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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官提审你,其实在给你机会,如果你连这点都不知道,只能白白浪费机会。因为很多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之后啊,很多家属只盯着我要办取保,我只盯着公安刑事拘留这七天,或者说这三十天,看能不能办的问题 啊,这样去盯也没有任何问题,没有任何毛病。因为案件在公安刑事拘留期间,确实是公安说了算的,但是 公安呢?往往抓人容易放人难,你想让我放你,其实没有那么简单的,很多案件他都是要报到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由检查官决定这个事我批不批捕,放不放人的问题,如果我不批捕,公安必须放人。 其实好多时候家属是盯错了你从我们去年二零二五年办过的这么多取保候审的案例来说,基本上百分之九十的案件都是检察院不批准然后放的人做的这个取保候审 就是很少有公安主动放人。公安放人,其中其实就是两类案件。第一类案件就是案件确实特别轻微,我公安做完笔录,我就直接把你放了,都不用关进去,直接把你放了的, 但凡把你关进去,我再想去放,就非常非常难。第二种情况的话,就是比如说公司化的犯罪,或者人设计人特别特别多的,对吧?他分层级可能是说我 拘留三十天,把这个事都查的差不多了。然后我认为下面这些业务员或者下面这类人,他确实非常轻啊,金额也小,该退的也退了,那我认为没有必要往检察院去报补了,然后我放了他。确实这两类案件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是大多数的案件还是会走向检察院的, 所以说我怎么去把控好检察院对我家人的一个提审,那就非常重要和关键。其实我们有的时候沈阳申请去把护审,要考虑的点就是说为什么要多次去会见?其实在刑事拘留的前三十七天是我们会见最密集的时候,可能我们一周甚至几天就要见一次,就是 把他的情况第一次会见,把他的情况了解清楚,了解清楚完之后呢,我们还要转头去找公安,从公安这再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转头呢,我们又会去会见他, 跟他核实我们在公安了解的一些信息,可能跟他说的不太相符的,或者说有些具体化的一些细节的东西,再要去核实。核实完之后呢,我们就觉得啊,时间到了,我们可以向公安去提,去了或者申请了公安即便他同意或者不同意,我们都要向他去提,提了之后你至少你不同意,你也给我个理由, 是因为同案犯没有到案,是因为重要的事实证据没有固定落实,还是因为这个案件他本身比较严重啊?或者说其他的一些因素,我要得到一个答复,对吧?然后再针对性的做出我下步的判断。那么案件他如果要报补到检察院报补之前我们也要再去见,当时 也要再跟他核实,也要跟他再去说,如果说检查官来提审你,你应该怎么去应对的问题,这点是非常非常重要和关键。哪怕我们就是做单次会见,这个案件没有委托我们,我们做单次会见也会给当事人提醒到这一点, 因为检察院提示你,他可能是会给你一次机会的,对吧?那这个事实你到底是说我这个案件是以什么方式去做不批捕?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不批捕?还是说我够犯罪了,情节比较轻微?我做不批捕,我应该怎么跟检查官去陈述?检查官可能会问我哪些问题, 对吧?都要去做一一辅导。那比如说这个案件我确实可能是够犯罪了啊,那我就要去做一一辅导,那我就要诚恳的认罪认罚, 然后我还要讲我为什么会犯这样的罪?就是在检查官心目中,你到底是一个好人还是坏人,还是一个赖人,他其实一眼就能看到的,对吧?他认为你情有可原,你说的也通情达理,检查官也能听进去,那这个东西他内心触动到他了,他放你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就是为什么里面的人一定要为自己去争取,这点也非常重要和关键。因为检查官即使你家人的时候,律师没法在场,检查官具体问过一些他怎么回答的, 怎么去和检察院更好的沟通和交流,不要怕我们一直跟当事人讲,不要怕检查官,他也是想办法,他要去查密这个事,因为检查官和立场和公安的立场他不完全一样, 对吧?公安是查事实的,检察院是审事实的,他立场不完全一样。所以说他向你提问的一些话,你应该怎么合理合法跟他去想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触动到检查官,然后作为律师来说的话,我们再去做补充, 再去发表我们的专业意见,才能想办法尽量的促成解决,不批不议,然后把人放出来。

科几以下一般留子时间是三个月,初几是三到六个月,清几往往是六个月,这种说法准确吗? 级别的高低可能会决定了这个案件的复杂程度,往往可能涉案人员的级别越高,那么对应的这个案件的事实可能会越多,案件也就越复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意味着这个案件可能办案的周期时间就会比较长。这只是一个通常性的一个说法啊,并不绝对。根据新的监查法的规定啊, 如果说六个月期满之后,还要再想要延长两个月的情况下,那么首先要是省级监委及以上的监委办理的案件才可以,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当然也是意味着这个案件可能还是属于重大复杂案件,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 没有办法去调查完毕,所以才会出现这种延期。当然这个也要看,如果说在这个案件,比如办理过程当中发现了新的不同种类的犯罪事实,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这个期限的重新计算。

