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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讲的是发生在河南南阳市方城县的英才学校火灾案,十三名小学生遇难,震惊全国。最近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认定三位责任人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学校实际控制人获刑七年, 校长六年半,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某六年。判决一出,有人觉得老师也是背锅侠。那么,这起悲剧背后,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离清?这是一场由层层疏忽堆叠而成的灾难。时间回到那个深夜, 宿舍楼三零五房间内,一名三年级学生用打火机点燃被子线头,火势迅速蔓延。然而,当晚这个房间竟住了三十四人,远超按规定不应超过十人的标准。 更致命的是,房间的两个疏散门中,东侧门被床铺堵死,火在中间燃起, 部分学生被迫穿越火海,才能从西门逃生。火灾发生约十二分三十秒后,发生了轰然有毒烟气吞食了整个房间。最终, 十三个孩子因吸入高温烟气不幸遇难。他们中的大多数睡在靠东门的床上,而逃生的通道早已被堵死。 校方爆露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消防设施严重缺失,烟雾报警器失效,应急水池无水,安全遇案形同虚设。甚至在火灾发生整整十五分钟后,才有人播出报警电话。 首先,关于点火的孩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结论很明确,不构成犯罪。这主要基于两点,其一是年龄因素,三年级学生大约九到十岁,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其二是罪名性质,即使年龄足够,这类因玩火不慎引发的火灾,通常属于过失犯罪,比如失火罪, 而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十六周岁。因此,从法律上讲,孩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其监护人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备受关注的宿管老师贾某 究竟是背锅还是罪有应得?网上存在质疑声,认为他只是一名普通老师,被判六年是否过重?但我们从判决书和事实来看,他的责任并不轻。他长期用床铺堵死东侧安全出口,校领导虽知情却未制止。 他未履行检查职责,未能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违禁品。火灾发生时,他未能第一时间有效组织疏散,甚至出现让学生返回火场叫人的错误指令,延误了宝贵救援时机。 作为宿舍安全的具体责任人,他对严重超员住宿、消防设施缺失等隐患是明知的。实际上,他的量刑已经体现了从轻考量。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贾某对火灾事故应负的责任相对轻于学校举办者和校长。 所以我们看到刑期呈现实际控制人七年、校长六年、半、宿管六年的梯度,这正是责任大小与刑罚轻重相匹配的体现。如果他仅仅是背锅,那么刑期理应最重。但事实恰恰相反, 他的诸多失误如同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直接家具了这场悲剧的后果。在整个安全责任链条上,学校老板和校长是局失控,而贾某则是现场失手,他的堵门行为让逃生通道直接减少一半, 火灾时的慌乱处置更是遗物了生机。这起火灾绝非单纯的意外,而是一连串人为疏忽所导致的必然恶果。 从投资人压缩成本、漠视消防投入,到校长对日常隐患视而不见,再到宿管为了一时管理方便堵死生命通道,每一个环节的失手,都在为最终的悲剧铺路。 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其核心在于惩戒明知存在危险却放任不作为的行为。 他们三人或许没有杀人的故意,但他们的集体漠视,让十三个家庭承受了永远无法弥合的伤痛。每名遇难学生家属获赔一百三十万元, 这笔钱能否抚平伤痕?答案不言而喻。六至七年的刑事判决,又能否真正震慑后来者?我们希望如此,并警钟长鸣。每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制度漏洞、管理失职与责任虚置的叠加。 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理应成为最安全的地方,决不应沦为风险的盲区。 消防设施、逃生通道、住宿密度、日常检查、应急演练,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马虎和糊弄。作为家长,我们有必要多问一句, 孩子的学校真的安全吗?消防通道畅通吗?老师受过专业培训吗?作为社会,我们必须坚守一个底线,生命安全不容妥协,一寸都不能退让。以律师视角解说热点案件,关注葛律师,给您说法!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夜,河南方城一所学校的宿舍火光冲天,十三名孩童的生命永远定格在那个行业。这场大火绝非偶然,消防栓干瘪,污水、火灾警报形同虚设, 安全出口被杂物封堵,本该守护生命的防线层层失守。事故根源更直指半学乱象,长期违规半学无人监管,校园管理严重缺失,安全巡查沦为空谈。一个孩子的打火机竟引燃了满是隐患的宿舍, 火势瞬间吞了鲜活的生命。悲痛的家长想再见孩子最后一面,却被封口协议破邪威逼。时隔两年,调查报告才姗姗来迟,二十五名负责人被脱离处分, 但十三条逝去的铜魂再也无法归来。这场火灾烧穿的是半学流程的简陋外壳,更照见了监管与管理的致命疏忽,自自血泪当警醒世人。

