业、电网企业向用电单位随电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正品基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啊?这个之前大家应该就已经看到了啊。 嗯,电费发票都已经做了拆分,拆成了征税发票和不征税的政府基金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增值的销售额。跟前面说的代收污水处理费一样, 给你拆除了。代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这部分开在一张不征税发票上,抵不了增值税。 随之而来是第四问,问题表述中他说的是港口供电公司啊,我们一样可以替换为物业公司啊。 物业公司代收转付电费能不能开不容易发票啊。这回也明确告诉你,不能,因为,呃,跟前面说的污水处理费一样,你不是代收正负型基金的法定主体,应就其转收电力行为,以收取的全部加款为销售额代收的正负型基金不能开不容易发票。所以 对于代收转付水电啊,你要么以转售的方式全额开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啊,可以开专票足户可以抵扣增值税,要么按照税总二零一八年二十八号公告第十九条全额开分割单, 把水费把电费割出去,这种属于共同构建货物然后分摊的逻辑,你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分割出去所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了啊。这个主要指的是电费啊,那水费如果你减去税,本来也不能抵扣, 租户拿到分割单他也不能抵扣,是有进项税损失的。至于原来所探讨的单独就不征税的那部分,污水处理费、电费基金开分割单的做法,目前来看是不行了啊。 第五问,二六年一月一号起,一般当事人能不能选择性的使用简易计税政策? 不能。十号公告规定,只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其他情况都不能。如果简易,这简易计税项目就全都简易,要么你就是放弃简易计税,全都一般计税。 但是注意啊,新规执行双向锁定期,原来三十六文规定,一般当事人选择减息税之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这回十号公告把减息税作为税收优惠管理的,而增税法规定,放弃优惠,三十六个月内不得重复享受,所以 就增加了反向锁定期,期满选择一般计税之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能再选择减息税。急问急答,这里的例子是罕见病药啊,其他减息税项目同理的。 第六问,人力资源外包受客户委托呃,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的很多, 十号公告中已经删掉了人力资源外包差额结束的表述,因为人力资源外包它并不是人力资源的外包,而是人力资源事务的外包,它是一种经济代理行为。代收的款向本来就不应该计入自己的销售额, 原来的借水方式和开票规定其实是有问题的,新规算是正本清源了,只就收取的服务费确认销售额并开据发票。 看这段表述,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不属于当事人发生饮水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加款,不确认为销售额。 因为属于代收转付啊,这点跟劳派遣是不一样的。那代发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社保怎么处理啊?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 工资现金和未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啊,就是企业这边你该怎么扣除怎么扣除? 代发,你只要把你代发到员工的资金支付凭证啊,代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资金支付凭证给我,加上我跟你之间结算的资金支付凭证,再匹配个税申报缴纳凭证,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企业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注意这里说的情况啊,一定是个税扣缴在企业名下,社保和公积金也是缴纳在企业名下,人力资源外包工资只是代发代缴而已, 如果个税扣在了外包公司名下,社保公积金扣在了外包公司名下,那你就不是真的人,你赚外包,你不是代理,你要么是没有派遣证的假派遣,你要么是社保挂靠。 这种情况下,你只就浮费部分开票给企业,企业对于发放的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是无法税前扣除的,企业千万不要踩坑啊。 第七问,购买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服务费,二五年底之前已经支付,但是没有抵减完毕的余额,二六年一月一号之后能否继续抵减?不能 财税?二零一二十五号,我们规定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以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应当税额,但是这个优惠政策在十号公告中没有延续。十号公告执行的是反向排除规则,没列的就是失效了,毕竟都是树点发票时代了,金税盘啊,税务 uki 这东西都已经是时代的眼泪了,之前没抵完的,一月一号之后就不让抵了。 第八问,销售生物制品能减肌税吗?大家比较清楚,十号公告没列,肯定是停止执行了,但是抗癌药、罕见病药的减肌税规定是有延续的。所以啊,这这么说的,相关生物制品属于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继续减疫。 第九问,烟草收购计算抵扣的时候,农产品买价是否包括营业税?以前的增值税条例实施条例和三十六文是有明确规定说这个买价是包括的。十号公告没说,那这里的表述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著名的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和以前的财税。二零一七三十七号文第二条表述是一样的,你可以翻过去看一下,是一样的,所以只从这个条纹上,你看不出来营业税是否计算进项税。 因为原来的暂行条例实施则和三十条文是通过对农产品买价进行定义。他说啊,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售货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营业税。 这种方式来明确烟叶税是可以计算进项税的。新规删掉了这个定义,那按题问答的意思就是很多人买价以后不包括烟叶税了,所以烟叶税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 第十问,旅游服务差额计入申报啊,一百零六万差掉九十万啊,去计算缴纳增值税啊,具体怎么申报啊?这个这个申报没什么说的,其实大家问的最多的是什么?是开票问题,十号公告,对于旅游服务啊,规定差额可以开专票,差掉的部分可以补票。 那么很多人会问我是不是可以全额开普票,你会发现系统里好像只能选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啊,不让你选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旅游服务你选这个就是错误。所以实物中大家开票方式 是两种,一种是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只开一张专票,一种是使用普通开票的方式。要么啊,全额开一张普票,开一张专票。 对于后一种,这个开票方式啊,就是使用普通开票方式开票的方法,能不能在申报的时候填写扣除享受差额计税。实物中很多企业是颇有一些战战兢兢的,这个应该给个明确回应啊。 那接下来三个问题都跟出口有关了。问题十一,对于自行出口,最晚要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问题十二,对于代理出口,最晚要在首次申请开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候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问题十三,先报关出口了,然后才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还能退税吗?这个问题是跟着问题十一起的,最晚在申请退免税的时候备案就可以 先报关了,然后申请退免税才做的备案,不影响啊。但是实物中你确实会遇到有部分税局会以这个卡起,所以都是建议尽量 尽量在出口的报关前就做好出口退税备案啊。好,一共就这十三个问题,总的来讲,回应了几个争议事项啊。
粉丝174.8万获赞863.2万

看到张雪峰去世啊,感慨良多。我想再聊一下享受人生这个话题,前两天其实又带过一嘴,我太懂七零后,八零后这代人了。六零后也算上,都是从小吃苦,中年扛家,习惯隐忍,总把别人放在前面,把自己压在最后的 责任感重,节俭内敛好强,怕麻烦人,总觉得自己还没有到享受的时候,一停下来就有负罪感。 只能说成长的背景啊,是你一辈子的思想刚毅,你就一辈子牛马的命,庸庸碌碌的活,毫无波澜的死。好,你现在听我说,你要这么想, 我们这些人呢?前半生你可以理解为在还债,但是后半生总该回本吧。小时候穷过苦过,知道日子不容易,读书靠自己,工作靠打拼, 上要养老,下要养小,中间扛着事业房贷人情。一辈子习惯了先顾家人,先顾工作,先顾体面,最后才顾自己,甚至是不顾自己。总会说,等孩子大了,就轻松了,等父母安稳了就歇了,等生意稳了,就享受了。 可真到了那天,你又会惯性的继续往前。你要这么想啊,享受人生不是放纵,是把亏欠自己的慢慢补回来。 那怎么享受呢?首先要解除心理层面的枷锁,你要允许自己不那么靠谱,不那么能扛。这代人最大的枷锁是什么?必须懂事,必须撑住,必须让所有人都满意。 真正的享受,第一步是不想帮的忙可以拒绝,扛不住的压力就别扛,做不到的就放过自己不用一辈子都当顶梁柱,偶尔靠一靠别人不丢人。 不要再把省钱当做美德,为自己花钱不是浪费,给家人花钱大方,给自己花钱犹豫, 吃穿用度能省则省,总觉得凑合就行了,其实,哎,也不用奢侈,但是只要自己喜欢的, 喜欢的商品,喜欢的服务,你以前看到这个价格可能就退缩的啊,觉得不买也行,现在你就多想一秒,买了又怎么样呢?我自己的快乐,我的开心,难道就不值这个价格吗?千金难买我开心。 对自己大方一点是这代人最应该学会的基本的享受啊。尊重你自己,找回一件年轻的时候喜欢但是却被生活所打断的啊,或者是曾经被你父母所禁止的小爱好, 琴棋书画,跳舞唱歌啊,还是说养小动物都算?还是说去旅游一度曾经丢下的东西?享受人生有时候也不一定是去远方啊,而是把心里的小火苗重新给点起来,治愈过去,我认为是一种顶级的快乐。 人情上要做减法,远离消耗你的人。这代人重情义爱面子的太多了,总怕得罪人,怕不合群,怕被说闲话,那跟你有什么关系呢,你让他说去呗。 活到这个年纪也该懂了虚情假意的应酬,能不去就不去,只会索取。不懂感恩的人,能远离就远离。人其实不需要那么多朋友的,一两个就够了。把时间留给家人,留给真心的朋友,留给让你相处舒服的人。清净省心是这个年纪最好的享受。 关系是幸福的核心啊,把时间留给对的人。记住,你不可能改变任何人,不要总想着改变别人,这是你很多烦恼的终结来源。 健康上要惜命,但是不要焦虑运动,但是不要硬扛这件事,我经常说要保持运动,但是不要保持高强度运动,运动别断就行,哪怕今天只走个十来步,也算我今天续上了。不舒服就歇,不要咬牙死撑着,每年做一次检查,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 身体舒服,心里松弛,比什么都强。最重要的最底层的一点放下,证明自己,你已经够好了,你一辈子都在跟别人比,比成绩,比工作,比房子,比买的车,比银行账户的数字,比谁更成功,那后来又比孩子。 其实你不需要向任何人证明什么呀,不要被我们远古的基因所支配。远古时代我们是群居生活,个人离开群体必死无疑,所以我们会极其看重他人的认同,他人的评价,一再的要跟别人比,一辈子都跟别人比。 我们已经是新型化社会了,但大脑还是远古时代那个大脑,他没进化过来,一定要摆脱他的支配啊,剥离认可欲,求,做好课题分离啊。有时间去看一下我所讲的三小时的被讨厌的勇气解说合集。 你们就是被周围被社会 p u a 的 太严重了,苦没少吃,责没少担,但全在为着别人而活着,一点自己都没有,只是一颗社会的螺丝钉而已。 也活一活你自己吧,不用轰轰烈烈,不用大富大贵,但是你要吃得香,要睡得稳,要心不累,身边要有温暖,手里要有热爱,眼里要有光。

