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儿子二十万买婚房,那么继母可以要求返还吗?其实在我们的观念中,父亲给儿子结婚时出钱购买婚房,这个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近日呢,湖南一法院就整理了这这么一期相关案件,就是父亲老陈给儿子小陈出钱购买婚房,却被继母张阿姨 起诉要求返还这个钱,那么到底是否应当返还这个赠予呢?首先啊,就是看这个赠予的效率问题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陈无偿赠予小陈这个相关的购房款啊,小陈也接受了这个转账,二人已经达成了这个赠予的合同关系,而且这个赠予已经完成。 像这个关于赠予合同的效力啊,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这个民事行为, 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啊,这个民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所谓的民事行为以及恶意串通啊,所谓的民事行为。 那么本案中,老陈和张阿姨虽然是夫妻啊,但是呃这个老陈的收入一般,那么张阿姨对于这个家庭大额的一个支出表示不知情,这个不合乎常理。另外,老陈作为小陈的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啊,支持子女的结婚购房,这些不违反公序良俗, 并且小陈作为子女啊,在他接受老陈赠予这个款相的时候,他也是呃有理由相信这个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呃处置的一个意思表示,并且老陈赠予的财产也并没有超出他的一个能力范围,能力负担,嗯,不能认为是呃恶意串通的, 那么即使张阿姨不知情,老陈呃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所谓的无权处分并不能直接导致这个合同无效,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老陈的这个赠予行为不准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所以最终认定为有效,那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阿姨的这个诉讼请求,那么张阿姨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啊之后二审精神力依法维持原判, 可见这个案件认定啊,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子女结婚购房,不违反公序良俗,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啊,自己有证据证明这个赠予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自己毫不知情也不认可,还是有可能可以要求受赠子女返还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