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吴女士。现在许多版本的初中教材都是有郑振多先生的猫一文, 这是他写作于一九二五年的一篇散文作品,我想能够收录在教材之中,他一定视频有很高艺术水准或是思想高度的文章。 当我反复演读后,有点失望了,觉得郑振多先生在猫一文中所表达的思想过于肤浅。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欢迎大家的点评。 文中作者思想的肤浅主要表现在对第三枝花末的误会及其致死的原因的反思,之 其误会的过程。在文中是这样写的,但我在这家里养的一只芙蓉鸟被什么东西咬死后,我愤怒的认为一定是猫,一定是猫, 妻子看到死鸟也很难过,到不是这只猫咬死的还有谁,他常常对着鸟笼望着,我早就叫张沈小新,就这样,猫的罪人就证实了。 于是我一时怒气冲天,拿起门楼旁椅着的一根木棒,追过去打了一下 猫,悲楚的叫了一声,逃到了屋瓦上。而我啊,心里还愤愤的,因为沉寂的 还没有快意。我们看,把这只花猫判定为凶手啊,这是因为这只猫常常对着鸟笼猫。很显然,这种武断的结论呢,是源自于这一家人不喜欢这一只花猫, 因而主观上就对他有着不好的印象,再加上妻子的印证,所以就认定了是花猫杀死的。 而后来我又是怎样明白自己冤枉了这只花猫的呢?我们再看明白。 隔了几天,李嫂在楼下叫道,猫,猫又来吃鸟了,同时我看见一只黑猫飞快的 透过露台,嘴里闲着一只黄鸟。我开始觉得我是错了,作者是从看见另一只黑猫吃鸟啊,来推翻前只鸟肯定也是这只黑猫偷吃的,从而认为冤枉的那只花猫。 这种推论是不是和瑞金小花猫杀了小鸟一样的?太感情花了? 黑猫吃了第二只鸟,那第一只就一定是他吃的吗?难道就不是小花猫吃了第一只,然后拿着黑猫来吃第二只呢? 显然,这种推论呢,也是在理性的缺乏下而得出来的,而作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推 段是不合理的。作者为什么轻易的认定小花猫是被冤枉的呢?因为作者的暴力啊,造成了小猫的伤害及后来的死亡, 这让他内心有了一丝连自己都察觉不到的不安。这次不安让他迫切需要完成自己情感的自述, 于是认定冤枉的小猫就可以通过自我谴责完成良心上的救赎了。 而如果小花们没有避冤王,那下文作者的一切情梗上的自责就没有了现实的意图。因而这种救赎啊,是带着一点虚伪色彩的。作者思想的浅薄正是源于此。 他的自责根本不是建立在一种平等的悲鸣情怀的基础上的,他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即使是那只夫人鸟是小猫吃的,也不过是小猫的天性罢了,要怪也只能怪自己及家人没有照顾好小鸟。 相反的是,在作者的内心深处,冤没冤枉小花猫才是他自责的理由。如果没有冤枉,那打死也是活该了。 可即便冤枉了,那就自责一下,达成新一生的平衡,实在不行就是逃避,用文章结尾的那句就是再也不养猫了。 所以说这种强者对弱者的霸凌,作者最终啊他的认识也是不彻底的。谢谢大家的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