总局第一次明确提出开票要求,原则上要四六一致。这是二六年四月二十四号官网上新发布的一个合规开票的正负面清单。这个行为方式啊,和上次的分拆收入的正负面清单是一样的, 很重要,我带大家看一下。大家好,我是没有志。开票是否合规,大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是主体合规啊。开票售票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力,发票、业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据。二是看业务是否合规。 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哎,重点来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的基本原则。四流一致是什么呢?是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啊,正式提出了四六一制哎,国税发一九九五一百九十二号文啊,这是针对增值税的抵扣提出了一个三六一制的要求啊,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这回呢,说四六一制了啊,加上了合同流, 税总发二零一七四十六号文啊。对异常凭证的核实程序其实就已经有提到要查看四流的一致性了,但是他没有直接用四流一致这个词啊,那这回直接拿出来了。 三是要素合规。嗯,发票要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业务相服务。采取红字发票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啊。 四是实现合规啊。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据发票。 好啊,简单先说一下这四方面,接下来是判定合规开局发票的正负面清单,标准就是从这四个方面分别来表述的。我们先看第一个主体合规到正面清单。一、 依法注册登记状态正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在体啊,具备与经营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那跟他相反的呢,就是四无企业。那现在空票和调额都看这个啊,无场地、无水电、无社保、无固定资产啊,这个叫四无企业,你发票调额会过不了的。 二、开票方和收款方具备与开据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金融场所、人员、设备、能源、能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 原则上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原则上,呃,大宗很多都是指转手交易,仓单货物根本不动的。 可是呢,开票经济主要用的就是大宗啊,对开还开贸易加赠,所以很多正常的大宗贸易也会被误伤的啊,发票会被控的。 三、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售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四、按时足额申报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 也不只是说发票本身啊,对企业本身的税务合规是有要求的。五、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据方一致。 六、实名办事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票啊,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七、哎,六元 法人啊,就法定代表人这个表述这个这个太不严谨了啊。应该说,法代或者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属行业近规模等相匹配, 正式提出了六元。现在六元关联的风险推送也很厉害啊。这六类人在税务上是实行连坐制的。 负面清单,一、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进入主体,针对票贩子。二、一纸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议金活动的空格起违规开票。 最近都在严查一纸多照啊,各地纷纷要求整改。有人问,这个查一纸多户是不是查分拆售了? 这一波还真不是,这波主要是针对开票经济,一直多照,很多都是票贩子。三、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 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据金额、规模不匹配。这一条非常重要啊,刚才说了,好多企业被推风险就跟这个有关系啊,你看你是不是四无企啊, 办公场地的话啊,你要么是自有房产,要么是租来的房产自有的你应该缴纳房产税,租来的你要有房租发票,如果你既没有房产税,也没有房租发票,就可以合理推断你没有实际办公场地了。 四、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啊,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五、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六、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 很多,大宗都是这样,哎,这条安装。七、有销无进、进销倒挂、品目背离获取的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的发票,企业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太齐全了,各位,我再读一遍,有销无进、进销、倒挂屏幕被离,获取的大量来自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已经定性虚开的,还有作逃失联的、注销的等纳税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你大量取得来自注销纳税的发票也不行,那个会命中一个风险指标,叫大量取得短命企业发票。 虽然结尾这里给了一个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啊,但实物中只要你符合前述情况,进项转出就是大概率的时间啊,很容易异常,核实程序非常艰辛的。所以现在针管形式下,对增值税抵扣来说呢,交易链条越短越好。 八、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收付之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申请资金回流。私募收款其实是可以的,但是你需要报税。 嗯,资金回流啊,现在税务机关的分析工具很强大了啊,能穿透很多层。之前见到过虚开发票倒了七手的,还被发现的身份证验证。 十六、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获在风险当事人非正常定性、需开、走、逃、涉案等高风险户认知 啊,刚才说了六元,现在实行的是连坐制。在税务上啊,像这个啊,这块就是六元,年龄处于两级的风险,小孩和老头都不行。听说过那种啊,就是老板,是七十岁的老头,但是是真老板哦,本人就是反面代保人,但是锁票了, 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得把这个返利贷人给换掉,否则就不让开票。最后呢,老板这个换成了自己儿子,哈哈哈,这会管的,现在越来越严了。十一、涉水中介的开票问题啊,这个就不说了啊,去年已经整治过一波了。 第二个方面,业务合规,正面清单,把开据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组成资料,形成业务闭款。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注意啊,光有发票是不行的啊,得有正式发票。真实的资料不光是增值税需要啊,锁税需要。税总二零一八年二十八号公告第七条有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的真实性。 九、原则上应契合自由一致的基本原则,合同留、业务留,资金留,发票留。虽然这里有原则上的限定语,但执行中可能会偏严格啊,一些三方合同需要注意了。十、 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的进项和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 防止变票啊。十一、符合商业逻辑性,那是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的基础。这里是把分控指标都拿出来跟你讲 负面清单。十二、这个是没有发生业务却开去发票。这个是直接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过来了,讲的是无中生有啊。十三、为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代开发票。十四、 嗯,这个也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过来的啊,虽然有经营业务,但是发票要素不符,也属于虚开。十二和十四都属于实施细则里面所讲的虚开行为啊。 十五、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银行合同等方式开辟与实际业务不符合的发票,或者利用赋汇票对外去贷款。哎, 官方这回又正式提到了另外一个词,赋汇票。前面有四五企业啊,有六元有。这回又讲到了赋汇票, 这些都是我们在收入这款食物中经常提到的名词,但在收入文件里面,嗯,其实以往是并没有直接写过的啊。呃,贸易加层啊,也属于虚增交易环节。这个我记得在拆分收入合理性标准那个极简解答里面也讲过。 十六、特定行业大数据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情况下,开取特定行业发票。哈,这个呀,这个不好讲。这个不好讲。超经营范围开票,那个是没有限制的啊,按实际开票即可,但是无许可开票 就有一定的问题。我想起了那个国际货代的进九开六的问题,很多税务机关都要求进九开九, 按财税二六年九号公告附件二的无运输工具乘运业务来开票。但是货代通常都会问这么一句,可是我没有运输资质啊,能开吗?十七、 四六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能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 以后啊,要格外的注意四六一致的问题了。像报销的情况,如何证实四六一致呢?现在大公司呢,都会要求个人提供支付凭证的啊,从凭证上形成公司到个人再到销售方,这个资金路径的避讳,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啊。嗯, 是吧,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对开,还开发票,无合理依据的平进平出进销倒挂啊,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等。 ok, 这条全是针对开挂经济的啊。呃,一笔大宗的虚假交易,很可能同时命中这句话里所说的三种特征。 