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洛西的尸检报告出来了,心情挺沉重的。五个月大的小洛西出生的时候心脏有个三毫米的小缺陷,按医学常识来说,这种情况是百分之八十能自己长好的,可这却成了他生命的终点。 英国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的医生把这个事情说的特别严重,还拿耽误了可能会得脑瘫来吓唬家属, 把这个本来不用着急手术的小问题,说成了成功率特别高的,必须得做手术的项目。 本来只要两到三小时可以完成的微创手术,硬生生的做了七个小时,术中还出现了两次开胸切口没有缝合好的失误。这些都被医院故意隐瞒,家属知道孩子没有了才知道真相。 呃,尸检报告揭穿了所有的一个谎言,根本就没有医生术前说的复杂的心脏畸形,就那个小缺陷,根本就不需要做手术。 官方通报认定了医疗团队的好几个过错,涉事医生和医院领导也被追究责任了。 但是我想说的就是,不管怎么样,小若曦他再也回不来了,这场悲剧他不是意外,是医生没有医德,对生命的漠视和欺骗造成的。医疗的本质应该是守护生命,而不是利用患者不懂医学来谋利。 希望小洛西的离开能给大家敲醒警钟,让每次看病能能够严谨认真,让每个生命都被尊重,别让白大褂变成伤害人的一个伪装。也希望真相永远不会被掩埋,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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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你没有这个房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 同时有没有替代医疗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欢迎礼兵律师,欢迎张月律师。我们今天谈小洛西事件,我先简单的整理了一个这个事件的时间轴,就是十一月四号事发五月大的女婴小洛西,她有早产史, 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病手术,然后术前家属称诊断孩子是冠状动脉窦性房缺,手术实际时长超七个小时。家属称期间多次询问, 均被告知体征平稳,没有收到病危通知。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十二月十四号的时候,宁波卫健委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医疗团队存在风险评估不足, 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手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事后监护处置也有缺陷。当时有一个行政处理 主刀医生程某等相关责任被免职,暂停职业医院的分管副院长被撤职,院长即打过。然后又五天之后,到了十二月的十九号,这是一个关键的转折,在公正下,第三方尸检报告已交家属 为减除术前诊断的七毫米灌装静脉窦性房缺啊,这样就提出了一些疑点。那么到了二十号第二天,这个转折点的第二天,医院发布了一个情况说明,这块其实还挺特殊的,发完之后很快就删了。嗯,瞬间引发了更大一波关注。 然后到二十三号啊,也算是目前最新进展有三个层面,宁波市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然后从司法层面,宁波市海事区法院受理了家属医院的这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监督层面的,更高层面的,浙江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督导组。对, 第一个部分就是医疗专业方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你啊,以前是职业医师,现在转行做律师。在这种先天性心脏外科中防间隔缺损超声检查,这个 cta 检查出现就不太准确。这种情况很常见吗? 常见不一定,但是检查都有局限性,因为它是精胸,通过仪器的方式来探测心内的结构和血流的方向。 cta 本身有造影剂的显影,应该说更加准确,因为它不同的病,它的位置会不一样, 可能它就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所以临床上也很难以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者 cta 的 检查百分之百确定,无疑的得出一个精确的结论。 所以在临床上,它往往是作为一种辅助检查手段,供临床医生做出临床诊断。不仅仅要看超声心动图或彩超, 还有 ct 的 检查报告,我还要去看我的体征是不是提示了。比如说拿先天性心脏病来说,他会有心脏杂音,听诊时候会有体征的异常表现,或者是这个话儿有没有一些临床症状。当然,这个从本案的患者来说,他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所以说在临床上,他要根据患者的症状 体征的阳性表现,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做出一个结论。因此我们不能理解为某一种辅助检查一定会有百分之百的精确率。那一般在比如说这医生的实际工作中啊,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参考程度呢?就是比较依赖呢?还是说 更多的是那只是一个参考?就像您所说的医学,实际上我虽然有过从医的专业度很高,有技术壁垒的, 实际上我个人的理解呢,这种小儿外科的心脏手术之前的诊断来说,可能是比较依赖于一些影像检查手段,因为你从 外边通过医生的试出扣听,是很难精确的看到内部结构的,所以有一个彩超,有一个 cta 的 造影检查结果,应当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生能不能做出这个临床诊断,还是很有 比较大的权重的。嗯,比较大权重,对常规状的比较大权重。是这样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和家属做这方面的一些沟通和交流吗?当然,因为医生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包括医师职业理论和职业规范讲,我都有一个如实告知的义务,我都要把患者的病情预后,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检查或治疗方式,比如说手术、造影、介入治疗呢,这些都属于是特殊检查, 这些情形都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告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呢,要征得他的同意,这是知情,同意的前提就是离开手术要不要合法进行,前提是你要医生做出诊断了,你要让患者家属理解这个诊断以及采取的手术措施的必要性还有风险。 同事有没有替代一道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如果有还是没有,都应当如实的全面的告知患者家属,就是患儿的父母,让父母在理解的前提下,做出一个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意思,表示我接受不接受这个手术, 所以这种程序当然是会有。当然在个案的沟通过程中,因为医患沟通是一门艺术,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是不是充分到位,有没有十分详细通俗的把全部的重要事项都告知患者家属,供他做出决策的考虑?这是个案当中可能会有差异了, 嗯,不太一样的。对,嗯,这跟医生个人的沟通方式,还有他本身对沟通这个环节的重要性的认知 都有关系。这个有没有个强制性的说?法律有些规定我确实要沟通这个,比如说一个强制性的沟一一个动作呢?法律当然会有,包括医师法,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常多的法律法规都要求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预后, 对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包括民法典的规定都有,都应当具体告知,并征得明确的同意。 那么在存在就是诊断不那么确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五个月大的孩子来讲,这么小的一个孩子进行手术,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吗? 这也是这个案件当中非常具有争议的相关的焦点话题,因为您说到了我们要的前提是不是能成立,意味着诊断是否明确,他要那么紧急吗?如果诊断是明确的,我们先假设房间哥缺损的诊断是成立的。 这种诚意的情况下,您所提到的实际上是有没有手术指征,以及手术方式和手术时机的选择是否恰当,这个很重要。如果真的有房建哥缺损, 又没有办法自行愈合,因为有一些病呢,他是可以自愈的。随着年龄的长大,他慢慢这个缺口就自行堵上了,堵上了之后,血液就不会分流, 心脏的两方两尺就完全分开了,于是左右之间就是一个密不透风的情形了,他就正常了,很显然就没有手术的必要。但是有一些情形之下呢,可能虽然这个 患儿他的年龄很小,也许缺损并不是特别大,但他要是有比较严重的明显的临床症状呢,也可以说在一定情况下具备手术的指征。所以这些问题是很专业的。我相信 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也已经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他主要是服务于行政和刑事处理,对于民事赔偿而言,主要是司法鉴定。无论哪种鉴定,他都会明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其中就包括了诊断是否明确,能不能成立,手术方式和时机选择是否恰当。这是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如果这个小孩 没有特别急迫的情形,需要马上手术,也许随着年龄增大,或者说他的体重增加,他的抗风点能力就会不一样,因为小孩他的主要问题在于,即使可以做手术,在手术台上风险出现了,他的避免能力能有多大, 所以如果抗风险能力比较强,那这个孩子的育后就会比较好。因此这也是很多网友都关心的。这么想个小姑娘,她该不该这个时候马上上这台手术,毕竟手术结果她是不尽如人意的。当然了,我也想强调一点是医疗纠纷具有很复杂的专业性特点, 他也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患儿能够通过手术得到痊愈,非常健康的成长起来,这是每个医生包括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毕竟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也不能简单的通过结果来倒推过程,一定具有严重的过失。是不是有过失还有待于经过相关专家组对于全部病例进行调研之后,根据医疗诊断规范做出一个判断,到底是不是一方存在着过错, 以及过错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是多少,意味着责任程度的百分比是多少,这都是一个专家判断的话题。但是我们自己想说呢,如果这个病历真的可以延后一段时间做手术 不是迫切的马上需要上手术,不会影响到患者的正常发育或生命安全,那可能这个手术实际的选择就非常值得关注了。