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小洛溪的事件非常让人痛心,法医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小洛溪的心脏房间和缺损并不是医院宣称的零点九厘米,而是零点三厘米,在这个数据下就没有手术的必要,医生肯定存在过失。 那么咱现在讲,在手术台上打开小洛溪的心脏,就能够发现没有继续手术的必要性,这个时候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止损。 但是医生反而是采取了一系列不符合医疗逻辑的措施,对小罗西的死亡是一种放任,是一种间接故意对伤口没有缝合,对家属隐瞒真实情况,这种就是一种故意。我认为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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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刀医生领导为啥火速被撸了六点五厘米的手术,伤口为啥没缝?师姐说没那病,当初为啥医院要动刀?这三个问题不是电视剧,是三把刀扎在小洛西父母的心上呀。 现在官方通报拍桌上了,有错,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过时,所以从上到下,该免的免,该撤的撤。 但最要命的是那个问题,孩子到底有没有那个要开刀的病已经闹上了法庭,一边是医院的诊断,一边是家属手里的尸检报告,真相在哪,现在扑朔迷离。 咱们今天说这个不是要跟着骂街,是这事给所有当爹妈的,当儿女的足足上了一个扎心的课。 每个人这辈子都要去医院看病,而且可能还不是一次两次。所以下面说的到医院怎么看病,怎么样才能看好病,这就重要了,你看完再决定要不要复查, 我不跟你讲虚的。作为一个老江湖,我本人和家人就被误诊过五六次,我总结了几条保命级的就医经验,这无关对策, 就是为了让你在那张决定命运的纸上签字前,脑子能清醒三分。第一,生死大事,别信一家之言,只要是重大的诊断,尤其是动刀子的,拍屁股就去第二家第三家医院看, 有医生亲戚朋友的。这时候你就别怕麻烦人家了,让他帮你看看报告,听听不同角度的说法,这不是不信任,这是在对自己负责任。 第二,要敢温和的质疑你的医生,别吵架。怎么问?这样问医生,这个结果还有没有是其他可能? 这个药我听说副作用是,你看看适合我吗?你质疑一次,他就下笔谨慎三分,你的追问是让他后背汗毛竖起来的清醒剂。 第三,自己要当半个赤脚医生。现在信息多,方便把检测诊断结果扔给靠谱的 ai 智能,或者查查权威的科普了解的大概。你不是为了给自己看病, 你是为了能和医生在一个频道上对话,听懂他说的到底是啥意思。你懂一点,就不容易被糊弄。 第四,直觉不对,马上撤退。如果你感觉这医生草率、不耐烦,根本听不进你讲的话,别犹豫,立刻换医生,甚至换医院,你的感觉往往比理论更准。信任崩塌了,治疗还没开始就已经失败了。 第五,小病也是信号大,脖子疼,头晕,吃三天药没一点好转,别硬扛了,很可能一开始方向就错了,果断换家医院重看,很多大问题一开始都被当成小毛病给耽误了。 第六,西医查不出来的问题,或者治不好的病,你就去中医看看,你可千万千万不要小瞧中医 朋友们,这些招不高级,但可能很管用。在这个时代,我们得学会当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这很累,但是真的没办法。 除了这几条,我再给你补充几个心法。去医院前,自己先当十分钟大夫,把发病过程,吃过啥药,做过啥检查,一条条的你写在纸上,带着剧本去,别怕丢人,这样才能跟你的医生对上戏。要不医生一问你,你临时慌乱的很, 进了诊室,试着把你的医生当成合伙人。如果医生让你决定选择一件事,你就问他,如果我是你的家人怎么办? 听听他怎么说。如果他不给你说,你就说你只是给我个建议,只是建议而已。记住,从医院出来,你的任务没完,所有的病例发票、报告单收好,那是你的健康档案,也是你以后看病甚至维权的全部弹药。 最后你得明白,不是所有的误诊都一样,有的错是医生走神了,违规了,这种咱不能忍,有的错是病太狡猾,太早期,神仙难断,咱们要较真的是前者。 如果病情实在太复杂,你就别死磕普通门诊,看看医院有没有那种多学科会诊,就是花点钱请一群专家为你一个人开个会,这钱有时候花的比你在外边盲目乱撞值得多。 有一种情况除外,如果紧急抢救,你可别添乱。朋友们,听到现在,你觉得你要不要关注收藏?这一招不高级,但可能很管用,而且关键时候有可能还救你一命,你还有什么过来人的救命经验评论区赶紧分享给大家。

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你没有这个房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 同时有没有替代医疗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欢迎礼兵律师,欢迎张月律师。我们今天谈小洛西事件,我先简单的整理了一个这个事件的时间轴,就是十一月四号事发五月大的女婴小洛西,她有早产史, 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病手术,然后术前家属称诊断孩子是冠状动脉窦性房缺,手术实际时长超七个小时。家属称期间多次询问, 均被告知体征平稳,没有收到病危通知。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十二月十四号的时候,宁波卫健委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医疗团队存在风险评估不足, 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手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事后监护处置也有缺陷。当时有一个行政处理 主刀医生程某等相关责任被免职,暂停职业医院的分管副院长被撤职,院长即打过。然后又五天之后,到了十二月的十九号,这是一个关键的转折,在公正下,第三方尸检报告已交家属 为减除术前诊断的七毫米灌装静脉窦性房缺啊,这样就提出了一些疑点。那么到了二十号第二天,这个转折点的第二天,医院发布了一个情况说明,这块其实还挺特殊的,发完之后很快就删了。嗯,瞬间引发了更大一波关注。 然后到二十三号啊,也算是目前最新进展有三个层面,宁波市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然后从司法层面,宁波市海事区法院受理了家属医院的这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监督层面的,更高层面的,浙江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督导组。对, 第一个部分就是医疗专业方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你啊,以前是职业医师,现在转行做律师。在这种先天性心脏外科中防间隔缺损超声检查,这个 cta 检查出现就不太准确。这种情况很常见吗? 常见不一定,但是检查都有局限性,因为它是精胸,通过仪器的方式来探测心内的结构和血流的方向。 cta 本身有造影剂的显影,应该说更加准确,因为它不同的病,它的位置会不一样, 可能它就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所以临床上也很难以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者 cta 的 检查百分之百确定,无疑的得出一个精确的结论。 所以在临床上,它往往是作为一种辅助检查手段,供临床医生做出临床诊断。不仅仅要看超声心动图或彩超, 还有 ct 的 检查报告,我还要去看我的体征是不是提示了。比如说拿先天性心脏病来说,他会有心脏杂音,听诊时候会有体征的异常表现,或者是这个话儿有没有一些临床症状。当然,这个从本案的患者来说,他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所以说在临床上,他要根据患者的症状 体征的阳性表现,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做出一个结论。因此我们不能理解为某一种辅助检查一定会有百分之百的精确率。那一般在比如说这医生的实际工作中啊,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参考程度呢?就是比较依赖呢?还是说 更多的是那只是一个参考?就像您所说的医学,实际上我虽然有过从医的专业度很高,有技术壁垒的, 实际上我个人的理解呢,这种小儿外科的心脏手术之前的诊断来说,可能是比较依赖于一些影像检查手段,因为你从 外边通过医生的试出扣听,是很难精确的看到内部结构的,所以有一个彩超,有一个 cta 的 造影检查结果,应当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生能不能做出这个临床诊断,还是很有 比较大的权重的。嗯,比较大权重,对常规状的比较大权重。是这样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和家属做这方面的一些沟通和交流吗?当然,因为医生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包括医师职业理论和职业规范讲,我都有一个如实告知的义务,我都要把患者的病情预后,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检查或治疗方式,比如说手术、造影、介入治疗呢,这些都属于是特殊检查, 这些情形都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告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呢,要征得他的同意,这是知情,同意的前提就是离开手术要不要合法进行,前提是你要医生做出诊断了,你要让患者家属理解这个诊断以及采取的手术措施的必要性还有风险。 同事有没有替代一道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如果有还是没有,都应当如实的全面的告知患者家属,就是患儿的父母,让父母在理解的前提下,做出一个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意思,表示我接受不接受这个手术, 所以这种程序当然是会有。当然在个案的沟通过程中,因为医患沟通是一门艺术,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是不是充分到位,有没有十分详细通俗的把全部的重要事项都告知患者家属,供他做出决策的考虑?这是个案当中可能会有差异了, 嗯,不太一样的。