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若曦世界的最新通报你们都看了吧,涉事医院真的有问题?手术操作真的存在故事还有手术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真的没有及时告知家属?换句话说,这个通道多少印证了小若曦妈妈之前提出质疑是真的,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这期视频我就来跟大家好好的聊一聊, 小若曦事件的最新进展到底怎么样了。那么现在我们马上进入正片。首先要说一下,之前很多粉丝有给我留言,让我讲一下小若曦事件,其实关于此事我早就讲过一期了,那今天之所以隔了大半个月再讲,是因为此事有了进展,所以我现在虽然人在东北度假,但还是觉得有必要跟大家更新此事的最新情况。 反正小若曦事件用一段话来概括,就是大概在一个月前,宁波的邓女士,也就是小若曦的妈妈,她在网上发帖称,她说她的女儿在五个月大的时候 被诊断为了心脏房间隔缺失,然后经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检查后决定手术。可是女婴小洛西在经过数小时的手术之后,当晚不幸去世了。接着家属就对整个手术过程以及相关的医生提出了质疑。这个事情从十一月中旬就开始受到全网关注, 直到昨天晚上,也就是十二月十四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终于发了通告。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通报到底说了什么。首先通报先表达了痛惜之情,他是这样说的,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晚,患儿许某某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妇儿医院接受心脏手术后不幸离世, 宁波市卫健委对此深感痛惜,向其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接着通报讲了此事的调查过程,他是这样说的,事发后,宁波市卫健委成立调查组,通过调取资料、实地核实、谈话询问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对发现的病历违规问题立案调查、 医疗责任问题,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委托唤儿家属指定的湖北重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十一月二十七日,署地公安机关已受理唤儿家属的报案。十二月十二日,法院已经受理唤儿家属提出的诉讼。 然后通道就开始讲调查结果。结果是怎么样的呢?他是这样说的,调查组认为,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具体医疗过错及其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得以明确。医 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利、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这段话虽然短了,但是信息量非常大,因为你听听这一段话里面其实已经说了好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 也就是说,五个月大的小洛溪到底该不该马上进行手术,医生对风险的评估是不到位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手术操作存在过失。那这里就看得出来,小洛溪妈妈之前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因为小洛溪妈妈之前她是这样描述的,她说 当天和家人商量后,顶着对医院信任和医生的谈话决策要求,还有孩子预后发展,决定即刻办理住院。从十一号到十三号之间三天,宝宝各种抽血、拔罐和镇静, ct 检查和 十四号手术前十几个小时的空腹。十四号第一台手术八点进手术室,九点二十五开始手术,十六点三十七手术结束,手 术全麻,时长七个小时十二分钟进手术室,早上七点四十八术前准备到术后结束,总共用时将近九小时,和术前沟通的时间多了快三倍。那接着第三个问题,就是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这一点和小若曦妈妈之前提出质疑似乎也是比较吻合的, 因为之前小若曦妈妈说的是,期间一家人在十四号当天手术中,下午一点后手术一直未结束,我们就非常担心,从三点到四点多,打了妇儿医院电话四次要求见医护领导,想得知手术室宝宝目前手术什么情况,因为手术那么久,中间一定是出现了手术意外,具体发生什么意外和他们抢救措施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那还有第四个问题,就是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所以通报才会这样写着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利、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 你发现没有,在我刚才念的这段话里面,哪一个字最让人细思极恐?就是那个等问题的等字,因为这一段话他就是要说明存在的问题的,而一个等字多少能够反映这里面存在的问题并不少。 接着,通道就说了处罚结果,他是这样说的,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宁波市卫监委责成妇儿医院做出深刻检查,给予妇儿医院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院长既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 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免去麻醉医师的科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暂停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接下来,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外,通道还对网上网友们的质疑进行了答疑解惑。 比如关于这个手术的主刀医师,他是这样说的。关于家属和网民关心的其他问题,调查组也进行了认真负责的调查。主刀医师,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于温州医学院儿科医学专业,二零一四年一月被聘为小额外科学主任医师,具备开展本次手术的资质。 比如关于手术期间的监控情况,他是这样说的,经常换额手术所在手术间配有两个监控摄像头,未配置存储戒指,不具备回放功能。 相关设备已在全程公证下由公安机关完成勘验。另一个专用于麻醉车监控配置存储戒指,具有视频回放功能。同手术室的其他手术间监控摄像配置相同。 医院儿童重症监护病房的病室内未安装摄像设备,上述区域监控摄像配置符合相关规定。那最后通报是这样说的, 宁波市卫健委向家属再次表示深切慰问,并致以诚挚的歉意,宁波市卫健委将积极支持家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尽力提供各种帮助。宁波市卫健委将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管理,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在此诚恳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感谢广大网友和公众的关心关注。好,以上呢,就是通报的内容, 其实这个调查结果还算是挺诚恳的,因为他直接承认了存在哪些问题,然后把相关涉事人员都处罚了,并且也强调了接下来会支持家属的依法维权,也会给家属提供各种帮助,其实也算是给家属还有公众一个相对成熟负责的初步交代了。 而我觉得这个通报的最大意义是在于他证实了真的是医院方面和涉事医疗团队的问题,那么当时如果没有这些失误和疏漏的话,结局是不是会不一样? 毕竟此事让我觉得非常不可思议的地方是在于,从医生到医院方面居然会出现如此多的操作上和管理上的疏漏,这是非常让人难以置信的。所以这个事情正如心惊道所言,不能止于各案层面的纠偏和定则,也该以此推动医疗系统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机制、 人员培训监督以及人文关怀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复盘和提升。虽然说医学本身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追求绝对的零风险是不现实的, 但是这个事情所暴露出的诸多环节的窘容显然超出了合理融错的范畴,所以这一次的问责不是终点,而应该成为医疗行业引以为戒的警钟,避免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了。那么今天就说到这里了,我是说书人文生特,致力于以说出的方式为你抽丝剥茬的讲述影视剧文学著作和热点事件。我们下期视频再见。
粉丝49.3万获赞754.2万

