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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用 wps 这四个设置,一定要记得改掉,否则时间久了,电脑毛病会越来越多。一、打开 wps 后,点击右上角设置 下滑,打开备份中心,点击本地备份设置,将本地备份存放位置改为低盘。二、点击右上角设置与修复工具,点击高级,把各种关联全部去掉。 三、还是设置与修复工具,点击上方功能定制,将这些广告和会员工具推广选项全部勾上关闭。 四、点击升级设置,将两个升级时的关联设置取消,防止更新后前面的设置自动恢复。点赞、关注加收藏,每天学会一个电脑实用小技巧!

在 wps 文档中,你是否遇到过打开文档就处于修改模式,不知道如何操作关闭呢?当文档处于修改模式时, 意味着文档当前处于修改或追踪更改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对文档所做的任何更改都将被标记并显示,以便其他人可以清楚地看到你的修改。若想关闭修改模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 在 wps 中打开文档。二、在菜单栏中找到审阅或修改选项。三、在接受下拉菜单中选择结束对文档的所有修改。四、 确认结束修改后保存文档并关闭。再次打开文档时, wps 应进入普通模式, 不再显示修改和追踪更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步骤可能会因 wps 版本或操作系统而有所不同,你学会了吗?记得点赞、关注加转发哦!

公司不开了,如何注销呢?学会他自己办,省钱,帮别人办还能赚钱呢。首先打开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官网,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这个页面划到底。第一步,点击企业所得税计算报备, 我这边已经报备过了,你们在报备的时候,这个对话框下面的日期要选填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们清算的原因呢,我们就选择第一个,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我要注销注销的原因一般都选择第一个,零一,依法结算,预检继续办理。 这里未结事项告知全部都需要处理完。如果有漏报的个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的税、财务报表等全部都需要补上啊,有罚款、滞纳金的,该交的全部交上。这里还有一个个税未申报,点击前往办理, 他会自动链接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我们进去以后,第一步,点收入填写,第二步,复表填写。第三步,申报表报送。接着我们点击报送,确定 申报成功。哎呦,不错哦,我们这次申报的是十二月当期的个税。我们回到预检页面,点击刷新, 您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还请确定是否注销,点击确定,这样清税申报就办理成功了。最后我们去下载打印清税证明,点击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这里的清税申报已半结,企业所得税计算备案也已半结,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也已经半结了。那我们点击进度详情, 点击查看文书,点击下载文书, 这就是我们带有红章章的潜水证明了,证明我们所有的税务事项都已结清。下一步公司有社保公积金的,把 社保公积金的账户注销掉。接着呢,去工商注销,到当地的政务服务网,按照提示一步一步的去办理就可以了。最后呢,有开公户的,你把银行账户去注销,公章去注销,如果说公司还有其他资质许可证的,也需要去注销,这就是公司注销的全部流程,你都学会了吗? 点赞收藏好,随时都能看!我是宿州财税李会计,您身边的专业财税顾问,一对一代交实操经营账、税务账报税、税务指标分析、风险把控、合规税收代理记账、营业执照注册、注销、变更、股权转让等事项。 选择我,我们共赴山海,彼此成就,一起向前冲!奥利给关注我,带给你更多的财税价值!