对,嗯,这跟医生个人的沟通方式,还有他本身对沟通这个环节的重要性的认知 都有关系。这个有没有个强制性的说?法律有些规定我确实要沟通这个,比如说一个强制性的沟一一个动作呢?法律当然会有,包括医师法,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常多的法律法规都要求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预后, 对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包括民法典的规定都有,都应当具体告知,并征得明确的同意。 那么在存在就是诊断不那么确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五个月大的孩子来讲,这么小的一个孩子进行手术,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吗? 这也是这个案件当中非常具有争议的相关的焦点话题,因为您说到了我们要的前提是不是能成立,意味着诊断是否明确,他要那么紧急吗?如果诊断是明确的,我们先假设房间哥缺损的诊断是成立的。 这种诚意的情况下,您所提到的实际上是有没有手术指征,以及手术方式和手术时机的选择是否恰当,这个很重要。如果真的有房建哥缺损, 又没有办法自行愈合,因为有一些病呢,他是可以自愈的。随着年龄的长大,他慢慢这个缺口就自行堵上了,堵上了之后,血液就不会分流, 心脏的两方两尺就完全分开了,于是左右之间就是一个密不透风的情形了,他就正常了,很显然就没有手术的必要。但是有一些情形之下呢,可能虽然这个 患儿他的年龄很小,也许缺损并不是特别大,但他要是有比较严重的明显的临床症状呢,也可以说在一定情况下具备手术的指征。所以这些问题是很专业的。我相信 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也已经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他主要是服务于行政和刑事处理,对于民事赔偿而言,主要是司法鉴定。无论哪种鉴定,他都会明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其中就包括了诊断是否明确,能不能成立,手术方式和时机选择是否恰当。这是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如果这个小孩 没有特别急迫的情形,需要马上手术,也许随着年龄增大,或者说他的体重增加,他的抗风点能力就会不一样,因为小孩他的主要问题在于,即使可以做手术,在手术台上风险出现了,他的避免能力能有多大, 所以如果抗风险能力比较强,那这个孩子的育后就会比较好。因此这也是很多网友都关心的。这么想个小姑娘,她该不该这个时候马上上这台手术,毕竟手术结果她是不尽如人意的。当然了,我也想强调一点是医疗纠纷具有很复杂的专业性特点, 他也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患儿能够通过手术得到痊愈,非常健康的成长起来,这是每个医生包括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毕竟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也不能简单的通过结果来倒推过程,一定具有严重的过失。是不是有过失还有待于经过相关专家组对于全部病例进行调研之后,根据医疗诊断规范做出一个判断,到底是不是一方存在着过错, 以及过错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是多少,意味着责任程度的百分比是多少,这都是一个专家判断的话题。但是我们自己想说呢,如果这个病历真的可以延后一段时间做手术 不是迫切的马上需要上手术,不会影响到患者的正常发育或生命安全,那可能这个手术实际的选择就非常值得关注了。所以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说,这是不是一种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的话题很敏感,我们也知道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得违反治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他指向检查,但医师法的规定是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所以如果是不必要的手术, 没有明确的指征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手术治疗呢?很显然就有可能会涉嫌到了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不一定。 而且过度医疗你要了解每个医生对患者的诊断都有一个自己的认知和判断过程,医生有处方权,医生有治疗方案制定的权利。如果这位医生认为这个患者的情形需要手术,应该进行手术, 他是不是过度,那要看是不是明显违反了治疗规范。就比如说我们各个科都会有治疗指南、专家共识、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规范对于相应的病例,比如说我们这个案件当中的小女孩,她这种病情是不是按照诊断规范的要求,符合手术的条件,这要经过专家判断。因此是不是存在过度医疗也是鉴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要专家同行来评议,恐怕我们一般不是这个学科的医务工作者,或者你根本就不是医务工作者,是一个普通公众的情况下呢?你很难通过这个结果来判断, 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专家的认真认证来判断这个手术是不是构成了过度医疗。嗯,对,我看有一个通报说这个卫健委这个通报其实里边初步确认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 术中突发情况告知不及时、术后监护缺陷等问题。你该参与的这个主刀医生、麻醉医生实际上已经被被免职,医院领导受到了处分。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是不是可以 简单的在这个阶段啊?可以理解为说术前的诊断,手术的指征,您刚提到的手术的方式都被否了呢? 我觉得首先卫生部门给出的一个初步的意见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这类病例的诊断当中存在过错, 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不是像您所说的诊断本身也被否认,因为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它并不意味着不该手术,或者说诊断本身是错误的。 只是说我们要做一台手术之前有一个术前讨论制度,我们要对这台手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讨论和认知。当你认为有可能出现某种风险的时候,你要提前做出预案,如何处理,如何就诊? 这这个小孩的情形是不是能够承担这种风险?他毕竟是一个婴幼儿,他是个婴儿,才五个月大小,对,五个月。对,所以呢, 这种情形之下就贸然手术了,有可能认为在术前讨论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到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复杂状况。第二步就是手术开始了,从实施到结束,整个过程当中是不是违反了治疗规范? 如果卫健部门认为存在手术操作失误,那肯定是在操作环节,手术本身的动作就没有严格遵循诊断规范,是有医疗过错的。那这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不是能构成医疗事故呢?从目前来看,两位觉得 专业角度来看呢?医疗事故还是要靠医疗事故技术断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给的结论。当然呢,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一定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断规范、常规, 意味着你没有能够尽到你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因为医生我们知道这家设施机构是三甲医院,是妇儿专科医院, 所以在当地应该说是比较权威的医疗机构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这样级别的医疗机构,对这样的一个患儿的手术,从制定方案到实施,再到术中的沟通,术后的监护,全流程上是不是没有尽到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应当尽到的通常情况下都能尽到的义务? 如果我们没有进到,那他是有过错的。如果有这样的过错违背规范,比如说专家的共识、临床指南等等,那造成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成四个级别,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这种医疗事故一旦作出认定结论,那第二步就是医疗过错和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多少,我们通常说参与度、 原因力大小来如何来确定,这就关系到了后面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甚至和后续的行政,甚至于有可能会不会涉嫌刑事责任都有关联。 当然,这我们最终还是要看最终的结论了,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首先是由相应的地级市宁波市来作出啊。第二级呢,还有浙江省 医学会会组织省级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从程序上说呢,如果任何一方对第一次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服,都可以申请做第二次事故鉴定,来最终认定医院的诊断过错,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构成的话,责任程度又该是多少? 相应的处理规范我们都可以看到了,有医师法、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等等的规定,对涉事医疗机构和医生呢,都会有罚则的。