所以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说,这是不是一种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的话题很敏感,我们也知道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得违反治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他指向检查,但医师法的规定是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所以如果是不必要的手术, 没有明确的指征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手术治疗呢?很显然就有可能会涉嫌到了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不一定。 而且过度医疗你要了解每个医生对患者的诊断都有一个自己的认知和判断过程,医生有处方权,医生有治疗方案制定的权利。如果这位医生认为这个患者的情形需要手术,应该进行手术, 他是不是过度,那要看是不是明显违反了治疗规范。就比如说我们各个科都会有治疗指南、专家共识、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规范对于相应的病例,比如说我们这个案件当中的小女孩,她这种病情是不是按照诊断规范的要求,符合手术的条件,这要经过专家判断。因此是不是存在过度医疗也是鉴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要专家同行来评议,恐怕我们一般不是这个学科的医务工作者,或者你根本就不是医务工作者,是一个普通公众的情况下呢?你很难通过这个结果来判断, 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专家的认真认证来判断这个手术是不是构成了过度医疗。嗯,对,我看有一个通报说这个卫健委这个通报其实里边初步确认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 术中突发情况告知不及时、术后监护缺陷等问题。你该参与的这个主刀医生、麻醉医生实际上已经被被免职,医院领导受到了处分。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是不是可以 简单的在这个阶段啊?可以理解为说术前的诊断,手术的指征,您刚提到的手术的方式都被否了呢? 我觉得首先卫生部门给出的一个初步的意见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这类病例的诊断当中存在过错, 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不是像您所说的诊断本身也被否认,因为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它并不意味着不该手术,或者说诊断本身是错误的。 只是说我们要做一台手术之前有一个术前讨论制度,我们要对这台手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讨论和认知。当你认为有可能出现某种风险的时候,你要提前做出预案,如何处理,如何就诊? 这这个小孩的情形是不是能够承担这种风险?他毕竟是一个婴幼儿,他是个婴儿,才五个月大小,对,五个月。对,所以呢, 这种情形之下就贸然手术了,有可能认为在术前讨论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到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复杂状况。第二步就是手术开始了,从实施到结束,整个过程当中是不是违反了治疗规范? 如果卫健部门认为存在手术操作失误,那肯定是在操作环节,手术本身的动作就没有严格遵循诊断规范,是有医疗过错的。那这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不是能构成医疗事故呢?从目前来看,两位觉得 专业角度来看呢?医疗事故还是要靠医疗事故技术断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给的结论。当然呢,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一定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断规范、常规, 意味着你没有能够尽到你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因为医生我们知道这家设施机构是三甲医院,是妇儿专科医院, 所以在当地应该说是比较权威的医疗机构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这样级别的医疗机构,对这样的一个患儿的手术,从制定方案到实施,再到术中的沟通,术后的监护,全流程上是不是没有尽到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应当尽到的通常情况下都能尽到的义务? 如果我们没有进到,那他是有过错的。如果有这样的过错违背规范,比如说专家的共识、临床指南等等,那造成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成四个级别,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这种医疗事故一旦作出认定结论,那第二步就是医疗过错和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多少,我们通常说参与度、 原因力大小来如何来确定,这就关系到了后面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甚至和后续的行政,甚至于有可能会不会涉嫌刑事责任都有关联。 当然,这我们最终还是要看最终的结论了,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首先是由相应的地级市宁波市来作出啊。第二级呢,还有浙江省 医学会会组织省级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从程序上说呢,如果任何一方对第一次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服,都可以申请做第二次事故鉴定,来最终认定医院的诊断过错,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构成的话,责任程度又该是多少? 相应的处理规范我们都可以看到了,有医师法、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等等的规定,对涉事医疗机构和医生呢,都会有罚则的。一般从司法上来讲,如何认定最终认定医疗事故呢? 可能还是关键要看这个医疗技术鉴定的这个鉴定结果。而且我认为其实现在调查组他目前给出的这种行政处罚, 嗯,有点是为了平息舆论来做出的这么一个处理决定。因为按照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你应该先进行 这个医学会去组织鉴定,你分析出来这个鉴定结论到底他是不是违法违规,到底医生、医院有没有责任之后,你才来讨论民事责任的处理,然后行政处罚的处分的问题,包括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但是他现在还没有一个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他就已经先行给出了一些,比如说免职啊,给出了一些这个这个处分的行为,我觉得可能在程序上来讲还是,嗯 嗯,基于这种舆论的一个平息的考虑吧。通报里边看到两个细节,第一个就是这个病例和事件报告他其实有比较大的出入。对,那么这个出入里边,我看网上有很多人说有没有一些篡改的行为,但是这这这这个这是一种说法啊。我的问题是 这种出入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就是目前看到的这个初步的认定,会不会就是基于这几点,可能舆论方面有考量, 但是真正的是会不会是这两个是重点之一呢?当我们回归到技术本身判断的话题,对于病历是否经过了不正当的篡改,当然篡改本身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掩盖基本的病情客观事实。我们知道检验报告或者说 影像学检查结果在患儿当时手术前就已经做出来了,那个时候还没有发生手术以及患儿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当时做出的一个比如说超声心动图,包括 cta 的 检查报告,应当说是客观真实的。至于说 医生手术记录,包括其他一些病例资料是否存在着篡改的情形,这需要严谨的程序来进行认定。意味着如果你把病例修改了,这个修改是为了掩盖事实, 那事实上病人住院,他是要做各种检查,有各种治疗,有各种遗嘱的,他相互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你把某一个点改了,可能别的方面你没有改,两者之间会出现矛盾,也会发现篡改的端倪。 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尸检报告和病例资料的记录有出入、有矛盾,就认为病例一定是被篡改的,这个也是缺乏依据的,我们还是要来通过技术手段 来进行认定。看医院在病例管理过程中,因为如果是电子病例的话,每个医生要登录系统,他都是会有相应的留痕的,什么时间谁登录了,他做到哪些修改都是能够看得到的。因此从技术上来说呢,这份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 可以得到一个认定的,这是很好调查的。对,如果调查得知了没有篡改,那只能说,为什么尸检报告的结果和我们在病例当中手术记录里面看到的情形是不一致的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人深思的话题,也需要进一步把这个谜打开。有没有可能是这样说,医生打开了 小朋友的心脏之后,发现了他目视情况下看到的一种临床表现,他进入到病例当中了, 但他也实施了手术,会不会因此而造成后续的尸检过程中,经过一些注水的试验,没有能够发现有这个部位的相关的水流的液体的不正常的反流,这种现象会不会和手术本身有关联?所以两者是不是必然存在着 我们能够看到的针锋相对的矛盾也是未见得的,现在还不好判断,但也不能排除,也不当然排除我们也不敢排除了。所以说尸检报告是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患者死亡了,要明确死亡原因。尸检报告是病例检查,是金标准, 当明确的死亡原因,比如说心理衰竭、呼吸衰竭之后,进一步呢,就要从临床的角度判断这类患者从入院检查,到确定诊断,到实施手术,到术后抢救,到最终临床宣布死亡的全过程。 基于有了尸检报告的一个金标准,我们来回述整个医疗过程,是不是在某个环节或多个环节上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诊断规范,有没有过错, 以及因果关系的元音力大小,他是这样一个流程,所以说尸检报告他只能证明死因所见到的是什么情形,在心脏这个局部, 但是他并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这个话题呢,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说在民事诉讼当中会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来最终判断。