那拔掉硬盘了之后,你像你要是再去找这个回放,他肯定是找不到,找不到的,对吧?那你再接上硬盘是不是就能看到一个回放了?这个问题是他这个硬盘跑哪去了?他这个内存卡跑哪去了?并不是说我们家的这个产品有这个问题啊, 对不对?家人们只要说是这个监控里面带着内存卡,只要是他呃插着内存卡就能看回放,插着硬盘就能看回放,而且都是带声音的,他为什么说没有声音,然后还没有回放呢? 没有声音,没有回放,家人们这句话是不是自相矛盾?他为他不是说没有回放吗?没有回放,为什么他说没有声音呢?还没有声音呢? 后台我们是操作不了的,因为这个事情呢?家人们这个事情的话,哈,这我们是看不了。

一场被描述为微创的心脏手术,一台本来应该两点五到三小时完成的手术,最终持续了七小时十分钟。当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的手术室的大门在十一月十四日的深夜彻底关闭时,五个月大的女婴小洛西的生命也走到了终点。 一个月后,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给出了一纸通报,这则正文长达九百零五字的情况通报一出来,多条相关的信息登上了社交平台热搜榜,网友们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对回应的不满。 争议最大的立即手术决定是如何做出的,依据何在,并没有给出明确解答。而这不仅是决定患儿生死的分水岭,也是引发舆论质疑过度医疗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此外,围绕家属指控的手术时间变化的问题,通报也没有做回应。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只有把事件呢 过程完整、清晰而全面的呈现,才能够站稳客观公正的立场。从这份通报不难看出,行政调查组已经得出了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存在过失、告知不及时、监护处置有缺陷等等指向明确的结论, 并且对医院的领导和涉事的医务人员做出了免职、暂停职业等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这样的结论从何而来?是已经开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同时展开的司法实践鉴定呢?如果两项鉴定都已经得出了结论,那为什么没有向公众公布? 如果结论尚未明确,这看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做法,是否在程序上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呢?是否有可能逾越了行政权与专业评判权、司法权的边界,存在以行政处分替代专业鉴定和司法裁判的问题呢? 一个小生命的逝去,不应该只成为一则新闻院小洛溪事件能够真正的推动医疗行业的自我革新,让手术决策回归科学审胜,让信息披露实现透明及时,让监管问责做到闭环有利。 唯有如此,才能够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桥梁,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够在医疗过程当中被郑重对待、温柔守护,这才是最好的岗位。