一般从司法上来讲,如何认定最终认定医疗事故呢? 可能还是关键要看这个医疗技术鉴定的这个鉴定结果。而且我认为其实现在调查组他目前给出的这种行政处罚, 嗯,有点是为了平息舆论来做出的这么一个处理决定。因为按照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你应该先进行 这个医学会去组织鉴定,你分析出来这个鉴定结论到底他是不是违法违规,到底医生、医院有没有责任之后,你才来讨论民事责任的处理,然后行政处罚的处分的问题,包括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但是他现在还没有一个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他就已经先行给出了一些,比如说免职啊,给出了一些这个这个处分的行为,我觉得可能在程序上来讲还是,嗯 嗯,基于这种舆论的一个平息的考虑吧。通报里边看到两个细节,第一个就是这个病例和事件报告他其实有比较大的出入。对,那么这个出入里边,我看网上有很多人说有没有一些篡改的行为,但是这这这这个这是一种说法啊。我的问题是 这种出入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就是目前看到的这个初步的认定,会不会就是基于这几点,可能舆论方面有考量, 但是真正的是会不会是这两个是重点之一呢?当我们回归到技术本身判断的话题,对于病历是否经过了不正当的篡改,当然篡改本身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掩盖基本的病情客观事实。我们知道检验报告或者说 影像学检查结果在患儿当时手术前就已经做出来了,那个时候还没有发生手术以及患儿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当时做出的一个比如说超声心动图,包括 cta 的 检查报告,应当说是客观真实的。至于说 医生手术记录,包括其他一些病例资料是否存在着篡改的情形,这需要严谨的程序来进行认定。意味着如果你把病例修改了,这个修改是为了掩盖事实, 那事实上病人住院,他是要做各种检查,有各种治疗,有各种遗嘱的,他相互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你把某一个点改了,可能别的方面你没有改,两者之间会出现矛盾,也会发现篡改的端倪。 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尸检报告和病例资料的记录有出入、有矛盾,就认为病例一定是被篡改的,这个也是缺乏依据的,我们还是要来通过技术手段 来进行认定。看医院在病例管理过程中,因为如果是电子病例的话,每个医生要登录系统,他都是会有相应的留痕的,什么时间谁登录了,他做到哪些修改都是能够看得到的。因此从技术上来说呢,这份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 可以得到一个认定的,这是很好调查的。对,如果调查得知了没有篡改,那只能说,为什么尸检报告的结果和我们在病例当中手术记录里面看到的情形是不一致的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人深思的话题,也需要进一步把这个谜打开。有没有可能是这样说,医生打开了 小朋友的心脏之后,发现了他目视情况下看到的一种临床表现,他进入到病例当中了, 但他也实施了手术,会不会因此而造成后续的尸检过程中,经过一些注水的试验,没有能够发现有这个部位的相关的水流的液体的不正常的反流,这种现象会不会和手术本身有关联?所以两者是不是必然存在着 我们能够看到的针锋相对的矛盾也是未见得的,现在还不好判断,但也不能排除,也不当然排除我们也不敢排除了。所以说尸检报告是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患者死亡了,要明确死亡原因。尸检报告是病例检查,是金标准, 当明确的死亡原因,比如说心理衰竭、呼吸衰竭之后,进一步呢,就要从临床的角度判断这类患者从入院检查,到确定诊断,到实施手术,到术后抢救,到最终临床宣布死亡的全过程。 基于有了尸检报告的一个金标准,我们来回述整个医疗过程,是不是在某个环节或多个环节上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诊断规范,有没有过错, 以及因果关系的元音力大小,他是这样一个流程,所以说尸检报告他只能证明死因所见到的是什么情形,在心脏这个局部, 但是他并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这个话题呢,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说在民事诉讼当中会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来最终判断。这里边还有另外一个细节, 就是很多网友看到魏建伟这个通报以后啊,质疑手术间的监控摄像头为配置存出戒指不能回放,在常规当中的手术室没有这样的配置,这算违规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医院必须要提供手术录像,他他规定的是你必须要提供给我病例,但是手术录像其实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提供给你,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有这个回放功能。你对医院比较熟吗?手术室是有监控吗? 是这样的,因为他可能需要的是手术录像。嗯,在整个介入治疗过程当中,或者是开胸以后,对整个这个手术的操作过程,你要有录像,让我直观的其他人可以看到 你的术中所见是什么,你是如何操作,如何修补封堵的,这来判断一下你是不是有过错,手术到底该不该做。 当然了,如果有肯定会更好。在相关的案例当中,手术录像包括介入操作的录像,还有影像检查造影的录像,都是患方要求提供的一个重要依据。他认为你把这个提供给我之后, 我才能有知情权,才能让第三方更专业的权威人士来判断你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等等。 但是像张女士刚才所提到的我们国家对于电子病例的规定,他有一个电子病例应用管理规范事行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里面也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子病例啊,文字图号、符号、图标、影像、切片都是病例,你要向患者家属提供。 但是呢,对于手术录像这样的一种电子资料,它的定性没有叫电子病历。电子资料是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提供复制服务,意味着并非强制性,可以不是应当,而且是有条件, 所以要看具体当中的医疗机构有没有。我到很多基层医疗机构或者我们当地的三甲医院去交流的时候呢,他们的领导跟我说,我们现在 要求每台手术都要把手术当中的操作过程,只要不涉及到患者的面部形象,跟患者的肖像权各方面没有关联,你也看不到到底是谁。这个信息不能指向特定自然人,所以我在这个局部实施手术的过程,我都是要 提供录像的这种设置和拷贝服务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第一个能够证明你的手术过程是不是有过错,为将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提供依据。第二点呢,也是临床教学总结经验的一个重要的素材和一个非常好的科研材料。 但是呢,只要你不侵犯患者隐私权、肖像权之类的人格权,那你又不担心医生的技术手段, 手术操作是一个精密的商业秘密的过程,是吗?如果你也不担心你的手术技巧外泄,那你愿意为临床事业的发展做出你的努力,那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呢,他并不是 我们每个医疗机构在每台手术上都必须要做到的,像张女士所说的是一样的,他不是一个明确的禁止性,不是强制性,不是目前你没办法提供手术录像,并不能直接因此而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你也无法推定他由于没有能够提供手术录像而直接承担不利后果,还是要看整个的手术病例,因为从入院到去世,全过程都会有每个环节的主客观病例资料作为一种证据, 因为我们现在其实也没有办法判断这个病例确实被篡改或者确实有伪造的行为,那如果说他有的话,这个他肯定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因为民法典也好,行政法规也好,对此是有规定的,你一生是不能篡改或者伪造病例的,这个是很明确, 但是手术录像这个确实是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像宁波的这家医院叫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刚才你也讲在当地应该是算是比较好的医院,正常情况下这样的, 以目前这样的水平,应该都是有监控的吧,即即便法律没有强制他要求提,但是像这样水肿的医院 应该常规都是,我们也很难来这样强制或者说直接认定他应该有,而且应该提供 他有没有这一个客观事实可以来进行判断。因为你是不是在手术间在操作过程中有摄像装置能够摄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摄像他的现在看的是应该有装置,只是说没有储存卡, 有装置他会有两种情况,这个装置是不是有故障,能不能正常使用?第二点,有没有储存卡,正常的话有储存卡他有一个容量的限制,他有自动覆盖的周期,如果他要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实际上没有被自动覆盖,他是可以靠背出来作为一种证据来提交的。但是如果他确实没有储存卡, 无论是因为工作疏忽什么原因,那确实也没有办法留存,这也是我们认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医院留存下来当然是更好的一种选择。 好,我们现在来谈第二个问题,就是家属如何追责。张爱律师是刑事律师,我想您从请您从家属的视角谈一谈这方面的一些思路。我觉得这个首先我们肯定还是要等那个专业的 这个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一般会有多长时间呢?是不是周期会比较久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会有鉴定的周期,但是要看个案的复杂程度。一方面你要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是双方随机抽取的,诚意上你要有各自独立正当的权利。 第二点,专家组组成之后,还要由医患双方各自提交手中掌握的全部病例资料,之后还会有一个听证。