十九、常规不倒,缺乏合理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书写维持的存续啊。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金额实际严重背。 二十、利用小部分纳税税收优惠政策、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取发票,虚列什么费用,逃避缴纳税款啊。这个也被列进来了哈,核定套利,检查重点,好几个分红指标都都跟他有关系的啊。 二十一、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客,个体户发票开据内容项雷同,金额不高于清单,且售票方高度集中, 这个等于把分控指标都告诉你了啊,你这种情况就会被推送的啊。第三方面要素可贵。前面两个是重点啊,列的项目特别多,后面这两个就比较少了。正面清单, 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票、补票。规范采取免税发票,不收费发票。十三、 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数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编码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十四、发生退回开票、有误折让、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票。有误折让、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票。有误折让、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退回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 这没什么可说的啊啊,注意,质量问题的扣款属于什么?他属于销售责任啊!负面清单,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使用发票种类。二十三、 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便民开票。备注栏不合啊,这个信息缺项,注意一下啊,那服务和货物他们填写的这个项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啊。 二十四、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篇文信息。二十五、无正当理由或与售票方串谋恶意红通发票。第四方面,实现合规正面清单啊。十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哈哈哈,这个不是纯税务问题,这个完全合规开票很难做到,他是一个商业问题,这里有商业博弈。在十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利、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册,开取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复印件呢?二十六、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之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票,开票时间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 注意啊,目前我国开局发票是有无限期追索权的,哪怕是十年前营改增之前的业务,当时没有开票的,现在仍然可以要求补充开票的啊。二十七、变更法贷前后或注销前进入开票, 这个就是虚开,准备跑路的。二十八、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投,呵,这个一样的,就猛的集中卖一批发票,然后就跑掉啊。这篇正负面清单啊,主要是针对虚开发票和开票经济的, 我们大多数企业也不是玩空转贸易,那么对大家来讲啊,这里主要关注的应该是这么四点,一是四流一致,二是四无企业,三是六元比对,四是进销匹配。 你们有时间再看一下合规开票的这个正面清单啊,从头看到尾,按照这个标准啊,符合合规开票条件的企业可真不多啊,这个合规要求条件是非常高的。


新出的长期资产抵扣规则公式,一大坨一大坨啊,很多人都表示,这都什么跟什么呀,完全看不懂。其实没那么复杂,我给大家盘一些基本逻辑,再举一个小例子,你一下子就懂了。大家好,有没有知 先讲基本逻辑啊,增值税法实施以后,近向不得抵扣的情形,我总结为四句话,减免非即个直销餐具乐、单飞变双飞贷款。错错错, 减就是减息计税,免就是免征增值税。非是指非正常损失以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即是集体福利,各是个人消费。直销餐具乐是指购入后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啊,如果不是直接用于消费,而是形成产品或者服务的一部分,对外提供的,比如说会服购物的餐饮服是可以抵扣的。 单飞变双飞是指原来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不得抵扣。实施条例实行以后啊,不得抵扣非税,小蚁对应的进项也不得抵扣了。至于贷款,错错错啊,是指贷款户对应进项仍然不能抵扣。为了押运想到了拆头缝,所以这么写的。 增值税法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这三条讲的都是混合用途的公共进项抵扣问题。二十三、二十四说的是短期资产啊,其实就是购进货物和服务他们的公共进项抵扣问题。二十五条说的是长期资产抵扣问题,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二十三条,购进货浮,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减计税,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分应税这三种情形执行收益分摊原则,因为减计税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分应税都是有收益入账的,是不是可以直接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进行分摊, 算出来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转出就可以了。第二十四条,购进货物服用一般计税,如果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三种情形,执行成本分摊原则,因为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是没有收益入账的,它是纯成本支出项,所以按照成本来进行分摊转出。这两大分摊原则很重要。接下来也会用到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里面。 首先注意,只有超过五百万的单向长期资产才执行公共进项分摊规则,如果不超过五百万,混合用途情况下,公共进项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按照财税二十六年十五号公告啊,长期资产公共进项分摊转出是这么操作的。我举个例子,喵公司是一家民房公司,二十六年底购入了一栋办公大楼,原值一千万,进项税九十万,一次性抵扣。 房屋折旧年限是二十年,增值税调整年限也是二十年。调整年限是长期资产抵扣规则新增的一个重要名词啊,你以后把它理解为增值税的折旧年限就可以了啊。 财税二六年十五号公告规定的调整年限和所得税大致保持一致,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房屋都是二十年,但是土地的话,企业所规定的碳效年限是不少于十年。增值税这边的调整年限是二十年, 飞机、火车、轮船都是十年,但是生产设备的话,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是十年,增值税这边调整规则规定的是五年。真希望增值税跟所得税能保持一致啊,可惜可惜可惜啊。好在我们这个例子里两者是一致的。房屋嘛,都是二十年。 接下来我们要逐年对公共镜像进行调整。第一步,确定当年需要调整的镜像基数。就类似计算当年的折旧金额吗?一共二十年一千万。那折旧分摊到二七年就是五十万吗? 增值税镜像分摊到二七年啊,镜像一共是九十万,九十除以二十,二七年是四点五万。我现在是假设全年都存在混合用途的情况,如果不是,你需要精确到月啊。 接下来要把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分为两类,先计算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两类对应的迹象啊,叫两类不得抵扣项目。还记得我之前说的吗,他们是没有对应的收益的,执行的是成本分摊原则。对此,长期资产是有相对准确的折旧和摊销金额的,可以直接拿来进行分摊 再计算,简易免征,不得抵扣分摊税。这三类对应的迹象啊,他们有收益,执行收益分摊原则。 好,我们来到第二步,计算两类不得抵扣金项。假设购入的这个大楼有五层啊,其中第五层是员工食堂,员工活动室,员工休息的时候会在这里跳钢管舞。大楼今年的折旧一共是五十万。刚才说了 对应这一层就是十万五分之一嘛。所以两类不得抵扣金额等于四点五乘以十除以五十等于零点九万。按折旧比例分摊的第三步,计算剩余三类不得抵扣金项。 喵,公司二七年成品不批销售额六百万啊。这是一般技术销售额。对外提供棉花仓储服务销售额两百万,这个是简易技术销售。按照财税二六年十号公告,一般纳税提供仓储服务仍然可以减计税。 统借统贷销售额一百四十万,向银行借款六千万,分贷给子公司收取利息啊。这个是符合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 存款利息收入十万,这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啊。棉花期货套期保值收入五十万 啊。我们公司需要购入大量的棉花作为生产原料,为了抚平采购价格的波动,在期货市场上就做了套期保值。注意,非货物期货的买卖按金融商品转让转让增值税,而货物期货只在实物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转让增值税。所以只是买卖平仓的话,它属于非应税交易。 而他又是经营活动,又取得相关经济力,还不属于法定四项啊,属于不得抵扣飞行税交易对应几项不得抵扣。 好了,那么美欧公司全部销售额加上全部飞行税交易收入等于六百加两百加一百四加十加五十等于一千万。我这里是为了凑整编了这么一个数,实际上可能不会这么想。 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分应税,这三者的销售额和收入加总是两百加一百四加五十等于三百九十万。 年度进项四点五万,扣除掉刚才已经分摊了的零点九万,还剩三点六万啊。按收益进行分摊计算得出对应不得抵扣进项为,嗯, 三点六乘以三百九十除以一千等于一点四万,最后五类合计不得抵扣。进项为零点九加一点四等于二点三万。当年需要调整转出。 这个逻辑还是挺清晰的吧,你看我那层楼就是用于集体福利的,所以先分摊掉,从基数中扣除剩余四层楼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啊,用于产生这些销售额和抽收入的,所以这剩余部分再进一步按收益进行分摊。 怎么样?我这么讲完是不是就很清晰了?但是这里面还有一系列的细节啊,实点上如何既定是需要被调整的长期资产,还有,这发生了资本化改造或者部分处置了,应该怎么处理?你再去看一下原文就可以了。 需要注意的是啊,租入长期资产不适用这规则,以前租入长期资产混合用途公共现象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就没有这规定了,应该按照购进货物的一般分摊规则来执行。