这里边还有另外一个细节, 就是很多网友看到魏建伟这个通报以后啊,质疑手术间的监控摄像头为配置存出戒指不能回放,在常规当中的手术室没有这样的配置,这算违规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医院必须要提供手术录像,他他规定的是你必须要提供给我病例,但是手术录像其实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提供给你,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有这个回放功能。你对医院比较熟吗?手术室是有监控吗? 是这样的,因为他可能需要的是手术录像。嗯,在整个介入治疗过程当中,或者是开胸以后,对整个这个手术的操作过程,你要有录像,让我直观的其他人可以看到 你的术中所见是什么,你是如何操作,如何修补封堵的,这来判断一下你是不是有过错,手术到底该不该做。 当然了,如果有肯定会更好。在相关的案例当中,手术录像包括介入操作的录像,还有影像检查造影的录像,都是患方要求提供的一个重要依据。他认为你把这个提供给我之后, 我才能有知情权,才能让第三方更专业的权威人士来判断你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等等。 但是像张女士刚才所提到的我们国家对于电子病例的规定,他有一个电子病例应用管理规范事行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里面也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子病例啊,文字图号、符号、图标、影像、切片都是病例,你要向患者家属提供。 但是呢,对于手术录像这样的一种电子资料,它的定性没有叫电子病历。电子资料是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提供复制服务,意味着并非强制性,可以不是应当,而且是有条件, 所以要看具体当中的医疗机构有没有。我到很多基层医疗机构或者我们当地的三甲医院去交流的时候呢,他们的领导跟我说,我们现在 要求每台手术都要把手术当中的操作过程,只要不涉及到患者的面部形象,跟患者的肖像权各方面没有关联,你也看不到到底是谁。这个信息不能指向特定自然人,所以我在这个局部实施手术的过程,我都是要 提供录像的这种设置和拷贝服务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第一个能够证明你的手术过程是不是有过错,为将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提供依据。第二点呢,也是临床教学总结经验的一个重要的素材和一个非常好的科研材料。 但是呢,只要你不侵犯患者隐私权、肖像权之类的人格权,那你又不担心医生的技术手段, 手术操作是一个精密的商业秘密的过程,是吗?如果你也不担心你的手术技巧外泄,那你愿意为临床事业的发展做出你的努力,那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呢,他并不是 我们每个医疗机构在每台手术上都必须要做到的,像张女士所说的是一样的,他不是一个明确的禁止性,不是强制性,不是目前你没办法提供手术录像,并不能直接因此而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你也无法推定他由于没有能够提供手术录像而直接承担不利后果,还是要看整个的手术病例,因为从入院到去世,全过程都会有每个环节的主客观病例资料作为一种证据, 因为我们现在其实也没有办法判断这个病例确实被篡改或者确实有伪造的行为,那如果说他有的话,这个他肯定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因为民法典也好,行政法规也好,对此是有规定的,你一生是不能篡改或者伪造病例的,这个是很明确, 但是手术录像这个确实是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像宁波的这家医院叫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刚才你也讲在当地应该是算是比较好的医院,正常情况下这样的, 以目前这样的水平,应该都是有监控的吧,即即便法律没有强制他要求提,但是像这样水肿的医院 应该常规都是,我们也很难来这样强制或者说直接认定他应该有,而且应该提供 他有没有这一个客观事实可以来进行判断。因为你是不是在手术间在操作过程中有摄像装置能够摄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摄像他的现在看的是应该有装置,只是说没有储存卡, 有装置他会有两种情况,这个装置是不是有故障,能不能正常使用?第二点,有没有储存卡,正常的话有储存卡他有一个容量的限制,他有自动覆盖的周期,如果他要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实际上没有被自动覆盖,他是可以靠背出来作为一种证据来提交的。但是如果他确实没有储存卡, 无论是因为工作疏忽什么原因,那确实也没有办法留存,这也是我们认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医院留存下来当然是更好的一种选择。 好,我们现在来谈第二个问题,就是家属如何追责。张爱律师是刑事律师,我想您从请您从家属的视角谈一谈这方面的一些思路。我觉得这个首先我们肯定还是要等那个专业的 这个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一般会有多长时间呢?是不是周期会比较久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会有鉴定的周期,但是要看个案的复杂程度。一方面你要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是双方随机抽取的,诚意上你要有各自独立正当的权利。 第二点,专家组组成之后,还要由医患双方各自提交手中掌握的全部病例资料,之后还会有一个听证。类似于的程序就是我们要有一个鉴定会,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同时呢,作为专家组成员可以向医患双方提出 专业方面的问题来查清事实。最终呢,作为专家组还要进行评议,他们要达成过半数以上的人都认可的结论。当然最好我们说与会专家 没有任何认知分歧,都一致认为这个结论是正当的,那最好了。但是如果也有多数学的情况,那也是可以成立的,所以他是有程序要求的。 我相信在未建部门强力介入之后呢,这一切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每一步的进展。当然这个过程很难公开了,但是结果会向全社会公开。到底经过鉴定之后,这起医疗纠纷是不是认定为医疗事故了? 相应的级别是什么?以及责任程度如何?嗯嗯,对,这个事情现在舆论关注度这么高,我觉得可能鉴定医学会他也会尽快的去做这个事情,他不会拖沓的。对,因为毕竟要紧平,赶紧平复平息这个舆论嘛。 然后如果从家属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因为刚刚您讲到这个法院其实已经受理了这个民事纠纷,然后包括行政部门有进入在监督。其实我还看到一个说十一月二十七号应该是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嗯,那法律规定他这个公安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他最长是三十天,一般是三天嘛,然后比较复杂的,他可以延长到七天,然后如果再比较复杂呢?他就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其实我想,我想我们这个节目播出的时候,应该已经有一个初步的是不是要立案的结论了。 嗯,然后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呢?嗯,当然这个首先是要判断你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然后如果说确实有这种伪造病例或者是篡改病例的情况,那肯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推定你医疗过错,而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 嗯,然后从这个行政的角度来讲,那肯定也是要等到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之后 说确实是有医疗事故的,嗯,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他鉴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严重程度、情节, 然后比如说有警告的处罚呀,有停止职业的处罚呀,或者是甚至可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然后对于相关涉事的医生呢,嗯,也是可以暂停你职业,然后也可以吊销你的职业证书。 目前你的判断会注意到刑事方面吗?这个其实不是很好讲,因为,嗯,目前批录出来的信息还是比较有限的。比如说包括那个尸检报告,我们他也只拍了一小部分嘛,因为其实尸检报告他是一个非常详细的一个很长很长的报告, 你不能只凭那一两句话来判断整个这个尸体的情况。那从目前的,嗯, 这些各方面的资料来看,我觉得至少可以先立案吧,立案之后你公安再去查嘛,因为公安立案不代表就怕你有罪了。我公安还有一个要收集过程,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 包括,呃,前两天我,我有跟一个公安办其他一个案子,我们在讨论,他那个警官提出来一个观点,我觉得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说公安机关 没有一罪从无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留给你审查起诉机关跟你审判机关来讲的。如果公安我要一罪从无,那我还调查什么?我还侦查什么?所有的案子我受案的时候我都是证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所以我觉得他,嗯,后续根据这个综合的他前面受案之后收集到这些资料来考虑。嗯,也可以先进行立案,立案之后你再去详细调查,如果说医生确实没有责任,也可以做撤案的处理啊。 其实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讲这个事情,是不是医生故意伤害啊,故意杀人呢?哦,我觉得这个肯定是就不构成了, 因为医生他从他的角度来讲也不至于对他还是想救这个孩子,只不过因为可能比如说技术能力的问题,比如说过失的问题,对,然后去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那最多也就是考虑医疗事故罪, 就是相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你违反了一些技术操作,然后,呃,没有履行你的诊疗职责,因为你的粗心大意,你的马虎来这样的一个过失的责任来导致了患儿死亡的结果,这个是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我从目前的尸检报告中,其实他最后的结论也是,嗯,因为手术造成了他的死亡,我觉得从这个因果关系的层面来讲是可以成立的。 然后从卫监委他批露出来的这个医生,他的一些过失情况,就是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现在的表面上来看肯定是符合的两个,两个客观行为嘛,一个是这个有违反操作规定的这种行为,一个是有因果关系, 我觉得应该也是可以达到了一个涉案立案的标准。