类似于的程序就是我们要有一个鉴定会,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同时呢,作为专家组成员可以向医患双方提出 专业方面的问题来查清事实。最终呢,作为专家组还要进行评议,他们要达成过半数以上的人都认可的结论。当然最好我们说与会专家 没有任何认知分歧,都一致认为这个结论是正当的,那最好了。但是如果也有多数学的情况,那也是可以成立的,所以他是有程序要求的。 我相信在未建部门强力介入之后呢,这一切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每一步的进展。当然这个过程很难公开了,但是结果会向全社会公开。到底经过鉴定之后,这起医疗纠纷是不是认定为医疗事故了? 相应的级别是什么?以及责任程度如何?嗯嗯,对,这个事情现在舆论关注度这么高,我觉得可能鉴定医学会他也会尽快的去做这个事情,他不会拖沓的。对,因为毕竟要紧平,赶紧平复平息这个舆论嘛。 然后如果从家属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因为刚刚您讲到这个法院其实已经受理了这个民事纠纷,然后包括行政部门有进入在监督。其实我还看到一个说十一月二十七号应该是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嗯,那法律规定他这个公安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他最长是三十天,一般是三天嘛,然后比较复杂的,他可以延长到七天,然后如果再比较复杂呢?他就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其实我想,我想我们这个节目播出的时候,应该已经有一个初步的是不是要立案的结论了。 嗯,然后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呢?嗯,当然这个首先是要判断你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然后如果说确实有这种伪造病例或者是篡改病例的情况,那肯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推定你医疗过错,而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 嗯,然后从这个行政的角度来讲,那肯定也是要等到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之后 说确实是有医疗事故的,嗯,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他鉴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严重程度、情节, 然后比如说有警告的处罚呀,有停止职业的处罚呀,或者是甚至可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然后对于相关涉事的医生呢,嗯,也是可以暂停你职业,然后也可以吊销你的职业证书。 目前你的判断会注意到刑事方面吗?这个其实不是很好讲,因为,嗯,目前批录出来的信息还是比较有限的。比如说包括那个尸检报告,我们他也只拍了一小部分嘛,因为其实尸检报告他是一个非常详细的一个很长很长的报告, 你不能只凭那一两句话来判断整个这个尸体的情况。那从目前的,嗯, 这些各方面的资料来看,我觉得至少可以先立案吧,立案之后你公安再去查嘛,因为公安立案不代表就怕你有罪了。我公安还有一个要收集过程,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 包括,呃,前两天我,我有跟一个公安办其他一个案子,我们在讨论,他那个警官提出来一个观点,我觉得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说公安机关 没有一罪从无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留给你审查起诉机关跟你审判机关来讲的。如果公安我要一罪从无,那我还调查什么?我还侦查什么?所有的案子我受案的时候我都是证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所以我觉得他,嗯,后续根据这个综合的他前面受案之后收集到这些资料来考虑。嗯,也可以先进行立案,立案之后你再去详细调查,如果说医生确实没有责任,也可以做撤案的处理啊。 其实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讲这个事情,是不是医生故意伤害啊,故意杀人呢?哦,我觉得这个肯定是就不构成了, 因为医生他从他的角度来讲也不至于对他还是想救这个孩子,只不过因为可能比如说技术能力的问题,比如说过失的问题,对,然后去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那最多也就是考虑医疗事故罪, 就是相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你违反了一些技术操作,然后,呃,没有履行你的诊疗职责,因为你的粗心大意,你的马虎来这样的一个过失的责任来导致了患儿死亡的结果,这个是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我从目前的尸检报告中,其实他最后的结论也是,嗯,因为手术造成了他的死亡,我觉得从这个因果关系的层面来讲是可以成立的。 然后从卫监委他批露出来的这个医生,他的一些过失情况,就是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现在的表面上来看肯定是符合的两个,两个客观行为嘛,一个是这个有违反操作规定的这种行为,一个是有因果关系, 我觉得应该也是可以达到了一个涉案立案的标准。之后你再慢慢查嘛,这个相关的刑事立案的追溯标准 怎么去评判他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实也是有一些标准的,比如说他擅离职守, 比如说这个没有理由的去拒绝对这个患者进行治疗。当然我们这个案子可能不涉及到一些行为,但他还有一些兜底条款,比如说你有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然后最兜底的一个条款就是其他不负责任的情形。那这个就是看有一点可左可右了,有一些行为他不是那么明确的,在法律规定里面的,可能也可以套进这个兜底行为里面。 其实我觉得目前从他给的一些资料来看,还是有很多疑点的。就比如说刚刚那个李律师讲的尸检报告中,为什么就没有发现你 手术指征的这个所谓的七毫米的这个房缺?嗯,因为我们现在去做这个尸检的团队是刘良团队吗?他们是非常顶级、非常专业的一个团队。嗯,我觉得对于 嗯一些会不会是因为呃手术补上了,所以导致他们没有检查出这个房缺的这个情况?我觉得他们作为法医的角度来讲应该也是有所考虑的。 然后最后他们还是得出了一个呃,没有发现房缺,没有发现七七毫米房缺的这个结论。我认为可能是不是确实当时术前检查就没有那么明确,因为他前面的 cta 报告之类他也只是写了考虑嘛。然后但是 嗯,如果说确实没有这个房缺的情况之下,你医生你你你做了手术,你抛开了这个胸,你是能够观察到的。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明确的标准,就是到底有没有这个房缺,你是能够观察到的。 如果说你发现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的这个,因为他病历上也写了,他确实进行了修补术,你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了, 这是一种可能性,对,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我们现在确实资料还是现在其实网上大家的争议焦点,或者说最最让人揪心的就是就是在这个地方,对,这个可能还要再结合后续的调查。从家属的视角来讲,你觉得目前在当下他们最应该做的有哪些事情?或者有分哪些? 其实我觉得他们现在已经做的很多很很全面了,比如说他们有向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也有要求医院提供病例,也有要求尸检,也有去报警, 然后也有要求行政部门监督,其实这些行为已经做的非常全面了。那下一步呢?对,下一步我觉得可能更多的还是要靠权威机构的去做,因为家属他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因为作为被害人当事人一方来讲,他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 呃,比如说收集更多的证据,可能更多的还是要介入。呃,这个介入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手段来进行调查。所以这个我也是觉得后续他是不是会立案是一个比较关键的一个节点, 因为如果他立案了之后,他就要开展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嘛又去取证啊?去给证人做笔录,去给医生做笔录,然后包括去做可能更进一步的其他的鉴定原因力的鉴定等等,还是有很多的侦查手段。 呃,我想请教李律师,就是我们再换个视角啊,年时,即使以前做过医生,现在又是律师,从医院的视角来来谈的话,遇到这种医疗纠纷,医院一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应对呢? 医院对于医疗纠纷的应对是有明确规定的,发生疑似医疗事故或者造成患儿死亡的后果,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二点呢,应该及时的和患方家属沟通,明确你有权利获得全部病历资料的复制服务, 同时可以要求封存。第二点,如果有医疗器械相关的事项可能有关联,也可以对食物进行封存,也被检验。 同时呢,这个案件已经进行尸检了,实际上发生了患儿死因不明或者双方对死因有意义的情形, 那一方要向患方告知一定要做尸检来明确死亡原因,最后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那双方也已经都达成一致,委托尸检了。那对于医院来说, 恐怕一方面是要有一个危机处理的过程,如何能够使医院的形象和声誉在这样的舆论风口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这是很重要的。当然,我们要雷厉风行,对于确实有过错违反了医院管理制度,因为有医院的 管理和规范职责,工作职责都会有,如果有违法行为,那我们当然不能姑息了,一方面停职指定接受调查,一方面全力以赴的安抚家属的这种情绪和心态,同时要积极配合所有的程序。当然,医院作为民事主体,他有权利了,我也肯定会提出我的抗辩, 这都是他的权力,双方都是平等主体。