企业出租房屋到底是五还是三,能不能减按百分之一呢?财税二六年十号公告已经非常明确了啊, 先说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再也没有百分之五了,全都变成百分之三了。但是不能减按百分之一,那毕竟不动产租赁还是收益空间比较高的,没必要给你百分之一的那个扶持优惠。小规模纳税只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能三减一啊,其他的都可以减按百分之一。那再说一般纳税跟以前一样啊。是的,没有变化,出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都是一般计税百分之九。 出租老房子的话,毕竟营改增之前它属于营业税项目,没法抵扣进项税,仍然允许你选择简易计税,但是只能百分之五征收率。跟以前一样,不给百分之三征收率政策啊, 之前很多人都觉得会变成百分之三了啊,开了一堆三的发票,这两天都在疯狂红冲的啊。注意啊,小规模只有百分之三了,但是一般人依旧有百分之五。 另一方面,大家知道,中央一直在强调住有所居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此要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所以在住房租赁方面啊,住房租赁方面,而不是商铺啊,写字楼啊住房租赁方面设定了很多税收优惠。 才说二六年十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五目明确提到,二一年二十四号公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赠予优惠仍然保留, 你在电子收据开票的时候也仍然可以看到相关选项的。注意,享受这个优惠的前提有三个,第一,出租方式,完成了备案登记或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第二,出租的是住房,第三,出租的对象是个人。 在这个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是可以百分之五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一点五,即增新规之后,小规模的征收率只剩百分之三了,所以就变成了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一点五征收。一般纳税人呢, 还是可以百分之五减一征收,减按百分之一点五啊。电子税务局里面是这么显示的,看上去似乎没有变化啊。那么有人会问,这个又不是营改增,之前老项目需要过渡,为什么还让继续使用百分之五呢? 说到这里,就要提一下他的计算方式,是含税租金除以一加百分之五乘以百分之一点五,还是含税租金除以一加百分之一点五乘以百分之一点五呢? 是后者,其实计算的时候并没有用到百分之五啊。说到这里有一点需要提,是想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百分之三减百分之二, 这个计算方式变了,原来是含税销售额除以一加百分之三乘以百分之二计算税额,对不对?现在变成了含税销售额除以一加百分之二乘以百分之二, 那就出现了百分之二的发票了,销售旧货也是这样的,这变化也挺大的话,就拉回来了。除此之外,财税二六年十号公告明确提到的保留百分之五征收率的有六个,都涉及到应该增之前取得的资产, 当时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啊,所以仍然可以选择按百分之五减息税啊。只能百分之五不给百分之三啊,分别是老荣、老路、老租、老房、老地、老项目啊。 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按照新规,只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项目和提供建筑服务,只有这两种情况可以按照项目选择按减息税。 其他情况下,要么全都一般计税,要么全都减计税,不能按项目来选。比如说老租啊,就是出租老房子, 如果你选择减计税,那就全都减计税,不能按项目选啊。这点以前是有争议的啊,这个明确的不让你选。那么会有人问,一般来说,劳派钱二六年一月一号以后只能一般计税了。那可不可以按照项目来选择差额还是全额呢? 我个人理解啊,十号公告原文只针对简易计税设定的限制,对差额计税没有设定限制啊,这个应该也没有必要,反正都是一般计税,全额也不过就是扣除为零的差额的一个特殊形式吧。啊,看你客户需要吧。 第二点,原来只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会增加了一个反向锁定期,期满选择一般计税之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能再选择简易计税双向锁定期,这个只针对一般纳税啊。 第三点,转租能不能适用老租的政策?当年应改增的时候,河北、江西、黑龙江这三省的国税局当年在应改增热点答疑中都曾经明确表示, 一般当事人将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号就应该增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得是在应该增之前租入的,对外转租的可以减一级税。五月一号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再转租的就只能百分之九了。

总局刚发新闻,交了底,说二五年检查股权转让、文娱直播等领域高风险,个人四千多名,查捕收入七十一个亿。别以为和你没关系啊,个税的铁拳正在砸向每一个曾经遗漏的角落。 我很早就说过,个税管理一定会越来越严的,这个是所有发达国家都走过的老路,我们肯定也是这个趋势主,客观两方面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财富向个人端汇集,但是个税收入占比长期趴在百分之十左右,全球发达经济体是多少啊? 三十到四十,我们漏掉的个税不是一星半点啊,是半壁江山呢。二是税收征管能力大爆发,以前抓企业好抓,但是管个人太难,没有抓手。但是现在借助各种数据交换,现代化建设,征管能力越来越强,有落地可能了。 你应该也能看到,个税收入在逐渐上升。二五年国内增值税六点八九万亿,增长百分之二, 企业所得税四点一三万亿,增长百分之一,个税一点六二万亿,增长百分之十一点五。一枝独秀啊,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没增长这么快啊,这多出来的不是什么经济红利啊,是终于管到了以前漏掉的个税。 歌手,现在管的最严的是两块。大家好,我是没有志,一个是个人股权转让,做过的都有感受啊。现在各股转让特别特别特别严格,简直跟专项审计一样,要特别多,资料特别慢。 补税贡献最多的则是其中的限售股权,持各种避税手段基本已经团灭。 另一个是明星艺人、网红主播,一八年以来不断加码补税,经常是总局下名单的,现在有的即便是查账征收,那不是核定的,也会说你是虚假转让收入性质,把劳保酬还原为精所得,但不是所有情况啊,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甚至还有否定公司外观的情况。 平台涉税报送新规对主播影响非常大,一个是收入被报送,另一个是零工平台的漏洞被堵上了。零工平台按税总二五年十六号公告,只能给主播按照累计预扣法报劳本所的个税了,主播的好日子基本过完了。 去年还有一个新增的大动作是查 crs 交换设计的境外所的个税,中国一八年就第一次参与交换了,但是直到二五年才开始使用。这些数据今年肯定还要继续的啊。 前面提到的可能主要针对的是高收入个人,此外,个税征管的强化还体现在方方面面,可谓是艰巨不移。 举几个例子,比如现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且未分配利润金额较大,会推送风险,看是否存在违反财税。二零零三一百五十八号问从公司借款跨年没有归还,没有适同分红缴纳个税的情况。 比如说以前注销环节,对于剩余财产分配这个个税都是不太重视的,现在已经开始管起来了。有追溯以前个税的, 比如说有些地方专门筛公司的近像发票数据,看你有没有礼品卡啊,如果有,那再看你有没有偶然所得个税的扣缴记录。两相对比,如果没有,也推送风险,查你是不是给客户赠送购物卡、加油卡之类的,没有代扣个税。 再比如说个税系统最近还补了个 bug, 已入职但是没有做零申报的月份,预扣预缴阶段是不让你扣当月的基本减税费用的。 越来越细,细到你觉得不至于吧的地方已经全都至于还有社保,其实社保也是一种个税啊,基本上英美法系的国家都会把社保归类于社保税啊,他们就叫社保税, 本质上就是一种税,现在也要管起来了,五年内要逐步整改到位。那现在还有没有没管起来的呢? 有,依我看啊,至少个税上有两大块,目前还是法外之地。一个是个人房东的问题,个人房东的出租房屋个税以及房产税。如果租客是企业的啊,那现在已经通过企业端倒闭,房东开票交税了。因为他设定了一个很聪明的风险指标,企业需要办公场所吧。 那你这个办公场所要么是自有的房产,如果是自有的企业就应该有缴纳房产税的记录,要么就是租来的。你要租来的就应该有租金发票啊。两者你至少应该满足一个,如果都没有就推送风险。 但是个人对个人现在还没管起来,说实在的,这块阻力很大,因为中国的大房东们呐,很多都是老头老太太,他们在中国体制下是有无敌 buff 的 啊。征他们的个税是真的难,但难不代表永远不动啊。 另一个是金融领域的个税,现在有立法空白,最典型的个人理财收益,资管计划收益,信托收益。按个税法的原则是应该征收个税,但是并没有具体文件,实物中现在就是金融机构不带扣,个人自己也不交啊,税务也不管 这里漏掉的个税可太大了。现在许多金融机构推家族信托,那打的一个广告就是说家族信托可以帮你规避个税。你细品,我觉得这块漏洞迟早也是要堵死的,或早或晚而已啊。 总而言之,个税时代已经来临,过去四十年是企业税的时代,未来十年是个人税的时代,你准备好了吗?




人力资源外包差额计税、简易计税的政策已经明确取消了,那以后应该怎么开票呢?大家好,我是没有志财税二六年十号公告,里面只有劳务派遣啊,已经没有人力资源外包了。 同时财税二零年九号公告销售服务的征税范围,其中人力资源服务里面的劳动力外包也删掉了啊,这个绝对不是巧合,应该是整体性的安排。我刚才同时提到了三个概念,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劳动力外包。这三个有什么区别呢? 理论上来讲啊,劳务派遣派的是人,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事劳动力外包啊,或者说叫劳务外包岗位外包,他包的是活劳务。派遣员工和派遣单位签劳动合同啊,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企业这边只是用工单位, 派遣公司负有义务给员工发放工资、代扣个税、缴纳社保、缴存公积金,这些都是交在派遣公司名下的,派遣公司才是员工的最终归属。老派遣模式最后形成的是一个独特的三方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呢,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它已经普遍被理解为人力资源的外包, 其实他是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的外包,本质上就是一个人事的代办行为,跟代理智障,跟工商代办没什么本质区别,只是代办的事项变成了人事而已。我帮你招聘,我帮你代发工资,我帮你代缴社保。 注意,老派遣公司不是帮企业发工资、交社保啊,员工的劳动关系就在派遣公司,那是派遣公司给自己的员工发工资、交社保, 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则是帮企业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啊,社保公积金那都是以企业的名义来缴纳的, 员工是企业的员工,跟企业签劳动合同,跟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不产生任何直接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就是企业把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交给外包公司代办而已。 所以财税二零一六四十七号文给劳派遣界定的开票类目是人力资源服务啊,派人过去服务嘛。