之后你再慢慢查嘛,这个相关的刑事立案的追溯标准 怎么去评判他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实也是有一些标准的,比如说他擅离职守, 比如说这个没有理由的去拒绝对这个患者进行治疗。当然我们这个案子可能不涉及到一些行为,但他还有一些兜底条款,比如说你有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然后最兜底的一个条款就是其他不负责任的情形。那这个就是看有一点可左可右了,有一些行为他不是那么明确的,在法律规定里面的,可能也可以套进这个兜底行为里面。 其实我觉得目前从他给的一些资料来看,还是有很多疑点的。就比如说刚刚那个李律师讲的尸检报告中,为什么就没有发现你 手术指征的这个所谓的七毫米的这个房缺?嗯,因为我们现在去做这个尸检的团队是刘良团队吗?他们是非常顶级、非常专业的一个团队。嗯,我觉得对于 嗯一些会不会是因为呃手术补上了,所以导致他们没有检查出这个房缺的这个情况?我觉得他们作为法医的角度来讲应该也是有所考虑的。 然后最后他们还是得出了一个呃,没有发现房缺,没有发现七七毫米房缺的这个结论。我认为可能是不是确实当时术前检查就没有那么明确,因为他前面的 cta 报告之类他也只是写了考虑嘛。然后但是 嗯,如果说确实没有这个房缺的情况之下,你医生你你你做了手术,你抛开了这个胸,你是能够观察到的。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明确的标准,就是到底有没有这个房缺,你是能够观察到的。 如果说你发现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的这个,因为他病历上也写了,他确实进行了修补术,你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了, 这是一种可能性,对,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我们现在确实资料还是现在其实网上大家的争议焦点,或者说最最让人揪心的就是就是在这个地方,对,这个可能还要再结合后续的调查。从家属的视角来讲,你觉得目前在当下他们最应该做的有哪些事情?或者有分哪些? 其实我觉得他们现在已经做的很多很很全面了,比如说他们有向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也有要求医院提供病例,也有要求尸检,也有去报警, 然后也有要求行政部门监督,其实这些行为已经做的非常全面了。那下一步呢?对,下一步我觉得可能更多的还是要靠权威机构的去做,因为家属他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因为作为被害人当事人一方来讲,他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 呃,比如说收集更多的证据,可能更多的还是要介入。呃,这个介入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手段来进行调查。所以这个我也是觉得后续他是不是会立案是一个比较关键的一个节点, 因为如果他立案了之后,他就要开展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嘛又去取证啊?去给证人做笔录,去给医生做笔录,然后包括去做可能更进一步的其他的鉴定原因力的鉴定等等,还是有很多的侦查手段。 呃,我想请教李律师,就是我们再换个视角啊,年时,即使以前做过医生,现在又是律师,从医院的视角来来谈的话,遇到这种医疗纠纷,医院一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应对呢? 医院对于医疗纠纷的应对是有明确规定的,发生疑似医疗事故或者造成患儿死亡的后果,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二点呢,应该及时的和患方家属沟通,明确你有权利获得全部病历资料的复制服务, 同时可以要求封存。第二点,如果有医疗器械相关的事项可能有关联,也可以对食物进行封存,也被检验。 同时呢,这个案件已经进行尸检了,实际上发生了患儿死因不明或者双方对死因有意义的情形, 那一方要向患方告知一定要做尸检来明确死亡原因,最后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那双方也已经都达成一致,委托尸检了。那对于医院来说, 恐怕一方面是要有一个危机处理的过程,如何能够使医院的形象和声誉在这样的舆论风口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这是很重要的。当然,我们要雷厉风行,对于确实有过错违反了医院管理制度,因为有医院的 管理和规范职责,工作职责都会有,如果有违法行为,那我们当然不能姑息了,一方面停职指定接受调查,一方面全力以赴的安抚家属的这种情绪和心态,同时要积极配合所有的程序。当然,医院作为民事主体,他有权利了,我也肯定会提出我的抗辩, 这都是他的权力,双方都是平等主体。所以对医院来说,可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个不幸的事件,给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就意味着医院应该反思自己, 在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落实上,在诊疗规范的严格执行上,在术式选择、手术时机,包括风险评估的环节,包括告知, 这种交流的层面,你是不是有很多不足?你应该有什么样的改进措施,确保将来避免发生类似悲剧呢?这是医院可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合规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了,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到程序当中了,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处理也已经进入到了未见为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环节。这两点来说,我们将来要看 鉴定结论是什么,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是不是要委托做司法鉴定,还是要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我们都要看最终这个案件的走向。当然了,呃,如果得出一个确定的结果, 也给了责任比例,那我们就来计算一下患方能够主张的赔偿金是多少。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都是固定的,这个是比较好计算的。当然了,对于刑事责任来说呢,我们一方面要求的是只要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要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保障人权。第二点呢,也不能确定的扩大化,因为刑法要保持牵涉性,所以医疗事故罪这样的犯罪具有特殊性,它是特定的主体医务人员的职业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绝对不是故意犯罪。在这种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呢? 公安机关是不是先立案开展侦查,还是要等到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比如说严重不负责任?张女士也讲到了很多司法层面判断的前提和依据,到底在这个个案当中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比如说 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之后,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定级了,同时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完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如果达到这个高度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依法事故罪的罪责了呢?那如果他立案侦查了, 将来要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要进行审判,最终做出是否有罪的终审判决,这个过程当中还是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确实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后果是很严重的,客观上造成一条小生命的逝去,大家都非常惋惜,认为很痛恨。但是是不是因此而一定会认为构成犯罪呢?还是要看他的情节。张女士也提到了,是不是由于技术层面存在不足, 对,还是说确实你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义务,那你应当遇见到这种风险,你没有遇见或者你轻信可以避免这种风险的实际发生,你这么大的这种自信吗?如果构成这种严重的罪责的心理状态呢? 他有可能会认定为他严重不负责任。就是我觉得那里面提到的几点呢?可能比较能够跟这个案子有关联的是那一款就是严重违法, 法律法规、治疗规范的规定。对,那就要对照。对,都已条款还是要看。呃,那个还不算是都已条款,都已条款就是直接是其他严重型的。对对对,他这一条还是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就是你一定要违反了具体的某一项规定, 这个可能还是看,其实显然没违反了,这也是卫健委,那个不会那么快的。对,一个是卫健委有个初步的定调。对,第二点就是我们看到有一些医学专家也提出来了,在儿童心脏病治疗指南当中, 对于不同年龄、不同缺损大小的临床症状、血流动力学改变的话,而什么时机是适合手术的,什么时间是可以观察的,等他能不能自愈,或者他既然没有自愈,但是他的年龄增大了,体重增加了手术风险, 这种抵抗能力提高了,我们再去做手术,恐怕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怕目前认为违反了治疗规范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那能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以至于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我们还要拭目以待呢。这个可能后面还有很多变数。对,还要看后面最终的认定是什么样的结果了。 而且你可能也要考虑这个医生他的一个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样子,比如说,当然这个我们这个案子中肯定是不存在的。但是有的案子中,比如说之前有襄襄阳二医院吧,他就有医生 是为了谋取暴利,我虚构你有这个病情,我给你做做做手术,那这个可以就直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因为他的主观心态就变成了我追求的这个损害结果了。所以,嗯,后续的证据的补充是很大的变数。对,所以其实现在谈这话题已经上早,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医生参与的医生他们被调查了,那当然这是可以确定的,所以我现在想请这个张岳律师再换一个视角,从被调查的这些参与的医生, 他们的家属的角度来讲,他们现在应该做哪些准备呢?