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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公式后,由于不能证明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第二名提供业绩的真实性,干脆直接留标。近日,巴中是一个两千四百万元的工程材料采购项目,被业界质疑为宁可错杀三千,绝不放过一个的翻版。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披露,一月二十六日,招标人 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两条关于平昌县二零二三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材料采购二、三标段的留标公告。公告指出,因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山东华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雄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的致遗憾,该项目于收到致遗憾之日起暂停。根据审验上述两家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给予 合同甲方电话询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家公司提供的业绩为虚假业绩,但也无法证明绝对真实可信,决定终止本次招标。咦,奇怪, 质疑的事情既然没有定性,咋就把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第二名直接枪毙了呢?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上述项目的招标公告,两个标段每个投标现价 一千两百万元,共两千四百万元。十二月一日,该项目发布评标结果公式,山东华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雄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拿下上述两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和第二名。 十二月八日是评标结果最后的公示日期,不过,该项目并没有发布中标公告,而是在一个月后突然发布 上述留标公告。这样的结果让上述两家公司有些措手不及。那么,在评标结果公式后发生质疑,招标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终止招标,符合相关规定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笔者,另外,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这一阶段没有定性,直接终止招标或重新招标,在流程上存在一定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