而人力资源外包界定的开票类目是经济代理服务,你就是做人事代办的,不需要对员工负责的。 那劳务外包岗位外包呢,则是交付一个劳务活动的结果,他的服务类目是不确定的。我可能做法务外包,那这个服务就是法律咨询服务。我可能把公司的开发团队外包,那服务有可能就是技术服, 是什么服务,那就开什么服的发票,而不应该局限于人力资源服。所以才说二零年九号公告把这个删掉了。 我刚才说的是理论上,实际上啊,人力资源外包这个行业啊,就没几个是真的代理,要么是虚开发票的零工平台只是过票的,要么就是假代理。真派遣 四日校文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差额计税、减息计税,还允许就代发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给企业开普通发票。这种处理方式长期来饱受诟病。 既然只是代理操作,代发的公司社保公积金部分,他就不应该开票,应该只就浮费部分开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十号公告把人力资源外包的差额计税减计税,代发部分开票的规定给删掉了, 其实是回归了这项业务的本质,你就是赚代办费的,就代办费部分交税开票即可。企业这边凭借发放记录、个税扣缴记录、社保公积金缴存凭证等等税前扣除就可以了。我刚才说过,因为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仍然在企业这边啊, 你就跟一般企业处理工资薪金的扣除是没什么区别的。我们管理工资薪金的扣除,嗯?主要监控的什么?主要监控的是各设扣缴记录对不对?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工资扣缴记录在派遣公司啊, 员工是派遣公司的员工,所以企业这边才需要派遣公司开过来的发票,涉嫌扣除对不对?人力资源外包呢?工资扣缴记录理论上应该在企业啊, 员工仍然是你自己的员工啊。企业这边不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再开发票过来扣出来呀。想明白了吗?如果你说,那我们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就是把个税扣缴到来外包公司的,那你就是我所说的假代理,真派遣,但是你又没有办理派遣资质,这是违法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说,人力资源外包且不得有以下行为,其中第二项这么说的,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你想想,如果事法允许你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之前的财税二零一六四十七号文件计税开票,那不就是变相鼓励无资质的劳派遣吗?劳动者的权益谁来保障?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少有的实缴登记制公司也就实缴两百万,实缴之后再抽资是会判臭涛出资罪的啊。这个之前也有案例,认缴登记制公司现在是不会判臭涛出资罪的,而人力资源外包可没有这个要求啊。 综上,言而总之,总而言之,这回人力资源外包的特殊规定给删掉了,只有取得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才能够适用二十六年十号公告的差额计税、差额开票政策。


四季度此次税务小审报第二次填列职工薪酬的负报事项,很多人还是不会填,我从底层逻辑和具体操作两个维度,带大家全面回顾一下职工薪酬负报事项的填列要点,大概有以下六点以及十八个小问题。 第一点,职工薪酬报事项的填列口径。二五年十七号公告的填表说明说的非常清楚啊,填写的这两个数值都是快捷口径的数值,直接从账上去数。一个是职工薪酬的账载金额,申报表上叫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通常来讲,如果你会计核算比较规范的话,就是取数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今年的贷方累计发生额下面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辞退福利等等全都包括在内。 与所得税年都会算的 a 幺零五零五零职工薪酬明细表中的账的金额和技术是对应的关系。另一个是已发工资,申报表上叫实际是为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只填写应付职工薪酬这科目向下其中的二级科目工资薪金今年的借方累计发放额 不包括其他的二级科目,它是税前工资的概念,是没有扣个税,也没有扣员工个人所承担社保、公积金之前的数值,你所的税年都会算的 a 幺零五零五零,职工薪酬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额数字是相对应的。 对这两个数啊,会算。下方的填表说明也和季度申报表的填表说明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会计口径的数值。会计数值会计数值会计数值 坏!言之,既然汇算表里面填表说明也这么写的,就说明他不是什么新东西啊。如果你这两个数预缴申报填不明白,就说明你原来的汇算也没搞明白。 前一个数值涨在金额大体上就是企业的用工总成本,是全责发生制的口径。后一个数值已发工资大体上就是已发的税前工资,是收付实现制口径的数值。 第二点,为什么要新增职工薪酬这个负报事项?因为从以往的税务征管事务中发现,企业很喜欢虚假预提、虚列支出,然后预缴阶段几乎不交税,等会算的时候再调增补税。 其实长期以来,企业所税预缴税占比我们都是有一个监控指标的,如果预缴税款占全部税款比例低于百分之七十,会推送风险。 这个监控指标源自国税含二零一九三四号文的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所得税预缴和会算入库的关系,原则上预缴税款占当年所得税入库税款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具体到工资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有两税比对。涉税风险指标有两个著名的两税比对,一个就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与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的比对, 两者的偏离绝对值或者偏差度太大,都会预警的。很多地方都组织过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的专项检查啊。嗯,看看所得税是不是有虚列工资涉嫌扣除了,看看个税是不是少带扣带缴了。 虽然已经有了刚才所提到的两个监控,但是他们都是事后监控,为了更好的约束纳税的预缴申报行为,我们在预缴阶段申报表里面就直接增设了职工新增的负报事项,把事后的监控挪到市中、市前,也让企业知道工资数是不能乱填的。 事实上,十七号公告对预缴申报表调整以后,不只是增加了负报事项,填报的整个结构已经都非常接近年度汇算了。 原来只填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对不对?那现在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自然减损失、公益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都要填,数据更多了,比对会更加严格。 一是两税比对监控提前到预缴阶段。二是预缴数据与会算数据比对。以前你预缴阶段胡乱填一下也就蛮过去了,会算的时候直接怼个差个补税就完事,以后就很难了。如果会算的时候,就回来一起一起的调整预缴申报表。 正常来说,既然你借方发了工资,那你就应该做个税扣缴申报,这两者应该是差不多相等的。如果已发工资数额很大,但是个税工资申报很少啊,那就有理个怀疑,要么是你续了的工资,要么是你工资没有代扣个税。 第三点,预缴阶段两税的比对逻辑。刚才有人说过,为什么要增设这个负报事项,那现在我们讲一讲这个负报事项填列之后,他是怎么用来比对的。第一个比对逻辑是这样的,如果你先完成了个税申报,再申报企业所得税,那么填列的已发工资数额 超过个税申报工资百分之二十,且差别较大,就会给你推送您填报已发放的工资现金大于本年个税扣缴申报表申报工资金支出累计金额多少多少元,请确认本来说句是否填列正确,并按司法规定申报个税 啊。你说我们单位习惯先报所得税和赠税,然后再去报个税,如此,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一发工资肯定就会大于申报的个税工资。那因为个税工资这个月还没报呢,我先报的个所得税啊!于是就出现了第二个弊端逻辑, 已发工资的月平均值如果大于个税申报工资的月平均值超过百分之二十,就会收到这样的提示啊,您提交的已发工资现金月平均值三百三千三百三十三块钱,与本年个税扣缴申报表申报工资金额支出的月平均值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差异较大。请确认本栏数据填写是否正确,并按司法规定申报个税。 你不是个税,还没报个税,工资就少了一个月吗?没法比啊,那我就比月平均值。但是这两比对啊,都属于提示性监控,而不是强制比对的啊。很多情况下,两者的比对都会出现差异, 合理差异问题不大,不必过于担心啊。合理差异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合规且合理的差异,另外一种是不合规。但是合理的差异什么意思呢? 第四点,合规且合理的差异不满足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形式这四个标准的福利。比如说春节送给每一个员工都有一份的速冻元宵大礼包 啊!这类实物福利,属于典型的已经向个人量化的福利,虽然会计上在职工福利费里面核算啊,但是它属于预扣预缴工资个税,那这个就会导致已发工资数额小于个税工资申报数额, 但是这个是完全合规的,它属于正常的差异。第五点,不合规,但一定程度上合理的差异。那最典型的就是个税的与题申报,或者说你的个税按全责发生制申报, 许多单位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实在个税申报上是不合规的。这里我带大家从头捋一下啊。工资薪金同时涉及到会计核算、所得税、税前扣除、个税申报三个口径,你一定要把它们弄清楚啊!请注意, 工资薪金在会计上肯定是完全的全责发生制的,你属于哪个期间的工资成本费用就应该计入哪个期间。所得税呢,则是半收付时限制。半全责发生制个税呢,则是完全的收付时限制。 预缴阶段,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嗯,按照实际利润额来预缴。那所谓实际利润就是按会计准则,或者说,嗯,小企业会计制度所核算的利润只做简单的调整,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年度汇算的专属概念。 所以你如实的正常的计提的薪酬在预缴阶段都是可以扣除的。会算就不一样,所得税的扣除原则上遵循权能发生制,但是工资薪金有一定的例外,那防止你瞎编乱造,工资先税前扣除,然后永远不发, 那国家就亏大了,员工也利益受损。所以按照国税汉二零一九三号,只有实际发放的并且依法预扣预缴的各税的工资才允许税前扣除,那这个就变成收付实现制了。 可是二零一五年三十四号公告第二条又规定了一个例外,你预提了工资,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就允许在汇算年度扣除 啊。这就又兼顾了全责发生制,这就是收付时间制兼全责发生制。比如说二五年的工资或者奖金啊。奖金也属于公司新进的啊,包括你的年终奖,它也属于公司新进了。 记题了,就可以先扣除,然后在二六年五月三十一号会算截止日之前,你看看有没有拖欠没发放的。如果在五月三十一号之前都发放了,那么他就可以在二零二五年所的税前扣除。 如果没能发放,那二五年只能先纳税调增,放到实际发放年度扣除,纳税调奖。 哎,那我是不是可以多计提先预缴扣除,然后我说没有实际发放,再汇算调增呢?这就是预缴阶段,这会要求你填缴涨载金额的原因,防止你胡乱于体,到时候一定会比较预缴阶段和汇算阶段的数值,如果偏离值或者偏离度太大,会要求你写情况说明的。 那刚才说了会计核算,也说了所有税前扣除个税公基金执行的是彻底的收负实现值,跟你什么时候计提的完全没关系。 