所以对医院来说,可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个不幸的事件,给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就意味着医院应该反思自己, 在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落实上,在诊疗规范的严格执行上,在术式选择、手术时机,包括风险评估的环节,包括告知, 这种交流的层面,你是不是有很多不足?你应该有什么样的改进措施,确保将来避免发生类似悲剧呢?这是医院可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合规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了,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到程序当中了,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处理也已经进入到了未见为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环节。这两点来说,我们将来要看 鉴定结论是什么,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是不是要委托做司法鉴定,还是要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我们都要看最终这个案件的走向。当然了,呃,如果得出一个确定的结果, 也给了责任比例,那我们就来计算一下患方能够主张的赔偿金是多少。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都是固定的,这个是比较好计算的。当然了,对于刑事责任来说呢,我们一方面要求的是只要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要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保障人权。第二点呢,也不能确定的扩大化,因为刑法要保持牵涉性,所以医疗事故罪这样的犯罪具有特殊性,它是特定的主体医务人员的职业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绝对不是故意犯罪。在这种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呢? 公安机关是不是先立案开展侦查,还是要等到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比如说严重不负责任?张女士也讲到了很多司法层面判断的前提和依据,到底在这个个案当中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比如说 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之后,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定级了,同时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完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如果达到这个高度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依法事故罪的罪责了呢?那如果他立案侦查了, 将来要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要进行审判,最终做出是否有罪的终审判决,这个过程当中还是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确实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后果是很严重的,客观上造成一条小生命的逝去,大家都非常惋惜,认为很痛恨。但是是不是因此而一定会认为构成犯罪呢?还是要看他的情节。张女士也提到了,是不是由于技术层面存在不足, 对,还是说确实你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义务,那你应当遇见到这种风险,你没有遇见或者你轻信可以避免这种风险的实际发生,你这么大的这种自信吗?如果构成这种严重的罪责的心理状态呢? 他有可能会认定为他严重不负责任。就是我觉得那里面提到的几点呢?可能比较能够跟这个案子有关联的是那一款就是严重违法, 法律法规、治疗规范的规定。对,那就要对照。对,都已条款还是要看。呃,那个还不算是都已条款,都已条款就是直接是其他严重型的。对对对,他这一条还是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就是你一定要违反了具体的某一项规定, 这个可能还是看,其实显然没违反了,这也是卫健委,那个不会那么快的。对,一个是卫健委有个初步的定调。对,第二点就是我们看到有一些医学专家也提出来了,在儿童心脏病治疗指南当中, 对于不同年龄、不同缺损大小的临床症状、血流动力学改变的话,而什么时机是适合手术的,什么时间是可以观察的,等他能不能自愈,或者他既然没有自愈,但是他的年龄增大了,体重增加了手术风险, 这种抵抗能力提高了,我们再去做手术,恐怕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怕目前认为违反了治疗规范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那能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以至于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我们还要拭目以待呢。这个可能后面还有很多变数。对,还要看后面最终的认定是什么样的结果了。 而且你可能也要考虑这个医生他的一个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样子,比如说,当然这个我们这个案子中肯定是不存在的。但是有的案子中,比如说之前有襄襄阳二医院吧,他就有医生 是为了谋取暴利,我虚构你有这个病情,我给你做做做手术,那这个可以就直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因为他的主观心态就变成了我追求的这个损害结果了。所以,嗯,后续的证据的补充是很大的变数。对,所以其实现在谈这话题已经上早,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医生参与的医生他们被调查了,那当然这是可以确定的,所以我现在想请这个张岳律师再换一个视角,从被调查的这些参与的医生, 他们的家属的角度来讲,他们现在应该做哪些准备呢?嗯,我觉得他们其实可以现在也可以去跟公安机关沟通啊,可以想办法去收集证据,他也可以主动提供一些他不具备过失的一些方法。比如说刚刚,呃,李律师讲了,他们有一些行业共识嘛, 有一些基本的诊疗规范吗?你也可以去找你到底你是,你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呀?因为,嗯,刑事打击确实你不能扩大化,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一些什么样的帮助啊?你也可以去了解整个过程, 你,甚至你,你也,你也有权利去对,比如说这个医疗鉴定啊,去提出你的意义啊。我觉得可能站在医生的角度还是不能,这个刑法还是要有一定的潜移性,因为毕竟如果说确实只是因为 能力不足,你你确实不能够看最后定性。对,看最后定性了,对,就是得解释清楚那个气候,也不能让医生人人自危啊。对, 因为医疗确实是还是一个比较专业,比较就确实是有一定风险的一个行为,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嗯,这是两个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对,现在显然未建委能够通报出来,其实 某种程度上有一些定性了,他确实是存在问题的,还是要考虑他具体的对当时的判断标准,到底为什么会得出一个可以手术的。对,判断,到底为什么现在尸检报告查不到这个房缺了? 这个是很关键的,我觉得也可能是后续有关部门要去调查的一个最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当然我觉得卫健委呢,很快给出了一个 主管部门的角度的认定。对,他也不是说轻易做出的。对,应该也会有临床专家做评估之后给出一个技术参考之后才能做出这样的行政认定。当然我们最终既然是一种医疗行为的专业评价程序,最终的结论还是要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嗯,好,两位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补助?其实我觉得像我们现在维权意识这么强,医疗纠纷是很经常遇到的。你一方面呢,我觉得作为患者家属这一方吧。嗯, 其实我觉得这个小洛西妈妈其实做的是很很好很到位的,他既能够去寻求各种司法途径的这种帮助,又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去发声吧。 对,这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去透露的证据也是比较全面的,就是能够展现出展示出他这个事情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嗯,我觉得他做的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避免一些。嗯,比如说你发布不迟的言论,发布不迟的消息,去医院闹,这种可能反而会对你家属引起其他的法律风险。所以我觉得综合他的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其实医疗纠纷的案件呢,信息不对称,往往患方没有办法了解,掌握与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恐怕很难理解。但是对于医方而言,它不具备这样的一种信息壁垒,它是完全可以了解到的, 所以这样的案件当中也体现出来。对于医患沟通来说,我们的患者家属说,医生说成功率百分之九十点五,那百分之九十九点五这样的沟通意味着什么呢?会不会给患者家属造成一种误导?这个患者做了手术风险,那百分之零点五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 他一定是能够迎来一个治愈的喜悦的结果的。