小学生带打火机到宿舍引燃衣服造成火灾,班主任积极施救,却被判六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匪夷所思?这就是河南方城法院做出的判决。 事情发生在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雁山铺村英台学校,小学生带打火机进宿舍,用火烧衣服、线头导致火灾。身兼宿管员职责的班主任贾霞 积极营救孩子,救出二百七十一个学生。不过,由于火势太大、消防设施落后等原因,依然发生十三死四伤的惨剧。 但是,火灾发生的这件事情,竟然一直不被媒体和公众知晓,直到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份,北京的藏韩青律师向媒体批漏,才引起社会哗然。 我们希望啊,达到这个量刑的起点,顶格七年,如果说有可能达到最高,我希望更高,不能再出现这样的悲剧。河南省消防总队公布了社会版的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增加了二十多个未被提起刑事诉讼但负有责任的人的名单, 这是在我们之前并不掌握的。因此,他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提出,我们要跟何一廷商量。原来,火灾发生后,当地的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捂嘴, 并且威胁受害学生的家属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不签,就见不到孩子。当天签字,当天见签字的奖励十万块钱, 每晚签一天就下降十万。我的孩子在大火中被烧死,被逼无奈签了这份协议,如果不签这个协议,我就见不到孩子,当天签了,当天见,签了在这奖励你十万块钱,每一天下降十万,也就是十一点半前,如果是咱就签了,再追加十万, 签了之后,这个遗体就是给孩子的。我作为父亲,我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吗?想孩子,一直在想,我是怎么起来的,都是上下铺来的一圈全是床,差不多就是三四五个人, 这么挤都没有一个灭火器。孩子们呐,来看看这啊,每隔一段时间会询问他们报告出来了没有,结果怎么样?每个人都是推三阻四,要么就是推吻爸爸,爸爸一定给一个结果,一定给一个交代。孩子 火灾是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发生,调查报告是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法院开庭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经历一整天十二个小时的全理,在晚上十点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判处假侠有期徒刑六年。整件事让人分门不解的地方有以下几点,一、事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为什么要严格无罪?为什么要强迫学生家属签署保密协议,甚至以奖励十万块钱来作为要挟筹码? 他们到底在害怕什么?害怕事情闹大后上级问责吗?害怕舆论发酵后面对领导的怒火吗?还是有别的考虑因素,评论区的朋友可以讨论一下。 二、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没有说法是因为什么?如果不是藏律师将这件事告知媒体,不仅整件事情会被捂住盖子,甚至开庭日期是不是也会遥遥无期? 三、假侠作为无实权的基层教师,却被要求为消防设施无水、报警器失效、宿舍超员等系统性问题承担责任。网友质问,班主任或宿管员有权利让学校整改吗?简直是划天下之大忌!

英才学校创办人李某、学校校长徐某阳及起火宿舍宿管员贾某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家属律师也告诉我们,希望能够严惩被告人,严谨效忧,让全社会看到法律对于校园安全的重视。 同事他们对起火原因感到意外,因为调查报告显示,火灾是因为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引起的。律师向我们透露,有家属提出希望能够追究点火学生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今天的医生会有怎样的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十三个孩子再也回不了家,三个责任被判六到七年。他们算是校长,是五十八岁仍然坚守岗位组织疏散的班主任。班主任冤不冤?法律说不冤,因为这场悲剧本质是无知与侥幸。对生命的犯罪, 他们不知道,校山没水就是断绝生路。他们以为警报器不响只是小事一桩。他们觉得宿舍多塞几个人没关系,在消防安全上不懂和万一没事的,心里就支撑了一张夺命的网,这就是犯罪。 破解这个死循环,需要真正的专业守夜人。让专业回归专业,让消防的归消防,让教育的归教育。就在今年四月份, 人民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啊,其核心方向之一,有望将已配备这项公式变成必须配备。那征求意见都这么久了,为什么还不出台呢? 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啊,标准的制定与颁布呢,是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的啊。从起草到征求意见,再到审查到批准发布实施,每个环节都需要时间。那尤其是技术审查和部门协调啊,要确保标准的科学可行。如果 审查中发现重大争议,或者是需要修改内容,周期还会延长,那强配怎么就这么难呢? 因为需要统筹考虑全国一线的人才供给总量,那地区分布差异啊,涉及到人才的公平调配,以及全国数百万场所的经济承受能力。最后,谈谈你的看法。

