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有几种叫法?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村支两委、村公所、大队部、村部、村级自治组织、村务管委会、村民自治小组、农村社区居委会、新型农村社区、社区村委会、村社管委会、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村委会、社乡社区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这些名称里, 传统村多称村委会。村两委统一规划后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常叫农村社区社区村委会、社农社区直能相近,只是叫法随城乡融合不断更新。你知道你们村怎么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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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军带你走基层说三楼!大家好,我是义军。朋友们,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几年呢?很多的地方,很多的村悄然变成社区呢? 社区和村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就这方面的内容给大家做一个解答。第一个,首先是村和社区的区别, 村指的是农村,指的是乡镇管辖下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委会一般呢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委员五到七名,他的职位有质保、调节、民兵、共青团、妇女 等职位。社区居委会呢,指的是在城市一定的一定的区域内,具有相对独立的环境的大片的居民小区,有配套的生活设施和服务设施, 比如说学校、商业网点等等。社区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社区居委会一般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委员五到九人。还有一个区别就是村委会干部的待遇和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有所区别。普遍的村委会干部的待遇 要比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要低一些,一般的村委会正直的干部待遇一般在两千五百块钱左右。 呃,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政治待遇一般都在三千五百块钱左右,这是他们的待遇的区别。 第二个大的方面呢,我就为什么有的村进行改为社区?首先第一个原因是城市化的发展的结果, 随着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原来的村委会的职能发生了一些的变化,这是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呢是经济的发展, 比如说征地拆迁,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村民占 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地人均耕地的一半以上。第三,一个原因是 村委会虽然不靠近城市,但本地的商贸繁荣,交通便利,人员集中,且属于中心村。符合以上的三种情况呢,一般的情况都改为了社区。 好了,今天的视频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谢谢。

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农村的是村委会,城市的是居委会。村委会和居委会既不是基层党组织,也不是国家机关,他们由群众产生,对群众负责选项如果出现创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那就是错的。

