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一口没事的,到底合理不合理?巧了,近日,最高法咨询委第六调研组在中国应用法学上发表了一篇调研报告,专门呢就是讨论轻微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 在这里呢,报告里明确提出了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排除在记录封存之外的一些犯罪,其中呢,就包括毒品犯罪。这个和目前我们非常关心的一个吸毒记录封存问题,他虽然不是一回事,但是呢,我们可以来比较一下 这两者,一个是轻微违法犯罪记录封存,一个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都涉及到了毒品的内容,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前者呢,是真的犯 罪了,但是情节比较轻,所以刑期比较短。但是最高法认为,涉及到毒品犯罪的一些个行为,虽然符合刑期比较短的刑事特征,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非常的大, 所以呢,不具备记录封存的合理性,应该受到限制。那么问题就来了,个人吸毒行为,他虽然也符合轻微治安违法的这种形式上的特征,但是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其的大。 那现在呢,有一些专家呀,就非要把吸毒和打架斗殴等同事之,这合理吗? 小众人群的权益可以保护,但是大众人群的利益更该得到保障。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学习一下最高法,能不能更加严谨一点,不要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