大家好,我是医疗纠纷律师王律师,最近在直播间的时候,有很多粉丝朋友问王律师怎么看宁波小罗西事件啊?感谢大家的关注啊。 呃,作为律师,我一直秉持中立客观的看待这个事件,因为目前没有见明确的官方结果公布,目前能得到有效信息就是十一月二十六日,刘兰教授关于小罗西的尸检工作刚刚初步完成。尸检的话,他只是明确患者的死因,院方是否具有过错, 这个是需要经过鉴定的,可以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可以走医疗事故鉴定。如果说经过鉴定,医院有过错,构成刑事犯罪的就是医疗事故罪,该判刑判刑,有行政违法的该处罚处罚民事赔偿,有过错的该赔偿赔偿。如果说经过鉴定,医院没有过错,小儿媳父母不留情,一个道歉, 这就是王律师对整个世界的一个看法。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是需要经医患双方共同去努力的啊,因为有一天我们作为一个人,我们要可能面对同样去看病。 今天的事情大家可以去关注,但是在结果没有公布之前,我们不要乱带节奏,我们不偏向任何一方,我们一定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来判断这个事情,我觉得这样的话才能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也感谢大家对这个事情的关注,等官方公布结果之后,我们再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

结合网络上面现在争议很大的小洛溪事件,姚律师一个视频讲清楚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生等医务人员, 他的犯罪情节为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受到严重的损害,后果怎么理解极端不负责任,这个是此罪名的关键, 他有别于轻微的不负责任,一定要达到极端的严重的不负责任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举三个比较典型的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况, 比如做手术需要切除 a 器官,但是由于医生的疏忽切除了 b 器官,这就是极端的不负责任。第二种情况,给病人注射药物的时候,应当注射 a 药物,却因为医生的疏 忽注射了 b 药物,导致病人出现严重的情况,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医生不具备某项医疗行为的资质, 比如一个妇产科的大夫却去做儿科手术,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情况。这三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产生的危害后果主要是死亡或者是一级伤残。如果患者只是轻微的 并发症,那么医生也是不构成犯罪。在小洛西的案件当中,这个婴儿现在已经是死亡了, 所以结果的条件是符合医疗事故罪的要件的。至于医生最终是否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罪,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可以得出结论。 医疗事故犯罪,他必须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否则警方是不会立案的。这个罪名也是和其他的罪名有所区别的。关键我们现在还是要等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能够做出下一步的判断,我本人也会继续关注此事。