基层教师判六年,学校高层判七年,校园火灾案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八岁的孩子,一个打火机,五十八岁宿管的六年刑期! 这场导致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的火灾,不仅烧出了民办学校的违规办学乱象,更灼烧着我国校园安全责任体系的敏感神经。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深夜,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三零五男生宿舍,一名八岁男孩用藏匿的打火机点燃被子引发火灾。 最终十三名三年级学生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千七百四十点五万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法院一审宣判,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获刑七年,校长徐向阳六年六个月,而月薪仅数千元的五十八岁班主任兼宿管贾霞同样履行期六年, 三名责任人行期差距不足一年。这个结果引发了公众对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 当基层的教师与学校负责人的行责近乎持平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这场悲剧的责任划分到底是否合理呢?这场事故的背后,其实有几个部分值得咱们去关注的。 首先,责任链条的断裂,为何基层教师与高层管理者的行期仅差一年? 从判决结果上看,似乎遵循的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逻辑。但仔细分析,刑期差距不足一年,其实难以体现责任层级上的本质差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范围为三到七年。法院认定,假侠的罪责在于明知速管超员,存在安全隐患,确未整改。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 也为有效组织疏散。这所民办学校长期无证违规办学,涉事宿舍八十三平方米塞进了三十三个孩子,远超规定,安全出口被床铺堵塞,消防栓无水烟雾报警器失效。 这些系统性的隐患,是一名月薪仅数千元的宿管有能力去解决的吗? 假侠的职权范围能否决定学校消防设施的投入?能否审批宿舍人员的限额?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行责需主体具备相应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应当考虑职务、专业等因素。基层教师的注意义务应仅限于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内可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假侠呢,确实存在处置适当之处,如未及时报警, 但将系统安全漏洞的责任等量加诸于无力改变这些漏洞的基层教师身上,是否超出了其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呢? 其次,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在量刑中体现的不明显呢?判决书里承认了贾霞在火灾发生后组织了二十名宿舍学生及整栋楼二百七十一名师生疏散,并在门外持续引导。 那么,这些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没有在行刑上形成明显的体现呢?实际上,刑法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更关注的是事前的预防和事中应对措施是否到位,而非事后的援救。 积极救援可以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情节,但难以抵消本职职责的履行不到位。 然而,这一法律逻辑与公众的道德直觉产生了冲突。许多人认为救了这么多人,这个判罚是否合理呢?这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统一的期待, 公众潜意识中期待法律能够去将功补过,但刑法评价体系更注重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富有的特定法律义务。 假侠的救援行为值得肯定,但与其富有的宿舍安全管理义务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 这一认知差异揭示了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困境,如何平衡事前防御责任与事后救助,努力在责任认定上的权重呢?目前的司法实践更偏重前者,而公众情感则更关注后者。 最后,未成年人免责后,监管责任如何去合理的分配呢?纵火的八岁男孩应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追责,这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监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才既公平又有效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校园安全责任应当是一个分层体系,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委托责任,教师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打火机如何进入校园的?学校安检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比追究一名八岁孩子的责任更为关键。当前的安全责任体系存在将监管责任过度集中到学校与教师的倾向。 当直接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时,人们倾向于寻找最近的成年人来承担责任,这可能导致责任分配的失衡。 一个合理的责任层级应当是监护人承担首要的消防安全教育责任,学校管理者确保安全制度和设施的完善,基层教师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执行,只有各司其职,才能够建真正的安全防线。 火灾发生后,每个遇难学生家庭获得了一百三十万元的赔偿。但是也有家长透露, 事情发生后,学校就强迫他们要求签协议,晚签一天就少拿十万块。如果你不签,就见不到孩子的尸体。学校的这个做法也是非常令人诟病的。 刑期的计算其实可以精准到月份,但社会公正的天平却难以简单量化。这些案件应当推动教育安全管理体系走向全责对等、 层次分明的健康状态,而不是让基层教育工作者陷入多干多错的恐惧。真正的教育安全,是有赖于每个责任主体在各自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尽职尽责。我是罗律师,你身边的刑案律师。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曾发生重大火灾,牵动人心。经查,是一名八岁小学生在宿舍用打火机不慎引燃衣服和床铺。事故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深入调查, 最终,二十五名责任人员因失职独职受严肃处理,既告慰逝者,也警示生者,校园安全无小事,每个细节都关乎孩子生命安全。愿这起事故能引起社会对校园安全的广泛关注,让悲剧不再重演。

