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限制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吗?一个招标项目分了四个包,采购人要求四个包由不同的投标人来中标,也就是说,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一个包,同时会使每个包的竞争更充分。 采购人还要求投标人必须投两个以上的包,这样做可以吗?这个案例实际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吗? 第二,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码。在政府采购实物操作中,采购人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会根据自身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将招标项目分成若干标段,由多个投标人中标,中标人集中资源完成各自中标的标段,保 保证整个项目的进度。所以,分标段招标是常见的现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但是,法律法规为就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的情况作出规定。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示意, 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其资格能力和生产要素配置状况,以保证充分竞争和避免规避招标等为前提,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依法、科学、合理作出规定。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试一看,对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属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事项,法律并未禁止招标人作出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的规定。先来谈第一个问题,划分标段是采购人的权利, 可是投标却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投哪个包或哪几个包,应完全由投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不应加以干涉或引导。 因此,不建议招标文件做投标人必须投两个以上的包的规定。再看第二个问题,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应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 采购人限制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即兼头不兼中是可行的。限制投标人中标包数不等于可以随意操作。在实践中,有的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 利用澄清环节做工作,让投标人自动放弃。也有的评标委员会协商评分,对已在其他标段中标的投标人仍为打低分, 让其中补了标。还有的评标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签合同、强行破逼、中标人放弃等等,这些都不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限制投标人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怎样才是依法科学合理呢?首先,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作出规定, 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之息,这是招标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歧义、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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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百分之九十新手造价员在套定额时容易出现的一个失误,比如说我们这一根四乘以五十平方加一乘二十五平方的电压套定额的时候有的网友可能没有系统学习过,按照自己的理解,四乘以五十平方加一乘二十五平方就等于二百二十五平方,然后就套了一个这个二百四十平方的定额,其实这是错误的, 这根电缆他是四芯五十平方加一芯二十五平方来进行判断, 所以我们应该套这个七十平方的这个金额。还有就是电缆终端头,并不是一芯一个终端头,而是一根电缆按照两个终端头, 然后中间头设计,如果有要求的话还要额外计算中间头。然后在课程的最后就是这一份电缆电线计算表格,我们只需要输入对应的长度,自动就能出量,再也不怕漏算哪一个预留的长度扣一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