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成都王子雅被害案为什么会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震动。这起案件不只是一个悲剧,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大家对司法公正、对精神病人管理、对社区安全的深层焦虑。舆论主要围绕五个核心问题展开。首先是精神鉴定的公性力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点。 被告人梁某莹在庭审上逻辑清晰,表达顺畅,还能主动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甚至在庭审途中解除了自己的辩护律师。这样的表现和精神分裂症、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形成了非常强烈的反差。于是很多人就问,一个能清晰表达、懂法律、会为自己辩护的人,真的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吗? 精神鉴定会不会被当成免死护身符?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就出在这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上。公众的情绪是,他明明持刀连刺十刀还是要害部位, 结果却因为部分责任能力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人就会觉得 这个从轻是不是太宽了?于是精神鉴定的程序是否透明,标准是否统一,如何避免被滥用,就成了大家追问的焦点。第二个热议点是量刑到底该不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很明确, 杀人偿命,希望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但医审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就形成了强烈的民意撕裂。一部分人认为, 梁某莹携带凶器公然行凶,并且针对的是毫无防备的年轻女孩,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即便有精神问题,也不能成为免死的理由,部分责任能力的从轻应该有边界。另一部分人则强调,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鉴定结论来裁判, 既然已经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死缓已经是死刑的一种,并不等于是放一码。还有人在争论,这到底属不属于入户故意杀人。现场留下的斜脚印能证明梁某营进入住宅内行凶, 却因法律并没有关于入户杀人的独立加重条款,入户目的非预谋杀人,属临时起意行凶等原因, 法院未案入户加重评价,仅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啜定从重情节,不改变法定行当。第三个热议点是精神病人监护和社区安全的漏洞。在案发前,梁某莹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 在小区里反复敲门滋扰邻居。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梁某莹就应在小区敲门滋扰住户,民警出警处置时,他拒不配合调查,且辱骂民警,当场被民警依法警告。民警还明确要求家属要严加看管。 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突然发作的个案,而是一个早就有明显预警信号的人。但现实是,家属并未对他进行有效约束,小区物业对于他的长期滋扰行为没有拿出实质性的管理措施。案发当天,保安在现场也没能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 于是大家开始反思,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责任到底应该怎么落实?社区物业、警方在发现问题上报干预这个链条上 有没有缺位?现有的强制医疗、社区随访监护人追责制度是不是还不够硬?这起案件让很多人第一次真切感受到,有精神病人住在附近,不再是一个抽象的社会问题,而是切实关系到自身的安全。 第四个争议点是正当防卫和自首的认定。梁某莹在庭审中提出了一个关键辩护,正当防卫他的说法大概是对方先动手,他是被迫还击,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 从案情来看,是梁某莹先在别人家门口敲门吐痰制造滋扰,王子雅在保安到场后开门理论处于维护自身权益。冲突升级后,是梁某莹先拿出刀刺向对方。所以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是由自己挑起矛盾后主动持刀攻击, 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大部分公众是认可的,没有被滥用。另一个点是自首。 梁某营刑凶后并没有主动报警,也没有在原地等待警方,而是回到自己家之后去了医院。民警在医院找到他时,他还拒捕了两个小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法院据此认定他不构成自首。 这一点舆论普遍认为是依法办事,守住了自首的门槛,没有为了从轻而勉强认定。第五个热议点是家害人亲属的态度以及民事追责问题。在案件发酵过程中,梁某莹父亲的一些言论,比如你女儿丢命,我女儿丢自由被广泛传播, 很多人听完之后的感受就是四个字,二次伤害。在公众的朴素情感里,被害人是完全无辜的一方,而家害人亲属不仅没有表达歉意, 反而用一种各有损失的口吻,似乎在淡化自己孩子的责任,这自然激起了巨大的愤怒。与此同时,大家也开始讨论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在这期案件中,监护人的责任到底有多大?能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让他们在经济上承担更多的赔偿?这也是很多人希望看到的另一种形式的追责。 王子雅案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社会关注,不只是因为案件本身的惨烈,更因为他把几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集中推到了所有人面前。精神鉴定如何让人信服?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从轻边界在哪里?