嗯,网友之所以这么敏感,是因为他救了很多人,还被判的特别重。一场宿舍大火,十三个孩子没了生命,一个八岁的孩子玩打火机引发火灾,可是最后坐牢的却是学校的老板校长,还有一位在火场里面拼死救人的班主任。 问题来了,第一个班主任救了人,为什么还被判了六年?这是不是背锅?第二个孩子放的火,凭什么老师学校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多人获刑,刑期却只差不到一年,法院到底是怎么算的账?今儿咱们就把这起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挨开揉碎的将其感谢你的关注! 先简单的回顾一下案情啊,今年二零二五年的一月十九日晚上,河南南阳方城县独树镇的英才学校男生宿舍起火,起因是一名八岁男孩在床上玩打火机,把被子给点着了, 火势一起啊,现场就乱成一锅粥了。可是一个宿舍本来按规定最多住十个人,那天晚上生生的住了三十四个孩子,更致命的是楼顶的水箱,室内的消防栓没有水, 烟雾报警器没电,火都烧了十五分钟了,才有人想起了打幺幺九救援严重之后,而且这个学校一直是无证违规办学状态。时间到了十二月十九日,法院一审判决, 实际控制人李宇也是幕后老板,被判了七年,校长徐向阳被判了六年半,班主任兼宿管五十八岁的贾霞被判了六年,同时这三个人还都被处以五年的一个禁令啊!刑满之后,五年之内不能干教育相关的工作。 民事赔偿部分因为已经谈妥,并且已经赔付到位了,所以就没再处理。那么问题来了,他们几个人的刑期为什么差不多?这哥仨呀,都被定了同一个罪名,就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这个罪要求是教育行业的这些人明知道学校有巨大的安全隐患,比如说像宿舍人满为患,消防设施没水,报警器没电, 而不去改,结果出了人命。那法院在判刑的时候,首先会考察你在整个事情里面有多的责任,有多的过错。你看老板是管钱管资源的,所以说责任是最重的。是七年, 那前台的这个校长是管日常运营的,制度落实是他的活,所以他是第二大责任。六年半,这个假侠既是班主任又是宿管,夜里边孩子安全是他的直接职责,责任排第三,给他判六年。但是我觉得对他的处罚呀,还是有点重, 因为他只是一个执行的人,他能决定的了什么呢?他什么都不能决定,一切都只能听上边的。这三个人的刑期啊,相差都不超过一年,因为这三个环节确实有重要过错,所以没有拉开太大的差距。 呃,很多人包括我在内都觉得这班主任是不是有点背锅的意思?其实啊,你说完全背锅也不对,夜里边孩子安全,平时的管理都是他负责,他真的想给自己再减轻责任的话,应该举证证明。比如说平时向上面沟通过, 我不断的要求你去整改,不断的提出这种警示,但是就是没人理我。第二问题是班主任救人了,为什么刑期没有明显的减少, 刑法里面,如果你案发之后积极救人,报警,组织疏散,量刑上可以给你从轻或减轻,但不是说你救人就一定能大幅度的减刑,这是两回事。 那么这一次重点看的就是你平时安全管理有没有做到位,而不是说在火场上,在发生事的那一瞬间,你的表现是如何。 如果这个班主任,这个宿管在起火之后第一时间组织学生呃,逃跑,或者说他冒险回去救人,这些事都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理论上量刑肯定会给他考虑,但是幅度有限。呃,网友之所以这么敏感,是因为他救了很多人,还被判的特别重。其实啊,这种想法就是希望 法律能够奖励这种善行啊。可是你也得知道,在这个重大责任事故里面,预防的责任比事后救援更重要,这也是社会的一种期待和现实的平衡。 第三个问题就是孩子点的火,凭啥老师和学校去背锅?这不叫背锅啊,虽然说直接放火的是个八岁小孩,按法律他不用负刑事责任,但他的家长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那学校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有教育管理还有保护的这些义务,法律会看学校到底有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谁该承担这个责任,法律给出的答案就是谁有关的义务,谁明知有隐患却不去整改,谁就要负责。

我的孩子在大火中被烧死,被逼无奈签了这份协议。如果不签这个协议,我就见不着孩子。当天签了!当天见!签了在这奖励你十万块钱,每一天下降十万!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河南方城英才学校重大火灾报告于今日正式公布了。十三名学生遇难的悲剧让人痛心不已。 起火源于一名学生用打火机引燃了衣物,导致校方三名负责人涉嫌教育涉事重大安全事故罪,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这个罪名是针对明知校设有安全隐患却不整改的失职行为,最高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 更值得关注的是,二十五名公职人员因监管缺位被处分。从教育到消防部门,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追责原则。法律从不会放过任何失职者,更会为咱们的生命权益保驾护航。

万万一一个结婚的给一个交代儿子,我就想找起火的原因。起起火的原因,需要的早,该受挫了该受挫了。你叫天老师, 学校的小子,政府公职员处于平淡,一定要公布谁被追责了,告诉我们之后我们才知道他们的追责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正不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