工资你看他涉及到三个期间,所属期、发放期、申报期。刚才讲到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看发放期兼顾所属期,而个税则只看发放期和申报期,与所属期没关系。 你属于哪个期间,工资和个税申报没有任何关系,哪怕十年前的工资一直拖欠,也不用报个税,直到现在发放了。次月申报个税, 比如说二五年十二月发放,那就二六年一月申报。至于你发放那工资,他属于哪个月的,甚至说他属于哪一年的,都和个税申报没有关系。你十年前的工资一直拖欠到现在,终于打赢了官司,二五年十二月才发放,那就是二六年一月份申报,代扣代缴。个税。 总局的规章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器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时间来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的纳税年度。 所以合规性比较强的公司一般是这么操作的,当月 g t 次月发放,再次月做个税申报。比如说八月 g t 八月的工资,九月发放,八月的工资,十月做八月工资的。个税申报。 年终奖怎么处理的?年终奖往往是这样处理的,会计上在十二月底之前就已经 g t 完毕了,计入了成本费用,然后年后比如说三月份才发放,那就四月份申报工资。个税呢,在五月三十一号之前发放的, 而且已经依法预扣预缴个税,所以可以在二五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只是实物中很多企业他不是这么做的,都是按所属期申报个税的,我们称之为计提申报,或者说这是按全责发生制所的申报。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份计提的啊,也不管什么时候发放啊。至于所得税,则和个税申报保持一致, 这就可能导致负报的事项,已发工资与个税工资比对的时候出现差异,因为已发工资是收负实现制的数值啊,而你的个税工资,你现在给搞成了全责发生制的,两者之间出现了错配, 还没发工资呢,就先扣了个税。那在当时是已发工资小于个税工资,等到真正发工资的时候,因为个税已经申报过了,这次不会再重复申报了,又会出现已发工资大于个税工资的情况。 这种肯定是不合规的,但是一般情况下也问题不大。那你先打开个税系统算了,完税倒填回来,还能确保数值没有差异,虽然不符合规定,可是你等于是提前缴纳了个税啊。滞后缴税肯定不行,但是提前缴税一般不怎么管,税务机关主要是监控恶意集体虚增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行为。 只要你工资都是真实的,你按所属期申报,其实还提前申报个税,不涉及什么原则性问题,一般是不会深究的。除非你工资扣除不扣除刚好影响到小行为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你要是遇到较真的,可能真的会有风险哦。 公司的个税收负实现制在实物中引发了很多争议,最常见的就是拖欠工资长达几年,劳动者好不容易通过劳动正义的官司向公司追讨到了工资啊。 这种情形最后是一次性把几年的工资要回来了,如果分摊到每一年,可能都不用交税的,比如说每年六万,每年欠了六万啊,欠了三年的工资,结果这一次性要回来十八万啊,次月一次性报税,那就都得交个税。 很多劳动者是很不愿意的,所以食物中我们大量存在预提申报的情形。之前有个案例,员工好不容易讨回被拖欠的四年的薪资一百万,却被一次性代扣了个税三十二点七万,那就打刑事诉讼官司要求退税吗?第六点,填写口径问题。 对于职工薪酬报事项啊,劳快险如何填写?实习工资如何填写?独立董事费如何填写?离职补偿如何填写?资本化工资如何填写?挂职工资如何填写?总分、机构外经申报等等啊,都应该怎么填写?大概涉及到十六七个问题啊,在底下挨个回答一下。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要不要进入应付职工薪酬呢?既然填写的是会计数字,那我们就得到准则里面去找答案。财政部引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职工薪酬这一节,其中对职工薪酬的这个职工专门有好几段的定义。 简单来讲呢,会计上的职工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只要是在企业的统一计划和控制下进行工作的,就都属于企业的职工, 相应的报酬也应该在职工薪酬向下核算。具体包括三种。第一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这个最好理解,和税法的口径是一致的,全职、兼职、临时工都算。我理解啊,不一定是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劳社部发二零零五十二号问的规定,形成了实质劳动关系的都算。 第二种,没签劳动合同但属于企业正式认命的,比如说独立董事。这个和税法的口径可能就有差别了。请问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董事费算工资薪金呢?还是算劳务报酬呢? 国税发二零零九一百二十一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只是兼职董事、监事,哪怕你在关联方任职受雇也算啊,这个时候就属于工资薪金了。 理论上来讲,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费一般应该是劳务董事,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应该在本公司或关联方任职。 这种情况下,会计上作为职工,相应的董事费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但是个税上属于老板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上不能作为公司现金总额的基数,不能作为计算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且不要忘了啊,要让独立董事代开发票,否则无法税前扣除。第三种,其他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向企业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比如说劳务派遣, 虽然没签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正式认命,但是和其他员工一样,在企业统一的计划和控制下进行工作,从实质正义形式原则出发,也认定为职工。所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用,也应该在应付职工薪资向下核算。 当然,这里很有争议了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形处理,如果是用工单位直接交社保发工资,指向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相应的薪酬就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 如果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结算,派遣公司负责交社保发工资,派遣公司那边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而用工单位这边支付的费用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直接计入费用。 食物中更多的派遣是后一种情形,这样核算就不会出现两边都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的情况。而且按照二零一五年三十四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这种核算方式也能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保持一 致。结,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大学生实习呢,也属于第三种情况,在且的计划和控制下进行和职工类似的工作。不管你是按工资薪金报税的,还是按二零二零年十三号公告以劳保所的报税的,按准则会计上你都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 至于其他的劳务,比如说临时找了个阿姨来做保洁,那肯定是不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的。类似的劳务外包一般都不在应付职工薪酬向下核算。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啊,属于会计上的职工,而劳务外包他包的是活啊。 我个人认为啊,如果你是小企嫌,到时候数据比得出差异的时候写说明,麻烦劳务这块来处理,可以选择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的核算方法。 第二个,离职补偿。离职补偿,会计上往往不属于工资啊,因为不是员工在公司的啊,控制和安排下工作的报酬,他不是因雇佣而产生的,而是因停止雇佣而产生的,他也不属于职工福利,因为职工福利也是因雇佣服务而产生。离职补偿是停止雇佣而产生的, 所以会计上在应付职工先生向下单独开设一个二级科目。辞退福利的核算有些争议,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只说主流的处理方法。对于离职补偿,会计上在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而不是工资向下核算。年度会算职工薪酬调整明细表中在其他向下填写。 就预缴报表的负报事项而言,第一个数值包括离职补偿,而第二个数值不包括,那因为他在应付职工薪酬下,但是却不属于工资这个二级科目,而是一个单独的辞退福利的二级科目。 个税上,离职补偿还是属于工资薪金大类,只是按照财税二零一八一百六十四号文三倍设定,工资以内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去计算。 进入在线工程啊,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支出,制造费用的这类资本化的职工薪酬是否填入?职工薪酬的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 也一样填入啊,不论预缴还是会算。最后啊,这两个负报数值。第二个数值啊,实际发放的工资与个税工资的比对,不是强制比对啊,是提示性监控,只要你工资是真实的,无需过于焦虑。 问题一,总分公司怎么填报呢?填合并数吗?那肯定会和个税系统有差异啊,对比个税系统不含分公司数啊。 按照二零一二年五十七号公告啊,总分公司原则上应该执行汇总纳税政策,先统一计算,再按三因素就地预缴 你总公司的账,报表上的数字都是核技术上面从业人数,自然总额是总分机构核技术,下面的预缴这款报表也是核技术。按理说职工薪酬负报式向填列也应该是核技术啊。 那为什么我填了以后会提示风险呢?系统问题,哎,他现在没有做到异地取数,我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重庆, 总公司加分公司一共发了十万的工资,北京七万,重庆三万。那重庆部分的个税数据,北京总公司这边没取过来,你填第二个数值,实际发放工资填十万的时候,他就会跟你说啊,和个税的比对有三万差值,就是重庆那边的取数没有取过来。 提示性监控,不用管。问题二,系统统计的实际发放不包括跨区域涉税外经申报部分。那这部分公司发放并且在相应工程的个税账号申报了呀,这样肯定就不匹配了呀。这个差异应该不用管吧。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公告,跨省异地工程需要就地代扣个税,只是个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变了而已,不影响会计上的数值统计。你还是饱和技术。为什么会有差异啊?和刚才问题一样啊,系统现在没有做到异地取数。 