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如何从口头要求变成制度应约束?社区安全的最后一公里谁来守司法判决?如何在法律条文和公众情感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 这些问题短时间内不会有统一答案,但每一次讨论都是推动制度完善的一部分。我是小王,有说法关注我,带你拆解实施案件背后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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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紫雅被害案五百五十二天的正义坚守,二十七岁海归女孩未完成的人生,为紫雅默哀,愿天堂没有痛苦。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中午,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的楼道里,二十七岁的王子雅 给妈妈发去最后一条微信,有个人一直在敲门,还在门口吐痰,附带一段从猫眼拍下的陌生女子背影视频。谁也没想到,这竟是这个优秀女孩留在世间的最后痕迹。 紫雅的人生,本是旁人羡慕的模样。二零零九年父亲因病离世后,他跟着妈妈相依为命,从小品学兼优,保送成都外国语学校,高三时凭借优异成绩被保送至北京外国语大学,大三以交换生身份 赴日本神户大学留学。二零一八年毕业后,刘晶在日企从事贫馆工作。为了陪伴妈妈,她毅然辞职返乡居家创业,独自扛起房贷压力。这个温柔孝顺、 从未与人结怨的姑娘,把生活过得踏实又明亮。案发当天,紫雅妈妈出门时, 就曾遇见这名陌生女子在楼道徘徊,主动搭话,两次都没得到回应,只当是邻居访客便匆匆离开。接到女儿求助后,他立刻联系物业,叫保安反复叮嘱女儿不要开门。 可当六十五岁的保安黄某前到场劝离时,紫雅打开房门质问对方听到紫雅说,你再不走,我要报警了。同小区三十五岁的梁某某瞬间被激怒,他从随身物品中掏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着紫雅的头、面部、 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紫雅情急之下用门厅的陶瓷摆件反击,却没能挡住致命伤害, 最终因左胸被担任锐器刺激,导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经一百二十现场抢救无效离世。更让人揪心的是,这并非梁某某首次作恶。二零二三年八月,他就因在小区无故敲门滋扰,与住户发生口角, 甚至辱骂出警民警,被依法警告,此后竟开始随身携带刀具,多次在小区内敲门滋扰紫雅妈妈事后才得知,早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梁某某就曾敲过自家房门,只是当时无人预料到危险。 案发后,梁某某经鉴定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对案发当日行为平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紫雅妈妈和代理律师军队该鉴定提出质疑,指出梁某某无极网精神病史就诊记录, 鉴定过程仅与鉴定人接触两个半小时,未充分观察评估。听审中,梁某某当庭否认患有精神疾病,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还曾当庭解除辩护人委托,试图拖延审礼进程。五百五十二个日夜,紫雅妈妈的世界彻底崩塌。她搬离了满是女儿回忆的家,一边打零工维持生计, 一边照顾八旬老母,一边为女儿维权。凶手家属案发后连夜搬离小区。二零二五年五月, 紫雅妈妈才通过律师收到对方落款为二月二十五日的道歉信,信中那句,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让她悲痛又心寒,难道你的女儿失去自由 是我女儿造成的吗?为了能走进法庭,亲眼看着凶手受审,他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后又当庭撤销。我不要一分赔偿,只求法律能还我女儿公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庭审持续约八小时。法院门口集满了自发前来声援的市民,大家举着正义不会缺席的牌子,大喊加油,陪着这位坚强的母亲等待结果。紫雅妈妈胸前贴着女儿的照片,手里攥着女儿 从小到大的奖状和北外毕业证书,哭着说,我相信法律公平,一定会给我女儿一个交代。检方已故意杀人罪起诉梁某某,明确其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将于十二月十九日宣判。这起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敲响了社区安全的警钟,精神疾病不该成为犯罪的免罪金牌,监护人的看管责任, 物业的安全保障,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酿成大祸。紫雅的人生停在了二十七岁,她的善良与优秀被永远铭记,而她妈妈的战斗还在继续,只为守护女儿应得的正义家人们。点击收藏,让更多人关注这起案件, 点赞,为紫雅妈妈加油!你相信法律会还事者一个公正判决吗?评论区留下你的声音,让我们一起为正义发声,愿每个善良的人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

今天,我们用一条完整的时间线,把成都王子雅案从头到尾讲清楚,再把法院的判决依据一点点拆开。我们先看案件始末,这起悲剧是怎么一步步发生的。时间拉回到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 在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被告人梁某莹在小区里无故敲门骚扰其他住户,还和住户发生口角,之后又辱骂出警的民警,警方并明确要求他的家人要严格看管。从那之后, 梁某莹因为这次冲突产生了很强的戒备心理,开始在小区里长期随身携带刀具,继续反复敲门滋扰邻居。他的家人后来称,他从二零二零年开始就出现焦虑、失眠、幻听等症状,但他本人一直拒绝就医,也不承认自己有病。 到了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中午,悲剧发生当天,被害人王子雅的母亲在楼道里遇到梁某莹,还礼貌地打了个招呼,但对方没有回应。那时,梁某莹已经在小区里徘徊滋扰了一段时间。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下午一点多, 王子雅一个人在家。十三点二十七分前后,她发现有人在自家门口敲门吐痰,她通过微信告诉妈妈,妈妈立刻联系物业,让他们派保安过来处理。十三点二十九分左右,王子雅用手机拍下了门外梁某莹徘徊的画面,还有地上的痰渍发给妈妈, 妈妈回复他,保安马上到。