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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也就是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晚上,在小洛西接受心脏手术不幸离世整整一个月后,第一份通报终于问世了。宁波市卫健委组成的调查组认为, 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对五月龄女婴小洛西进行心脏手术,一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二、手术操作存在过失。三、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四、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 这次通报一共有六人被处分,医院党委书记被警告处分,院长被记大过处分,分管副院长被免职,那个主刀医师被医院免去了科室主任职务,暂停治疗活动。 还有麻醉医师的科主任也被免职,暂停治疗活动。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也就是 s u 主管医师的治疗活动也被暂停。这是宁波市卫健委通报的初步调查结果,以及基于初步调查发现的违规和管理问题, 对相关负责人做出的行政处分,核心要义是,就是要给花儿家属及公众一个交代。通报中还有两句话,十一月二十七日,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花儿家属的报案。十二月十二日,法院已经受理了花儿家属提出的诉讼。 接下来,我们共同期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果。我们关注这起医疗纠纷,不仅是要为失去的生命追回公道,更重要的是要推动医疗体系深刻的反思。

今天正好在宁波啊,也讲一讲这个宁波小洛溪的这个事情。五个月大的女婴,心脏手术离世一个月,宁波市卫健委呢,在十二月十四号的时候呢,发了这个情况通报,明确啊,手术操作是存在过失的,那么有多人被处理了? 这个通报上说呢,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的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呢,被及时告知,术后监护 处置有缺陷。宁波大学附属妇儿医院呢,做出深刻的检查,对于党委书记警告院长及大过分管副院长免职的处分,同时免去这个指导医生、麻醉医师主治的职务,暂停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并将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一步的追责。针对家属和网上关注的啊, 骨刀医生这个资质和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监控等问题呢,经过核查均是符合规定的。那么此前据这个孩子母亲说,宝宝是早产儿啊,心脏呢,房间各缺损,医院检查后决定手术,但术前说手术只要两个半到三个小时,实际呢,孩子却在全麻下经历了七个多小时啊, 期间进行过二次手术,但院方没有告知家属,只想要一个真相。目前公安已经介入了,法院也已经受理了家属的诉讼和他的监控摄像头的问题。 换而手术所在的手术间配有两个监控摄像头啊,其中一个用于实时监控的广角全景摄像头呢,内置 存储戒指,不具备回放的功能,相关设备已在全程公证下由公安机关完成了开验。那么另一个用于麻醉车的这个监控 配置有存储戒指的,具有视频回放功能,同手术室的其他手术间的监控摄像配置是相同的,病房内是未安装摄像设备的,那所以说上述区域的监控摄像配置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宁波市卫健委呢,也再次向家属表示了深切的慰问,同时呢也诚恳的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 舆论的监督,所以这个案件相对来说,卫健委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接下来公安已经介入,法院也已经提起诉讼,你们就看公安和法院那边的流程怎么走了,医疗维权难就找一律帮。

结合网络上面现在争议很大的小洛溪事件,姚律师一个视频讲清楚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生等医务人员, 他的犯罪情节为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受到严重的损害,后果怎么理解极端不负责任,这个是此罪名的关键, 他有别于轻微的不负责任,一定要达到极端的严重的不负责任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举三个比较典型的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况, 比如做手术需要切除 a 器官,但是由于医生的疏忽切除了 b 器官,这就是极端的不负责任。第二种情况,给病人注射药物的时候,应当注射 a 药物,却因为医生的疏 忽注射了 b 药物,导致病人出现严重的情况,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医生不具备某项医疗行为的资质, 比如一个妇产科的大夫却去做儿科手术,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情况。这三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产生的危害后果主要是死亡或者是一级伤残。如果患者只是轻微的 并发症,那么医生也是不构成犯罪。在小洛西的案件当中,这个婴儿现在已经是死亡了, 所以结果的条件是符合医疗事故罪的要件的。至于医生最终是否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罪,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可以得出结论。 医疗事故犯罪,他必须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否则警方是不会立案的。这个罪名也是和其他的罪名有所区别的。关键我们现在还是要等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能够做出下一步的判断,我本人也会继续关注此事。

