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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讲了有个受害人在百度上下载 m top 钱包被秒了,价值几十万 u 的案子。今天案件的承办警官给我打个电话,向我咨询了几个问题。 第一问题是,受害人提供的必安客服邮箱是否是必安官方的邮箱,因为这个邮箱是受害人找圈内的朋友提供的,但是确实仅凭邮箱地址无法确定是否是必安官方的。而警方调证又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 必须得确定该邮箱的真实性,要不然不敢向该邮箱发送该有警方公章的吊证函和警官证等材料。我说可能是的,但是谨慎起见,还是要再确定一下。 第二个问题,警方说现在国家对虚拟币是指否定态度的,又不能够做价格认证,无法确定价值,这样的案子怎么办理呢?我说刚刚北京朝阳法院 判了个倒闭案件,没有做价格认证,但是是以变现的金额作为盗窃金额,进而确定量刑的,可以参考一下。警方说还有这样的案子吗?让我尽快的发过去给他看看,我马上就发了过去。 第三个问题,警方问我之前有没有碰见过哪里的警方办理过这样的倒闭案件,他好像有经验的警方来取经。 我说我直接提供和警方经常合作办理虚拟币案件的大数据公司的联系方式,大数据公司关于虚拟币刑事案件的信息更全面,什么交易所调证邮箱,什么有经验的警方的联系方式,什么恋上数据的分析与追踪,什么协助警方办案的技术经验等等,那都是不在话下的。 警官表示认可,我就推送了一家大数据公司,联系方式给到了警方,通过这次沟通,我感觉警方还是很认真的对待这个虚拟币案件,这是件好事, 因为涉及虚拟币的犯罪隐蔽性更强,侦查有一定的难度,如果警方都是以九二四通知为由不办理,必然无法积累办案经验,导致攻防对抗失衡,会极大的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为这样的警方点赞。 对于这样的警方啊,我曹律师能提供帮助的,我会经历的。帮助好,今天分享在这里,我是万曹律师,抓住数字货币区外链金融酒,网络犯罪,还有原宇宙,我们下回聊,拜拜。

o 一 账户啊,被美国司法冻结 tom 钱包的 u 被泰达公司给动了!这些年啊,在一审处理涉币案件啊,经常有人以为只要把资金换成虚拟货币啊,就等于进入了一个法外空间。 尤其是在国内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后,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把资产转到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冷钱包,认为这样就绝对安全。但现实中的案例往往给出完全相反的答案。那就在最近两天啊,有两个咨询,一个当事人说自己的 oe 账户啊突然无法交易和提币, 那联系客服后啊,才得知啊,是被境外的司法机关申请冻结的。那另一个当事人则更为震惊啊, 认为转入冷钱包诱惑,而认为已经完全脱离情况范围,却发现冷钱包里面的稳定币 u 啊被直接标记锁定了,无法再进行链上的转移。 那这类情况在过去几年虽然不算主流,但随着跨境执法合作的加强,已经越来越多常见。从法律和技术的逻辑来看,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概念,中心化的交易平台本质上仍属于具备运营主体的一个商业结构,其账户体系啊和你的 u 啊控制权并不完全掌握在用户手中。 有执法机关啊,依据案件的调查提出协助的请求,平台通常会包括冻结账户的资产、暂停交易的权限,乃至配合批入实名的注册信息。这种冻结啊,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了,而是执法调查中的一些风险控制出来, 但对个人资金的流动和心理状态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实物中,不少当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来源存在问题的油。例如,对方通过列上地址转入稳定币, 表面上只是普通交易行为,但一旦该笔资金啊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和地下换会的案件产生关联,或你的优产生了关联,相关执法机关就可能通过国际的协助渠道向交易平台发函,从而触发境外的冻结程序。 这也是很多人觉得突然之间毫无征兆的一个原因。更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则发生在稳定币钱包的层面。很多啊,投资者习惯把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资产与稳定币混为一谈。 实际上,像 usdt 这类稳定币具有发行主体和管理的机制,其发行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对链上的地址进行冻结标记, 但执法机关认定某一地址涉及违法资金的流转,则可能通过合规的渠道要求发行方采取技术性的一个限制措施。这意味着,即便资产存放在所谓的冷钱包中,也不代表完全脱离监管的视野。 从案件的处理经验来看,当事人在面对这类境外冻结时,而应尽快通过官方的渠道确认冻结单位和执法的单位在根据案件的性质准备申诉的材料,包括交易记录、资金来源的情况、 u 的 来源情况、聊天记录等凭证啊,通过合法的程序推动资产的性质的审查与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冻结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处分,只有在你的 u 被依法认定为涉案的赃 u 或违法所得后,才可能进入追缴或没收的程序。 因此啊,在证据尚未查清之前,合理行使申诉和说明的权利的权力是关重要。站在长期代理相关案件的律师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交易的风险早已已经从单一的国内监管延伸至跨境执法与技术合规双重的一个维度。 很多当事人啊,正是忽视了这一变化的情况下,误判了资产安全的边界。比起事后的被动维权,更现实的做法是在参与交易前充分评估资金来源和交易的结构,尽量避免成为复杂资金链条中的节点。