无法召开股东会,能不能要求解散公司之前呢?有位客户向我咨询他公司遇到的一个问题,几年前,他和两位朋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企业,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他持股百分之三十,另外两位股东分别持股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二十。 公司成立初期呢,运营还算比较顺利,但是最近一年来呢,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还有就是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的分歧, 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逐渐激化。持股百分之五十的大股东独揽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不仅拒绝向其他股东公开财务账目, 而且多次以议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协商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召开股东会。这位客户呢,和持股百分之二十的小股东曾经多次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讨论公司的发展方向、财务公开、利润分配等等关键的事项, 都被大股东无理的拒绝,导致股东会已经一年多没有办法正常召开,公司的经营也陷入了停滞,客户的投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他迫切的想知道,这种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能不能要求解散公司来挽回自己的一点损失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关键还是在于判断公司是否已经构成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达到了法定解散的条件。 作为职业二十年的专业股权律师,我是这么回复这位客户的。无法召开股东会,不一定能够直接解散公司,但可能符合了法定解散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核心条件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的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个就是无法召开股东会,是判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重要情形,但不是唯一情形。 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列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典型情形之一, 但是需要满足持续两年以上的时间要求。而且无法召开是由于股东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而不是客观上的暂时障碍,比如疫情啊,不可抗力等等。 第二个呢,就是必须要先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解决。什么意思呢?这个就是法律,他是不鼓励轻易解散公司的,因为解散公司会直接影响员工、法人等多方的利益, 因此股东在起诉前需要证明已经尝试通过协商调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式解决矛盾,但是因为其他股东的阻挠而没有结果。 回到这位客户的案例,公司股东会已经一年多都没有办法召开,虽然没有达到两年的法定实现,但是大股东长期拒绝召开股东会,剥夺其他股东参与决策权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公司决策机制完全失灵, 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萌芽状态。如果后续仍然没有办法通过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等到满足了时间条件或者矛盾进一步恶化以后,就可以符合解散公司的核心条件。 而且客户持股百分之三十已经满足了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主体资格要求,具备了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基本条件。 那么,除了股东,还能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吗?在公司僵局纠纷中,除了引发僵局的股东,部分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董事、高管的责任,但是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 那么第一种情况呢,就是富有召集股东会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履行职责的话,是可以追究责任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依次是属于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如果董事会的成员,比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明知股东间存在矛盾,却没有主动履行召集股东会的法定义务,甚至配合大股东阻挠股东会召开,导致公司僵局。僵局股东可以在诉讼中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个呢,就是董事、高管滥用职权加持了僵局。如果董事、高管与大股东存在的关联关系,协助大股东独揽大权,拒绝公开财务信息,阻碍其他股东行使权力,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 股东可以举证他们存在过错,要求他们对股东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董事、高管是否需要担责,核心还是在于他们是否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如果仅仅因为职务的分工,没有直接参与阻挠行为,或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协调召集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负责技术的董事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事务,而且曾经尝试调解股东的矛盾,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那么,遇到这种没有办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况,具体应该怎么做呢?结合实物的经验,我一般是建议当事人按照以下两步推进, 第一步就是固定无法召开股东会的证据,穷尽其他救济途径。首先,必须收集并整理证明公司僵局的核心证据,包括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比如快递记录、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明已经履行了提义, 以及大股东拒绝招机股东会的回复。比如书面拒绝还录音聊天记录,证明大股东恶意阻挠。 还有公司经营停滞的证据,比如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的签订情况,员工的离职记录,证明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以及尝试协调调解的证据,比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记录、股东间的沟通记录等等,证明已经穷尽了其他途径。 第二步就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紧盯案件的审礼与执行。如果穷尽了所有途径,以后股东会仍然没有办法召开,公司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导致股动力进不受损,可以向公司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 诉讼中需要重点做好两件事,第一呢,就是明确被告于第三人,这个时候需要以公司为被告,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尤其是阻碍股东会召开的大股东,便于法院查清股东间矛盾的核心原因。第二个就是要清晰的呈现证据,列将提议召集被拒绝、尝试调解能无法召开、公司经营停滞的完整证据提交给法院。 重点说明无法召开股东会已经导致了公司决策机制失灵,而且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案。申诉以后,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履行解散程序,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推进公司清算。 清算的过程中呢,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挽回部分损失。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大股东、董事、高管存在着滥用权力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还可以另一行提起股东损害赔偿纠纷,要求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 作为职业二十年的专业股权律师,我认为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无法召开股东会,而是在于能否证明江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以及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 很多股东手握提意见、记录和拒绝证据,却因为没有穷尽调解、指定招集等途径,或者没有举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损失,导致诉讼请求也没有获得支持。 如果你也面临了类似困境,比如公司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股东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投资权益受损,或者作为董事、高管被卷入了相关纠纷。想要明确自身的权力义务,都可以和我聊聊。

高校负责三产清理的老师注意了,国办发四十二号文要求剥离非教学科研企业,能直接去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吗?答案是绝对不能。很多高校误以为政策是尚方宝剑,拿着四十二号文就去法院起诉, 结果全被驳回。因为你彻底搞反了政策和司法解散的关系。国办发四十二号文的核心是让高校脱钩剥离,解决事起不分的问题。他给的是 高校作为股东主动关停企业的政策依据,不是让你去法院打官司的诉讼理由。政策要求的是高校自主清理、关闭、脱钩化,转 而不是让法院来判决解散公司。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有严格条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只有公司陷入僵局,比如开不了股东会做不出决意,董事期冲突无法解决,股东才有权起诉。 而高校作为大股东,甚至为一股东,完全能自己做权益,根本不存在没办法解决的情况,法院自然不会受理。不用起诉,高校只需两步走,第一步,以四十二号文为依据, 出具股东权益,决定解散公司。第二步,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理股权债务后办理注销。 像很多高校都是这么操作的,既合规又高效,还能避免诉讼风险。听懂的校长、法务 资产管理人员赶紧点赞、收藏、转发给负责三产清理的同事避坑。还有疑问的评论区打脱钩咨询,我给你发四十二号文配套操作指南,关注我,高效体制改革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