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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是五月龄女婴心脏手术离异啊。我看到宁波吴建伟通报了,呃,有几个问题来请教。那第一呢?呃,这是否定性的是医疗事故呢?因为我看到他存在病历违规。那病历违规一般会是什么情况?他是创开病历了吗?啊,是这样, 就是从目前的通报来看,目前还不能给他定性是医疗事故,因为从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说,你要定型他医疗事故的话,像这种 影响这么大,而且涉及到很复杂的医疗诊断行为技术的这种事件,卫健委是不能够单凭调查组的调查就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的, 他必须要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然后再通过微建委的审查,再认定这个鉴定意见,以后才能够走出医疗事故的定性。目前我们从通报上来看, 他应该是当地的卫健委是邀请了这个地方的一些相关专业的医生成立的个调查组,进行了一个调查,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了一个调查,这个从程序上和形式上来说, 跟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不一样的,这完全是两回事情。那么可以认为呢,这些调查组的专家的调查意见呢,是可以作为卫健委的一个参考,但是呢, 这些鉴定意见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定性医疗事故的依据。另外通报里面提到存在病历违规,那么病历违规呢,也很难构成一个医疗事故,因为病历违规,这个呢,并不属于一个特别技术性的问题, 因为相对于医疗诊疗技术来说,这个病例的书写怎么记载?这个都是有一套相应的规范的,这个卫健委其实是可以直接做出认定的。像这种病例违规呢,一般来说,比如说你记载的不够准确,不够真实, 记载在实线上,比如说超实线,或者有些该记的你没有记,或者有些没有发生的你误记上去了,就类似这样的。这种呢,就是一般的在病例书写规范上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认定是病例违规,这个跟篡改病例是两回事情。篡改病例, 那么你要从定性上来说,他就是个严重的病例违规了。篡改的话,那基本上就是要有一个主观恶性,就是要想 作为行为人来说,他就是要想把对自己不利的一些诊疗的行为这个从记录上给他抹去,或者把它改掉,这个才叫篡改。 那我们实践当中对篡改病例的认定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如说记混了一些数据啊,或者记混了一些诊疗的事实,然后把它错误的记载上去了,那这种呢,最多一般认定是一个病例书写不规范,嗯,不太会认定是一个篡改病例。 嗯,好的,那我理解啊,就是,呃,第一,那这个呢,是不是法律层面的事故责任认定?呃,但是呢,这个答复呢,还是有一定依据的。第二来讲的话,这个病例的话他是疏忽还是失误,还是说我故意的篡改,这还是有区别的。那我看到通报中提到了几个问题啊, 包括术前、术中、术后都有问题,术前评估大概会哪方面出现问题?你包括术中操作也存在过失,包括突发情况没有及时告知, 呃,那如果说突发情况没有告知的话,是否说明当时我还有的选,我还有其他的备用方案,还有就是术后监护处置一般都会在哪些方面出现问题 呢?啊?这个是这样,就是单纯从通报上来看,他还是比较一个笼统的说了,术前、术中、术后都有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那么 从这个卫健委作为他行政机关调查的角度来说,这些涉及到技术性的问题,依然还是要交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去认定的,因为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没有做,那么最关键的就是尸检的结果其实现在还没有出来,那么调查组的这些调查,那么我刚刚也说了,他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这定性的依据,但是呢, 呃,毕竟调查组这些也都是业内的这些专家,那么对于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他们肯定也会有一个非常专业的一个评判。那么根据这个通报来看,术前、术中、术后都有问题的话,那么确实就是 比较笼统的说。那么术前,那么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涉及到一个术前的评估,你这个手术的难度到底是什么样的?这个到底是几级手术,术前的诊断的准确性, 这些都是术前评估的一些内容。那么术中的操作,那么这这个就涉及到非常专业的问题,医生的这个手术手法的问题,那么尤其像这种心心脏的手术,像他这种, 呃,房间隔缺损的,那么你心脏打开以后,心房里面其实会有很多的很多的孔,那么到底哪个孔是我要补的?哪个孔是要避开的?那有的时候可能医生如果经验不足的话,确实也会呃一下子就会蒙掉,会搞不清楚, 那么有可能就说我明明应该修补这个洞,然后范围应该这么大,结果无意当中是不是把另外的孔给盖住了,或者把另外的重要的血管的开口啊之类的,比如说盖住了,当然这些因为我们没有结合具体的病历,这个我只能做一些猜测, 所以术中的问题,如果医生操作的问题,往往就可能就涉及到这些问题。那么术后的他的突发情况啊,突发情况,突发情况呢?其实这个涉及到一个 告知的问题,那个时候可能也未必是为了征求他们的同意了,因为你同意不同意你针对这些突发情况,这些涉及到生命危险的情况,你都是要进行操作的,而且也没得选择。有没有一种可能我当时还有的选择,比如说我,即便我补错了,那我赶紧找个高手过来, 嗯,会不会还有这个?这个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因为这么小的小孩,你如果手术 不继续做下去,停在那里,你还要再请所谓的高手过来,那么肯定要耽误时间,那么这些耽误的时间,你这个孩子一直在处在一个体外循环,一个麻醉状态,那本身就会让这个孩子处在一个十分危险的这个处境下面。 所以结合当时的情况,尽管我们不知道手术的具体情况,我只能说预测当时如果出现了一个手术的失误,我觉得针对这个具体这个手术来说,可能也没有特别更好的选择,也只能硬着头皮走下去。 我看到还有术后监护处置,这个可能是哪方面存在问题?呃?术后监护处置,呃,同样的,因为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病例,我只能泛泛的而谈。那么对于这种心脏手术,术后 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生命体征的监护,那么特别是呃心脏的,呃这种术后,比如说容易出现一些呃心率的变化, 或者是一个血压的变化,那这种呢?我们现在确实很多都是通过仪器来进行一个监护,那么你这个仪器设备是不是完好?那么除了这个仪器设备以外,你还要观察这个患者的这个 症状啊,体征的这些变化,这些有的时候也要靠医生,医生的自己的经验去感知, 并不能完全依靠机器,我们细节因为也不掌握,只能泛泛而谈,可能是这方面是不是有些问题?嗯,对,我看到目前的话有处分啊,处分是有的是警告,有的是寄过,还有免职,有的是展厅活动。那我看到了麻醉和监护 这两个的话都是辅助性的,配合型的,那为什么他们也会跟着受到波及呢?因为你到医院去进行一个手术,一个治疗活动,他当然最主要的。你如果是做手术,主刀医生这是最主要的。但是这个治疗活动他是一个整体,他是一个团队, 那么主刀医生他对手术是要负责的,对整个病人的住院期间的整个诊疗过程,但是具体到呃每一个步骤,那么重点会不一样。那么比如说手术当中,你除了主刀医生的手术,当然还有麻醉师的麻醉,对生命体征的监控,麻醉的情况的一个监护, 那么术后监测,那么在监护室里面他也有专门的医生,现在我们能看到的是对麻醉和这个监护室的医生,麻醉科主任是免职,嗯, 监护室医生是暂停治疗活动,对,这个呢,他并不是一个行政处罚,这个我只能说这个 临时性的,临时性的一个措施,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保护的措施,因为现在在,呃,是不是医疗事故这个定性还没有出来之前, 那么你这这些相关的麻醉的,还有监护室医生的具体的责任到底在哪里?这些都还没有定性之前,那么你是没有办法给他一个行政处罚的, 那么只能说像他现在这种状态,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那么你再让他履行麻醉科医生、麻醉科主任的职责,或者说再履行这个监护室医生的职责,这个肯定是不合适的,所以呢,就暂停他们的相关的一些诊疗活动和一些行政职务。 ok, 我 看到通报说监控视频是没有存储的,有一部分那一半而言的话,我觉得这个事情是不会发生的。嗯,那我就不问你信不信啊?就是,那你怎么看?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中,如果说对方不能提交视频的话,那这个怎么处理? 这里面有很大的误区啊,包括我经常接受相关的医疗损害案子的咨询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也说,哎呦,我怀疑这个手术过程有问题,甚至我怀疑这个主刀医生没给我开刀, 那么要求,比如说我要去掉手术室的录像之类的这种呢?呃,我们根据现在现有的关于医院里面监控视频的一个设置的规定,手术室还有监护室, 像这种,呃,门诊的诊疗室这种涉及到患者隐私的地方,他是不是强制必须要安装监控的? 他只是在医院里面的一些公共的区域,比如说门诊大厅啊,比方走廊啊,类似于这样对不特定的人开放的区域,他是有强制要求要安装视频监控,而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的。 当然现实当中很多医院手术室里面会有监控,但是这个毕竟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的要求。那么如果就像通报里面所说的,这个医院,他手术室虽然是有监控,但是没有储存设备,从目前来说他是合规的。 如果他有储存设备,呃,图像也留存在那里,那么如果他愿意提供这个作为医院来说,这是他主动的。比如说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啊之类的,他主动愿意提供这个法律当然不禁止, 但是有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他觉得这个监控对自己是不利的,他甚至是有储存设备。回头他说我这个储存设备是坏的, 我那天没有开出租车设备,对吧?这些东西你后期你通过调查其实也很难去证实他说法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们只能是看医院的一员,他愿意提供当然最好,如果他不愿意提供,也不能强制一定要求他提供。 我懂了,你这么说我就懂了。那最后一个问题,对于后续的医疗纠纷的诉讼是否有帮助呢?实践当中肯定是有帮助,为什么呢?因为医疗损害诉讼它是一个民事诉讼的程序, 而我们现在卫健委主导的进行调查,它是个医疗事故的一个调查程序,这两个程序其实本身是不一样的, 一个是行政处理的程序,一个是民事纠纷,是我患方跟医院之间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个纠纷。现在进行的这么一个通报,也批露了相应的一些问题所在,这个呢,我相信对后面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 肯定还是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那么也就是说后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他们成为医疗事故的这个可能性已经是非常大了,而且往往 焦点就集中在他们通报的这些问题上面。理论上来说,医疗诉讼当中,你医院有没有过错,应该是走医疗损害鉴定跟医疗事故鉴定其实是两种不同的鉴定, 但是如果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对患方比较有利的话,那么在诉讼当中,你直接拿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 作为一个诉讼的证据材料之一,其实就会对后面民事诉讼部分,医疗损害的纠纷的诉讼部分,其实已经会产生一个很好的一个有利的影响了。好的,感谢律师,那让我们期待有一个公平的结果,法律人尽是非分明,关注人尽有公平。奖品。

