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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大壮两个人是同班同学,一次上体育课的时候,两人在操场上打闹玩耍, 小张伸出脚将大壮绊倒,大壮却哭了起来。原来大壮摔倒的时候是手先着地,直接就把手腕摔成了骨折。 小张一看情况不对,就叫俺老师。老师将大壮送到医院后,又联系了小张和大壮的家属。不过小张的家属倒是挺好,先是向大壮和家长进行道歉, 并且还带着大壮到处检查,所有的治疗费用也都是小张的家属出的,可毕竟伤筋动骨一百天,大壮只能在家 修养,在修养的这段时间里,都是大壮的家长进行照顾,这就让其没有了收入来源。像这种情况的话, 大壮的家属是不是可以向小张的家属索要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呢?圈个有用的,其实大壮家属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的。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一般的,如果负责护理的人员有收入的,就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花钱雇佣护工的话, 可以参到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营养费是根据受害方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不过在现实实践中,非住院期间的营养费酌情支持数百元到千元不等。 接下来就是精神损失费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因此,自然人的健康权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说可以索要精神损害的赔偿, 但是受害人一方要出具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从而证明自己的伤情程度,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 然后再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对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