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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多次被图改,九岁女孩在手术之后却成了植物人,医院为什么被判全部责任呢?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令人心痛的案件,也希望跟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个醒。河南一名九岁女孩在医院手术之后却成了植物人,法院最近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两百零一万。 为什么是全部责任呢?关键就在病历认定上。根据卫健委和法院的调查发现,医院呢,存在多次修改知情通知书、篡改生命体重数据、调整手术记录等行为,这些呢,都属于伪造篡改病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二十二条规定,一旦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例,就可以直接推定他存在过错。 再加上呢,医院呢,自己也承认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判决医院承担百分百的赔偿。这件事情呢,跟所有医疗机构都敲响了警钟。病例不仅是 医疗文书,同时也是法律文书,真实规范的记录,既是保护患者,同时也是保护医院自己。那么问题来了,涉事的医务人员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目前,相关责任人员已经被物件为立案调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看两方面问题,第一方面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否进行,第二方面是未见部门的调查结论,是否认定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如擅离职守、拒绝就诊危重患者,并达到如下情况,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者重伤等严重后果, 法律呢,不会冤枉一个尽职尽责的医生,同时也不会放过一个严重失职的责任人。一切问题呢,都需要依据后续的调查和鉴定来进行判断。 对于家属而言呢,赔偿虽然判了,但是孩子的健康呢,再也回不来了。这也就是为什么病例真实如此重要,那么他不仅是追究的依据呢,同时还是还原真相,预防悲剧的一个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是针对医务人员职业特殊性设立的刑事罪名, 其立法核心在于规范医疗诊断行为,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刑事制裁约束严重不负责任的职业行为, 既保护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也为医疗行业划定不可逾越的责任红线,平衡医疗行业风险与公众安全保障的关系。二、构成要素一、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仅限医务人员,包括取得行医资格的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含非法行医者。二、 主观要见主观为过失。重大业务过失及医务人员应当遇见自身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应疏忽大意,未遇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不包括故意或一般过失。三、个体要见,双重个体,既侵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侵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四、客观要件一是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擅离职守、拒绝急救、违反诊疗规范等七类情形。二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残疾、重伤感染、难以治愈疾病等严重后果。 三是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核心内容一、 条文原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 关键界定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拒绝对危及患者施救、违规使用未批准药品、器械、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等七类法定情形,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克制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仅追究责任事故,医疗技术过失, 如因专业水平有限导致的失误,不构成本罪。三、量刑标准统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加重行当,体现对医疗行业特殊性的考量。四、典型案例一、有罪案例, 某村卫生所医生张某为患儿开据青霉素注射处方,明知虚作皮试,仍直接挤药,导致患儿过敏性休克死亡,经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 无罪案例,麻醉医师乔某为患者实施硬膜外麻醉时,因麻醉药物意外注入蛛网膜下腔引发并发症,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显示乔某操作符合常规 死亡,系医疗并发症及抢救条件限制导致,法院认定其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判决无罪。 三、争议案例,产妇陈某顺产后死亡,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法院终审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管理疏漏、为尸检导致死因存疑等因素相关,无法单独认定医生李建雪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宣判无罪。五、结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通过明确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与处罚,构建了医疗行业的刑事责任底线,其核心价值在于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失误, 既不让严重失职的医务人员逃避制裁,也避免过度追责,影响医疗行业的正常职业环境,司法实践中,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核心难点, 需结合诊疗规范鉴定意见综合考量。该条文既保障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也为医务人员划定了职业边界,推动医疗行业在责任约束下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