我上一条视频呢,讲了这个小罗西这个事件,但是呢,我还是要想讲一下这里面几个问题啊。首先可能很多人关心,哇,这是不是一个医疗事故的问题啊?但是我从这个通报上来看呢, 他是肯定是没有定性的,因为是不是一个医疗事故,大家知道肯定要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显然现在是还没有走到这个程序上。从这个表述来看呢,调查组应该是相关的专业的,一个当地的一些可能医生啊,成立的啊,相关部门成立的一个关于本事件的调查, 那么实际上呢,还是没有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那他仅仅可能是未见为做出处理的一个参考,他找到了几个点,可能是存在几个过错的点,目前这个评估的不充分,这个树中的操作不规范,跟家属的知情告知的一些问题,对吧?那么这些点都是我们所想到的, 可能是我们进行后一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说是医疗损害鉴定的这些过错点。那么相关的涉事人员呢?现在呢?免职的,免职的,停职啊,来进行一个诊断。但是你们有没有发现 在这个通报里面的关键的点是什么?就是这个监控的问题,手术室里面是有两个探头的,那么其中有一个探头,他说了这个广角监控呢,他说没有存储的戒指,哎,这个仔细想一想,数据接口 这个不具备回放功能。很多人就要想,哎,你这个监控摄像头到底是干什么用的?里面又不联网,又没有存储戒指,也不具备回放的功能,所以大家想一想, 哎,这个地方不得不让人有合理的怀疑。其他几个监控摄像头都是好的,两三个小时的手术,足足七个小时,你中间到底经历了什么?现在已经目睹考证啊,因为这个摄像头没有存储机制,并不会曝光,医疗维权难就找一律帮。

大家好,我是医疗纠纷律师王律师,最近在直播间的时候,有很多粉丝朋友问王律师怎么看宁波小罗西事件啊?感谢大家的关注啊。 呃,作为律师,我一直秉持中立客观的看待这个事件,因为目前没有见明确的官方结果公布,目前能得到有效信息就是十一月二十六日,刘兰教授关于小罗西的尸检工作刚刚初步完成。尸检的话,他只是明确患者的死因,院方是否具有过错, 这个是需要经过鉴定的,可以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可以走医疗事故鉴定。如果说经过鉴定,医院有过错,构成刑事犯罪的就是医疗事故罪,该判刑判刑,有行政违法的该处罚处罚民事赔偿,有过错的该赔偿赔偿。如果说经过鉴定,医院没有过错,小儿媳父母不留情,一个道歉, 这就是王律师对整个世界的一个看法。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是需要经医患双方共同去努力的啊,因为有一天我们作为一个人,我们要可能面对同样去看病。 今天的事情大家可以去关注,但是在结果没有公布之前,我们不要乱带节奏,我们不偏向任何一方,我们一定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来判断这个事情,我觉得这样的话才能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也感谢大家对这个事情的关注,等官方公布结果之后,我们再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

看到张凡清律师团队成为河南十三名小学生宿舍起火遇害案的代理律师,我们好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或许官司差大家还不认识,但一定有听说过他代理的案子。他是张艺谋电影第二十条的原型,昆山反杀案的客户律 师。一八年八月,宝马车主龙哥醉酒驾车,与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碰擦,龙哥从车里掏出一把刀下车追打于某,混乱中刀具 脱手,被于某捡到,于某手持砍刀反杀龙哥至其死亡。在单反清团队的努力下,于某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也因此成为推动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的标志性案件。去年,邯郸一零十三岁的初中生被三名未成年残忍杀害,单反清全程陪同家属参与关键环节,为受害者澄清谣言,逃回公道。在他的距离,历历真相,未成年主犯被判处无期 徒刑,未成年不再是罪犯肆意妄为的保护伞。而今年的孟村卿律师主动站出来帮助瑶瑶父母,这案件不只是定性为家庭矛盾,而是蓄意谋杀。最终凶手清号,因审被判处死 三日。是坚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于是选择自己挺身而出,成为弱者的底气,成为当事人的剑,刺向一场场黑暗。而这次河南火灾案,十三名学生在宿舍火灾中遇难脱离进城,停滞七百多天,两次推迟开庭时间,以孩子尸体要挟的霸王条例,十三个家庭苦苦等待期盼的真相,直到看到当反清律师眼神坚定,充满底气望向对面,这一次,仿佛真的有看到赢的希望。

