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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推广赌博网站发展赌博下线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该怎么辩护?举个例子,比方张三利用赌博软件,不但自己多次贪图,并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软件下载链接,以此获取软件推广费和下线的充值提成。 公诉机关如果指控行为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 该怎么辩护?这类案件除了赌资流水之便外,我们讲赌资流水呢,一般都是有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比较客观。这个切入点呢,往往辩护效果不是太好。根据我实际办案经验,我总结了两个 非常重要和有利的辩护点,就是主从犯之变,以及获利钱款的性质之变。第一个问题,主 重判。这边首先我们讲行为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赌博软件下载链接为赌博网站发展下线,是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该把行为人放在整个开设赌场 当中去评价,是共同犯罪。其实我们讲这类案件的行为人呢,并不是自己直接在网上开设赌场,只是为了赚取推广费和下线的充值提成,为赌场发展会员提供的帮助, 所以人难认定为曾犯。第二个问题,获利钱款的性质之变。 这个呢,也是经常我们可能没有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对于获利认定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按照 网赌意见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违法所得三万以上的话,就达到情节严重了,量刑就跳一个档次了。这个量刑还是比较重的, 但是认定的获利钱款,如果说是发展会员所收取的服务费,那么根据网赌意见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获利要超过十万,量刑才会跳腾。所以我们看,同样对于同一笔钱,性质不同,在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中,可能就直接决定了量刑。棒子的不同 刑事案件呢,也是非常注重细节,我们讲细节决定成败。好的,关注陈律师,每天学点刑法小知识。

直播平台设置抽奖小游戏或涉嫌开设赌场罪?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很多的直播平台都不在以明码标价的方式直接购买打赏礼物,而是在直播间设置砸金蛋、转轮盘等各类抽奖类小游戏。用户充值购买的只是一种参与游戏的机会, 通过玩游戏有一定的小概率会抽中价值较大的打赏礼物。同时,平台也会有专门的直播间和主播来收取用户抽中的大奖礼物,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用户进行返现,从而形成一个闭环。 从本质上来看,平台的这种行为抽奖游戏就是一种以小博大的赌博行为,而主播收取虚拟礼物后对用户进行返现的行为,又实现了筹码与现金的兑换,从而使得整个指挥平台演变成了一种完完全全的赌场。在 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不管是直播平台的经营者,还是例如程序员一类的工作人员,以及各个工会的工会长和主播,都可能会涉嫌开设赌场罪。


过年的时候,小明在抖音发布了一段他大姨、大姨和小姨小姨夫一起打麻将的视频,视频中他大姨和小姨一起联手赢了大姨夫在 一年的私房钱,结果视频没删除,请问这是为什么呢?今日主题视频中不能出现与赌博相关的内容, 赌博相关的行为、物品或场景一旦出现,平台都会从严处理。无论是传授赌博技巧,还是推荐彩票购买这类宣扬赌博活动,诱导他人参与赌博的内容,都不可以出现在你的抖音视频中。我一个莫得感情的规则搬运工。