嗯,我觉得他们其实可以现在也可以去跟公安机关沟通啊,可以想办法去收集证据,他也可以主动提供一些他不具备过失的一些方法。比如说刚刚,呃,李律师讲了,他们有一些行业共识嘛, 有一些基本的诊疗规范吗?你也可以去找你到底你是,你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呀?因为,嗯,刑事打击确实你不能扩大化,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一些什么样的帮助啊?你也可以去了解整个过程, 你,甚至你,你也,你也有权利去对,比如说这个医疗鉴定啊,去提出你的意义啊。我觉得可能站在医生的角度还是不能,这个刑法还是要有一定的潜移性,因为毕竟如果说确实只是因为 能力不足,你你确实不能够看最后定性。对,看最后定性了,对,就是得解释清楚那个气候,也不能让医生人人自危啊。对, 因为医疗确实是还是一个比较专业,比较就确实是有一定风险的一个行为,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嗯,这是两个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对,现在显然未建委能够通报出来,其实 某种程度上有一些定性了,他确实是存在问题的,还是要考虑他具体的对当时的判断标准,到底为什么会得出一个可以手术的。对,判断,到底为什么现在尸检报告查不到这个房缺了? 这个是很关键的,我觉得也可能是后续有关部门要去调查的一个最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当然我觉得卫健委呢,很快给出了一个 主管部门的角度的认定。对,他也不是说轻易做出的。对,应该也会有临床专家做评估之后给出一个技术参考之后才能做出这样的行政认定。当然我们最终既然是一种医疗行为的专业评价程序,最终的结论还是要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嗯,好,两位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补助?其实我觉得像我们现在维权意识这么强,医疗纠纷是很经常遇到的。你一方面呢,我觉得作为患者家属这一方吧。嗯, 其实我觉得这个小洛西妈妈其实做的是很很好很到位的,他既能够去寻求各种司法途径的这种帮助,又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去发声吧。 对,这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去透露的证据也是比较全面的,就是能够展现出展示出他这个事情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嗯,我觉得他做的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避免一些。嗯,比如说你发布不迟的言论,发布不迟的消息,去医院闹,这种可能反而会对你家属引起其他的法律风险。所以我觉得综合他的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其实医疗纠纷的案件呢,信息不对称,往往患方没有办法了解,掌握与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恐怕很难理解。但是对于医方而言,它不具备这样的一种信息壁垒,它是完全可以了解到的, 所以这样的案件当中也体现出来。对于医患沟通来说,我们的患者家属说,医生说成功率百分之九十点五,那百分之九十九点五这样的沟通意味着什么呢?会不会给患者家属造成一种误导?这个患者做了手术风险,那百分之零点五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 他一定是能够迎来一个治愈的喜悦的结果的。所以我们要知道,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即使你用最大的努力去避免,他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对医生来说,你要跟患者及其家属做沟通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告知。 手术可能不是非常复杂,既往的经验证明,成功率也比较高,但是每台手术具有特殊的地方,每个手术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手术还存在着风险。风险是有的,你要确实了解到,因为对患者家属来说, 百分之零点五,如果发生了是百分之百,他是没有比例的,在我身上要么成功,要么失败,没有一个概率性的问题。所以作为家属来说,听到这样的一种比较高概率的手术成功率的沟通, 你也要淡定一下,不妨多到更权威的医疗机构去咨询,去了解这种病儿,这种情况下该不该做这种手术,风险有到底有多大?这也是给我们很多的网友或者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审视自身未来。到医院接受诊疗的时候,你要做出诊疗决策,我要不要接受这条手术和治疗, 我应该全方位考虑,多方征求各方的意见,因为不同的医生,他的理解角度是不同的,经验风格也是有差异的。第二点,对于医生来说,相反,你怎么跟患者及家属做沟通呢?怎么让他充分了解这手术的风险及其后果的难以承受性呢? 你不要把他说的非常轻松,认为患者家属觉得这种手术估计做下来很轻松啊,三个小时就痊愈了,以后不用受这种疾病的困扰了,能茁壮成长了。但是问题在于,风险一旦发生了,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那这个情况之下,我觉得对于医院来说也要值得我们重视了。所以我到地方医院跟医务人员沟通的时候呢,经常跟他们讲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严格执行责任心, 我们能不能视病如亲,大医精诚把每个患者视病的亲人来看待这个手术,真的现在应该必要去做吗? 他能承受了手术的创伤和风险吗?能下了手术台吗?说到底了就是这种状况。所以我们怎么样来通过这种方式换位思考,去共情患者,真正把应该能够让患者家属知道的准确消息全面的告诉他, 他才能做出一个最科学的选择。当然手术有风险,确实我谨慎操作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可就是发生了谁都不想看到的医疗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医院有过错, 但相反,你告知层面存在一些不是很清晰,或者让患者家属觉得有误导。第二点,操作层面本身又存在过失, 或者对相关的复杂情形估计不足,没有提出应急的预案,以至于手忙脚乱,造成这么后果的严重性,那恐怕医生和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对双方来说都有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对,我觉得肯定也是给医生跟医院一个警钟吗?因为从这个家属透露的一些信息来看,确实他可能手术中改变的手术计划都没有告诉家属,都没有经过他同意。他本来还觉得啊,你跟我说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手术,然后手术过程中你也没有跟我有什么交流, 本来都打算接孩子出来了,结果突然告诉我死亡了,他心理上是肯定是很难接受的。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了,第一个是如果你真的和术前确定的手术方案不一样,因为术中你打开手术视野之后发现病情会跟之前的判断有所差异,那你要第一时间告知患者的父母, 他们仍然有知情选择的权利。第二点,患者病人出现逆转了,病情出现了一个恶化的状态,你应当第一时间下病危通知,让家属有心理准备,因为我是有权知道孩子的病情到底是什么情况的。你不能说一切正常 这种情况,可是突然之间出现一个大反转的结果,家属如何接受这个惨痛的现实?包括现在有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他 显示死亡时间是两呃二十二点嘛,然后他的病例显示二十二点,二十还在书写,还说体征平稳,那你这样大的一个落差,这样大的一个区别,他肯定是很难接受, 所以病情的转变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告知,当然你一方面要进行抢救,这是你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患者家属知道患儿真实的病情是什么,你应当越公开透明,越能消除各种怀疑。 好希望我们今天的谈话对各方以及关注这个事件的网友们都有所启发。一切皆有办法,总有办法。谢谢两位。

七个小时全麻,两次开胸手术,小洛西在冰冷的手术刀下留下了最后一滴泪,也流干了最后一滴血,带着未缝合的伤口离开了人世。 当法医刘良团队的尸检报告公布之后,让公众看到了更残忍的真相。综合多家媒体报道,小洛西的尸检报告显示,他的心脏房缺只有三毫米,并没有查出来那个七毫米的洞。 这么小的房缺,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可能会随着孩子的成长自动愈合。即便他不能自愈,必须手术干预,也是等孩子大一点再做更安全。可能就像小洛西妈妈说的,从做心脏彩超的那一天开始,小洛西的生命就进入了倒计时, 从检查诊断到手术的整个过程中,都充满了谎言和欺骗。可怜的小洛西啊,做手术之前活泼可爱,看不出一点生病的样子。小洛西的病情真的真的紧急到必须立刻做手术才能保命了。 说好的三个小时成了七个多小时,说好的微创成了两次开胸手术,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小洛西的右侧肋尖有一个六点五厘米的手术创口没有缝合。所以小洛西妈妈痛彻心扉的哭喊,孩子是流血流干了才死的, 小孩子是血流干而死的!我们不敢想象,等麻药的劲过去以后,小洛西得有多疼啊! 他才五个月大,却经历了撕心裂肺的疼痛,因为一场可能不必要的手术而丧了命。他眼角那粒未干的眼泪,似乎是在控诉他遭受的巨大痛苦,诉说他对爸爸妈妈的无限留恋 事件。报告还显示,两个手术补片,一个缝了,却没有完全覆盖,房缺一个完全没缝,处于游离状态。而医生却说给小洛西补好了心脏上的两个洞,还让小洛西妈妈签了字。 还有没有一句真话?不仅尸检报告跟医生的诊断出入很大,医院的病历也自相矛盾。病历上标注的死亡时间是二十二点零三分,可是二十二点二十分的记录却写着生命体征平稳,本该严谨的医疗流程如此儿戏,这难道不是视人命如草芥吗? 小洛西的尸检报告公布以后,社区医院曾经发布过一个情况说明,说尸检报告显示小洛西的心脏房缺是一厘米,而不是他父母所说的三毫米。并且解释之所以存在这个差异,是因为尸检的时候心脏停止跳动收缩了, 同时强调这个一厘米的缺损对小洛西的生长发育有较大的影响。可是医院很快又把这个说明撤了回去。 如果医院的情况说明能自证清白,为什么又秒删呢?这不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小洛西应该得到一个公道,公众也在等一个真相,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彻查到底, 追究到底,而这事绝不能止于对涉事人员的追责,还要给医疗行业敲响警钟,避免出现下一个 小洛西。最后提醒大家啊,看这种比较严重的病,最好多跑几家医院,尤其应该到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就诊,综合多家医院的诊断,再确定治疗方案,再决定要不要做手术。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止于小洛西,愿天堂没有病痛,小洛西一路走好!