小洛西事件四大的争议焦点和核心的法律问题?关于宁波五月龄的女婴小洛西心脏手术后离世的事件,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呢, 其核心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医疗程序合法性两个方面。其中有以下四个争议的焦点和核心的法律问题啊。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必要性的争议。 诊疗的活动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度的医疗医学共识,认为患儿 缺损有自愈的可能,且无明显的症状。但是医生呢?涉案的医生告知必须立即做手术,这是一个手术必要的一个争议啊。第二个争议点呢,是知情同意权的争议。 医院和医生是否充分的告知了替代性的方案,是否有存在夸大手术紧迫性,手术中重大变更。是否有告知家属 术前、手术前未告知观察等待的方案,手术从三个小时延长到了七个小时,且二次开胸未能及时告知家属。第三个争议的点呢,是病例资料管理的争议。 在病例的记录上存在一些矛盾,医院可能存在为完善保管,为提供相关视频资料等问题,记录的婴儿的死亡时间也存在一些矛盾, 并且家属要求查看手术室的视频被拒绝。第四个争议点呢,是医生的资质。以医院的监管的争议, 对医务人员监管不足,包括医生过往的这个手术记录。 涉事医生被网友指指出之前曾涉及此类似的案件,但没有暂停职业。 该医生是否存在适当的职业资格,这是一个争议之一,这是第四个争议啊, 以上是该事件当中四个争议点,该事件涉及的核心的法律问题呢, 包括以下三个点,第一个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这个呢,就是此案的核心的争议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当中存在过错。目前存在多个疑点, 刚才已经陈述了,包括手术必要的质疑、知情、知情告知不全等病例记载矛盾等都认,都是认定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的方向、调查的方向。 如果最终鉴定认为一方存在过错,并且过错和小洛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因果的关系,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个问题, 患儿也就是小洛西的特殊的法律身份与家属知情同意权的问题。因为患儿只有五个月大的婴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医疗决定依法应该由父母作出, 法律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救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向家属作充分真实的说明。 当前的争议在于,一方是否因未告知、观察、等待等替代方案扩大手术紧迫性和低风险,影响了家属做出的理性决定,这可能构成对知情同意权的侵犯,也是小洛西这条生命的 去世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吧。第三个的争议点,核心法律问题的争议点是 病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病例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核心依据,事件中出现死亡时间记录的矛盾以及家属要求查看手术过程录像,被拒绝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关键事实的查询。 如果院方因为院方原因导致病历不完整或者矛盾,可能影响这个医疗鉴定的进行,但是在诉讼当中会导致对医院方的不利的认定。 对对于家属而言,后续的核心的法律步骤其实是紧紧围绕鉴定的结果展开的。首先呢,等待并依据鉴定结论, 根据最终的尸体解剖的报告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院方责任程度的最关键的证据。 第二个,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在鉴定的结论出具之后,家属可以可以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直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最后一个,诉讼当中可以提出很多主张来,如果提起诉讼可以主张的很多赔偿项目啊, 在这就不一一例举了。最后呢,作为律师呢,我想说,小洛西这个医疗的事故不只是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是医院治理的漏洞和无良医生共同造成的恶劣的结果。公众对 这件事件呢,也使公众对医疗机构大失所望,医疗机构信任危机,希望相关部门早日给我们一个回复。

继续为大家分享小洛西事件的最新进展,在戳破了他们说没有监控画面,而现在拿到了部分走廊的监控画面的谎言之后,我们又拿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作业本的篡改记录。我们的当事人曾经和微笑主任与众人交涉的时候, 他说这个东西不容易拿,要找很多人花费很长时间,但是在我们当事人不懈的努力和毛伟叔叔的配合下,拿到了篡改记录,再一次打了他们的脸。第二点也是大家看到了非常生气的我们当事人分享的一个作品, 光头强上场不同凡响,这个人拿出了一副高高在上,居高人下的态度来给我们当事人进行接待工作。 都已经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这个光头强居然还能把那个庸医陈三条意思说成是资深专家。当事人问起,起初我们来就诊的时候是房间性间隔,为什么在孩子去世之后的病历上居然加了一项法洛四联病的时候,这个大神居然说,你们问的问题太专业了,我回答不了, 并且面对家属的悲痛还无耻的笑出了声,可恨至极。如果真患有法洛斯联症, b 超检查的时候就会发现,甚至在孕妈体检的时候都能够体现出来,而我们的当事人在以前怀孕期间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有这种症状,而且这次小落落 到这个大白房子就诊的时候,起初也是没有检查出这一项,难道说我们这个犬位的大白房子,不光是后面的检查就已经做好了犯错一条龙的准备吗? 最后当事人问起陈三条接二连三的出了类似的这么多事故,到今天还能够正常上班吗?你们内部难道说不自己先做个处理吗?得到的回答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影响陈某人的工作。