最近有新闻报道,一个直播平台的老板被抓了,很多曾经参与这个直播平台直播间抽奖亏得一塌糊涂的受害人可能就会感叹,这种赌博活动现在终于有人管了。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直播间抽奖的行为很早就有了,如果说是涉嫌赌博的话,为什么到了现在才被公安机关打击?而且这个直播平台曾经也官方回应过他们的直播间抽奖并不是赌博,依据的条文就是反驳正当竞争法, 他们说他们是正常的有奖销售行为,只要最高金额不超过五万,那么就既不违法也不违规。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看一下这个法条,这个法律当中的确是有有奖销售的,这种规定最高的金额规定也的的确确是五万元。那么听到这里,可能很多网友 会更加迷茫,既然有法律规定是允许抽奖的,为什么现在又会认定为涉嫌赌博,涉嫌开设主场了呢?这里其实有两个关键的细节被他们特意的掩盖了,一个是直播间抽奖的行为完全背离了销售商品的主要目的, 因为无论是反布自拉竞争法,还是规范促销行为的暂行规定,他们都在表达同一个意思,你可以采取这种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 但是你采取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肯定是为了更多的销售你的商品,这就意味着销售商品才是主要目的,抽奖是附带的福利,而不能是主要的内容。 但是在目前的直播间抽奖活动当中,虽然也有卖卡、刷礼物、卖道具等被允许的正常的销售行为。但是你试问那些 在直播间参与抽奖的每一个参与者,他们是冲着你的卡和道具去的吗?他们对卡的充值有实际的消费需求吗?如果大家都是冲着你后面的抽奖去的,那么你这个直播间的抽奖活动已经背离了销售商品的主要目的,也已经违反了前面提到的法律规定。 另外一个比较关键的点是什么?按照我们目前国家游戏行业的监管规定,平台是不能够提供道具的变现人民币的渠道的,在这种具有愚小博大的活动当中,你如果提供了变现渠道,就完全符合了赌博活动的特征,就不只是违法,而应该是犯罪的问题。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爆出的玩法,在直播间参与抽奖以后,抽到的虚拟货币等,都是可以通过主播或者说 是背包商人等第三方的途径来去回购的,这就是赤裸裸的回购的变现通道。那么有了这两个点,想不被认定为涉嫌赌博,涉嫌开始赌场也是会比较困难的。我是车律师,关注我。

哈喽,大家好,我是于律师,那么今天呢,我们来聊一下赌博行为啊。赌博行为长期以来呢,是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打击的对象,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啊,分别对赌博的犯罪和赌博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直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赌博行为,必须在主观上以盈利为目的,在客观行为上为赌博提供条件,如提供场所赌资、招揽他人赌博等。 或者呢,参与赌博的资金较大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在刑法当中规定的赌博行为啊,主观上同样要以盈利为目的,在客观 行为上则要求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其中聚众赌博一般针对的是赌博的发起人、组织者、抽投获利者或者提供资金 场所放贷服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一般的参赌人员。其中的组织人数、抽投数额、 赌资金额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抽投数额 累计达到五千元或者呢,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或者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就应当立案追溯。第二,以赌博为业。以赌博为业呢 的核心主要有两点啊,第一,赌博持续的时间,行为人只有连续或者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的实施赌博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第二呢是赌资。 只有那些涉案的赌资金额巨大,或者是赌资来源于个人或者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且对家庭的生活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的不利后果,才能以赌博罪认出。 最后呢,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啊,在我们日产生活当中,以娱乐消遣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 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是不得已赌博认处的。好,我是雨丝,关注我,懂法更懂生活。

本节课程是赌博倾向类镜头规则讲解,相关内容多涉及暗示赌博,引导参与购买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会收到违规提醒。素材涉及在不适合上热门的行业内容。 第一,主旨为体育赛事资讯类的产品或服务,如引导到对赛事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预测,再通过下注的方式赌输赢,充分利用了人们以小博大的赌博心理,像赌球就属于被禁止的违法行为, 比如下图中的案例,对球赛的结果进行预测分享,在引导到群聊或赌球软件上进行赌博,属于暂不适合上热门的内容。第二点,不接受推广存在赌博倾向的游戏,比如类似电玩城模式的赌博游戏,像线上抓娃娃,线上抓口红。其次是棋牌捕鱼 类游戏,最常见的就是麻将游戏,这些涉及赌博的内容很容易导致人越陷越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也易涉及到欺诈套路。 第三,不得涉及线上购彩以及彩票中奖率高、引导购买彩票的内容。国家禁止了网上购买彩票,其他引导赌博的内容也不适合上热门。下图案例引导添加联系方式,进而参与线上赌球、购彩都属于禁止推广的内容。 以上就是赌博倾向类镜头的具体规则点,希望通过本节课程的学习,大家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因不同案例的违规情节和严重性存在差异,实际投放中其以具体的反馈结果为准。谢谢大家!

