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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法治故事我们先从一场庭审讲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这起案件原本呢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最终却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案。那么这一起交通事故是怎么发生的?肇事司机的哪些做法让案件的性质发生了转变呢?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明华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名 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坐在被告人席上的人叫明华,他原本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那么在内起交通事故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呢?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号晚上七点零六分,在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的一处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老人被一辆大货车碾压身亡。 到了现场呢,我们初步看到了是一个货车应该跟一个行人发展交通事故,而造成这个受害人的死亡。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除了有一些生活垃圾外,还有一条长达几十米的轮胎拖痕。经过了解,老人是在倒垃圾的途中被撞身亡的, 而这条拖痕应该就是货车拖车老人留下的刹车痕迹。我们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货车停在路上,这个受害人就被碾压在这个货车的右后轮底下。 民警很快就在现场找到了肇事司机黄某,黄某交代,他撞到老人之后急打方向盘,导致老人被碾压在货车的右后轮胎处, 由于车辆的惯性,老人被拖拽了近四十米的距离。除此之外,一个关键信息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我们对这个货车驾驶人进行询问, 他告诉我们说,他在碰撞碾压这个受害人之前,看到这个受害人好像是坐在地上,而且满脸是血。那我们想,这个货车驾驶人他是不是抱着一种 逃避的心理,或者想减轻自己责任,去给我们编造一些谎言?事故发生时,周围并没有目击证人,警方立即对案发现场以及肇事车辆进行了仔细勘查,他们发现这起事故果然有些蹊跷。 经过我们初步勘查,这个身体受伤这个部位啊,跟这个货车碰撞的高度不太吻合。经过警方检验,被撞老人身高一米六五,但是货车车头的碰撞痕迹高度却只有七十八公分左右。如果受害人在正常挂马路的情况下, 不可能跟货车接触,最高点只有七十八公分。也就是说,当事故发生时,大货车撞到老人的瞬间,老人并不是处于正常站立或者行走的状态。那么从这个 货车痕迹,包括这个货车驾驶员跟我们的描述,我们就有所怀疑了,这个事故是不是在事发之前,受害人被其他车辆撞击过? 民警推断,这很可能是一起二次事故,在货车碾压老人之前,他很可能已经被另一辆车撞倒在地。那么这种推断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先前撞倒老人的,然后又逃逸的,那又会是什么人呢? 那我们在现场的前方好几十米远处就发现了有一个视频,那么我们就调取了视频,整个视频就记录到了这个案件的发生过程。画面显示,事发当天晚上十九点零六分, 老人拎着垃圾桶由东往西方向横穿国道,在即将经过道路中心线时,被一辆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轿车撞倒在地,然后轿车又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之后才停了下来,把车停下来了。 最后我们隐约看到从驾驶位下来一个人,再往后走到受害人位置那里看了一下,然后又折返现在上车, 然后把车子驾车驶离。这个时间很短,令人不解的是,肇事司机并没有对老人施救,而是立即驾车离开了现场。通过后面行驶过来的汽车车灯, 可以清楚的看到老人被撞之后的状态。这个时候这样看,这个受害人很明显是躺在地上的, 在意思事故发生之后过了六分多钟,我们从视频上看,这个受害人呢已经做起来了。 七分钟过后,也就是当晚十九点十三分,一辆大货车从远处驶来,在货车向前行驶的过程中,驾驶员通过车灯的照射发现了斜坐在道路上的老人,于是猛打方向盘避让,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从老人身上碾压了过去, 说明这个受害者在第一次被小轿车撞击之后,并没有出现当场死亡的现象,而是从地上呢坐了起来,可 人受伤比较严重,但是呢,这个人还没达到一个致死的状态,而是在第二次被这个货车碾压之后而造成了死亡。 通过案发现场的公共场所视频,民警认定造成老人死亡的原因是由于两次事故的发生,肇事司机黄某已经到案,于是民警立刻对第一次撞倒老人的逃逸轿车进行追查。 我们查询到这辆车登记在一名女性名下,名叫张某,通过查询张某的社会联系关系, 发现他有一位离异的丈夫姓名,综合判断,张某离异的丈夫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很快,民警就找到了逃逸的轿车,并在车上发现了碰撞痕迹。我们找到这辆 嫌疑车辆之后,发现这个这辆车保险杠中网前挡风玻璃有破损的痕迹,那我们就肯定这辆车就是肇事车辆。 在警方找到了肇事逃逸的车辆的第二天,驾驶员明华主动来到了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明华承认是自己驾车撞倒了老人,不过他却说自己之所以离开现场是有原因的。 明某到案之后,他跟我们说,当时他把人撞了,之后他说他也下车了,也去询问了这个受害人,受害人跟他说没事,你可以走, 他说这个时候他才驾车离开。