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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发现了漏罪,那么到底要不要撤销圆缓刑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呢? 这个问题啊,在理论及时务界确实呢存在一定的争议,那目的经过数理发现,确实有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判例。但是呢,发现主流的观点还是不撤销缓刑,而只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解决法律问题。回到法律的规定本身来看,如果新发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在缓刑的考验期内犯了心罪,或者是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心犯的罪或者 新发现的罪着手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是行诉罪并罚。那么不难发现,之所以出现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法条的表述本身就有些模糊 啊。我们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发现漏罪的时间点,是不是一定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啊,才可以数据并发? 那么既然目前还没有啊更明确的相关的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啊,应该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也就是不撤销缓刑,只对漏罪呢单独定罪量刑。我是沐律,关注我每天学习新化知识,避风险,防采购。


现在去开庭前会议,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当初被逮捕后啊,然后取保过年,过完年后开庭前又被逮捕, 是不是觉得一定会判实刑?诈骗资金两百来万,诈骗罪三年,偷约六个月,数罪并罚罚多少?如果最后判三年,有没有机会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