比如说自己家里和亲戚邻居之间打麻将,打符号,为了增添欢乐性,也玩起了钱。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赌博呢? 每到阖家团圆的时候,一家人聚在一起,其乐融融。有的时候家里人喜欢玩一些娱乐的项目, 比如说打打麻将,玩玩扑克。而说到麻将、扑克、牌九,那么这几样经常会出现在赌局当中。在赌局中,他们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甚至是犯罪。 这个罪名大家都熟悉,那就是赌博罪。那么什么是赌博罪呢?赌博该如何认定呢?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以从客观上来讲,一是 以赌博为职业,二是聚众赌博。聚众赌博是指一个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 然后从中抽取水,之前并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博。那么所谓的以赌博为业,是指一个人好赌成性, 靠赌博来获取经济来源。那么只要是符合这两项中的一个行为,就是涉嫌赌博犯罪。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聚众赌博呢?有以下四种情形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余力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的和介绍费的。如果说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拉取人头, 接受投诉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那么赌博罪 该如何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 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获得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家要切记一点,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区别堵 赌博罪的关键。而各地赌博罪判定额也不一样。刘社也查询了相关的一些资料,各地公安机关材料标准确实是不一样的, 有的地方最低赌资为二百元,有的是三百元或者五百元。当然了,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来确定。有人问了, 比如说自己家里和亲戚邻居之间打麻将、打扑克,为了增添欢乐性,也玩起了钱,有输有赢,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赌博呢?刘舍告诉大家,不用担心,这个不算, 因为这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但是切记小赌怡情。如果经常剧赌,但奢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是以赌博所得为 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罚,但不会认定为犯罪。抖音。

买卖区里的游戏币、游戏装备以及直播礼物的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就正规的棋牌类游戏平台来说,获取游戏币的途径一直是单向的,玩家只有花钱购买游戏币,而无法把赢取的游戏币兑换成钱。 而游戏币商家,也就是俗称的营商的出现,打通了钱和游戏币之间自由兑换的渠道,玩家可以把赢得的游戏币兑换成钱,这样的情况下,玩家的行为就具有了赌博的性质,而营商的行为也就构成犯罪。 只是在罪名的认定上会有争议,因为营商并没有建立赌博平台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营商为他人的赌博活动提供费用结算帮助,可以认定为赌博罪的从犯。而有从 饭就必然要有主犯,这类案件里的主犯往往很难认定,所以也就存在比较大的辩护空间。我们再来说一说买卖游戏装备道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关键要看这样的装备道具是否是通过设信游戏的方式获得。 什么叫射性游戏?就如同前面举例的棋牌类游戏一样,存在一定的以小博大的运气成分, 如果这些装备道具是通过练级、刷经验等等方式获得的,不存在设性的性质,那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可以自由交易。结合前面两点,我们就应该能理解了,为什么一些直播平台的运营人员、主播工会长涉嫌开设赌场罪?首先是因为直播平台设置的轮盘、盲盒、砸金蛋等等游戏带有以小 博大的射信游戏性质,其次是建立了直播礼物和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渠道,因为这种情况带有间接建立赌博平台的性质,所以认定的罪名一般也是比赌博罪更严重的开设赌场罪。

