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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丁女士存款被转走热点案件出具二审终审判决,并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和确认,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结合山西高院出具的王某某刑事判决,可以确认相关媒体关于丁女士所谓存款被违规转走的报道严重失职。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一、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办事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 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丁女士与王某某不仅仅 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现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经确认该客观事实。 由于部分媒体获知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前期报道中并未明确提到上述重要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王某某与丁女士之间的多重关系出现了严重的理解误差,这也是本案受到普遍关注的原因所在。 二、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此时,王某某的身份是我行的正常客户,我行未及办业务,符合储蓄管理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要求。丁女士本人也曾就此向当地银保监部门咨询,从有关监管部门的答复中也能得到充分的印证,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定。 三、我行将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对不应有我行承担的责任和损失,我行仍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保留对王某某的追偿权。同时,我行还注意到王某某部分诈骗资金实际流向丁女士儿子王某账户等情况。本次事件对我行提出了警示和教训,我行将继续秉承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坚持 对主户负责的服务宗旨,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充分保障广大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并请社会各界继续监督我行,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相关报道中一千二百万元存款金额明显与实际不符。此次案件中,丁女士起诉我行赔偿金额为五百万元,另外七百余万元属王某某诈骗资金, 并未在我行发生真实业务。鉴于上述情况,一些媒体机构和个人自媒体信息掌握不全面,报道严重失真,导致错误言论被广泛扩散,极个别媒体甚至恶意歪曲基本事实, 肆意夸大抹黑的行为。对此,我行重申,将保留一切送诸法律的权利,坚决维护我行声誉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