十三点三十分左右,保安黄某前赶到现场,对梁某莹进行劝离,但梁某莹态度非常蛮横,还说,我站在这里犯法吗?十三点三十一分左右, 王子雅看到保安已经在现场,就打开门上前质问梁某莹,两人很快发生争吵,随后升级为抓扯打斗。十三、三十五左右,冲突彻底失控。 梁某莹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对着王子雅的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切华,一共刺了十刀。王子雅在被攻击的过程中,拿起门厅的陶瓷摆件反击梁某莹的头部,但根本无法阻止对方,保安上前制止也没有成功。十三点四十分左右,王子雅倒在血泊中。 梁某莹行凶后转身回到自己家。保安立刻拨打幺二零急救电话和幺幺零报警电话。十三点四十一分左右,王子雅的妈妈多次给女儿发消息,打语音和视频电话都没人接,她立刻意识到情况不对。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王子雅进行抢救,但因为左胸被担任锐器刺中,导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梁某莹在民警同意后,由父母开车带他去医院。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民警在华西医院找到他,但他拒捕了两个小时, 还被强制带往公安机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成都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离此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梁某莹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第二,他在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如何?庭审中, 梁某莹当庭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坚持以正当防卫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还解除了自己之前聘请的律师。庭审随后休庭。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相关部门为梁某营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律师按照他的意愿,仍然以正当防卫为核心辩护。在这次庭审中,被害人王子雅的母亲当庭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法院到底是怎么做出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用刑法的具体条文来拆解法院的判决逻辑。为什么判决故意杀人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的逻辑很清楚,梁某莹先是无故敲门吐痰, 骚扰他人住宅安宁,之后与王子雅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他持刀连续捅刺对方的要害部位、头、面部、胸部,最终造成王子雅死亡。从主观上看,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生命,仍然积极实施。从客观上看,他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结果。 主观故意加客观行为加死亡结果,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故意杀人罪对他定罪量刑。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这里的关键法条是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审判中,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梁某营被认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他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而是责任有所减轻。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来说说两个关键争议点。 首先说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犯的行为,对不法侵犯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的逻辑是,第一是梁某营先实施敲门、滋扰、吐痰等行为,是矛盾的挑起者。第二,王子雅开门质问并用陶瓷摆件反击,是在自己家门口在被骚扰后的自保行为,并无不当, 而是在冲突中主动升级暴力,用致命手段攻击对方,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院没有采纳。他的这一辩护 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但在案中,梁某营刑凶后是自己回到家里,没有主动报警,也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后来他既没有自动投案,也谈不上主动配合司法机关, 法院对此认定他不构成自首,也就不能适用自首的从宽处罚规定。最后,我们来说附加刑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据是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仍然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既然梁某营被判处死缓,就属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写了一句,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起案件不只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让很多人开始思考,精神病人的鉴定如何更透明? 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社区物业、警方应该如何形成合力,提前干预司法判决?如何在法律条文和公众的公平感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我是小王,有说法,关注我,带你拆解实施案件背后的法律规范!