但在专业的调查报告出炉前,公众看到的是感官上的冲击,家属眼中的血肉模糊与医生眼中的病历状态在这一刻形成了剧烈的对撞。双方都在陈述自己眼中的事实, 但拼凑出的图景却截然不同。除了尸检报告,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于手术室监控。家属和公众质疑,为什么手术室没有监控?如果有视频,一切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这种呼声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中不绝于耳。然而,在目前的医疗体系中,手术室内部并不强制要求安装全方位监控,主要原因涉及患者隐私保护、医护人员职业压力以及无菌操作环境的维护。但在护性缺失的当下,没有监控被解读为心里有鬼。 这是一个死结。医院强调制度和隐私,家属强调知情和证据。在这个事件中,无论是主刀医生三十一年经验的背书,还是成立专项调查组的承诺,似乎都难以平息公众对于暗箱操作的猜疑。 信任、斥责才是这起事件中最难缝合的伤口。面对小洛西的离世,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痛心, 一个五个月大的生命戛然而止,这种悲剧性足以击穿所有人的心理防线。可是在共情之余,我们更应警惕被碎片化的信息裹挟。 目前的网络舆论中充斥着大量情绪化的宣泄。然而,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极其严谨且复杂的科学过程,他需要病理学专家对心脏组织的切片分析,需要临床专家对手术记录的逐针复盘,需要法律专家对医疗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如果仅仅因为尸检报告中的未缝合三个字就直接给当事医生定罪,不仅是对医学科学的不尊重,也可能掩盖了真正的系统性问题。比如术前评估是否真的充分,所谓成熟手术的风险告知是否留于形式,医院在面对突发抢救时的应急遇案是否完备, 这些问题比单纯的情绪宣泄更有价值。洛西事件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中国式医疗关系的脆弱,照出了医患之间巨大的认知鸿沟,也照出了我们在面对悲剧时理性与感性博弈的艰难。目前,尸检报告只是拼图的一块,而非全貌。 调查组正在工作,法律程序正在推进。对于我们而言,最好的态度不是急于站队,不是在键盘上宣判,而是保持关注,保持理性, 等待那个经得起推敲的最终结论。毕竟,我们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宣泄的出口,而是一个能告慰逝者、警示生者且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真相。真相大白尚需时日,请让子弹再飞一会!

小洛西,一个来到世界才五个月的小宝宝啊,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了。看到这个新闻啊,我心里真的特别难受,也非常震惊。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呢,我想从法律和 情感两个层面跟大家聊聊这个事情。目前呢,刘良法医团队的尸检报告已经出具了,市里面呢,也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邀请国内最权威的专家,对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与后果之间关联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论呢,相关责任人员会依法被严肃处理。 同时呢,家属和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已经被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里有两个关键的法律点啊, 想跟大家梳理一下。第一,医疗事故鉴定是重中之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啊?核心要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洛西呢,是已经永远离开了我们, 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就成为了关键。比如说,相关人员是否擅离职守啊,是否严重违反了诊疗操作规范,病例记录与核对制度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手术过程到底有没有完整的视频资料留存?一旦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很可能被刑事立案追责, 同时呢,医院也将承担民事赔偿。那该怎么办?那可能也属于一般医疗损害, 即便过错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民事和行政的追责依然存在。目前呢,法院受理的也正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这个案件中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成为核心的证据,帮助离清事实,明确责任。我们都期待公正的判决, 这不仅关乎到一个家庭的安慰,也关乎到今后每个孩子能否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应有安全的守护。 小洛西的生命定格在了五个月,但他不应该只成为一个新闻的标签。司法的介入,法律的审视,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负责。 真的希望真相早日明晰,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公平呢,不止止于法条,更在于每一个细节的回想与敬畏。

五个月大的小洛溪已经离开这个世界一个多月了,最新的尸检报告和官方通报,让这个牵动全网的医疗纠纷案件有了新的进展。 作为常年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今天想从法律事务的角度跟大家聊一聊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性问题。 这个案件目前已经敲定的事实是,宁波市卫健委的通报已经认定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过失、术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缺陷这四大问题。 尸检报告也明确了小罗西的死因是手术并发症、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现在案件已经进入两个关键程序,一呢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二个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那么这两个程序到底意味着什么?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责任层级。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 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前提是,一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第二呢,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结合这个案件小洛西已经离世,那么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不是空泛的指责,而是需要有明确的标准。 比如说官方已经认定的手术操作过失,是否构成履职中的重大疏漏, 这些都需要权威的药专家通过鉴定来量化和定性。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被认定严重不负责任,那么涉事医务人员要面临刑事追责。 刑期呢,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医院同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就目前官方已经认定的医疗过错,也必然导致行政追责和民事追责的后果。 像现在官方已经对医院领导和涉事医生做出免职、记过等处分,就是行政追责的初步体现。后续呢,还会根据鉴定结论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处分的措施。 可能有朋友会问呢,家属已经起诉了,为什么还要等鉴定?我想说的是,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技术,这类案件的核心呢,是对一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两个问题都需要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来支撑。 尸检报告已经明确了死因,接下来的医疗事故鉴定就是要确定医疗过错和小洛西死亡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因果关系,这也直接决定了最终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是法院受理的重中之重。 发生医疗纠纷,无论是患者也好,患者家属也好,有情绪是肯定的,但我想说的是,想要解决医疗纠纷,依赖的永远是客观证据。我们和所有关心小罗新一家人的人一样,期待医疗事故鉴定能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也期待法院能给这个家庭一个公道。 最后呢,给大家提个醒,如果遇到类似的医疗纠纷,第一时间要做的是分存并立,保留相关的治疗凭证。情绪过后呀,要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更不要轻信谣言,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依法维权才是更好的选择。我是吴律师,关注我,帮你说明白咱身边的法律事。