不能动,你瞅啥?你瞅啥?不行不行。那没位啊。干嘛?都牛命了。干嘛牛命了都。他说的是一年给我们还十二万,还二十多年,你们家人同意吗?不同意,不愿意。

昨天下午万豪私信我说要不要讲一下有处这个事情啊,这个艾欧尼亚的人都已经开始关心咱们这边的事了,那本期视频呢?我们就把这个事说一下。这个事情还是有一定复杂性的,可能是因为司法上还存在争议,民事那边的案子一审已经发挥重审了,目前相关的两个案子的判决书原文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公布, 所以事实部分以及判决书的部分原文是按照新闻报道的内容整理来的啊。之前我们看了一些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这次我们来看一个关系相对复杂一些的民事案件。 那么网上看很多人都在说,这个民事的案子就按表金代理来就得了。那么从判决来看呢?有可能啊,一审就是这样判的。这个案子复杂就复杂在代理关系这块 啊,这个行长石某呢,他是一个双方代理的情况,既代理李先生等向银行存款,又代理银行接收李先生的存款。这样的话,如果是从表件代理这个角度来判,肯定是有问题了,那表件代理不能适用于双方代理的情况, 这个原理后面会举例来解释。好,那么我们先梳理事实部分。二零零八年,时任邮政储蓄银行江宁支行行长的石某带着西楚任务找到李先生。那李先生一家和石某的父母是朋友,当时觉得把钱存哪里都是存啊,不如帮朋友一个忙,然后就将一百三十五万交给石某去存。石某存完后,将存折和回支单交给了李先生。 十年后的二零一八年,李先生他们三家由于个子的原因,需要用钱去邮储江宁支行取钱的时候,发现钱取不出来了。 警方接入才知道,存折上除了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以外,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后来,石某就在二零二零年被判了挪用资金罪,获刑两年零三个月,并责令退赔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人民币二百四十三万元。 判决书上写明,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二百四十三万元。那石某的刑事责任已经定了,但是呢,李先生咱家的钱还是没还回来。于是呢,他们 又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了法庭。依照义审判决的话,邮储银行应当还本付息的。但是邮储银行上诉后,去年五月份,南京中院做出了撤销义审判决,发挥重审的裁定。 据媒体记者获取的信息,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李先生等人在处理自身存款事务中,没有尽到审审注意义务,存款系委托石某处理,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 且李先生等人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然后呢,李先生等人与石某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好啊,那么这个案子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就是这些了。 首先,这个事情涉及三方主体,银行行长石某、李先生等人。就如前面提到的,行长石某两边都有代理,既代理李先生等人存钱,又代理银行与李先生等人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行长石某这个双方代理啊,是否这个双方被代 代理人都予以认可呢?李先生等人肯定是认可他们和石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了,这个没有什么问题。那么这时候如果说邮储江宁支行不认可石某能代理邮储,直接与储户签订处于合同的话,这个也不是说靠嘴说的啊,要看事实上零八年当时石某到底有没有获得银行的代理授权 这个事情,我现在倾向于认为银行对这个行长是有一种漠视的授权的,不然李先生等人全程和银行没有任何往来交集,这第一笔钱是怎么存进去的呢?这个更是一种贯彻的交易习惯。 比如大学新生入校的时候开银行卡,银行的几个工作人员来支个帐篷,就把学生的卡都开了,对吧?包括很多事业单位、国企、私企这种较大体量的单位。银行的大客户啊,也有银行直接派人上门的服务, 这时候这些上门的银行工作人员跟银行之间肯定有一个至少末世的代理授权。那么石某作为行长是在获得授权,也就是银行知情的情况下 取得了李先生等人的存款,那这个事情就没什么好说的了。石某的双方代理是有效的,李先生等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有效。其实这个如果依照刑事判决书的话,也能看出来,这些钱在刑事判决书里已经被视为是储户的存款了, 那么就相当于是已经存进去银行了。李先生取钱的时候,银行肯定是要给的,这跟石某将挪用的银行资金退赔是两码事,互不影响。但是如果银行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在零八年的时候没有给石某代理授权,这个消极事实一般是很难证明的。那么就反正假设吧,银行就是能证明当时没给石某授权, 那么这个时候双方代理就是无效的了。李先生等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无效,然后李先生就只能找无权代理人石某追究责任了。首先这里要说一下表间代理的概念,表间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这时候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 李先生来银行取钱,银行必须给李先生兑现,往后这个窟窿再找石某来补。那为什么在双方代理的情况下,一方追认代理关系,一方不追认代理关系时,不能走表现代理呢?因为这样的话,对于不追认代理关系的一方是不公平的。讲理论比较晦涩,我这里可以给大家举一个有点脱离现实的例子来帮助理解。 这个例子不太恰当,但是呢,暂时想不出来更通俗易懂又能贴合实际的了啊。我们就比如 a 是买房的, b 是中介, c 是房东, 比如中介授权过期了,刚过一个小时啊,已经处于无权代理房东卖房的状态,然后恰好此时买房的 a 来找中介 b 买房,那中介 b 拿到钱后,房子肯定无权给 a, 这时候呢, b 还把钱挥霍了,也没给 c, 这就是一个中介 b 的双方代理,然后 a 追认代理有效, c 不认可代理效率的情况, 那么如果把这种情况下视为表现代理,那就是说 a 可以直接找房东, c 把房子拿了,这时候 c 这边等于是房子没了,钱还要自己找, 必须要,这样的话对 c 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双方代理的情况下,一定是要双方被代理人都同意或追认才有效,那么本案来看的话,就不存在表不表件代理的问题了。但是这种情况下呢,形式那边的事实方面可能会出问题了, 这笔钱可能就不能视为银行存款了,到时候估计还得重审。那石某呢,如果涉及诈骗的话啊,这个根据司法解释呢,五十万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了,量刑十年起步,那这可那么回到这个民事纠纷案件本身, 目前根据媒体报道的银行的这三点抗辩理由呢,其实都站不太住。首先啊,石某作为行长,李先生肯定是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银行的权限的。 第二,这一点代理关系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那么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这个咱又不是搁这研究量子力学,那还薛定额的猫呢,是吧?这也不是个说法,人家储户的钱存了就是存了,那老人家拿着存折他们也不会用什么网上银行,手机 app 那些谁还能想着时不常要往银行去亲眼看看钱还在不在呢啊,这个 太显强了。那最后这一点呢,就是说中年人介绍,那这个结合李先生的说法,可能是石某的父母,那这一点相关的证据具体案情也不清楚,没法评价,但是啊,如果是你银行就该给人家取钱的话,这一点拿出来讲也是还是没什么用的啊。那分析到这里的话,本案的关键就在于银行最终能不能证明石某当年就是无权代理, 除此之外的抗变可能都不太好使了,该人家的钱连本带利的就赶紧给人家吧。好了,本期视频就到这里,请你动动小手,点赞、关注、转发、收藏等,你们的鼓励是我创作的动力。另外,如果有希望,我分析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打在评论区内,下期要讲什么你说了算,那么我们下期再见!

人家没打算进,但是你得出来,你跑啥呢?那工作人员是不是用人家钱了?哎,老师,放开我,先走了!母亲躺在医院急需救命前,自己在银行的二百一十万存款却不翼而飞。记者也第一时间联系到了银行负责人,没想到负责人也甩起了锅, 强调这是志女士和副经理之间的事,和他们银行无关。对于该负责人的说法,志女士立即反驳, 相信该负责人心里也清楚,银行的员工在上班时间偷偷转走了客户的存款,现在发生这种事,肯定由银行负责。没想到负责人找了个理由,也匆忙挂了电话。随后民警也来到了现场, 但霍经理不知什么原因拒绝露面,他只同意跟志女士单独谈话,并拒绝记者采访。经过讨论,志女士告诉记者,他认这个事,我妈说了,他说的是一年给我们还十二万, 还二十多年,你们家同意吗?不同意。现在民警正在处理此事,志女士还准备向霍经理提起诉讼,最后希望志女士能尽快拿回自己的存款。好了,今天的视频就到这里,喜欢朋友还恳请您点赞关注,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