一场被描述为微创的心脏手术,一台本来应该两点五到三小时完成的手术,最终持续了七小时十分钟。当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的手术室的大门在十一月十四日的深夜彻底关闭时,五个月大的女婴小洛西的生命也走到了终点。 一个月后,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给出了一纸通报,这则正文长达九百零五字的情况通报一出来,多条相关的信息登上了社交平台热搜榜,网友们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对回应的不满。 争议最大的立即手术决定是如何做出的,依据何在,并没有给出明确解答。而这不仅是决定患儿生死的分水岭,也是引发舆论质疑过度医疗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此外,围绕家属指控的手术时间变化的问题,通报也没有做回应。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只有把事件呢 过程完整、清晰而全面的呈现,才能够站稳客观公正的立场。从这份通报不难看出,行政调查组已经得出了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存在过失、告知不及时、监护处置有缺陷等等指向明确的结论, 并且对医院的领导和涉事的医务人员做出了免职、暂停职业等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这样的结论从何而来?是已经开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同时展开的司法实践鉴定呢?如果两项鉴定都已经得出了结论,那为什么没有向公众公布? 如果结论尚未明确,这看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做法,是否在程序上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呢?是否有可能逾越了行政权与专业评判权、司法权的边界,存在以行政处分替代专业鉴定和司法裁判的问题呢? 一个小生命的逝去,不应该只成为一则新闻院小洛溪事件能够真正的推动医疗行业的自我革新,让手术决策回归科学审胜,让信息披露实现透明及时,让监管问责做到闭环有利。 唯有如此,才能够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桥梁,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够在医疗过程当中被郑重对待、温柔守护,这才是最好的岗位。