问题三,其他单位发工资,其他单位算个税,但人员成本算我们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成本承担主体与个税申报主体最好保持一致,否则容易出问题。 按照国税函二零零九三号文件,企业发放工资,依法履行了带口带脚个税的义务,工资才能够涉嫌扣除工资的。涉嫌扣除主体最好和个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最典型的是农民工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方会代发工资对不对?但是是总包。在代发工资的同时代扣个税吗?不是啊,还是分包方代扣个税。很多大的集团单位之间有戒掉挂职之类的,务必要注意这种情况。 那在没调整之前怎么处理呢?我建议跟着个税走,谁报个税,职工薪资付报了就填到谁那边。至于实际承担人员成本的一方,你只能靠开票回来税前扣除了。 问题四,小规模公司个税都是象征性的报几万块,因为工资不高,都不用扣个税的。现在是填个税金额还是填实发工资金额呢? 所谓象征性的报几万块,应该是你们公司营业收入了,工资部分都是账外发的。严格来讲,按照二零一八年六十一号公告,哪怕申报了以后,比如说每个月就五千块钱工资,实际上不用扣个税,也应该全员全额申报 职工薪酬复报事项的。那第二个指应该填写的是实际发放工资。说啊,就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累计发生额,但你们都没有合规做个事申报,甚至存在隐匿收入情况, 你要考虑一下到底是转向整体合规,还是说配合你们公司目前的情况去做申报。 问题五,实发内项要加离职补偿吗?这项也申报个税了?初报实项那两个数值啊,账载金额与实发工资填的都是会计口径的数值。通说认为会计上要将离职补偿单列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这个二级科目向下核算, 不在工资的二级科目下。所以实发工资不包括离职不成年度会算的时候也是填到其他那一栏。问题六,填的工资是全年累计还是只填三季度呢?当然是本年累计数值。 问题七,按所属期申报的全责发生制,如果调回来的话,十月的个税就零申报,不调影响大补。 你的意思是八月工资当月集体,九月发放,九月就把个税报了?而工资个税实际上应该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 工资涉及到三个期间,所属期、发放期、申报期。解锁税主要看发放期,兼顾所属期,而个税只看发放期和申报期。 你属于哪个企业的工资和个税申报没关系啊,哪怕十年前的工资一直拖欠,也不用报个税,直到现在发放了。四月申报只是实物中,很多企业都是按所属期申报或者叫计提申报,八月计提,九月就申报了。 计提申报可能就会导致负报的时发工资与个税工资比例出现差异。所以呢,很多企业想要调回来,跟你一样, 那么中间就得有一个月零申报,比如说九月集体工资十月发放的,应该十一月申报是不是?而之前八月的工资已经在九月申报过了,所以十月就做零申报? 可以啊,但你即便不调也影响不大,税务机关主要是监控恶意集体虚增成本、减少预缴税款的行为。只要你工资都是真实的,你按所属去申报,其实还提前申报个税,不涉及什么原则性问题。问题大,实发工资包括本年发放二十四年的年终奖吗? 包括啊,就是会计口径数值应付职工工资的借方的,你今年发的,就列入今年计算。 问题九时发工资不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吗?为什么有的人说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应发工资呢? 啊,那个大约是四十到六十岁,这个老会计的习惯用语啊。在老会计的语言体系里面,应发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实发工资指的是税后工资。 但是现在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了,税务上实际支付的工资经常被简称为实发工资,而这个实发工资的概念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发生的是扣了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数值,匹配的是老会计口中所说的应发工资的概念。 绕晕了吧。你不用记啊,这套概念很老了,你可以替换为就是说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不要说什么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啊,全都混到一块去。你以后只需要记住税务上这个实发工资概念就行了。我说实发工资的时候也一定指的是税务上的概念。问题是 每月申报也计提了,就是发放不及时,几个月有点钱就发,这种怎么填?你这个仍然属于集体申报,有所差异,问题不大拉长期间来看,个税全报了,发生工资也真实,如实填报即可。 问题十一,离职补偿是要算到工资申报吗?文件没看到离职补偿第一个数值账载金额是应付职工薪资发放的,包括离职补偿啊,它是一级个目的累积发生的。 第二数值是应付职工薪酬下面二级科目工资的借方累计发放的,不包括离职补偿,离职补偿是单独在二级科目辞退福利向下核算的。 问题是二个税正常申报,但账载不做薪资列支会咋样?那你也得填负报失项啊,正常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方便汇总。那你没做,那你就自己家总呗。 问你十三一月发去年十二月的实发工资,要减掉去年十二月的吗?我知道你什么意思啊,二四年十二月期间,年终奖二五年一月发放。那按理说应该二五年二月申报啊。首付实现制 个税的所属期是二五年,而不是二四年。但是我们很多企业都是二五年一月发放,并且做了个人申报,把个税报在了二四年。所以当你填今年实发工资的时候,和个税工资就会出现比对差异。为了和个税比对保持一致,填写实发工资的时候就把年终奖的数给去掉了, 也不是不行。但我还那句话啊,奖金真实发生也在会议预算前发放,企业所得税上肯定可以在二十年扣除。至于个税,虽然不太合规,但也等于是提前申报个税实物中一般不会针对这个事情让你调整的 数据的比对,最主要关注的是两点,第一,是否有虚增工资少缴一提所得税的情况。第二,是否工资个税都报了,你既然不涉及这两点,就没必要太担心 问题。十四个税每个月用集体工资预报的账上实际发到六月的工资怎么办?欠薪申报非常普遍,问题不大,只要不是虚增的工资就没什么事啊。按照二零一五年三十四号公告会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就可以,在会算年度时间扣除。实物中其实卡的没那么严, 基本上就是跟着个税走的。你个税报在哪一期了?只要能证实是真实工资,后来也发放了,基本上都在个税申报的所属期做结手续费扣。 问你十五当月记题,当月发和个税申报及所得税申报都保持一致,可以吗?当然可以了,大家肯定都是觉得八月的工资九月发放,十月再做个税申报,这搞得很不合理,好麻烦呐,八月的工资居然隔了两个月,十月份再申报,是不是? 其实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就应该是当月发当月工资,所以八月工资八月发放,九月申报就对了。那个人说不对呀,每月支付一次,那谁说必须得当月支付?我也可以次月啊。那我问你,你第一个月工作呢? 你是不是第一月工资的当月没发工资,这不就有一个月没满足,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吗?很多国企、央企都是当月发当月工资的,民企很少这么做。你如果打算当月集体当月发放,次月申报,那当然没有问题啊,完全合规。

我们是电商企业按结算时点确认收入的,也就是跟平台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结果稽查局现在要求我们按照发货时点确认收入,更正申报稽查局,对吗? 不太对。大家好,我是没有治。我记得以前给大家讲过啊,你要是严格按规定执行的话,电商的会计确认收入时点是确认收货时点或者结算时点,这个待会展开来讲。 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发放时间是发货十点,不一样的,因为所得税有国税,含二零零八八百七十五毫文啊,规定授权他抄的是会计准则的,就准则就准则。怎么说的就准则是看风险报酬转移啊,那就是发货的时候全收。 嗯,但是准则改了,新准则看控制权转移。所以严格来讲,会计上是要按签收试点来确认收。 至于增值税,很多人包括收入人员都把电商误解为以预收款的方式销入货,所以发货就发生纳税义务,大错特错啊。电商是典型的直接收款模式销入货, 买家付款的时候,那款像是直接打到卖家账户里吗?不是的,是进入了平台担保账户,所以并不是预收款。 此时卖家拥有支配权吗?也没有,直到买家确认收货或者达到平台规定的时间自动确认收货资金从平台账户划拨到卖家账户啊, 卖家才收到了款项。比如说淘宝,而抖店、小红书、京东等等,平台需要在确认收货之后,再过几天,根据平台规则不同资金才能打到卖家账户,也就是所谓的结算试点。其实淘宝因为是及时结算的,他的确认收货,你也可以理解为结算试点。 根据税总二五年十五号公告,平台暴动收入的时候采用的是增值税规则。嗯,收起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所需平均的当天, 那个时候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还没出。嗯,按照当时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还得分不同的收款模式去判断。那现在实施条例已经明确了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统一了。 收取销售款向,指的是在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向取得销售额所平均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约定的,那就是后发出当天,两者执行属先原则来确定。 那么平台按照自己所制定的规则来计算,比如说约定好体验分多少多少分,以上是 t 加四,多少多少分,以下是 t 加十。呃,这个算不算书面协议呢?税法上没讲,但是民法典是认的, 商家在入驻平台的时候,其实你同意了一堆协议,你可能都没印象注入什么商家服务协议,什么什么支付服务协议等等等等。每个平台的这个说法不一样,但你肯定签过, 所以商家开店不是简单的注册,而是签署了一后本合同,金融肯定要求你要同意平台结算规则。那这个就符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说的能够有型的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嗯,就可以视为是书面协议。 那么啊,如果说书面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 t 加四,确认收货之后,再加上四天完成结算。如果平台就是在 t 加四这天实际结算的,那么此时收起销售转向和取得销售转向所取平距是同一天。 对电商来讲,一般是这样的。综上,电商的增值税纳税一方时间按结算时点来确认是没什么问题的。但这么一来,会计核算增值税、所得税都不一致,会计核算是签收,增值税是结算,所得税是发货。哎,怎么可能真的各顾各的 用哪一个呢?进来电商平台基本都是按结算时点来报送收入的,电商基本上都会选择按结算时点来确认收入, 如果不一致,有时候哪怕就五万块钱的差异,某些地方税务局他都去找你,一定要求你按着平台报送收入去更正申报。所以,县稽查局要求企业按发货时间确认收入。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讲,嗯,这个当然没问题,但是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是不对的啊,他误以为电商是预收款销售模式, 那企业当然也可以啊,一并都体现到发货时间确认收入,这样还更好跟 erp 衔接呢。但是,那你是不是应该跟税务局沟通一下啊,说以后平台报送出来差异了,你别来找我啊?或者说,嗯,是不是应该去跟平台沟通一下,你让平台按发货时间报送收入呢? 总不能两头赌吧?接下去让企业更胜申报按发货时间确认收入,那等到平台推送出来差异,税务局又要求按平台报的收入,也就是按结算时间确认收入,到底听谁的呢?