大家好,我是聊法翁,有事无事聊聊法,使人头脑更清醒。今天聊的话题是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职责规定的解读。 很多人对城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社区管理之外的职责不太了解, 认为他们只是城区或乡镇最基层的管理组织,这是误解。 民法典对他们在民事活动方面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十六条 对居委会和村委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监护,对未成年人监护等职责有规定。 民法典之所以将认定、监护和监督等重要职责赋予居委会和村委会,核心原因在于他们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贴近群众,最了解民情。 这相当于在家庭和国家之间建立了一层坚实的社会防线,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元监护格局。 这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更是社会兜底温情的体现,值得解决家庭无法完全胜任监护职责时对社会的难题。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层面的考虑, 一、宪法定位于地缘优势。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宪法明确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富有办理本居住区公共事务的职责。 同时,他与居民朝夕相处,最容易发现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或失智老人能第一时间介入,起到及时补位的作用。二、国家监护的延伸与补充。 法律将民政部门确定为兜底的国家监护人。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所有个案都依赖政府直接介入并不现实。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国家监护体制的神经末梢, 承担了大量前期协调、临时照护和监管工作,是国家监护责任的重要延伸。三、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法律通过赋予居委会、村委会职责,将监护从沉睡的家事提升为需要社会共同参与的国事,形成了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保护网, 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若是群体都不会陷入无人管的真空地带。 从以上提到的民法典条、法条中可以看到,居委会、村委会扮演着以下几种关键角色,这些角色共同编织成一张细密的安全网。 第二十四条的职责是启动保护的催售员,当发生 当发现成年人因疾病、年老等丧失行为能力时,主动向法院申请认定为后续的监护干预,开启法律程序。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职责是填空补缺, 其角色是应急责任与兜底监护人在家庭监护缺失或存在争议时, 履行同意指定临时监护乃至直接担任监护人的职责,确保被监护人始终有人照料。第三十四、三十六条的职责是监督与纠偏。角色定位是刑事监督员。 在紧急情况下,如疫情为变危,变危为被监护人 安排临时生活较量,当发现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资格,从源头防范风险。 案例一,当亲属都不靠谱时,居委会担任监护人。于爷爷被法院宣布为限制民事能力人, 他的养女虽申请为监护人,但长期透支老人信用卡,用老人住房抵押借款,且于爷爷明确表示不信任养女, 法院最终判决,指定于爷爷所在的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 在此案中,居委会作为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组织,经法院指定直接履行的监护职责, 这打破了监护人必须是亲属的传统观念,有力的保障了老人的财产安全和晚年尊严。看第二,当家庭无力抚养时,国家民政部门竭力 监护。吴某是一名智力残疾的孤儿,养父母去世时,年迈且经济困难的养祖母已无力抚养。最终, 法院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申请,将监护人变更为区民政局,由社会福利院进行抚养。此案体现了第三十二条的兜底监护,当家庭、 养祖母和其他社会力量都无法承担监护职责时,国家作为作为最终监护人介入。在此过程中,居委会作为最了解情况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发现此类困境儿童并向民政部门报告的重要力量。 法律同时规定的,具备监护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承担此类责任。 法律这样设计是在说,当家庭这个避风港无法撑起时,社区作为人力大家庭立会立即补上。如果社区也无力承担,国家会作为最终责任人挺身而出。 这正是现代社会治理中对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一个都不能少的庄严承诺。 民法典除规定居委会、村委会上述职责之外,还有其他规定吗? 有的,除了监护相关职责,民法典还在多个领域赋予居委会和村委会重要之能。这些规定共同勾勒出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全能管家的职责, 既是法人主体,也是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还是遗产事务的管理者。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民事主体资格,赋予他们独立法人资格,使其能独立签订合同、参与管理、参与诉讼、 管理财产等。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社区治理与指导的职责,其只能是指导与协助, 应当对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遗产事务管理的职责,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无人继承且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 由被执行人身权所在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处理财产债务等。 一、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能独立做事,也能独立担责。第一百零一条明确的居委会、村委会是社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一种特殊的特别法人, 这让他们告别了过去身份不明的尴尬,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比如为社区服务,需要对外签订房屋租赁、 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合同。当自己的财产权益如房产、办公设备受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起诉、维权,还可以开设银行账户, 独立管理日常办公经费和社区办社区公益事业资金。例如,某社区居委会为开设老年食堂,与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共餐 协议,这份合同就是以居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如果餐饮公司共餐质量不达标,居委会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叫方便的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事务。二、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社区理论指导员,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第二百七十几条 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这意味着 居委会是连接政府、居民和业委会或者物业的桥梁与纽带。六、某小区准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 居民对筹备流程不熟悉,其实居委会就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动介入,指导居民成立筹备组,审核候审员资格、 确定投票规则等,确保整个选举过程合法有序的进行。 三、居委会、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身后事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身权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一个新征且非常重要的制度,只在解决因无人继承而导致的遗产无人管的问题。理由, 某村的李大爷是无保护,没有配偶、子女,养父母和兄弟姐妹,早已过世。李大爷去世后留下一套农村房产和一些存款,按照法律规定, 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实村委会就可以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李大爷的房产和存款,处理他生前可能欠下的债务,如医疗费。 最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收归集体或国家,这确保了遗产得到妥善的处理,也避免了因财产归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民法典赋予居委会、村委会一个即民事主体、治理者、监护人与医生的符合角色,他们是连界、 连接国家与家庭的关键纽。通过承担这些多样化的职责,切实地在最基层实现了幼有所养、弱有所扶、事有所安的社会治理目标。 好,今天的话题聊完了,我除用以上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外,还可以在社 还可以在评论区免费答复网友在法律方面的咨询。我从事法律工作近四十年,有理论和实践经验,有需求的网友可以在评论区把要咨询的涉法涉诉问题发给我,我会一一答复。 声明一下,第一,我的答复免费,第二,我不在网上揭暗。好,有事无事聊聊法使人头脑更清醒。今天的话题不知说清楚了没有,如果您听明白了,可以点赞收藏,以备后场,谢谢大家!

材料中出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去参会问,站在民主的角度去谈对于居民的好处。对应知识点,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培养民主习惯。 材料中出现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价格在进行市场的监管。对应知识点,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材料中出现行政机关、监查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给人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对应知识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查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材料中出现对于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错误的认识。对应知识点,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加如何正确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这个不一定,如果是处理日常事务,那这个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的,如果你在处理一救灾、强写房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项的管理,或者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一个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或者是代征代缴税款,或者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这样的话,你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区分这个的意义在哪里呢?一旦定系为国家工作人员,那如果违法,那么设计的罪名呢?就有很大的区别。你怎么看?双击加关注,咱开出去见!