小洛西事件的通报来了!手术操作存在过失,多人被问责!小洛西事件的发生时间是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号晚上,那么这一次的通报是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号的晚上,也 就是说,五月龄的女婴小洛西在接受心脏手术不幸离世。整整一个月后,第一份通报终于问世了。 宁波市卫健委组成的调查组认为,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对五月龄女婴小洛西进行心脏手术。注意,以下是原文, 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你数了吗?这是几个错误啊? 一共是四项错误,尤其是前两项,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这两项任何一项都是要命的。 那么这次通报呢?一共有六人被追责,医院党委书记被警告处分,院长被记大过处分,分管副院长被免职,那个主刀医师被医院免去了科室主任职务,暂停了治疗活动。还有麻醉医师的科主任也被免职,暂停治疗活动。 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也就是 psu 主管医师的诊疗活动也被暂停。那么有网友在问,这样的追责问责就结束了吗?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完全没有结束。 首先说小若曦心脏手术离世已经一个月了,这是宁波市卫健委通报的初步调查结果,以及基于初步调查发现的违规和管理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分。核心要义就是先给患儿家属及公众一个交代。 一个月了,该有点声音了。所以说,在这次通报中,不仅强调了调查的方式方法,还对家属和网民关心的主刀医师资质、 手术室监控录像等问题做了回答。通报指出,给小洛西做手术的主刀医师,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于温州医学院儿科医学专业,二零一四年一月被聘为小儿外科学主任医师, 具备开展本次手术的资质。那么现在呢,大家都在疑问,这位医生具备手术资质,但是呢,为什么还会出现通报中所说的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这样的问题? 应该说呀,这一份通报还无法解开家属和公众的所有疑问,那么具体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性质,以及最终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等等,就像通报中所说的那样,接下来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报中还有两句话是,一月二十七号,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患人家属的报案,十二月十二号,法院已经受理了患人家属提出的诉讼。所以说啊,调查还远没有结束。 医疗事故的认定及其责任程度,需要专业鉴定机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综合分析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定。那这个结果将是后续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关键依据。 如果不是这次手术,小洛西已经是六月零了。我们关注这起医疗悲剧,不仅是要为逝去的生命讨回公道,更是要推动医疗体系深刻的反思,让每个幼小的生命都能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接受治疗,永远不再重演这样的伤痛。

