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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个问题,骗婚谈不上,但是彩礼是要酌情退还的。女子同男友同居六个月, 并且怀有身孕,这样再怎么说也没有骗婚的意思啊。如果是骗婚的话,那么女子同男友就不会同居那么长时间了,并且也不会怀孕的。哪有女人那么傻呀, 不想与男人结合,还一定要怀孕生子,这不是拿自己的身体和感情开玩笑吗?两个人在一块生活半年左右,因为感情不和要求分手,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现象,别说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就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个人过不下去了,五六个月之后也有闹离婚的可能。所以这不存在谁欺骗谁的问题,有可能是两个人的感情问题。首先,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在一块共同生 生活并且怀孕,这种情况是不应该的,两个人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两个人想在一块了,就应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光明正大的结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那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其次,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了,这种现象也很多,但是总的来说,这种现象也不是一个好的现象。 如果两个人合得来,能够生活在一起,那么将来小孩出生的时候也是属于非婚生子,在办理户口或者其他方面都是有一定困难的。如果两个人合不来的话,那么 怀孕有了小孩,这就是一个难题了。两个人分手之后,对于小孩如何处理,这更涉及到诸多问题,善良一点的女人 都想方设法将孩子生下来,而自私一点的女人大多数都想着不要孩子了,这两个方面都不是一个好的结果。再次给付彩礼,尽婚姻,索取财物,这也是一种陋习, 法律也是不保护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退还。就像本案中,作为女方无论以任何理由与男方分手,那么女方就应当将彩礼退还给男方。当然,根据双方的同居期间不同, 彩礼并不是全部退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还。最后,无论怎么说,结婚或者是共同生活,都应当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感情方面的事情也不能勉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随时分手,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有权利随时离婚。不能因为对方提出分手或者是不过了而说对方是骗子,是骗婚,这样做有可能误伤好人。 所以,对于本案来说,男方说女方是骗婚之事实不好认定,但是对于查清的彩礼问题,女方无论是不是骗婚,都应当酌情退还。 幸福的家庭是享受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青年一史,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天下的家庭都能够幸福美满。



王某与白某于二零二四年二月订婚,王某给付十一点八万元彩礼。二人同居后,白某怀孕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双方解除了婚约,白某自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王某素质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无锡会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还离返还,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合理确定返还比例。最终判决女方白某返还给男方王某四万七千多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在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 二是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给付彩礼的一方因此导致了生活困难,而未婚同居后又怀孕流产最终没能结婚的情况,就属于第一种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 但是由于双方在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曾经有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并且导致女方曾经怀孕后又终止认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不用全部退还, 可以结合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以及怀孕流产给女方产生的医疗、修复、营养等费用,酌情扣除必要费用后再予以返还。

不应该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时,尤其在有认生经历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象若仅未因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为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