往往呢,人家有时候会考什么呀?他说政协组织和这个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国家机关,大家也要记住,这是考试中的另一个意作意错点。这一拍呢,我们就讲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呢?嗯,刚才说了,第一个叫政治协商制度。 ok, 我 们协商制度里面最重要的角色是谁啊?就是政协委员。 那政协他的一个职能是什么呢?政协的职能他其实是首先参政、参政、议政,还有一个叫什么呢?他也能够监督,哎,监督大家做得好不好,监督有没有人贪污腐败,所以叫民主监督。那除了民主监,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以外,还有什么呢? 还有政治协商,还有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帮助人民去解决问题,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那在这呢,关于政治协商制度最爱考的几个部分呢?跟大家说一下。首先我们要知道政呃,政协人家干什么,对吧?他说拿工资啥也不干,他也要干活呀,他的活就是 参加讨,参加会议,讨论一下人们的需求是什么,把最近他了解到的关于人们有什么需求反馈出来。还有呢,就是说啊,进行这个政治协商,政治方向的一个讨论。最后呢就是进行一个民主监督,哎,有没有人贪污腐败这样子,这是他的一个直。这些直能呢?都是围绕什么呀?两个主题,一个主题就是团结合民主。国家 政协委员,他通常在材料里怎么出现呢?他通过通过调研呀,了解人们的意见,他也是一样的, 他也。那我们接下来再说下一个制度,他叫什么呢?就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的设立其实就是为了解决少数民族能不能当家做主的问题,对不对?少数民族的权益能不能被保障?所以在在题目中,一旦你看到了少数民族这个关键词,记住啊,少数民族这个关键词 一般都是考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制度,他的里面的核心,核心是什么呢?就是他拥有这个自治权。解,下一个叫什么呀?他叫,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它的出现是为什么?为了什么呢?其实就是为了让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到管理中。注意关键词,当你看到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时候,请大家注意,你就要想到这个关键,这个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还有一个你要注意什么?就是居民他在这是能够直接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哎,在这呢,我重点给大家讲一下,你们注意两个字,在考试的过程中千万不要写错,一个是权力,一个是权力。 那权力呢?就是刚才说了,你看关于居民能够行使权力,我们一般用的都是利益的利,那,那这个权力又什么时候用呢?就跟国家机关相关的,我们说用这个权力,第二个权力是调配资源。政治协商制度里面他常常会说,哎,政治协商制度,其实他的主角除了政协委员还有谁呢? 还有这个,呃,政治协商委员会,对吧?还有他们政协委员组成开了一个会,我们叫政治协商委员会,或者说我们说政协组织。哎,政协 政协组织,那往往呢?人家有时候会考什么呀?他说政协组织和这个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国家机关,大家也要记住这是考试中的另一个意作意错点就是当你看到他说政协或者说呃,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是国家机关的时候,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政协和居委会、村村委会,他们三个绝对不是国家机关,他都不叫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很严谨的,只有那些那其他的什么鱼木混猪来这来这混混水混水的,说什么政协、居委会、村委会,他是,只要你在题目中看到说这几个组织他是,他是国家机关,全部给我说错啊,这个是绝对错误的,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是绝对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与其聘用的人员之间有无劳动关系?欢迎大家收看本期的普法内容。 首先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主要存在两种人事关系,一种是通过民主选举程序而产生的工作人员,比如说呃,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对于这一类工作人员,司法时间中一般不会认定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一种是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对外招聘或者经过协商入职的工作人员。对于此类工作人员,因为不是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 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中是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受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按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单位的业务,每天固定时间上下班,但是单位可能不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这一类工作人员 与村委会或者聚委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以时间段来区分认定劳动关系,我们以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来分析一下。 首先呢,村委会与居委会与外聘的工作人员在二零幺七年十月一日之前的工作,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在二零幺七年十月一日之前,由于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都没有实施,法律并未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的法人资格, 多数法院会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村委会、居委会、市村民或者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他们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呢,在二零 幺七年十月一号民法总则实施以后,由于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征信知识,总之,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及法律赋予了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特别法人资格, 那么其具备了用工主体资格,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一号民法总则被废纸后,民法典实施以后,民法典也成绩了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法院一般认定二零幺七年十月一号以后,村委会、居委会与聘任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越高反二零幺七一百四十七号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与其对外招聘的人员发生的用户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虽然目前该文件也 被废纸,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参考。意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士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士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一件 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功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因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二零幺七年十月一日以后, 村委会拒绝关于外聘人员存在用工关系且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那么构成劳动关系。以上就是本期的主要内容,欢迎大家收看,关注李律师你身边的顾问。

在云南的村居委会上班的朋友们注意了,别再觉得自己受了伤被辞退,只能自认倒霉。就在前几天啊,云南省刚发布了全网最新的十二个劳动典型案例,我第一时间呢,就把每个案子的裁判要点写成了完整的原创拆解分析,这个案子真的会帮很多人打破你们的知识误区。 一个负责人大哥呢,他在居委会上班,每天打卡考勤,按月发工资,该扣钱呢也扣钱。有一次夜里啊,灭火摔伤了,最后去申请仲裁,居委会说,哎,我们不是劳动关系,但是最后仲裁直接明确他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的,就算你是村居委会,那也属于特, 也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在基层上班的朋友,这一条一定要收藏好,这就是你维权的底气。你身边有没有在社区村居委会上班的朋友,赶紧转发给他,别让他吃了不懂法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