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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枪手替考八十九次敛财千万元,百余名作弊考生入职后全部被开除! 十二月六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零年,被告人张某杰、陆某强、李某共某组织考试作弊。他们招纳了数十名高学历人员组成枪手团队,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几个省市考场, 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核验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八十九次还通过这种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累计收取替考费用于千万元。 通过该团队作弊,辅助一百多名考生入职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案发后,相关人员全部被开 开除公职。该防火相关人员分别按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等罪名予以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并拘役,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做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检 报考等出力。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百余名考生被集体开除,涉案考生不仅失去职位,还面临终身职业进入的处罚,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考是国家选材的盛典,诚信是其不可撼动的基石。本案中枪手的贪婪与考生的侥幸终被法治利剑斩断。然而,法治之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事件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谁来负责呢? 那一百多个人已领取的工资是否可追回呢?对本该入职的考生造成的侵害又该如何善后呢?这些都将成为棘手的难题。因此,对于公考舞弊,必须零容忍,让每一个公职岗位都经得起公平与正义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