大家好,我是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曹迅。网络私采相信不少网民都玩过,甚至有网民正在干着经营网络私采网站或者是 f 火。可是您知道网络资产的刑事风险吗?我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网络资产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问题。 首先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网络私采的经营人呢,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 就非法经营这谣言在我国,彩票是国家特许经营的,现在在我国大陆,合法的彩票也就只有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两种,而且只允许线下销售, 网络线上销售是被明明禁止的。所以说任何在网络上销售彩票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都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就 开设赌场罪而言,如果经营者搞的是名为网络资产,实为网络赌场的勾当,那就很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比如说经营者组织购材者来竞猜开奖的某一组数字中的一个数字,来猜数字大小,单双,甚至是组织压宝,这就明显有别于彩票,而是一种典型的赌博行为。 就诈骗罪而言,如果经营者明显是打着合法网络彩票的幌子,控制系统后台设套设托,欺骗购财者,使购财者逐步的加大投入,最终输的连买几块钱都没有。 这样的行为就不是经营网络彩票,而是正儿八经的诈骗,明显涉嫌诈骗犯罪。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从 购财者的角度,购财者也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或者是诈骗犯罪。当然这个是有前提的, 比如说购材者在参与购采过程中,逐渐的成为了网络市场的代理商,或者是明知道经营者搞的就是赌场或者是诈骗,还帮助其开设赌场,比如做赌场的网络代理,或者是诱骗其他人来购买资产, 就很有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犯罪或者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购买者也有可能涉嫌赌博罪, 比如购财者如果明知资产做的是赌场的活,还参与其中,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达到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就有可 可能触犯赌博罪。所以说网络资产处处是坑,处处是最好。而且据我曹律师所知,现在很多网络四彩平台都设在国外,比如菲律宾、 柬埔寨等国家,而且针对的是我国国内的广大群众,很明显是典型的跨境网络犯罪吗?而现如今我国对于跨境网络犯罪的打击可以说是越来越严厉,建议从事网络私采的人呢,还是早点收摊吧, 要是哪天被通缉或被刑拘,别忘了找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辩护,我曹律师在国内等你。对于购材者,我建议回头是岸, 要不亏到连自己都认不清的时候就完了。好的,今天我的分享就到这里,关注我,下一期更精彩,拜拜!


将赌博网站的链接发送到微信群或者朋友圈,赌客根据这个链接到赌博网站上去参赌,代理 按照赌客投注的金额领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是否能够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首先要讲一下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是网络赌博意见 里面规定的四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的行为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代理他没有被认定为为赌博完善担任代理并接受投票,但是他 抽取用劲的这个行为被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那么他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开始 赌场罪的主犯。所以有必要来讨论一下,他们抽取佣金的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属于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呢,这种行为不能这样认定。分成理由有两点。第一点呢,就是 网络赌博意见出台之后,最高院的法官发表了配套的理解与适用。那么在理解与适用相关的文章里面, 也提到了这个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这条规定的一个立法原意。大致的意思呢就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处罚的是那些 只出资但是没有参与赌博网站的经营管理的这些股东。所以这一条呢,并不适用于代理,并不适用于这些按照一定 定比例领取佣金的代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想,如果将这些代理抽佣的行为都认定为产于赌博网上的利润分成,那么下面就没有必要去规定说所谓的什么抽投于利多少钱可以构成犯罪,收取的服务费多少钱可以构成犯罪, 这样的规定就显得多此一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是第一点,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不属于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第二点呢,就是大部分的代理,他们抽佣并不是基于赌博网站获利之后的奖励。也就是说,赌博网站 不管赢还是亏,只要是代理发展了客户过来,客户有投注,那么我国网站就会给予相应的奖励。 所以呢,这一部分奖励不是赌博网站的利润。代理所领取奖励的行为,也就不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他是一种抽头于利,是一种服务费。所以呢,代理将赌博网站的链接发送到微信群或者朋友圈,赌客参赌之后,代理根据赌客的投注金额来领取佣金的。这么一个行为是不能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进而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当然了,这种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是没问题的,但是应当认定为重犯。具体认定为重犯的理由就是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徒助的,具有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形的, 属于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盈利为目的及其未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 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不是为了消遣娱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分享链接没有梦想,不特定能仅限于自己所认识的几个独有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所谓的佣金也没有提取,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 也没有担任代理人,从而从赌博网站获利的意图顾及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罪,当庭释放。

