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头不尖重,你知道最优的策略是什么吗?尖头不尖重就是说一个项目划分了多个包,比如说分了五个包,那么投标人这五个包都可以投,但是最后只能中一个包。那么怎么确定最后到底是中哪个包呢?我见过的有这几种方式,第一种呢是按照顺序排名,比如说一三五都是评分第一名,那么中标就是第一包。 第二种呢就是由投标人自主选择,可以选择金额最大的,或者说利润最高的包。还有一个方式呢,就是甲方确定,由甲方来指定你最后中了哪个包, 你还有没有遇到过其他形式的确定方式。其实不管遇到哪种方式,只要遇到这种尖头不尖重的项目,一定要每个包都投,因为不管你的竞争对手实力有多强,只要他中了一个包,其他的包都得让出来,所以每个包都投,中标率就会高好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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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七十,某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采用肩头不肩重的方法, 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包的投标,且最终确定三个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请问肩头部肩重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呢?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加的,不得评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尖头不尖重做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头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兼投不兼种种,哪个包谁说了算?某机电学院资源库建设项目分两包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人对工期要求较高,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两包兼投不兼中。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共有四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精品审两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都是 a 公司。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a 公司只能成为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那么, a 公司是哪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呢? 又是谁说了算呢?第一种意见是应当由采购人说了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事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应该由采购人确定 a 公司中哪个包。第二种意见是,当合约双方发生争执时,应该按照逆合约编写者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按照对编写者最不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按照对 a 公司有利的原则处理。 a 可以自由选择成为某一包的第一中标供应商,并放弃另外一包的中标候选资格。 这就是目前尖头不尖中操作中普遍采取的两种方式。其实呢,按照国际惯例,还有第三种选择方式,比价。我认为这种方式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说,在各包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全部排除后,在以相关包的合计 中标价格最低为原则来确定各包的最终中标人。这样的话,招标人花费了最小的代价却完成了所有相关包的合约,非常高效,也非常合理。做个假设, 上述案例中的包一,第一中标候选人 a 报价一百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 b 报价一百零三万元。包二,第一中标候选人 a 报价一百五十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 c 报价一百五十五万元。 确定投标人 a 中包一,两个包的合计中标价格为一百万元加一百五十五万元共两百五十五万元。如果确定投标人 a 中包二,两个包的合计中标价格为一百五十万元加一百零三万元共两百五十三万元。 这两个可选方案合计中标价格最低的是投标人 a 中包二,投标人 b 中包一。当投标人 a 同时在三个以上的包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有两家投标人在两个包中 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需要计算的排列组合的情况还会多一些,但最终还是要算出每个包件的合计中标价格。 以总价最低为原则决定各包的最终中标人。除了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的招标外,各包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不应超过三家。 如果采取采购总价最低的方案,可将上述中标候选人排名改为综合得分排名,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包。当任意一家 投标人被评为综合得分第一时,将以相关包的合计中标价格最低为原则,确定成为哪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自然,另外一个包也就应当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 为该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当相关包得分第二的投标人所投其他包的投标中,已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则由得分第三的投标人递补,依次类推。不论各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出现何种并列情形, 评标委员会都将以合计中标价格最低为原则来确定各包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当任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对该包进行重新招标。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世航评标指南中的规定,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其排名在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更高。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如果要采用这一方法,需要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因为此时排名在前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并不一定低于排名在后的投标人。

兼土不兼种是指项目设置多个采购包或多个标段运行,投标供应商根据各自需要选择多个采购包或标段进行响应,经评审只运需同一供应商中其中的一个采购包或标段。 一般采购人设置的初衷多数为,一方面,采购数量大、供货时间紧、设计区域多,对单独一家供应商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存在疑虑。 另一方面,若形成少数几家企业刮头垄断的情况,对后续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能力存在担忧,而且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重大。如一个高校及个校区的物业全部为 一个物业公司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全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存在的主要情形位,一个项目所有包招标产品完全相同,仅仅在供货区域、数量等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另一个是项目所有包招标产品不同,即割包的产品大类一致,但具体内容有差别, 含有整体项目有条件的兼头不兼重,比如以产品数量低为要求,仅能选择重一个大包和一个小包,不能兼重大包等等情况。


多包采购中,采购人提出尖头尖中或尖头不尖中合理吗? 划分标段是采购人的权利,可是投标却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投哪个包或哪几个包应由投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不应加以干涉或引导。因此,不建议招标文件作投标人必须投两个以上的包的规定。 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因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采购人限制投标人的中标包数。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及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限制投标人投标包 包数和中标包数。怎样才是依法且合理呢?首先,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之息,这是招标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其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歧议,可操作。还需了解更多的投标问题,欢迎留言关注我们,下期见!

建农不见种是指同一项目一次性发布了好几个包件。但是呢,采购文件中强势要求供应商只能种一个包件。 举个例子,某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了三个包,有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包的投标, 其中投标人 a 在一包和二包的排名都是第一名,那么投标人 a 将被确定为一包的中标候选人,二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这就叫肩头不肩皱。

有个政府采购的项目分为三个标段进行采购招标,要求供应商兼投不见重。截止开标前,只有三家供应商报名参与。请问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去至少满足几家供应商参与,才能够实现三个标段兼投不见众 国古斯答复,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每一分包通过资格审查或复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三家或三家以上 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重。根据政务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五家符合条件的供商参与采购活动,才能保证尖头不尖种。

杜老师,嗯,我投五个标段,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这合理吗?合理的呀,这个就叫做兼投,他不兼中,那么你可以投多个标段,但是呢,只允许你中其中的一个标段,那么还有一种就是 兼投兼重,就是你投几个挣几个。但是呢,这些都不是参的人随意进行设置的,只要根据项目的情况来定的。那么投标人如果正好多个标段,他也有这个能力来履约啊,你说是不是?呃,是的,那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我只投哪个或者哪几个标段吗? 招标段呢,是采购人的权利,但是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啊,那么投标人要不要参与投标?要投拿几个包,或者拿几个标段,完全由 一起来进行决定,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或者财政代理机构都不应该去干涉和引导坐标书,找苏老师办理坐标。

尖头不尖重,你知道最优的策略是什么吗?尖头不尖重就是说一个项目划分了多个包,比如说分了五个包,那么投个梁,这五个包都可以投,但是最后只能中一个包。 那么怎么确定最后到底是做哪个包呢?我见过的有几种方式,第一种呢就是按照顺序排名,比如说一三五包都是评分第一名,那么中标的就是第一包。 第二种呢,就是由投标人自主选择,可以选择金额最大的,或者说利润最高的包。还有一种方式呢,就是甲方确定,由甲方来指定你最后做哪个包。那么你还有没有遇到过其他形式的确定方式呢? 其实不管遇到哪种方式,只要遇到这种尖头不尖中的项目,一定要每个包都投,因为不管你的竞争对手有实力有多强,只要他中了一个包,其他的包都得让出来,所以每个包都投,中标率就会高好几倍。

昨天有网友留言,一个投标人可以投一个项目的多个标段吗?投标人是可以投一个项目的多个标段的, 但是他们不能在一个项目的多个标准中同时中标及所谓的兼投不兼众。这种做法在同类项目划分标准的招标情况下的是很常见的,但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 评标的先后顺序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否则有可能构成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票人的情况。这个相对比较复杂,大家可以多多理解一下,关注我们,中标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