线上仅凭名华一人之词,没有人知道当初他与被撞老人之间是否 真的发生过对话,但国道周边的视频却客观呈现了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被告人黄晓晨,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 啊,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呢,依照法律规定,他是构成了交通造势罪。 被告人黄晓晨,案发以后啊,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并等待警察处理, 同时也如实供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啊,因此具有自首情结,依法可以从轻或者解禁处罚。随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对货车驾驶员黄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货车司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然而对于明华的判决却悬在那里,迟迟未定。 明华肇事逃逸导致老人在二次事故中死亡,那他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在法院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又为什么会以故意杀人罪对明华提起公诉呢? 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辩方他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交通造势罪。你是否知道把江水晶遗弃在道路中间,有可能会再次造成交通事故? 我是离开之后才想考虑到,会想到这个会再次发生事故的,也就说你知道对不对? 好,那你为什么再次返回了事故现场去救人?原来,案发当晚,明华驾车撞倒老人之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但是几分钟之后,他却悄悄把车开了回来。 不过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他的车经过之前被他撞倒的老人身边时,并没有停下,而是往前开了一百多米的距离后,才熄灭灯光,把车停了下来。接着二次事故就突然发生了。 我停在路边嘛,等车会完,然后他们正在会车的时候,突然听到声音,然后听到有人大叫,我就感觉肯定交通事故了,然后我就过了一下就走了。任何的救助行为有没有?当时没有没有任何行为对不对? 为什么时间不够?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当晚十九点十二分,明华驾车出现在画面中,十二分三十二秒,他驾车打着双闪经过躺在路上的老人身边,十二分四十五秒,车辆在路边停下,随后关闭了车灯, 此时对向车道才有车辆驶来。一分半钟以后,二次事故发生,而明华则在车里目睹了老人被撞身亡的全过程。 明华声称回第二次回来是救人,但是在他第二次返回石头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并且放任这种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是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当时是没有车子经过,但是前面是拿着车子在远处看 开过来,一般人开车的话肯肯定是要让把车子让行完之后 才能过去,并并不是说我一到地是按事发现场就直接车辆拐过去。对于被告人明华的辩解,公诉人表示, 从案发当晚的视频中,没有看到明华有任何救助老人的表现,并且他在看到老人被撞后就立刻驾车驶离现场,再也没有出现过。明华再次返回事故现场时候,他在现场,他什么都没做,他坐在车里, 他眼睁睁的看着老人被后来的一辆大货车碾压自死,那明华选择了在返回事故现场不救助老人,那么他就因他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故意伤人罪的规定,那么他就应当承担他这一点行为所造成的 打底后果。正好前面来了三辆车,他判断要等三辆车过完了以后他再下车救人,这个是很正当的里面啊,我觉得 这个时候因为第三方因素的介入,导致他无法救了,他怎么能够承担故意杀人的这个责任? 对于辩护人的观点,法庭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事故发生当晚,明华的车辆与被害老人碰撞后所造成的伤并不致死。如果当时明华能够伸出援手,那么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被告人当时是可以采取很多种救助措施的,比如说把车子停在被害人的身边,或者把车子停在马路中间,拦住过往的车辆,甚至说 你打开双闪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但遗憾的是,我们通过视频看到,被告人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他的行为是把车辆驶离案发地点,并且熄灭的车灯。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这么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明华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被撞倒在地,失去了行动能力, 存在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高度危险,他当时是可以采取措施的,但是他并没有采取任何的人身保护的这种措施,放任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因此,被告人的这种不作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我们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二零一九年九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名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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