所以我们要知道,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即使你用最大的努力去避免,他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对医生来说,你要跟患者及其家属做沟通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告知。 手术可能不是非常复杂,既往的经验证明,成功率也比较高,但是每台手术具有特殊的地方,每个手术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手术还存在着风险。风险是有的,你要确实了解到,因为对患者家属来说, 百分之零点五,如果发生了是百分之百,他是没有比例的,在我身上要么成功,要么失败,没有一个概率性的问题。所以作为家属来说,听到这样的一种比较高概率的手术成功率的沟通, 你也要淡定一下,不妨多到更权威的医疗机构去咨询,去了解这种病儿,这种情况下该不该做这种手术,风险有到底有多大?这也是给我们很多的网友或者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审视自身未来。到医院接受诊疗的时候,你要做出诊疗决策,我要不要接受这条手术和治疗, 我应该全方位考虑,多方征求各方的意见,因为不同的医生,他的理解角度是不同的,经验风格也是有差异的。第二点,对于医生来说,相反,你怎么跟患者及家属做沟通呢?怎么让他充分了解这手术的风险及其后果的难以承受性呢? 你不要把他说的非常轻松,认为患者家属觉得这种手术估计做下来很轻松啊,三个小时就痊愈了,以后不用受这种疾病的困扰了,能茁壮成长了。但是问题在于,风险一旦发生了,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那这个情况之下,我觉得对于医院来说也要值得我们重视了。所以我到地方医院跟医务人员沟通的时候呢,经常跟他们讲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严格执行责任心, 我们能不能视病如亲,大医精诚把每个患者视病的亲人来看待这个手术,真的现在应该必要去做吗? 他能承受了手术的创伤和风险吗?能下了手术台吗?说到底了就是这种状况。所以我们怎么样来通过这种方式换位思考,去共情患者,真正把应该能够让患者家属知道的准确消息全面的告诉他, 他才能做出一个最科学的选择。当然手术有风险,确实我谨慎操作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可就是发生了谁都不想看到的医疗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医院有过错, 但相反,你告知层面存在一些不是很清晰,或者让患者家属觉得有误导。第二点,操作层面本身又存在过失, 或者对相关的复杂情形估计不足,没有提出应急的预案,以至于手忙脚乱,造成这么后果的严重性,那恐怕医生和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对双方来说都有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对,我觉得肯定也是给医生跟医院一个警钟吗?因为从这个家属透露的一些信息来看,确实他可能手术中改变的手术计划都没有告诉家属,都没有经过他同意。他本来还觉得啊,你跟我说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手术,然后手术过程中你也没有跟我有什么交流, 本来都打算接孩子出来了,结果突然告诉我死亡了,他心理上是肯定是很难接受的。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了,第一个是如果你真的和术前确定的手术方案不一样,因为术中你打开手术视野之后发现病情会跟之前的判断有所差异,那你要第一时间告知患者的父母, 他们仍然有知情选择的权利。第二点,患者病人出现逆转了,病情出现了一个恶化的状态,你应当第一时间下病危通知,让家属有心理准备,因为我是有权知道孩子的病情到底是什么情况的。你不能说一切正常 这种情况,可是突然之间出现一个大反转的结果,家属如何接受这个惨痛的现实?包括现在有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他 显示死亡时间是两呃二十二点嘛,然后他的病例显示二十二点,二十还在书写,还说体征平稳,那你这样大的一个落差,这样大的一个区别,他肯定是很难接受, 所以病情的转变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告知,当然你一方面要进行抢救,这是你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患者家属知道患儿真实的病情是什么,你应当越公开透明,越能消除各种怀疑。 好希望我们今天的谈话对各方以及关注这个事件的网友们都有所启发。一切皆有办法,总有办法。谢谢两位。

小洛溪心脏手术死亡的事件,家属和舆论越来越接近了真相,主治医描述成非常成功的手术呢,却存在着术前评估不足、术中心脏伤口未缝合、 大出血以及术后隐瞒真相等一系列的操作。根据家属公开的尸检报告呢,患儿小洛西术后窗口没有被缝合,而且本该取出的手术补片却依然留在了心脏里。家属认为医生早在手术之后就已经放弃了就医,但是呢,却对家属谎称手术极其成功。 此外呢,家属还称,尸检报告上显示小罗系只有三毫米的心脏房缺,并不像医院说的是严重的先天性的心脏病,大部分孩子是可以自愈的,根本不需要手术。 他们选择给孩子做手术呢,完全是因为主治医夸大病情,误导了家属。这起事件当中,主治医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呢,肯定是在所难免。 那么他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呢?在刑法当中,医生因治病而涉嫌的罪名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一个是医疗事故罪。目前媒体公开报导的国内发生的因故意伤害罪量刑的医生呢,只有两个, 一个是湘雅二医院的刘翔峰,那么为了谋取额外的手术费用,夸大虚构患者的病情,给六名不需要手术的患者实施了手术,那么导致五人重伤,一人轻伤,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个获刑的医生则是他的同事,也是同案犯。 但是这一罪名呢,要求有明确的主观恶意,既明知道没有任何手术指征,依然恶意的实施手术, 包括伪造术前手术报告或者是恶意谋利的动机等等。从现有的证据看,小周期事件主治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概率是很低的。另一个罪名呢,是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护人员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是严重损害就诊人员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但是,医生怎么才算严重不负责任呢?二零零八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包括医生擅离职守,那么无正当理由拒绝就诊、违反医生检查核验的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或者是医疗器械等等几种情形。如果仅仅是因为医生对病情判断失误,或者是医疗器械等等几种情形,如果仅仅是因为医生对病情判断失误,或者是医术不精导致手术的失败, 这些都难以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能否构成该罪呢?还需要后续的调查结果。目前呢,当地的未建部门已经启动了调查,那么公安机关也已经受理了小洛西家人的报案,我们可以拭目以待,等待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

但在专业的调查报告出炉前,公众看到的是感官上的冲击,家属眼中的血肉模糊与医生眼中的病历状态在这一刻形成了剧烈的对撞。双方都在陈述自己眼中的事实, 但拼凑出的图景却截然不同。除了尸检报告,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于手术室监控。家属和公众质疑,为什么手术室没有监控?如果有视频,一切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这种呼声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中不绝于耳。然而,在目前的医疗体系中,手术室内部并不强制要求安装全方位监控,主要原因涉及患者隐私保护、医护人员职业压力以及无菌操作环境的维护。但在护性缺失的当下,没有监控被解读为心里有鬼。 这是一个死结。医院强调制度和隐私,家属强调知情和证据。在这个事件中,无论是主刀医生三十一年经验的背书,还是成立专项调查组的承诺,似乎都难以平息公众对于暗箱操作的猜疑。 信任、斥责才是这起事件中最难缝合的伤口。面对小洛西的离世,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痛心, 一个五个月大的生命戛然而止,这种悲剧性足以击穿所有人的心理防线。可是在共情之余,我们更应警惕被碎片化的信息裹挟。 目前的网络舆论中充斥着大量情绪化的宣泄。然而,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极其严谨且复杂的科学过程,他需要病理学专家对心脏组织的切片分析,需要临床专家对手术记录的逐针复盘,需要法律专家对医疗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如果仅仅因为尸检报告中的未缝合三个字就直接给当事医生定罪,不仅是对医学科学的不尊重,也可能掩盖了真正的系统性问题。比如术前评估是否真的充分,所谓成熟手术的风险告知是否留于形式,医院在面对突发抢救时的应急遇案是否完备, 这些问题比单纯的情绪宣泄更有价值。洛西事件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中国式医疗关系的脆弱,照出了医患之间巨大的认知鸿沟,也照出了我们在面对悲剧时理性与感性博弈的艰难。目前,尸检报告只是拼图的一块,而非全貌。 调查组正在工作,法律程序正在推进。对于我们而言,最好的态度不是急于站队,不是在键盘上宣判,而是保持关注,保持理性, 等待那个经得起推敲的最终结论。毕竟,我们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宣泄的出口,而是一个能告慰逝者、警示生者且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真相。真相大白尚需时日,请让子弹再飞一会!