小洛西事件热度高居不下,到底是为什么让网友如此愤怒呢? 小洛西事件中,网友愤怒的核心是五月龄的婴儿,因为不必要的手术、严重的医疗过失、医医院的隐瞒与推诿等多重原因离开人世,然后叠加了医疗信任的 崩塌和对生命的漠视,引发了全网共情和愤慨。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原因啊。 第一是诊疗核心的争议,误诊加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常识, 夸大了病情的病情诱导手术。涉事的医生诊断小洛西维混合型房缺加无顶冠的壮壮斗综合症,强调不手术可能会脑瘫,影响发育,宣称手术是入门级的,成功率百分之九十九, 催促家属尽快手术。但是尸检报告显示,所谓必须手术的冠状动脉型缺陷不存在实际,以防缺仅三毫米。 五月龄婴儿这类的缺损有极高的自愈可能,常规应该随访观察,无需急手术。手术的决策与沟通严重的违规,术前风险评估 不足,术中二次开胸等关键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家属,剥夺了其知情与决策参与权,术后监护处理有缺陷,加以了悲剧。 第二个点呢,是术中术后离谱的过失,突破了医疗的底线, 操作失误,触目惊心。尸检显示婴儿存在六点五厘米的肋尖创伤,五厘米的心包切口未缝合,胸腔积血,心脏残留不片, 与病历记录完全拆除矛盾,且术中出现缝合失败,被迫二次开胸等严重的问题。术后处置与记录造假,孩子二十二点零三已经死亡, 二十二点二十病历仍且生命体中平稳,还存在大量输血的不合理的处置,暴露医疗记录与诊断规范的双重失守。 第三个是医疗,医院态度冷漠,掩盖了关键的证据。监控消失了,家属要求查看手术的监控。医院称未配置存储戒指无法回放,引发对院方刻意隐瞒的强烈质疑。 初期推委拖延,事发后医院未主动担责,家属求助无门,才选择网络曝光。 未建委通报虽指出四大问题,但初期处理力度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进一步激发了激发了不满。第四,行业乱象与信任危机引发群体性的焦虑, 利益驱动了质疑啊。有前医生爆料,科室为抢患者保业绩,可能存在为做手术而做手术的动机,将科室生存压力转嫁给无辜的婴儿, 触碰了公众对医疗领域的底线。共情与安全感的崩塌。 五月龄婴儿的悲惨遭遇让无数父母共情。公众担忧自家或自身的,自身或自家的婴儿也可能遭遇类似的医疗不公,对医疗体系的信任进一步受损。 以上是引起全网愤怒的四大原因。


为啥健康的小若曦会被推上手术台?一句话总结,为了钱,为了业绩,再加上医生水平不行,医院管理乱,活生生的把一个能治愈的孩子给害了。 先看事实,事件结果明明白白,孩子就一个三毫米的小房缺,这毛病在早产宝宝里很常见,大多数能自己长好, 就算长不好,也该观察到两三岁再看,根本没必要急着做手术。可手术不仅做了,还做的一塌糊涂, 创口没缝好,补片放错位置,胸腔积了血,最后孩子休克,心衰没了命。那医生为啥非要开刀?说白了就是五个原因。第一,为了钱, 心外科手术收费高,做一台手术,科室有钱赚,医生绩效高,要是等孩子治愈,这笔钱就飞了。第二,为了业绩,现在好的病号都往大医院跑,小医院科室要保住指标,就得抢着做手术主刀医生也想多攒点病历,把孩子当成冲业绩的工具。 第三,医生水平太差,他把简单的毛病看成复杂畸形,还吹牛说手术是入门级,就算书中发现错了,也硬着头皮往下做,根本不知道及时止损。第四,吓唬家长。 医生故意放大风险,说不手术孩子就会脑瘫,却瞒着家长这病能治愈,手术难度大的实情,家长一害怕,只得乖乖签字。第五,医院管理乱, 术前没专家会诊,没评估风险,医院考核只看重数、数量,不管病人死活,直接给这种黑心操作开了绿灯。现在官方已经定性了,医院有四大过错,涉事医生、院长全被处分,科室也关了,司法程序也在推进。这给所有家长提个醒, 孩子要做婴幼儿手术,尤其是心脏手术,千万别信一家医院的话,多找几家大医院问问,多会诊,别让孩子白白遭罪。大家说呢?欢迎留言转发!

请看视频没有起好你的房间,从心脏彩超科的医生就开始!七点,小孩没有不停观察综合症,上面写着有不停观察综合症,小孩是一切流干而死的, 背部上面的一个伤口连哭都没缝,但是他口头就是说手术成功。宁波小洛习一个仅五个月大的早餐宝宝因为一场心脏手术,永远离开了世界。 小洛西是一个三十四周加六天出生的早产儿,原本家人以为他能够健康的长大,却在常规的体检中被查出房间隔缺损,一种常见的心心病, 医生呢,建议手术。于是家人带着他来到了宁波大学附属的妇女儿童医院。主刀医生告诉家属,这是一个微创,风险不大,时间也就两三个小时,家人就同意了,想着救孩子要紧,可没有想到小洛西进了手术室。 原本说两三个小时的手术做了七个小时,期间家属呢反复的问情况怎么样,得到的答复是手术顺利。 直到晚上十点零三分,医院通突然的通知,孩子没抢救过来。更让人寒心的是,孩子走了,家属想查看监控还原过程, 医生先说没装监控,后来改口,全景摄像头没插卡,看不了。再看病历、死亡证明时间和监护的记录对不上,手术的记录里还写着两次缝合。最扎心的是术前说是微创,可孩子心脏部位留了个大口子, 脖子脚踝全是穿刺印子,全身青一块紫一块。十二月十九日,家属拿到了湖北重新司法鉴定中心的事件报告,孩子的心脏上有两处大的伤口,右侧的肋骨六点五厘米的横伤口 没缝,心包的右侧五厘米的切口也没缝,补片还松松垮垮的挂着。更关键的是,孩子根本没有医生说的万状窦隙,房间和缺损,实际是气发恐惊。最最终孩子因心衰呼吸衰竭走了 一个五个月大的小生命,因为这一次的手术永远的停在了二零二五的冬天。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别再发生,毕竟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


嗯,刚刷了一上午小洛西的那个视频,然后就是可能因为我孩子也不大,不到两岁,然后就可能共请一个小孩,刚五个月连做都不会做,然后只喝我奶, 然后我不知道到底是因为过度医疗还是诊断有误,就是他明明都不需要做这个手术,可能长大就好了。 然后到然后就是有一个很长的口子,呃,都没有缝合,就是我觉得对于一个孩子妈妈来讲真的太痛苦了。然后我希望 就是还是有更多的人去关注一下这个事情,因为真的就是挺离谱的,然后到现在都没有任何的声明。

五个月大的小罗西,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的心脏手术后啊,不幸的离世了。曾有无数的陌生人为这个小生命啊呐喊发声, 可是那些揪心的视频啊,终究没有被逃过下架的命运,直到姗姗来迟的通报啊,终于落地了。术前的风险评估不足,术后呢,操作存在过失, 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的监护处质啊,有缺陷!这短短几行字啊,字字诛心!这不就是小罗西妈妈当初哭诉的真相吗?更荒谬的是,手术室外的监控啊,竟然被回应无保存功能,不可回放, 合着那些监控从头到尾就只是个摆设吗?处理结果啊,看似严厉,领导曾呢记大过,被警告遭免职,主刀医生、麻醉医师, 这个主管医师全员被暂停诊疗活动。原来,害死孩子的从来不是某一个医生的疏忽,而是整个诊疗链条上的全面失手。可是这样的结果真的能让人满意吗?孩子的心跳再也不会复苏了, 父母的天塌了,就很难再支撑起来了。一想到那个小生命是在一群失职者的手里啊,在漏洞百出的诊疗场景里,痛苦的失去呼吸,哪个为人父母的能忍住眼泪呢?卫建伟的处理啊,其实已经到了 直能的尽头,他们呢,没有执法权,能做的也就这么多了。但是小罗西爸妈的战斗啊,远远没有结束,对那些失职者的惩罚才刚刚开始,而我们的关注和发声啊,更不能停。这条视频啊,我不敢多说,怕又被消失了。 只想起一位网友的话,字字戳中了要害。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的这场闹剧,毁掉的何止是一个家庭,他让所有认真行医的好医生平白蒙上了一层阴影,他们的专业被质疑,他们的辛苦啊被抹杀, 他更让掀起了一层恶性循环,普通人再也不敢相信,普通的医院 拼了命挤进了头部的大医院,年轻的医生没了实践的机会,医疗差距啊越拉越大,到最后呢,买单的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一个人的失手,一个家庭,一个医院的失手, 不该呢,让整个医疗行业,整个社会来背锅,这只通报啊,绝不可能是终点,请大家呢,持续的关注,别让小罗西的眼泪啊白白的流下去,别让他爸妈的勇气啊孤军奋战。 请记住啊,守护小罗西,就是守护我们每一个孩子,守护那份对生命的最基本的敬畏,直到正义啊,真正的降临。