宁波一五月龄早产女婴心脏手术后离世,术前医生告知是小手术,预计两个半到三小时完成,实际手术时间达七小时。家属质疑主刀医生手术失误。十二月十四日,宁波卫健委通报称,主刀医师一九九四年毕业于温州医学院儿科医学专业,二零一四年一月被聘为小儿外科学主任医师, 具备开展本次手术的资质。患儿手术所在手术间配有两个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用于实时监控的广角全景摄像头, 未配置存储介质,不具备回放功能,相关设备已在全程公正下由公安机关完成看验。另一个专用于麻醉车监控,配置存储介质,具有视频回放功能。医院儿童重症监护病房的病室内未安装摄像设备,上述区域监控摄像配置符合相关规定。

宁波患儿术后离世,宁波卫健委通报,医院党委书记警告院长寄答过分管副院长被免职、主刀医生、麻醉医生被免去科室主任职务并暂停治疗活动等等。 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吗?当然不是,这只是行政未责,不等于法律责任。后续还可能面临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赔偿, 目前家属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需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二是刑事风险。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过错严重,涉事的医务人员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无小事,法律是底线,每一个诊疗环节都承载着患者生命的重量,容不得半点马虎懈怠。希望这样悲剧不再重演。对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我是北京张文律师,关注我带给温度的法律分享!

还没有无尽犯上综合症?上面写着有无尽犯上综合症。小洛西尸检报告未检见官状斗形房间隔缺损。宁波卫健委回应医疗事故鉴定将对尸检报告予以考量。 十二月二十日手术后离世。女婴小洛西爸爸称,家属已于十九日通过宁波市卫健委获取了完整的事件报告。据家属公布的部分报告显示,符合因继发孔型房间隔缺损行修补术并发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而死。 二十日下午,宁波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尸检报告由医院、患儿家属、卫健委三方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出具医疗事故鉴定后续程序将对尸检报告予以考量,后续将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对涉事责任医师作出处理。

五个月大的宁波女婴小洛西被确诊静脉斗性心房间隔缺损,经历长达七个多小时的成功手术后,却在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死亡。十一月二十四日,事发一周后,记者从小洛西附近处获悉,他们家属已提起异地尸检,希望孩子的死因能尽快有一个科学专业的定论。他还表示,宁波市卫健委已介入调查一周了, 目前还没有给家属一个明确的回复,连受理或者立案通知都没有。小罗西父亲希望该事件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小罗西死亡真相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宁波市卫健委,希望了解调查进展情况,但截至发稿前,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十二月十九日,大象新闻发表评论文章称,痛失爱女的小洛西父母始终坚守只求公正透明的诉求,而权威法医流量团队出具的这份报告,正是支撑他们寄宿与质疑的关键铁证。需要明确的是,这份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经卫健委、 医院、家属三方见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相比之下,宁波市卫健委十二月十四日的通报却显得苍白无力。通报虽承认守住风险贫 不足操作、存在过失,却仅做出警告、免职、暂停诊疗等内部处分,既未明确涉事人员的具体责任,也未回应监控缺失、病例造假等核心一点。这种自罚三杯式的处理,完全无视家属的合理诉求,更难以抚慰一个家庭失去孩子的锥心之痛。 如今,小洛溪父母已提起诉讼,司法机关的介入成为守护正义的最后希望。公众期待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医疗行业对生命的敬畏、法治对民生的守护。

事件报告是没有完整的呈现出来的,他只是截了一段不符合事实的,我们有个专项小组的真相,到时候会公布的。

五月,伦乔洛西心脏手术后离世。宁波卫健委通报,主刀医师被免职暂停诊疗,多人被处理。 调查组认为,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具体医疗过错及其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 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利、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 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宁波市卫健委则成妇儿医院做出深刻检查,给予妇儿医院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院长即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妇儿医院免去主帮医师、外二科亲胸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免去麻醉医师的科主任, 暂停其诊疗活动。暂停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接下来,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个月大女婴手术后离世。十二月十四日,宁波卫健委通报证,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具体医疗过错期,其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 据调查,则省妇儿医院深刻检查,给予妇儿医院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院长既大过处分,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 去麻醉医师的科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暂停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十二日,法院已受理患儿家属提出的诉讼,向家属再次表示深切慰问,致以诚挚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