成都紫雅遇害案五百五十一天的正义坚守,二十七岁海归女孩的慰藉人生!家人们,今天我们聚焦这起让无数人痛心的悲剧!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 四川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二十七岁的优秀女孩紫雅在自己家中惨遭同小区住户持刀杀害。生命永远定格在了最美的年纪。 紫雅的人生本该繁花似锦。二零零九年父亲离世后,他与母亲王女士相依为命。从小品学兼优的他保送成都外国语学校, 高三凭优异成绩被保送至北京外国语大学,大三以交换生身份赴日本神户大学留学。 毕业后,刘晶在日企工作,为了陪伴母亲,他毅然辞职返乡创业,独自扛起房贷。温柔孝顺的他从未与人结怨,把平凡日子过得踏实又明亮。谁也没想到,一场无望之灾正在逼近。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十三时许, 同小区三十五岁的梁某某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当来到紫雅家门口时,紫雅察觉异常, 立刻联系母亲王女士。王女士出门时早已见过这名徘徊在楼道的陌生女子,两次搭话都未获回应。她当即叮嘱女儿千万别开门,火速联系物业派保安到场。可当六十五岁的保安赶到现场劝离时, 紫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你再不走,我要报警了!这句话竟成了最后的导火索。梁某某突然从随身包里掏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着紫雅的头、面部、 胸部疯狂切划、捅刺,整整十刀。紫雅情急之下用门厅陶瓷摆件反击,却终究没能挡住致命伤害,最终因左肺破裂急性大失,泻经一百二十现场抢救无效离世。留在人间的最后一句话是,糟了,我被捅到了。 更让人揪心的是,这并非梁某某首次作恶。二零二三年八月,他就因在小区无故敲门滋扰、辱骂出警民警,被依法警告, 此后竟开始随身携带刀具,多次滋扰住户,甚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就曾敲过紫雅家的门,只是当时无人预料到危险。 案发后,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这一结果遭到紫雅母亲和律师的强烈质疑。梁某某无记往精神病史就诊记录,庭审中更是当庭否认患病, 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还曾故意解除辩护人委托,拖延审理。五百五十一个日夜, 紫雅的母亲王女士青丝熬成白发,她搬离了满世女儿回忆的家,一边打零工还房贷 照顾八旬老母,一边为女儿维权。凶手家属案发后连夜搬离小区,直到二零二五年五月,王女士才通过律师收到对方落款为二月二十五日的道歉信。信中一句,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 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让他悲痛又心寒。为了能全程旁听庭审,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后又当庭撤销,我不要一分赔偿,只求法律还我女儿公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安监一审第二次开庭。 法院门口挤满了自发声援的市民,大家举着正义不会缺席的牌子,陪着这位坚强的母亲等待结果。王女士胸前贴着女儿的照片,攥着女儿从小到大的奖状和北外毕业证书,哭着说,我相信法律公平。 如今,案件将于十二月二十日一审宣判,所有人都在期盼正义降临。这起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敲响了社区安全的警钟。精神疾病不该成为犯罪的免罪金牌,监护人的看管责任, 物业的安全保障,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酿成大祸。紫雅的善良与优秀值得被永远铭记, 而他母亲的坚守,更让我们看到了母爱的伟大。家人们点击收藏,让更多人关注这起案件,点赞,为紫雅妈妈加油! 你相信法律会还事者一个公正判决吗?评论区留下你的声音,让我们一起为正义发声!愿每个善良的人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需要我帮你整理案件关键时间线的图片版,方便你保存分享吗?

刚刚从检察院回来,哎,检查官打电话来说要给当事人签字确认罚见证嘛,那我们就过去了, 他这个金额涉及的是诈骗吗?然后是吧,不到一点,盘三下五。其实签的过程当中是这样子的,大家不要以为就是都是在什么很高级的小房子里面签,其实不是都是这样,不全然是这样。那我们是在哪里签?在大厅签。那么就是因为在大厅签,所以律师就碰到了一些情况啊, 当时有一群家属,他们就是在跟检查官说说啊,我这个小孩,他啊成都话叫做癫啊,就相当于他有精神病疾病嘛,他说我要申请鉴定啊, 那检查官怎么说?检查官说,哦,你要申请鉴定是吧?那根据案情的需要啊,我们看是不是要进行鉴定,我们再做决定。 即使啊,公安的办案规定也好,还是刑事诉讼法也好,里面都说了, 公安、检察院、法院他们三个是有权利开启这个司法鉴定的,但是,但是他没有说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要走鉴定,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条件你不满足,你就不能进行鉴定,是没有这样具体的条件规定的。那么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做鉴定呢?啊?四个字, 为了办案需要啊,六个字啊,六个字,为了办案需要。所以说不是每一个案子提出来都是可以做鉴定的吗? 成都的这个案子,我看他这个里面说了吗?就有第三段,他就说明里面第三段,他说啊,二零二四年一月份的时候怎么样,二月份的时候怎么样啊?八月份的时候又怎么样?案发当天又怎么样?这些东西他是想说明什么呢?是想说服大家说啊,这个人他的确是有精神性疾病吗? 有精神鉴定报告,他不需要通过这样方式来说明,你说服你,那他为什么要这样来陈述呢?为什么我们可以翻看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 九条,他里面说到了一切都是为了查明案情,那么我们也可以回看这份说明,他提到了这一点之后,他后面说的是什么呢?他说公安履行了自己的正当的职务,他本意是在说什么呢?因为这般这般,所以 司法鉴定启动了。为什么这个案子里面司法鉴定可以启动,他是在告诉你这个司法鉴定这件事情呢?并不是说你有病史就可以做鉴定,也不是说鉴定出有精神疾病就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一个案子前后的鉴定有很多次,怎么去重新鉴定? 有可能重新鉴定,每一个这个鉴定的结果又不一样,那么怎么去采纳这样的观点?这些就是我们检察院、法院甚至律师的工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