小洛西事件的最新通报大家都看到了吧,涉事医院确实是有问题,手术操作真的就存在过失。还有呢,手术过程中出现突发的这个情况,真的就没有及时通知家属。 换句话说呢,这个通报多少就印证了小洛西妈妈之前提出的质疑是真的。关于小洛西事件,我之前做了两期视频,然后有一期被平台下架了,可能哪违规了,还有一期在那挂着呢, 大概在一个月以前呢,宁波的邓女士,也就是小洛西的妈妈,她在网上发帖说,说她的女儿在五个月大的时候被诊断为心脏房间格缺失, 之后经过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检查之后呢,决定做手术。可是呢,小洛西在经过数小时的手术之后,当晚就不幸去世了。之后呢,家属就对整个的手术过程以及相关的医生提出了质疑。这件事呢,就是从十一月中旬就开始了,受到了全网的关注。 直到十二月十四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终于就发了一个通报。首先呢,通报是表达了痛惜之情, 他是这样说的,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号,患儿许毛毛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妇儿医院接受心脏手术,不幸离世。宁波市卫健委对此深感痛惜,向其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接着呢,通报讲了此事的调查过程,他是这样说的, 事发后呢,宁波市卫健委成立了调查组,通过调取资料、实地核实、谈话询问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对发现的病例违规问题立案调查。对医疗责任问题呢,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患儿委托家属呢,指定的是湖北从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十一月二十七号呢,书记,公安机关呢,已受理了患儿家属的报案,十二月十二号法院已经受理患儿家属提出的诉讼,然后呢,通报就开始。呃,讲这个调查结果,他是这样说的, 调查组认为呢,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失误,手术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呢, 监护处理有缺陷。具体呢,医疗过错及其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预明确。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利,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 这段话呢,虽然短,但是信息量还是挺大的,因为他这一段话里边吧,就已经说了好几个问题了。 第一个问题呢,就是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也就是说五个月大的小洛西到底应不应该马上进行手术,他这个病情,三毫米的心心脏,这这个小毛病, 医生呢,对风险评估的不到位。第二个问题呢,就是手术操作存在过失, 那这里边就看得出来,就是小洛西的妈妈之前质疑的她是有道理的,对吧?小洛西的妈妈呢,之前她是这样描述的,她说呢,当天和家人商量以后,秉着对医院信任,和医生谈话决策要求,还有呢,孩子预后发展决定即刻办理住院。 从十一号到十三号之间这三天,宝宝呢,各种抽血拔罐和镇静和 ct 检查,还有这个十四号手术之前十几个小时的空腹,十四号呢,第一台手术八点呢进手术室, 九点二十五呢开始手术,十六点三十七分手术结束,手术全麻的时长是七个小时,十二分进手术室,早上七点四十八分术前准备到术后结束,总共用时将近是九个小时, 和术前沟通的时间多了快三倍。那第三个问题就是呢,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这一点呢,和小洛西妈妈之前提出的质疑似乎也是比较吻合的,因为之前呢,小洛西妈妈说的是,呃,期间一家人在十四号当天手术中,下午一点以后手术呢,一直没有结束。 然后呢,我们就非常担心,从三点到四点多,打了妇儿医院电话,四次要求见医护领导,想得知手术室宝宝目前手术什么情况啊?因为手术那么久了,中间一定是出现了手术意外,具体发生什么意外和他们抢救措施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还有呢,就是第四个问题,就是术后监护处址有缺陷,所以通报呢,他才会这样写着,说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址不利、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 发现没有?就在我刚才念的这段话里边,哪一个字最让人细思极恐?就是这个等字, 这个等,就是因为这一段话,他就是要,要,本来这段话是要说明他所存在的问题的,是吧?而一个等字多少呢,就能够反映这里面存在的问题,他并不少, 就说明什么?他这里边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书面上写的这些问题,这一个等字就就说明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对吧?接着呢,通报就说了这个处罚结果,他是这样说的,说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呢,宁波市卫监委责成妇儿医院 做出深刻检查,给予妇儿医院党委书记书面警告处分。院长呢,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 呃,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呃,暂停期诊疗活动。免去呢麻醉医师的科主任职务。暂停期诊疗活动。暂停呢,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 接下来呢,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外呢,通报还对网上网友们的质疑进行了答疑解惑。啊,你比如说这个手术的主刀医师,他是这样说 的,是关于家属和网民们关心的其他问题。调查组呢,也进行了认真负责的调查。主刀医师呢,是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于温州医学院儿童医学专业,二零一四年呢,一月被聘为小儿外科学主任医师,具备开展本次手术的资质。 比如说关于手术期间的监控情况呢?啊,他也做了说明,他是这样说的,说,经查,换耳手术所在的手术间配有两个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用于实时监控广角全景摄像头,未配置存储戒指, 不具备回放功能。相关设备呢,已在全程公证下由公安机关完成开验。另一个呢,专用于麻醉车监控,配置内存戒指呢,具有视频回放的这个功能。 同手术室的其他手术间监控呢?呃,摄像啊,配置相同,就是医院儿童重症监护病房的病室内未安装摄像头,上述区域呢,监控摄像配置呢,符合相关的规定。 那最后通报他是这样说的,宁波市卫健委呢,向家属再次表示深切的慰问,以诚挚的歉意。宁波市卫健委呢,将积极支持家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尽力提供各种帮助。宁波市卫健委呢,将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化管理, 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呢,认真整改。在此呢,诚挚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感谢广大网友和公众的关心和关注。 以上呢,就是通报的内容,其实这个调查结果吧,还算是挺诚恳的,因为他直接承认了存在哪些问题,至少他承认了有问题, 然后呢,把相关的涉事人员呢,也都给处罚了,并且呢,也强调了接下来会支持家属的依法维权,也会给家属提供的各种帮助,其实也算是给家属和公众一个相对,一个相对成熟负责的这么一个初步的交代吧。 而我觉得吧,这个通报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什么呢?他证实了真的是医院方面和设施的医疗团队,他是有问题的, 那么当时如果说没有这些失误和疏漏的话,那结局他是不是会不一样?那是肯定不一样,毕竟呢,这个事让我觉得就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从医生到医院方面,居然会出现如此的就如此多的在操作上和管理上的疏漏, 这是非常难以置信的,所以这个事情也该就是以以此啊,以这件事来推动这个医疗系统,在医疗这个质量管理体系上,风险防控机制上,人员培训呐,什么监督以及这个人文关怀等等这些方面 进行系统性的复盘和提升。医院呢,你不能说是要要成绩,什么要创收是吧?你那是救人命的地方。虽然说医学本身吧,它具备这个说高度复杂性的和不确定性,这是肯定的,追求绝对的零风险的,那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就这件事所批漏出来的诸多的环节的疏漏,显然就超出了这个合理的融错的范畴,对不对?所以呢,这一次的问责肯定不是终点,而应该成为医疗行业引以为戒的警钟。

小洛西这个事其实给两个人很重要的提醒,一个是医院,另一个是患者。首先对于医院来说,儿科在今天这个时代下,医生他本来就越来越少, 如果一家医院,你不管是为了创收也好,还是说评级,或者说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或者随便什么原因吧,你想把这个科室开起来,那医疗人才,硬件设备,还有为数期的各个科室的技术能不能跟得上,能不能支持的了? 这是你新开一个科室,或者说一个科室能不能开展高难度手术的前提。你一个科室在这个时代下,你让一个本科可能还不是儿科出身的医生去挑大梁,而且做的还是说儿童心脏外科这种高难度的手术, 除非说他真的是那种很早年代就出来了,在临床上摸爬滚打了已经有几十年的医生,要不然这种婴幼儿在家心外,你即便在外科系统里,这也属于是一个天花板级别难度的手术, 你科室里有没有一个实打实的技术大牛坐镇?尤其是说你还在一个非一线医疗发达的城市,你有情况了,你可能连及时呼叫外援这件事他都做不到,就这件事他本身就是一个隐患非常高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说给所有的患者提个醒,就所有的医学治疗,他都是有潜在风险的。如果说你人不在省会或者是那种超一线城市,你想要看任何的疾病,你相信我, 你去问五家医院,他绝对比问三家要强,你问五个大夫,他就是比问一两个大夫,这个得到的得到的信息会更全面一点,你像现在你人可能不方便,但你互联网挂号问诊,你甚至说好多医生现在都已经开始开直播了, 你买衣服的时候都知道货比三家,你更何况是这么一个事呢?就当然我也是非常乐意相信说所有的医生也好,还是说医院也好,他肯定都是有一颗积极治疗患者的心的。 但是咱们也得承认你医生和医生之间,医院跟医院之间,他技术水平目前来看他绝对达不到全国统一,甚至差别还很大。 就大家家里人都有亲戚这个事我听到了我也很不舒服,我也非常希望这个事能有一个处理结果,但是未来我们肯定也同样希望这个事可以不要再发生一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