宁波小露西事件的通报里面有一个细节,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读完啊,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仔细深挖之下,更让人云里雾里。我说的是关于手术间摄像头的合查, 通报里说手术间配备了两个摄像头,一个是广角实时监控的,一个是专门用于监控麻醉车的。 但是实时监控的却没有存储戒指,不能回放。监控麻醉车的那个摄像头倒是有存储,可以回放。为了澄清事实,通报还特地说明了其他手术间配置一样都是实时监控的,不能回放监控麻醉车的可以。 这个是个什么操作?总不会是为了节省成本,实时监控的摄像头才没有存储戒指吧?但是啊,网友里面有高人,有人就找出来一份医院曾经的中标文件,是关于医院安防系统改造的。 文件显示,二零二三年,医院曾经花了一百三十八万元改造安防系统,中标的单位是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 中标的信息里面就念明了,采购的货物有八台四十八盘位的磁盘阵列,还有一百七十二块八 tb 的 硬盘。 这么多这么大的硬盘,居然没有一个是记录手术间实时操作的,哎,这究竟是为什么呀?

小洛西事件时隔一个月后,终于等来了第一个通告。大家都知道,这个事件现在的关键在于监控,但是通告中却说监控摄像配置合规,手术室呢,配备两个摄像头,一个呢,是全景摄像头,仅实时监控,无储存戒指,无法回放。 另外一个呢,是麻醉车摄像头,可回放,但仅覆盖麻醉设备区域,无法进入手术全景。那监控存在的意义在哪里?不就形同虚设了吗?另外,北上广多家三甲医院已自发升级手术监控系统,如七十二小时自动云存储, 而宁波作为发达城市,却仅守最低标准,是否缺乏初心呢?另外,手术前患者是要签署手术风险告知书的,那, 那是否应该?同时医院也应该出具一份手术全程全景在监控范围内且具备存储功能的这样一份告知书呢?

最近沸沸扬扬的小洛溪事件真的让人特别痛心,五个月的婴儿因为房间隔缺损做手术致死,我非常的同情并且支持患者维权。那在这个案件中呢,我关注的是两个点,一个是家属是非常明智的进行了尸检,二是这次卫健委在一个月内就做出调查结果。 所以首先呢,患方无论是要追究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要确定死因进行尸检非常重要。其次,我注意到宁波市卫健委在没有事故鉴定或过错鉴定的前置程序下,就得出了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 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具体医疗过错及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以后给予明确的调查结论, 并对医院党委书记寄警告处分、院长寄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院长免职处分、妇儿医院免去主导医师外儿科心胸主任职务等进行了相关的处置。在这里我们给宁波卫健委点赞。 而与之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当事人自行投诉后,收到了不存在违法诊聊行为,建议到人民法院诉讼,或者是告知当事人需要经过鉴定、明确责任等等明显待予履职的答复。 那么对于医师职业违法违规行为,其实和鉴定无关。所以从宁波卫监委的处理我们也可以看出,鉴定他就不是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职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前置程序,那只是他们的一个说辞。 一般情况下,我都建议要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及鉴定报告再进行投诉,否则那些不存在、未发现违法的答复有可能成为你维权的阻碍。

咱们依据民法典、职业医师法这几些公开法规,接上一期宁波卫监委的通道细节,专门聊一聊后续责任可能面临的责任。客观来说,依据现有法规, 一、主刀医师、麻醉医师、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若后续鉴定为轻微过错,整改到位后可能继续职业。 若属于重大医疗过错,按职业医师法会被吊销职业证书,彻底不能行。 若诊断行为与小洛西离世有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与小洛西离世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二、 医院及管理人员书记、院长、分管副院长等已因管理失职受到对应处分。若后续调查发现更多违规,可能面临加重处罚,医院也可能被追加警告、罚款等处罚,需对小罗西的损害 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若管理人员明知医院有医疗安全隐患,却未整改,导致重大医疗事故,可能构成无职类犯罪, 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参与病例记录修改的相关医务人员及主管人员,若作实篡改病例,相关医务人员会被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职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话,直接吊销职业证书。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按民法典规定,篡改病例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篡改病例是为了掩盖诊辽过错隐秘,关键证据 达到一定情节,可能构成伪造重要文书相关犯罪或作为其他相关罪名的应罪量刑依据,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续有监控、调查、尸检或鉴定的新进展,我会第一时间同步,咱们一起等待最终的调查结果,等一个明明白白的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