现在数字钱包风险真的越来越高,让人防不胜防。这段视频你一定要看完。首先马上去自查,打开 mtopim 的 权限管理页面,把所有你不认识的签名地址,还有长期没弄的授权全部删掉,这一步帮你直接挡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风险。检查完之后不要犹豫, 尽快把还能操作的资产转到另一个全新创建的钱包里。转账的时候一定地址一定要一位一位的核对,很多人不是被黑,而是自己转错。千万要牢记注记词,不要截图,不要存手机,不要上云端, 最安全的方式就是手写放在纸上,藏在安全的地方。还有一点你必须知道,官方永远不会找你要注记词和私要,任何来要都是骗子。 另外,一定要从官方渠道下载 imo, 记得打开自动更新,及时打补丁,千万别被那些高仿钱包偷走你的资产。你一定要记住,在数字资产世界,安全没有侥幸,你能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提前防范,觉得有用的赶紧转发给你身边用 imo 钱包的朋友。

m token 钱包的币被合约调走了,十万块钱没了。刚接到一个咨询,客户发来了一张截图,他说他的 m token 钱包里面的 u 被合约调用了,十万块钱直接没有了。 我点开截图看了一下播场链上的一笔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三个 u 的 转账,从他自己的地址转到了一个被系统标记为存在欺诈行为的地址。那我问他,我说你之前有没有授权过什么链接的钱包,参与过挖矿, 领过空投,或者授权过什么 dapp, 想了半天说好像是有,之前在一个项目上点过那种链接钱包,然后点了批准。 这就是最常见的坑。你授权的那一刻,就等于把你的钱包提现权限交给了对方的智能合约。正规项目只会接受你授权指定的额度, 如说你授权十个优用于交易,但是恶意的合约会申请无限授权,你点了批准之后,对方就能把你钱包里面的所有优全部转走,什么时候转,看他的心情。那么今天李律师也想给所有遇到这种情况的粉丝做三个方向的分析吧。第一就是立即去 取消你的授权,已经授权的马上去区块链浏览器撤销授权,防止二次被盗。如果还来得及,这是止损的第一步。第二步,链上追踪加报案, 一万七千四百三十个 u, 金额不小,可以通过专业的链上分析工具追踪资金流向,锁定最终转入的交易所,然后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请求交易所冻结涉案账户。 但这套流程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加办案机关的配合,周期不短,而且不一定能追得回来,整个流程时长会比较长,涉及的部门会比较多,费用非常高, 所以说如果你是小金额的,可能都不够成本。第三,自查风险习惯。很多人图方便,一个钱包用很多很多年,到处授权,每次链接新项目都直接点批准,从来不看授权的额度,这个习惯不改,下次 还会被转。资产安全,钱包安全不是你买个冷钱包就完事的,授权管理、签名验证、合约审计全都是学问,一个疏忽几十万几百万可能就没了。那么我们今年会给大家去做所有的全国的实场虚拟货币法律科普的巡讲,专门安排了一个模块,就是数字资产安全与风险防范, 从钱包管理到合约授权,从饲料备份到防钓鱼,手把手去教你一套完整的资产安全体系,这个纯在技术层面,教大家如何防范被盗。那么我们的第一站在西安评论区,告诉我你的城市,这条视频飘到哪里,我们就去哪讲。

今天看到广西某地的法院裁判的一起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的案件,结果原告那是败走麦城啊! 话说二零二四年三月,小李喜欢上了一款游戏,想购买其中的一款游戏装备,小李托小孙购买,小孙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卖家, 卖家要求用虚拟货币 usdt 购买,大概需要近一万两千多 u, 相当于人民币八万多元。小李于是找到了忧伤赵某花了八万七千五百一十六元买了一万一千七百多个 u, 并要求忧伤赵某把 u 直接打给小孙, 忧伤照做,完成了转账。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小孙这边遇到了状况,在打 u 给卖家之后,卖家先是说账号被冻结,接着就失联了,小李以为被骗,于是报案,警方没有立案, 于是小李值得向法院民事起诉小赵和小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小赵、小孙共同向原告小李返还货款八万七千五百一十六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百二十一元。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法院经过神理解,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及其的民事诉说,是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李诉请要求小赵、小孙返还货款及资金再用利息,这个条款属于交易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的条款。 而我国九 s 通知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的交易模式是以法币与虚拟货币的买卖为手段,达成以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的目的。 原告小李的起诉是源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该交易本上是一种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的范围,所以原告小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并且九 s 通知还明确由此引发的损失事情承担,这个法院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起诉。我感觉法院的裁定确实是值得商榷, 有两点理由,一个是小李为了买游戏装备偶尔买 u 的 行为,很难说就是九二四通知所禁止的业务行为,因为业务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并具有长期持续彼此谋生盈利的行为特征很明显,小李的行为不是不应该用业务行为来做非法利益的评价。 第二个是九 s 通知所说的无效资产损失的行为,是特指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行为,而小李买 u 并不是为了投资,而是为了买装备玩游戏,这似乎很难。当然适用九 s 通知的这条无效资产的规定。不过这个案件现在已经生效了,可能并不值得什么申诉再审查的。 我想这个案件要是在二零二六年的一月一日新的民事案由规定实施后再来起诉会不会好一点?毕竟新的民事案由对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友好度,至少不会像这个案件直接从程序上不会起诉,不给任何机会。大家觉得呢? 好,今天这里我是专注外卖三、和全场律师,我们下午聊,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