宁波五个月女婴小洛西离世三十五天之后,他的父母终于拿到了尸检报告,并公布部分内容,让这起术后死亡事件再度引发舆论热议。依据这份有法医流量团队出具的尸检报告,小洛西父亲强烈质疑,孩子根本没有这个病,哪来的手术指针,为什么非要做手术呢? 根据已有的报告片段,就暴露出了术前术后诸多问题。术前医生称孩子有三毫米和七毫米两处防缺,被警告不手术可能会导致脑瘫。 但是尸检显示小洛西并没有观众斗行防间隔缺损,为什么要轻率决定手术呢?今天晚间,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针对这一内容发布情况说明, 指出,尸检报告显示的房间格缺损大小为一厘米乘零点九厘米,并不是换方所说的零点三厘米,这对于五个月患儿生长发育存在较大的影响。不过, 院方随后又删除了这份回应。再看手术过程与术后处置,术前医生宣称手术成功率高,术中却告知家属存活率仅百分之五十。结果,术后小罗西全身出现紫斑荡满离世, 尸检时发现孩子的伤口还没有缝合。小洛西的父亲表示,考虑择期公布他的完整的病例和尸检报告。到此,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被理清, 立即手术决定是怎么做出的?医生是否涉嫌夸大病情诱导过度医疗?医疗决策的神圣红线究竟在哪里?设施医院,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是一家三甲医院,发生这样的事情,让人震惊、不解、愤怒。 六天前,宁波卫健委已经初步认定,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失误、术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缺陷等过失,涉事相关医生已被处理,但是 医疗过错程度与责任划分仍代界定。五个月大的小洛西无法替自己说出真相,但是相关处理绝不能成为事件的终点。这些疑问及待更权威彻底的调查给出答案。

许若曦他没有手术指证,但是他被整整做了九个小时的手术。宁波小若曦的尸检报告细节公布了。说实话,作为一个见惯了各种纠纷的律师,看完之后心情依然是非常的 震惊。之前啊,全网都在争论那个三毫米还是一厘米的,所以说争论这个手术该不该做。但随着这份报告的批录,那些未缝合的切口,那些因时间性混乱的病例,这件事情的性质在我来看,已经从一个单纯的医学技术争议, 上升到了一个严峻的法律底线问题。今天,我们不带情绪,不凭空猜测,又站在法律的视角来拆解一下这起悲剧的背后。 医院哪怕有再多的理由,也无法回避的三个法律死权。第一个死权,抖擞的监控去哪了?医院当时的说法是没有存储功能或者坏了。各位请注意,在法律的逻辑里, 这绝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不善就能糊弄过去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隐秘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病例资料的,法律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叫什么?这叫取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是弱势的, 你医院掌握着所有的记录和现场,如果拿不出完整的监控来自重清白,那么在法庭上,法官不需要去研究你手术刀法精不精湛, 光凭证据缺失这一条,法律的天平就已经向患者倾斜了。如果说监控没了还能推给设备,那么第二个死角就是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病历的真实性。根据目前媒体纰漏的尸检细节,孩子在晚上二十二点零三分 已经被宣布临床死亡,但在医院护理记录单上,居然是二十二点、二十分,甚至二十三点,还有关于孩子的生命提升平稳的记录。人已经走了,病历却还在抢救,这在法律上,这不仅仅是书写的失误, 这极有可能是涉嫌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一旦经过司法鉴定确认病历造假,后果是什么?后果就是医院可能失去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基础。当你的数据全是假的, 鉴定机构没法做,法院往往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都无法承受的法律。大家,第三个是大家最关心的责任认定,目前卫健委啊已经免职了相关医生,但这只是行政处罚, 是医院的家规。如果最终的尸检报告和医疗事故鉴定书确认是因为医生严重违反诊断规范,比如那个长达六点五厘米未缝合的切口导致了孩子的死亡,那么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天 医疗是无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医生,也绝对不会放过任何严重无知的行为。角落西的离去让我们非常心痛, 但痛心的同时,我们需要理性的等待。目前呢,司法程序呢?已经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正在进行当中。作为法律人,我想说,我们要相信专业的鉴定机构,相信国家的法律体系。真相也许会迟到,但在这套严密的法治逻辑之下,任何掩盖和谎言都无处遁形。 我们要做的是共同等待那份坚定的结果,让证据说话,让法律定赢。请相信,正义或许会需要时间,但他绝对不会缺席。我是张律师,我们一起守望这个真相。

小洛西尸检报告曝光,涉事医院发布通报回应,可是没过多久,医院又删除了。是谁在惧怕阳光呢? 大河报的消息,十二月二十号,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发布了情况说明,称从尸检报告来看,小洛西房间隔缺损大小一点零厘米乘以零点九厘米,而不是患方所说的零点三厘米。 尸检时,患儿的心脏处于静止状态,比生前充满血迹,跳动时会有大幅度的缩小。一厘米左右的房间隔缺损,对于五个月患儿的生长发育存在较大的影响。可是令人诧异的是,通报发出没多久就被删除了。 无论初衷是什么,这种发了又删的行为极易被解读为回避问题、推卸责任,进一步加具公众的不信任。 尤其是在事件报告已经批露、手术窗口未缝合、心包切口未处理、骨片残留等严重疑点的情况下,医院的回应避重就轻,没有正面回应操作规范,反而聚焦于防间隔缺损的尺寸争议,给人一种技术性便捷、转移焦点的印象。 这显然是无法平息舆论,反而让公众更加质疑真相到底是什么呢?小罗西的父亲说,将则期公布完整尸检报告, 我们要追问小罗西所患病情能否自愈,这个病证是否必须进行手术?为什么手术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技术失误?医生是否涉嫌夸大病情诱导过度医疗?医疗决策的审慎红线究竟在哪里? 这家医院内部的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审批流程又在哪呢?一个五个月大女人的生命,换来了这样一份沉重的报告和一连串的疑问, 小罗西已经无法替自己说出手术台上的真相了。他的父母替他捧着这份报告,他们想要的不仅仅是一个责任人的名字,更是一个清晰彻底、经得起法律与时间检验的真相。 只有把这个真相完全离清,才能给悲痛欲绝的父母一个最起码的公道,也堵住系统中每一个可能导致悲剧发生的漏洞。对这话题有什么想说的,欢迎大家点赞留言,劳烦您留下异常宝贵的一个关注。

一场被描述为微创的心脏手术,一台本来应该两点五到三小时完成的手术,最终持续了七小时十分钟。当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的手术室的大门在十一月十四日的深夜彻底关闭时,五个月大的女婴小洛西的生命也走到了终点。 一个月后,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给出了一纸通报,这则正文长达九百零五字的情况通报一出来,多条相关的信息登上了社交平台热搜榜,网友们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对回应的不满。 争议最大的立即手术决定是如何做出的,依据何在,并没有给出明确解答。而这不仅是决定患儿生死的分水岭,也是引发舆论质疑过度医疗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此外,围绕家属指控的手术时间变化的问题,通报也没有做回应。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只有把事件呢 过程完整、清晰而全面的呈现,才能够站稳客观公正的立场。从这份通报不难看出,行政调查组已经得出了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存在过失、告知不及时、监护处置有缺陷等等指向明确的结论, 并且对医院的领导和涉事的医务人员做出了免职、暂停职业等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这样的结论从何而来?是已经开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同时展开的司法实践鉴定呢?如果两项鉴定都已经得出了结论,那为什么没有向公众公布? 如果结论尚未明确,这看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做法,是否在程序上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呢?是否有可能逾越了行政权与专业评判权、司法权的边界,存在以行政处分替代专业鉴定和司法裁判的问题呢? 一个小生命的逝去,不应该只成为一则新闻院小洛溪事件能够真正的推动医疗行业的自我革新,让手术决策回归科学审胜,让信息披露实现透明及时,让监管问责做到闭环有利。 唯有如此,才能够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桥梁,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够在医疗过程当中被郑重对待、温柔守护,这才是最好的岗位。