小洛西事件四大的争议焦点和核心的法律问题?关于宁波五月龄的女婴小洛西心脏手术后离世的事件,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呢, 其核心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医疗程序合法性两个方面。其中有以下四个争议的焦点和核心的法律问题啊。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必要性的争议。 诊疗的活动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度的医疗医学共识,认为患儿 缺损有自愈的可能,且无明显的症状。但是医生呢?涉案的医生告知必须立即做手术,这是一个手术必要的一个争议啊。第二个争议点呢,是知情同意权的争议。 医院和医生是否充分的告知了替代性的方案,是否有存在夸大手术紧迫性,手术中重大变更。是否有告知家属 术前、手术前未告知观察等待的方案,手术从三个小时延长到了七个小时,且二次开胸未能及时告知家属。第三个争议的点呢,是病例资料管理的争议。 在病例的记录上存在一些矛盾,医院可能存在为完善保管,为提供相关视频资料等问题,记录的婴儿的死亡时间也存在一些矛盾, 并且家属要求查看手术室的视频被拒绝。第四个争议点呢,是医生的资质。以医院的监管的争议, 对医务人员监管不足,包括医生过往的这个手术记录。 涉事医生被网友指指出之前曾涉及此类似的案件,但没有暂停职业。 该医生是否存在适当的职业资格,这是一个争议之一,这是第四个争议啊, 以上是该事件当中四个争议点,该事件涉及的核心的法律问题呢, 包括以下三个点,第一个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这个呢,就是此案的核心的争议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当中存在过错。目前存在多个疑点, 刚才已经陈述了,包括手术必要的质疑、知情、知情告知不全等病例记载矛盾等都认,都是认定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的方向、调查的方向。 如果最终鉴定认为一方存在过错,并且过错和小洛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因果的关系,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个问题, 患儿也就是小洛西的特殊的法律身份与家属知情同意权的问题。因为患儿只有五个月大的婴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医疗决定依法应该由父母作出, 法律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救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向家属作充分真实的说明。 当前的争议在于,一方是否因未告知、观察、等待等替代方案扩大手术紧迫性和低风险,影响了家属做出的理性决定,这可能构成对知情同意权的侵犯,也是小洛西这条生命的 去世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吧。第三个的争议点,核心法律问题的争议点是 病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病例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核心依据,事件中出现死亡时间记录的矛盾以及家属要求查看手术过程录像,被拒绝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关键事实的查询。 如果院方因为院方原因导致病历不完整或者矛盾,可能影响这个医疗鉴定的进行,但是在诉讼当中会导致对医院方的不利的认定。 对对于家属而言,后续的核心的法律步骤其实是紧紧围绕鉴定的结果展开的。首先呢,等待并依据鉴定结论, 根据最终的尸体解剖的报告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院方责任程度的最关键的证据。 第二个,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在鉴定的结论出具之后,家属可以可以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直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最后一个,诉讼当中可以提出很多主张来,如果提起诉讼可以主张的很多赔偿项目啊, 在这就不一一例举了。最后呢,作为律师呢,我想说,小洛西这个医疗的事故不只是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是医院治理的漏洞和无良医生共同造成的恶劣的结果。公众对 这件事件呢,也使公众对医疗机构大失所望,医疗机构信任危机,希望相关部门早日给我们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