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苏总,资格性审查我们都知道是查什么,那符合性审查到底是查什么呢?在有些招表文件当中啊啊,会看到一张这样的一个表,叫做资格符合性的审查表啊,那么在他的里面呢,就有关于符合性审查的一个具体的一类内容,但是呢 有些招标文件里面却没有规定,那么他就告诉你特别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性,那我们该如何进行理解呢? 那有效性呢?是指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有效,那么完整性呢?是指投标文件的得势是否 完整,那么包括了我们的开标音浪表,投标函以及分享型的生命函等等,这种格式都必须来进行完整。那么第三一个非常重要,我们叫做响应性,到底响应性指的是什么呢?响应性的话一般指的是招标文件的要求,比如说我们的采购需求,我们的 参数,我们的质量的标准,验收的标准,交货期一些新号的条款,那么这里新号条款的话,指的是我们必须要响应的 这个条款还包含了我们河北的有效期,河北的保证金,还包含了我们的报价是否超过了现价等等。那么关于这个佛性的审查,你又有什么好的建议呢?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粉丝11.9万获赞81.3万

这个检查表和符合性检查表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在做标数的时候,会发现这个文件里面有两个表格,一个是这个检查表,一个是符合性查表。那这两个表格的相同点啊,在于里面的要求,一个不符合就会被废标。 那不同点呢?有四个。那第一个呢,则是四个性检查,针对的是投标公司的要求,像纳税、社保、人员证件、资证书等等,投标公司啊,是否符合要求? 那实质性审查呢,则是针对的产品,像投标有效期,嗯,系数参数、产品质量和投标报价等等。而第二个不同呢,资格性审查表是由大方或者是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的,而实质性审查呢,则是由评委专家来进行的。 那第三个不同呢,则是资格性审查都没有通过,是没有办法进入到实情审查的。那第四个不同呢?呃,实情审查是可以通过澄清公告来进行修改的,而资格性审查是没有办法进行更改的。

婷姐,什么是符合性审查呀?呃,符合性审查呢,也是评标时的一种办法,是一种形式审查。是呢,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呢对招标文件的小硬层度做出的审查 来确定呀,是不是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呢,也是做废标处理的。

接上个视频,今天我们继续来说符合性审查包括什么?有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等。符合性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 只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已经包含了以上内容,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照片文件的规定。对于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做废标处理。关注我,为你分享更多的投标知识!

一个视频啊,告诉你,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到底有什么区别。精华在最后啊,先点赞再学习。那资格性审查啊,顾名思义,是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比如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社保等等。那正财项目一般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 符合性审查主要是对工商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啊,来进行审查。那一般啊,包括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等等。那符合性审查啊,一般是凭标识啊,有凭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的。 从书院来说呀,最高审查发人稿证,证明你有资格参加投标。而符合性审查呢,就是审核答卷,看你符不符合强制性的要求。这么说是不是一下子就明白了?

符合性审查错了,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我们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某数据中兴精密空调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 b 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未中标的原因,经办人员告知评标委员会在对其投标文件做符合性审查时,认定其投标设备的送风方式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判定其投标无效。第二天, b 供应商提出了书面质疑, 理由是其投标设备的送风方式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文件中包含有投标设备送风方式的证明材料,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采购代理机构经过书面审查发现,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确可以 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因为书漏没有看到毕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怎么办呢?代理机构对此产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应该重新评审,有人认为应该重新采购。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知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事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评审意见无效。评审意见无效。采购项目该怎么办呢?是通过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来纠错呢?所谓 重新评审,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进行重新检查,属于政府采购评审的容错纠错机制。因为这种纠错免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情性和条件受到了法律规定的限制。 所谓重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评审活动存在错误乃至违法行为。 重新评审可能使某个投标人直接中标。而重新采购相当于采购人给予所有投标人一次重新投标从头来一次的机会。因此,确定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势必引起采购人和供应商等 高度关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本案例使用的是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八十七号以下,简称八十七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四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这四种可以重新评审。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式,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 标准范围。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极高、极低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事条例和八十七号令相关规定,总结了三点看法, 第一、八十七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不包括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因此,本案例不能重新评审。第二,在本案例中,被供应商提出了书面质疑, 应质疑事项不属于八十七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不能按八十七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因符合性审查错误,导致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名单错误,也不 是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九十四号以下,简称九十四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九十四号令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符合这种情形时,可以不必重新采购,而是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一个。本案例不符合这种情形,因此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评审报告签署后,评审活动确实存在不属于重新评审的错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向采 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认定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八十七号令有关规定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在本案例中, b 供应商已提出了书面质疑,应按九十四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