宁波小洛溪事件中,涉事医院诊疗存在明确医疗过错,官方未认定创收,但已确认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操作过失、告知不及时、术后监护缺陷等问题, 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若后续鉴定侦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创收还是救人的事实与定性一、 核心事实要点患儿术前诊断为心脏房缺约三毫米加七毫米,主刀医师称不手术或治脑瘫手术为入门级,风险极低,术后七小时于患儿死亡,尸检提示轻症有自愈可能。手术存在窗口缝合、补片残留等操作问题。 官方通报诊疗有四大过错,医院监管失职,但未认定以创收为目的,若后续发现诱导手术、虚构指征、收受回扣等证据,将另作定性。二、定性边界现有证据指向医疗过错属违规诊疗与监管缺位,不等同于故意创收, 需以医疗事故鉴定、司法侦查结论为准。若存在过度医疗加诱导消费加利益关联,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诈骗,需承担更重法律责任。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类型与依据一、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等规定, 过错未充分告知,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监护缺陷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 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监控缺失,病例违规,可推定过错,减轻换方举证责任。二、行政责任依据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已作出,主刀医师与麻醉科主任免职,暂停职业分管副院长免职,医院书记警告院长记大过,医院被责令深刻检查,后续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可追加罚款、吊销相关科室人员职业许可等。三、 刑事责任若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且主观有过失,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罪。若查实虚构病情、伪造病例、故意隐瞒风险、骗取手术同意或收受回扣、滥用好财谋利,可能涉及诈骗罪等,需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三、责任认定一、 责任认定关键步骤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过错参与度与责任等级。司法机关核查病例监控、耗材采购等,认定是否存在故意违法或犯罪。 综合鉴定与侦查结论,确定最终责任与赔偿金额。二、维权路径,民事向法院起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主张全额赔偿。 行政要求卫健委依法处罚。公开调查与处理结果,刑事配合公安侦查,提供线索与证据,追究相关人员行责。

韩红为小六习发声啊,终于把热搜带爆了!这个事舆论压不下来了,终于能让大众知道真相了。谁能想到,一个本有百分之八十自愈可能的三毫米房缺,就被当成一厘米紧急重症推上了手术台。 医生说,手术是入门级高程功率预估,三个小时结束,结果全麻,七小时两次开胸。 孩子离世时,右侧六点五厘米的手术窗口没缝合,心脏里的补片一个没有覆盖,缺损一个完全有理。 更让人脊背发凉的,是全程的谎言与矛盾。术前诊断说有两处缺损,尸检只发现一处。医院先声明房缺一厘米,转头就秒删,说明 病例写着二十二点零三死亡,二十二点二十还记录生命体征平稳。宁波市卫监委的调查早已实锤,医疗团队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有过失,术后监护有缺陷,涉事医生院长全被追责。 小洛西妈妈说,从做彩超那天起,孩子的生命就进入了倒计时。这个活泼可爱的早产,没等到自愈的机会,却在冰冷的手术台上承受了撕心裂肺的痛苦, 眼角那滴未干的泪,成了对这场青绿手术最后的口述。而韩红作为接触过数百名医疗专家的公益人,一语道破关键五个月大的孩子,哪怕不能自愈,等大一点手术也更安全。 我们之所以为小洛习发声,不是为了某一个家庭的补偿,而是为了每一个普通孩子的安全,为了不让下一个小洛习出现。 记住,重大病情别轻信单一诊断,多跑几家三甲医院,多听几个不同意见,才是对生命的负责。愿天堂没有清理的手术,愿医疗回归初心,愿每个孩子都能被温柔守护。

宁波五月龄女婴小洛西,本该是简单的三毫米心脏房间隔缺损,父母带着孩子去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呢做手术,被告知手术成功后,孩子却在重症监护室突然离世。更让人心碎的是,尸检报告显示, 孩子肋骨间六点五厘米的手术窗口没缝合,心脏里的补片没覆盖,全部缺损,甚至当初诊断的冠状窦型房缺根本不存在。 儿童三毫米的房缺属于小型缺损。很多孩子能够自行闭合临床呢,通常建议定期观察,而非急于手术。 医院在未充分评估保守治疗可行性的情况下,直接建议全麻手术,违背了最小伤害原则。卫健委的调查通报呢,也承认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明确了医院的诊疗过错。而且进一步讲, 术前诊断与尸检结果严重不符。这点可以证明,医院为了创收,故意扩大病情,虚构病证诱导手术。这不是简单的医疗过错,而是医疗欺诈行为。后续啊,医院将承担民事加行政加刑事责任。 民事上呢,医院需赔偿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行政上呢,相关负责人已被免职,暂停治疗活动,后续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职业证书,甚至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想说,小洛溪的伤口没被缝合,父母的心更是被撕开了一道永远无法愈合的口子。医疗行业的信任建立在每一次规范诊疗和真诚沟通上,法律的尊严在于让每一个受伤害的人得到公正。 你觉得医院该承担全部责任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关注张辉律师,带你看懂法律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尊严。

真的是万万没有想到,这种事情居然会发生在三甲医院!五个月的宝宝因为普通心脏房缺,本来是可以自愈的,但是宁波大学妇幼保健院却误诊成了高危征程,不手术就会危及生命,逼着家属开刀,结果术中缝合失误导致大出血,被迫二次开胸,还全程瞒着家属, 术后居然连伤口都忘了缝!根据刘良团队的尸检报告,实锤伤口未缝加心脏补片没粘牢,最终导致了心衰,呼吸衰竭,夺走了宝宝性命。其实简单的说就是开膛缝错大出血,二次开胸还忘缝伤口,离谱到让人发指!还有更离谱的是,手术室的核心监控居然没有回放功能, 监控方明明说设备是有这个功能的,但是是因为医院自身配置失职,真的是难以让人理解呀!这就是一场医疗事故,官方卫健委已经通报了医院的思想过失全部坐实,主刀医生和麻醉主任免职,副院长撤职。只希望这样的悲剧再也别重演了!

宁波五月龄早产儿尸检报告公布,歌手韩红发声错的太离谱。十一月十四日,小洛西在宁波妇儿医院接受心脏手术时不幸离世, 家属十二月十九日公布尸检报告,痛素防间隔缺损仅三毫米,手术窗口未缝合。十二月二十日,长期做医疗公益的韩红直言,三毫米防缺有机会自愈,烧大手术更安全,现在做太轻率,并强调懂医生的辛苦,但连手术窗口都未缝合,让人愤怒。

这还是一血流干而死的肋骨上面的一个伤口,听你的连缝都没缝,但是他低头就是说 手术成功,武警冠军,武警给你补了两个,都给你补了,生命体征,给我加,我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