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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一个因工程量清单录像导致的结算争议典型案例,项目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范围为某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公开招标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的争议问题为合同清单未列项的余方契字费合价约一百万元。针对该清单漏项,结算时要不要继续该项费用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是,第一,合同约定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任何误差、遗漏项皆为承包人承担之风险,承包人应结合招标技术要求及图纸综合考虑,发包人 不接受承包人以此为由的任何形式的索赔。第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明确了投标人应认真核对图纸,并符合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项目。 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内容及工程项目与图纸不符,应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提出质疑,并向招标领提出修正意见。 若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没有收到任何质疑的,即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内容和工程项目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录像或重复计算的情况等等。 所以发包人认为鱼方契资费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结算时不宜寄取 该项费用。那么承包方认为一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按时结算。二、于方弃制。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是单独列项的清单项目 等合同清单中没有开项,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路线问题。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四点、一点二条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任何误差、遗漏项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基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工程量清单计较规范相对应的工作内容和项目特征。也就是说是指合同清单项目 特征及主驾内容不应该无限风险,也就是说不应该包括工程量清单落下。所以承包人要求结算时应予以寄取鱼方契次费。 这个问题的争议还是很大的。类似的问题结算时经常会碰到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去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就算是到法院起诉,不同的法官恐怕也会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情况,完全从合同的角度分析, 渔方契资费虽然属于工程量清单落项,但投标人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要求,在招标疑问期间提出质疑,根据合同的约定,该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鱼方气质费结算时不予调整。第二种情况,从法律公平 分析,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报价,项目特征不完整或描述错误将导致报价的不一致,而合同约定将所有风险或者无限风险交由承包人承担,明显有失公理。 与工程的清单计价规范第三点、四点一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的规定 也不符合八点二点二条单价合同的计量要求,即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陷、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 应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也就是说,据实结算工程量清单漏项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应无限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因此,于方妻子费结算时应予以调整。 我是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的,因为根据民法点第六条公平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你认为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