陌陌补税五个多亿怎么回事?很多做股权架构啊,喜欢搭建香港公司作为最上面的家族公司的,务必要看一下陌陌这个案例啊,非常具有典型性。大家都知道,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就不能免了啊,比如说内地公司向香港公司分红的话,香港公司需要向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下税率是百分之二十啊,不是百分之二十五啊,是百分之二十。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规定,减按百分之十征收,实际税率是百分之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这个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具体所得税。 到这还没完,根据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收入安排,满足条件的话,这个股级分红还可以进一步享受百分之五的优惠税率, 陌陌就享受了。陌陌的股权架构从上往下是这样的啊,陌陌开曼是上市主体,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间层香港陌陌,然后是境内运营主体北京陌陌。 北京陌陌给香港陌陌分红的时候,享受了百分之五的协定税率,但是税务机关后来判定不符合条件 啊,北京陌陌就补到了标准制率百分之十,就有了这五点四亿的补税款项,而且之后每个季度都要按百分之十计提,而不能再省百分之五。为什么呢? 因为香港陌陌不满足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条件。所谓受益所有人,就是对这笔所得相互支配权的所有者,香港公司不能只是个通道,只是个空壳啊。这种情况下就不满足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条件的。 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第十条,一方居民企业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若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的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百分之五,其他情况下税率百分之十。 你看两个条件,一、受益所有人。二、持股百分之二十五。持股条件没问题,但是受益所有人条件不满足。注意,这个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跟央行事监管的那个备案信息不是同一个概念啊。 税法上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要看二零一八年九号公告,其中第二条,从所得的支配权、实质性经营、背靠背合同啊等五个角度讲了受益所有人的不利判定因素。 别的暂且不说,光是实质性经营,很多老板在香港搞那家公司就肯定不满足 这种香港公司大多是控股公司。那二零一八年九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说,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就控股公司是可以的。但这个实质性怎么判定呢?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官方解读有提到啊,就是总局自己对九号公告的解读是这么说的。分析申请人是否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时,通常还应当关注申请人是否拥有与其履行的功能相匹配的 资产和人员配置。对于所得或者所得具体产生的财产或者权力,申请人是否承担项目风险?底下还举了个例子啊,原文用的是字母,我把这个字母都改换成项目公司或者北京公司啊。 香港公司声称其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并有五名雇员,但经核实,香港公司并未开展行业研究、市场分析等,未履行投资控股管理等功能。其声称的五名雇员实际上与北京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北京公司的职责, 香港公司对北京公司和从北京公司取得的股息不承担,像风险等等等等。该案例中,香港公司虽声称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活动具有实质性。 香港陌陌应该也是这样啊,他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与此同时,他也不符合九号公告所规定的安全感规则,最后判定不符合受益所得条件,不能享受百分之五的优惠税率,补扣补缴预期所得税。 很多老板在搭建家族公司的时候,最顶层现在都喜欢搭海南公司啊或者香港公司啊,通过分红把钱转移到境外啊。搭建香港公司的时候,基本上中介都会跟你说说,这样可以享受百分之五的优惠税率,其实百分之九十九的情况下是享受不了的。那这点还是要考虑好啊。 另外,我发现去年开始好像针对内地和香港公司之间转口贸易关联,定价检查 开始变多了。还有,香港公司是否在内地构成上市机构啊,这块也被盯上了,所以相关风险大家务必要重视起来啊,尤其是你还做了 o d i 备案的,你直接暴露在阳光下,很有可能是第一波被查的。


注意了啊,香港公司最近是检查的重点啊,中资控股的香港公司最近正在集中被要求资产。查什么? 受控外国企业条款,往回分红按百分之二十五税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的部分,应当记住该居民的当期收入。翻 译成人话啊,就是中资控股的境外空壳公司,实际税负低于百分之十二点五,需要适同分红往境内补税。如果你向公司正常交税,且利润超过两百万港元,嗯,利得税的税率是十六点五,是高过这个标准的。 但问题出在离岸豁免上。大家好,我是妙智。香港公司利得税的征税原则是地域来源原则。公司虽然在香港,但是如果利润不是来自香港人,财物合同签订都不在香港,是可以不用向香港交税的。所以实物中就出现了大量的双头避税的企业, 既不像内地交税,也不像香港交税,实际税负为零,那这种肯定是低于百分之十二点五了。国税法二零九二号文件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受控外国协条款的豁免条件,满足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豁免。 因此,其设立在指定高税率的国家,国税含二零九三十条款提到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根、挪威、香港显然不在名单之上。 二是年度利润总额的五百万太少了。三是主要取得积极金融活动所得。那什么是积极金融活动所得?国内并没有文件进一步明确,它其实是直接从国际税收文件里面摘过来的。国际反背税领域经常讲一堆概念,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消极所得就是躺着赚的钱啊,利息补贴、租金特权省费,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是干活赚的钱,属于积极所得。 按理说我是像我们公司做的转口贸易的,都是销售货物,肯定应该是积极所得吧,应该就不适用社会外国结条款吧。那麻烦就在这以前我们都认为不适用,但是 他这个条文表述不是积极所得,而是积极经营活动所得。那这个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呢?在国内有没有文件做进一步的名词解释? 目前针管事务中,税务机关往往会采取更严格的解释口径,认为所谓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不仅是所得性质,要满足条件,得是销售客户提供劳务,还要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就是说得有实质的经营人员账户资产。 如果是个空壳公司,那就不满足条件。这么解释的话,就没有几个香港子公司能满足条件了,都得补税。最后我再说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税务局怎么知道我有香港公司的? 如果你是用个人身份出去注册的,内地确实不掌握你的信息,那如果你是通过 o d i 正规备案出去的,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呀,精准导航,那现在被查的全都是 o d i 正规备案出去的香港公司。


老板从公司拿钱这个事啊,只要没有多个股东,就你一个人说了算,那就不会有什么职务侵占罪的刑事风险的。 至于有人评论区说的什么财务举报怎么办?没用啊,默认公司就是老板自己开的。我说过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未侵有非法牟利罪等等,那都是法律规定给民企的内部反腐 所做的一个制度性支持,是来给你送弹药的,或者是股东之间内斗使用的。 你这么理解,他要么是皇帝拿来管理大臣管贫民的,要么是皇族之间内斗使用的,你想拿来以下犯上那是不可能的。 哪个财务跑去公安控告老板从自己公司拿钱构成职务侵占,不可能立案的,但是税务上就是另外一码事啊。你打幺二三六举报老板从公司借款跨年没有归还,那公司肯定是违反税法规定的。一码啊,刑事是刑事,税务是税务, 那不构成偷税吗?偷税和逃税罪之间是有牵涉关系的,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偷税。按财税二零零三一百五十八号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以借款的方式实质享受分红收益,需要适同分红缴纳个税 由公司代扣代缴,而公司没有代扣代缴对不对?所以实物中都是要求公司按照国税发二零零三四十七号文的规定补扣补缴个税,并对公司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应扣未扣个税半倍罚款。没有按六十三条拖税定刑啊,都是按六十九条应扣未扣来定刑的。 常见的一个问题啊,新公司法要求五年实缴对不对?我实缴了,但是我马上抽逃出资。请问抽逃的出资要不要按财税二零三一百二十五万元个税呢? 要,这是一个反倍数条款,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的盈利。总之啊,从公司拿钱,一般情况下最大的风险从来不是职务侵占的行日风险,而是税务风险。现在风控模型已经建起来了啊,一家自然人做股东的公司, 其他应收款和未分配利润这两项金额都很大,那很可能就给你退风险,认为公司很有可能存在自然股东从公司借款跨年没有归还,没有视同分红缴纳百分之二十个税的风险。 但是如果你是多个股东,而且股东之间不对付,这种情况下你单方面把公司钱给拿走,职务侵占的风险就直线上升了。 我说过,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这些罪名要么是老板整员工,要么是合伙人内斗。合伙人内斗,你用商法上的那些什么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违法分配之类,很难实现救济的,而且程序漫长,最有效的就是刑事手段告对方职务侵占。 现在职务侵占入罪标准降低了啊,参考体制内贪污罪标准低档就三年以下,从六万变成三万了。 第二档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从一百万直接降到二十万了。第三档原来没有明确标准啊,一般也是参考贪污罪的五倍,一千五百万来执行,这回变成三百万,三百万就可能十年以上。这要是给你安个职务侵占罪,直接完蛋啊, 很多人全都搞混了。我跟你梳理一下啊,职务侵占罪,对呢,就是体制内的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对呢,就是体制内的挪用公款罪啊。体制内这些罪名是归检察院管的,当然现在都是监委前置了,最后交给检察院走流程。但是名义上检察院是立案侦查机关, 而体制外的这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归公安管的,公安立案侦查。还有人那个傻了吧唧的跳出来说你讲不对,虽然是公安立案侦查,但也要检察院起诉,那废话吗?审查起诉都是检察院,区别不就在于前面的立案侦查机关? 最后总结一下啊,第一,谨慎选择你的合伙人,他有可能帮你赚钱,也有可能送你进监狱啊,很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都起因于合伙人内斗。 第二,如果你单干啊,没有其他合伙人,就你一个老板从公司拿钱,最大的风险不在形式,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你放心。而在税务, 如果只是征管去介入,视同分红补课补缴百分之二十个税啊。如果是稽查介入,那最后免不了还得再加一个违反征管法六十九条的,应扣未扣个税半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