我希望还是继续能够做我的专业,我真正的发心就是这样,就是能够帮助更多需要我帮助的人。你当了多少年检查官? 十七年多,在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以后就进了检察院工作,二零零八年我就拿了十家公司了,当时的领导就说,呃,再推荐 人上去参加这个全区的优秀工作人的比赛,我又拿了一个全区优秀工作人,因为表现还是比较理想嘛,检察院那边呢,他就申请调令啊,借调上来用一下,然后我就去了,去了以后在那里工作了可能有一个多月这样子吧, 正好就碰到了一个,办了一个大案件,他们就说这个案件要上检委会,然后那天我就上去了,他们过后的告诉我,听为什么掉你了,就是因为我上检委会的时候的那个表现非常的非常的出色,二零一零年我就上到检察院,后来为什么去辞 职做律师?中央这边吧,然后为了辟邪啊,就是出了出台了一个文件,就是所有检察院、法院的这些公职人员,只要是在业务前线的, 然后如果你的家属有做律师的,为了保证这个司法公正,至少有一方是要回避的,我要回避或者是我老公要回避,因为我老公也是律师嘛,然后最后就变成我老公是整个广西不能职业,他们说如果你选择 你老公职业的话,那你就得要脱一下我的检查官服。那个时候我就感觉怎么讲呢?从我一路过来,我的经历,我一直都很喜欢公诉这个岗位,因为他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成就感,我非常的舍不得。嗯,后来 我们都去到民政局了,真的是坐进去了,然后看着离婚的时候,看着一脸惆怅办证的那个人说,一般人家弄离婚的都是贼开心的,两个人都是啊,解脱了,就是那种啊,就很开心的去签字那种啊,怎么看我们两个人一脸惆怅,哎呦,我那时候 拿着那个笔啊,签不下去。就是就是,就觉得啊, 后来我老公说那实在不行的话,那你就,你又还想做你的这个法律业务的话,他说也不是不行,他说你就辞职了,以后就做律师。但是就这样 也有很多人不同意,为什么?因为他觉得我的级别很高,很多人就会觉得好多人一辈子 都做不到,对吧?你当了那么多年检察院,嗯,然后再当律师,那他对你起到一些什么作用?因为长期做这个指导工作以后,你就会有一个凌驾于这个案件之上的这么一个视角。 就是从这个案件我最初开始设计怎么突破,一直到后面这个案件怎么取证,到后面我要朝着哪个方向去定罪,我都有一个 在脑子里面,其实还没有开始做之前就已经有一个很清晰的架构了,就是我们会从双视角去看看 这个案件,我一定会去考虑对方的律师会怎么攻击我,我也会去预判这个检查官, 他拿到这个案件的时候,站在他的立场上,他会怎么去做这个案件,所以我能预判的出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感觉你现在做案件好像不是因为赚钱,真的是理想,我希望还是继续能够做我的专业,做我擅长的东西, 哪怕这个收入啊,并不是特别的理想啊。然后反正这个不在我的考虑范围,我真正的发现就是这样,就是能够帮助更多需要我帮助的人,这点就是我一定会尽全力去帮助他。哎呀,不能录我这个。

职务犯罪案件当中,不同级别干部的案件有什么区别?不同级别的案件,可能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由于办案机关的不同,对应的办案的方式方法和办案的程序也会呈现差异。 那么普通的案件,比如说一些地方性的一些案件,相应的科员、科技干部的案件,可能都是由地方区一级的监委来进行办理的。 那么在案件过程当中,由于他的汇报层级比较短,层级比较低,所以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更多的是专注于这个案件的事实,对应的违法事实和犯罪数额那么来考量。 但是随着这个当事人的级别变得越来越高,那么对应的这个案件当中的其他因素就会被考量起来。因为我们一个案件嘛,既要考量他对应的这个法律效果,那么还有社会效果,还有政治效果。所以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当中,那么对应高级别官员的案件,犯罪数额是考量因素之一, 那么另外还要考量他本身的行为对于我们政治生态造成的这些影响,和对于这个社会层面有没有造成什么相应严重的后果,多个角度来衡量。 那么同时呢,办案机关的这个层级也比较高,对应的办案机关后续的这个相应的汇报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不同级别的案件可能对应的程序也不一样。 在高级别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不考虑相关的社会影响,那这种会给家属或者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在这两案件当中,如果只是单一的专注于这个犯罪数额的问题的话,家属或者和当事人异想的结果会有偏差。 那么在我办理的一些案件当中,当然犯罪数额肯定是首要考量的这个因素,那么在考量犯罪数额之外,涉及到这个当事人的情节,比如是不是有自首立功等等这些的,那么按照常规的这个思路来说,他的刑期可能会做出大幅的调整,量刑可能会从轻,但是呢,由于他的层级比较高,造成的比 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对应的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个数额不是特别高啊,具备了一些有利的情节,可能他也达不到一个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所认为的理想的结果。

