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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这起狗咬人引发的血案。据澎湃新闻披露,狗主人郭某刚的妻子赵某辉是当地的政协委员。据公开资料显示,赵某辉是当地多家企业的法人,是当地有名的女企业家, 本该通过调解化解的邻里纠纷,因为拒绝警方和社区的调解,深夜带人砸门破窗,非法侵入身家的住宅,最终酿成了一死三伤的悲剧。政协委员本应该是守法崇德、化解矛盾的表率,而非漠视法律、激化冲突的推手。 从法律层面看,申某良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核心在于防卫限度的认定。但我想说,这起悲剧的根源,或许是特权思想作祟下的冲动形式。法治社会里,身份从来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理性维权、依法处事才是底线。 无论案件最终的宣判结果如何,都应该成为一记警钟。任何时候,情绪不能代替法律身份,更不能逾越规则。

说说狗咬人的责任划分问题? 好,那么昨天呢,刷到了这个新闻啊,一名女子去斗拴在路边的狗,结果狗突然发怒,撕咬了这名女子,造成其脸部受伤。那么这件事我看了一下评论区啊,争议还蛮大的啊,有人觉得狗呢,一般是不咬人的,视频里边纯粹是女子自己有问题,比如打着伞给狗带来的压力。 也有人觉得呢,主动去逗路边的狗啊,被咬纯属活该啊。当然了,也有人觉得,甭管是什么原因,只要狗咬人了,狗主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哈,简单讲一下这个问题啊, 从法律角度来说呢,我是觉得这件事其实争议不算大啊,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规定啊,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所以这里面啊,主要看的就是两点啊,对于狗主人来说,就是是否有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啊,有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呢,就是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啊。先来看第一点,也就是狗主人这里的情况。我看到评论区里面有人说啊,咬人的狗呢,属于松狮犬啊,是烈性犬,不允许饲养。我本人呢,对于宠物狗并不是很了解,于是呢,就去查了一下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事情呢,是发生在盐城啊,在网上查到了一个盐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的劣禁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虽然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啊,但是目前也没有查到更细化的规定,就暂时以这个为准吧。 在这里边附带的名录当中呢,可以看出松狮犬并不在禁止饲养的范畴当中啊,所以这部分呢,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从视频画面当中呢,可以看到啊,这只狗是在公共场所啊,并且没有牵狗绳,事情发生之后呢,狗主人好像也没有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制止,这些都是比较明显的问题啊,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没什么问题的。那么下面就是到底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 问题了,这一点就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啊,这也是网上面争议比较大的部分啊,上前逗狗的女子本身是否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就我个人的意见来看呢,女子未经允许直接就上去摸狗,作为成年人应当预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属于一定的过失。但是,哎,但是 还记得刚才说的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吗?在狗主人本身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之下,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能减轻责任啊。这里的故意哦,一般是指主动殴打伤害或者有故意激怒狗的行为,显然视频里边女子的行为呢,是达不到这样的程度的,所以应当还是由狗主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啊。 这里啊,可能有人会比较疑惑了啊,是不是觉得跟之前看过的一些案例的结果啊并不一样啊啊,这里也顺带说一下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啊,确实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 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啊,这里的前提是狗主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啊。简单来说就是啊,如果啊饲养的狗给牵狗绳了,该做的措施都做了,有人上前逗逗小狗,结果还是被弄伤了,那么逗弄小狗的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没有牵狗绳,没有把该做的措施都做了,那么即便别人主动逗弄小狗受伤, 某主人啊这边也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对方是直接就上来伤害或者故意激怒效果的啊,这样能理解了吧?



女子被狗养到底有谁承担责任?叫什么名字呀? 哦哇呃,那么相信这个新闻很多人已经看到了啊,湖北武汉星光集市上面 一位女网红没有经过狗主人的允许私自摸了边牧啊,结果这只边牧犬呢,一个回首掏把女网红的脸给咬伤了。那么目前呢,根据当事人的表述啊,已经在走起诉程序了,那么从法律角度我来说说看这件事会怎么处理啊?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规定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啊,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你养的宠物把别人咬伤了,那么就得你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别人主动挑衅或者伤害宠物才造成被咬伤的后果的,那么根据过错程度呢,对方自己也要承 责任好,那么回归到这件事里边应该怎么判断呢?哎,首先呢是被咬伤的女子啊,他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啊,面对宠物直接就上手甚至将脸凑上去,是不了解宠物的性格的前提下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啊,所以自身的应当存在一部分过错。 但是呢,其在摸之前呢,也询问了狗主人宠物的名字啊,狗主人也没有主动制止去摸小狗的这样一个行为,所以同样也存在过错。另外啊,也要考虑到地点, 事发地点呢是一个公开的场合啊,并非是狗主人的这样一个私人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呢,对于宠物狗的这个控制啊,应该更为严格,但是呢,仅仅将小狗放置在打开的后备箱啊,跟周围没有任何隔离,所以综合考量啊,我认为两人各自对半承担责任,或者狗主人占主责的可能性会比较高一点。 最后提醒一下,虽然有很多爱狗人士觉得小狗很可爱啊,不会攻击人啊,也经过很多人信誓旦旦的说啊,自家养的狗绝对不会咬人的,但是至少从法律角度上面来说啊,宠物狗 毕竟存在理论上面咬人的可能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财物啊,所以无论是狗主人还是打算要摸的人,都要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跟行为控制啊,比较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