其实呢,好多游戏平台根本不是什么赌博平台,只不过呢,有一丢丢的那种游戏平台,被一些比较用心的人利用了,就是被营商利用了,这营商呢,就是靠低价收一些金币啊,道具在高价甩卖来赚取差价,靠这个来赚钱的, 但是呢,有了他的加入,就好像无形之中呢,就把哎赌博平台最后的那个兑换的那个机制加进来了,就整的这个游戏平台很像哎网赌平台了。 那么作为提供上分下分买金币卖金币的这个银商,自然也就属于开始供饭了。但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如果说你银商是从平台手里拿来的金币,你们之间有一些沟通, 有意思联络,那么开始赌场不冤枉,但是如果说你营商是从玩家手里低价收来的金币,再卖给玩家,跟平台没有关系,也没有任何的沟通,哪来的意思联络,又哪来的开始赌场呢? 那么营商的这种情况,这种实际情况能构成赌博罪吗?哎,我个人觉得比较合适,而且实物之中呢,有好多哎,都是定的赌博罪。 那么赌博吗?大家都知道两种行为,聚众赌博跟以赌博为业。那么聚众呢,你得有纠结聚集组织的行为。那么营商呢?哎, 玩家他来这玩是他自己自发的行为,谈不上什么究极啊。组织那么以赌博为业呢?那么这一 商呢?他们也不是自己玩这个以赌博为业的,这个赌博为业指的是那些经常 赌博的赌棍,就靠这个来赚钱,来养家,来营生,来生活的这些赌棍,这才叫以赌博为业。那么营商肯定也不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它属于哪一种呢?哎,属于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费用结算的帮助。 这在二零零五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上,就是关于办理赌博犯罪啊,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还明确规定,还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属于赌博队的共犯。哎,这一条我觉得还是比较合适的, 但是哈,还是有些许的牵强。牵强,因为你属于赌博罪的共犯。那么主犯是什么? 主犯从意思来看,显然是玩家,但玩家有些可能他够不上犯罪,但如果说玩家天天赌博,天天靠这个来赚钱就是赌棍,那可能属于以赌博为业赌博罪,那么这个自然属于共犯了 啊,但是还是有点牵强的。但是呢,如果不定赌博罪,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吗? 好像又有点不合适。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关于营商买金币、卖金币的这种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应该定什么罪?你怎么看?评论区见啊。

你们听说过网络博彩吗?听说玩了这个人人都是百万富翁。 今天我们丫姐回来的就是一群涉嫌网络博彩诈骗黑灰产犯罪团伙嫌疑人。 你们是通过什么方式让大家下载这些网络博彩平台?通过网络连接短信、群发、抖音、私信,最开始会让他们盈利,等客户投入大量资金以后就关闭平台, 然后转走现金。你在这个团伙里主要负责做什么工作?取钱,那你帮别人取钱,不问你取的钱都从哪来的?不问渠道,你知不知道你们现在取的这些钱就是在涉嫌给诈骗团伙洗钱? 赌博本就是违法行为,网络赌博更是连你的本金都骗。装赢特殊,实赌实输是不变的规律,要想致富还得靠双手。

学习刑法知识,远离刑事风险。大家好,我是专注刑事辩护的苏耀。嗯。在开设赌场的案件中,行为人在赌博网站注册代理级别账号,拥有代理身份后,通过向他人推送赌博网站链接二维码的方式,吸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级会员, 并从中抽头余力,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形。这种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开设赌场队的主犯,只要抽头余力或违法,所得在三万以上, 属于情节严重,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那么如果被认定为帮助犯,则需要获利两万以上才扣罪十万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认定为帮助犯对于被告人是非常有利的。 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基于刑事政策等因素的考量,往往倾向于按照主犯进行指控。比如我们所前段时间办理的一起开设通常案件中,当 当事人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了代理级别账号,记账号中只有一个下级账号,而这个下级账号为了拿到更多的返利,发展了二十多个下下级账号。我们的当事人作为上级代理账号,从中也有一定的获利。那么检察院坚持按照开设主场队主犯进行指控。刚开始 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在我们提出不存在接受投注行为的观点后, 检察院又认为我们的当事人参与了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最终还是按照主犯进行指控。还好,经过庭审阶段的辩护,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 认定行为我们的当事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发展会员,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最终当事人会 获得了时报时销的判决结果,那么判决结束后不久便重新获得了自由。因此,赌博网站的代理并非一定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犯, 可以从是否构成帮助范的角度进行最轻辩护。好了,今天就和大家聊到这里,我们下个视频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