哇,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一级检查官李光落马了!说起李光,曾是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一级检查官,手握案件审查起诉的关键之权,本应是守护司法公正的检查人员, 却把公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从执法者一步步堕落为违纪违法分子,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结局。 李光的违纪之路始于二零一八年,直至问题被查除,长达六年时间里,他在权力面前迷失底线,一步步滑向贪腐的深渊。作为公诉科科长,他长期与涉案相关人员、律师、管理服务对象打交道。面对各类利益诱惑,他从最初的心存顾忌,到后来的半推半就, 最终发展到来者不拒,彻底背弃了检查官的职业操守。据官方通报查实,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四年,李光先后收受十一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从烟、酒、茶等礼品到各类礼金、消费卡,面对这些利益输送,他悉数收下,全然不顾党纪国法和司法工作纪律。 除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李光还无视廉洁纪律,热衷于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三年,他多次接受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安排的宴请,在吃吃喝喝中放弃原则,在人情往来中失守底线,把司法公权当成了利益交换的筹码。 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李光并非不清楚自身行为的违纪违法性,却在贪婪的驱使下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隐蔽,无人察觉。他一边身着检查制服标榜公正司法,一边背地里违规收受财物、接受宴请,大搞全钱交易,上演了司法领域典型的灯下黑问题, 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检查队伍形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纪检检查机关的深入考察,李光的违纪违法问题被彻底查清,最终,李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查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曾经的职业荣誉化为泡影,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在我们办理的好多案件当中,有很多领导干部存在一些错误的思想啊,比如说功过相抵的思想啊,可能前期这个干部呢,确实为当地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个人也确实付出了很多,包括也没有办法这个照顾家庭, 牺牲了个人的所有投入到工作当中,那么确实在当地呢为当地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呢,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个功和法律上的过是不能相抵的, 法律上的这个过错是要单独评价的,同时包括了有些人可能存在一些错误的思想,认为我收了钱了,我把钱这个都退还,退赃退赔就可以实现免罚。那么退赃退赔只能是在这个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考量的一个从轻的情节,并不必然导致这个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全款 就等于受贿?按照目前的这个情况,我们往往会采取一种排除法的一种方式。什么意思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收受了相关人员的这个钱款,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啊,包括比如说投资,包括是借款等等啊,相关的这个正当的理由, 那么往往都会被认定为受贿。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群体,包括了比如像医疗系统的相应的人员,包括了一些村委会、村支部相应的这个管理人员。那么像这样的身份呢,往往可能会存在一个身份上的境合,就是他有可能是受贿,也有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啊,这里面可以做一个区分。

魔幻的毕节高级检察官曹宣祥称,由于他的虚假陈述,导致常务副局长沈成刚被诬陷,被和昌县人民法院以寻死亡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后,毕节中院维持原判。据曹宣祥称,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奇怪之女婿翟某被汪某打成重伤二级, 为逃避刑事处罚,汪某行为鉴定人李某五千元不鉴定结果被修改为轻伤,汪某赔偿了翟某十五万。 后该案被公安撤案,王某逃脱了刑事追究。期间,曹宣祥仅为他们祈祷过一份谅解书,并电话联系过李某。事情过去四年后,曹宣祥突然被办案人员长达二十天不间断审讯、刑讯逼供, 把轻伤鉴定结论出来之后,给沈成刚打电话,说成在轻伤鉴定前就给沈成刚打电话。据沈成刚称,本案可能系原毕节市委书记周建坤以权插手官 安排区委书记让沈成刚将水清镇犯罪的高某某等人放了,沈成刚拒绝,惹怒了周建坤对其打击报复。一句两份虚假证词,沈成刚就被定罪。周建坤一犯受贿罪,于今年三月被重庆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贵州高院已立案受理了沈成刚的申诉。



吉林延边州公安局长务副局长袁隆哲被查。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延边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查调查。 袁隆哲,一九七年四月出生,朝鲜族,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汪七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公安局副局长。二零二三年七月升任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长务副局长、一级高级警长。 公安系统反腐持续深入,你怎么看政法队伍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