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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各位家长大家好,欢迎来到丰城法院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校园侵权呢?一般指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 未成年学生在参加学校教育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以及相关学校宿舍、运动场地、生活设施及其他教学设施内所发生的 让未成年学生人身权遭受到损害,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 王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七周岁。某日放学时, 王某小跑出教室,在教室外的走廊被在走廊上滑行的同学胡某绊倒而摔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协商未果,王某将胡某及胡某的父母、学校列为共同被告数字法院请求判定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约二十五万元。 本案中,原告系无名氏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经过学校走廊时摔倒受伤。被告某小学为举证,证明其在学生安全教育、 校园设施管理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结合事实和各责任 主体造成此事件的原因大小,认定原告、被告某小学、被告胡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十。 经权责任认定,根据民法点对于年龄的划分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名氏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以年龄来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率。对于不同年龄的学生受到的校园侵权伤害,因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辨识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不同 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相关的第三人 监护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了承担抚养责任,也要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同时尊重和关爱他人,避免伤害别人。 校方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点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名氏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人是无名氏行为能力人。校方的责任认定是用过错推定原则, 除被学校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的加以描述,此时要求他们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特别保护,也督促学校及教育机构能够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方的过错责任民法点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会进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时,校方的责任认定是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要举证 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才承担相应责任。此年龄段的学生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对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及后果能够做出相应的判断。因此,法律对学校及教育机构 适用的较为宽容的过错责任,不再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民法点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当校外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如何防范校园侵权?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加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教职人员要提高法治意识, 家长要提高校园侵权事件的重视,关心关爱自己的小孩,各位小朋友要加强 安全法治知识学习,安全文明的参与体育运动、课外活动。

我们这个校区是没有围墙的,大家这样撒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进去,所以呢,从屋里呢来说,我们未来校区是完全敞开大门,所以我们欢迎我们的企业家,你们可以到校园里来申 共同啊,设立创新中心,研究中心,也可以在校区周边设立你们的研究中心,你想你们的研究人员,我们的食堂可以带你们开放,我们的体育场所可以带你们开放,你们可以节省很多的成本,你还你们还可以进入我们校区的智力资源 啊,一举多得。所以呢,我想我们苏打会对我们吴家人民全部开放,包括我们的附属学校,我们的附属医院啊,我们的图书馆啊,欢迎大家加入我们的校区啊,更希望我们的企业家一起来,我们共进我们的校区,我们共进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