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洛西的主治医生涉嫌故意杀人吗?首先我要声明的是,这个罪名是非常严重的一个罪名,涉及生命的严重的指控,尤其是故意杀人这样的罪名, 其需要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独立、公正的司法程序,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全面确凿的证据依法进行认定。 这是我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第二点呢,我作为律师呢,分享一下。 要判断一个人从一般的法律原则出发,判断一个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判断一名医生也好,是否涉嫌故意杀人,需要是满足的一些核心要紧。其实这里很好很讽刺的, 因为医生本来是救死扶伤,现在就要判断他是否是涉嫌故意杀人。首先主观上呢, 要有主观的故意,这是区分故意杀人和医疗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必须证明医生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比如说有证据可以证明医生是出于个人恩怨、利益冲突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患者死亡。行为包括什么不当的用药呀,拒绝必要的救济啊,以及故意拖延等等,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客观行为,医生必须实施了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具体行为,且该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或者是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第三呢,就是行为的违法性,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医疗诊断诊疗的规范和常规,不具有合法性。 在医疗的实践当中,患者的病情恶化或者死亡其实有跟很多多种因素相关的,包括一些疾病的复杂性,现有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以及不同个体的生命的差异, 包括医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和判断。因此区分故意犯罪、医疗过失以及意外是比较复杂的一个事情。 在这个案件当中,关于是否医生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还需要首先启动专业的调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这个专业的调查,包括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以理由专家、专业机构评估诊疗行为是否合乎规规范,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不能仅凭网上的这个发出来的或者报道出来的一些只言片语就判断 是是合规范的,不合规范的。是否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还是不够的 啊,需要法医学的鉴定,鉴定死亡原因吗?需要形式的侦查,因为公安机关调查是否存在犯罪的事实以及固定犯罪的证据,这些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最终呢,还有司法程序,因为认定是不是故意杀人需要由法院来认定,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来依法审判。 我最后呢,想说了一点,想总结了一点吧,小洛失忆事件主治医生是否涉嫌雇员杀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啊,不能仅凭网络信息或单方面的陈述作出结论, 必须依乱有权的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收集完整的病例资料,监控的录像、证人的证言、专家意见的鉴定等证据链来综合的认定。希望这个网友大家也也稍微的理性一点看待这个问题, 作为我们作为旁观者,同时呢也是作为我作为律师的,还是要尊重法律,相信权威部门的一个调查结论, 我们对逝去的生命呢深深表示哀悼,但同时我们应该努力去调查这个事实,还世界一个真相,还小露西一个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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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刑事律师张新海。最近小洛溪事件听着揪心,大家都在问涉事医生到底会怎么判?今天就结合法条和尸检来看,主刀医生大概会按医疗事故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这个罪的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尸检报告已经时垂了三个点, 刚好契合医疗事故的定罪要件。一是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六点五厘米的胸壁创口,五厘米的心包切口都没有缝合,心脏还留着有理补片,这是妥妥的违反了医疗规范。 二是有明确的死亡后果,小洛西是因为手术并发症心衰、呼吸衰竭的事。三是因果关系,直接违规操作就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三个要素全满足,定罪上是板上钉钉的事。再具体看 具体的量刑,大概会在一到三年有期徒刑期间内裁量。一方面这件事情太严重了,五个月的宝宝 无辜的离世,而且涉事医生术前还有可能会误导家属,说手术是入门级,无风险,不做会到脑瘫,主观过失程度深, 这是从重的一个情节。另外一个方面,也要看后续的重轻情节。比如涉事医生是否会主动认罪认罚,能不能积极赔偿家属并取得谅解,这些会影响最终的刑期长短。 要是能拿到家属的谅解,大概率会在刑期下限去判,反之则有可能顶格去裁量。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按照获释死亡定罪量刑,这个罪的量刑会更重,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主刀的医生是盲目自信自身的技术,严重缺乏手术能力,不顾医疗规范操作,致小洛西死亡,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的可能。 但这种情况的成立的关键是要靠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侦查的核心技术来支撑。至于大家在讨论故意伤害自身死亡,这个的概率就是非常的低,毕竟 该罪名要求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在医疗纠纷中根本就极少适用,目前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医疗医生有伤害小洛习的主观故意。 现在法院已经受理了家属的诉讼,正在等着医疗事故鉴定的最终结果,这份鉴定会明确责任划分,也是法院判刑的核心依据,咱们近代司法机关可以公正的裁决,给小洛溪和家属一个交代。

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你没有这个房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 同时有没有替代医疗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欢迎礼兵律师,欢迎张月律师。我们今天谈小洛西事件,我先简单的整理了一个这个事件的时间轴,就是十一月四号事发五月大的女婴小洛西,她有早产史, 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病手术,然后术前家属称诊断孩子是冠状动脉窦性房缺,手术实际时长超七个小时。家属称期间多次询问, 均被告知体征平稳,没有收到病危通知。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十二月十四号的时候,宁波卫健委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医疗团队存在风险评估不足, 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手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事后监护处置也有缺陷。当时有一个行政处理 主刀医生程某等相关责任被免职,暂停职业医院的分管副院长被撤职,院长即打过。然后又五天之后,到了十二月的十九号,这是一个关键的转折,在公正下,第三方尸检报告已交家属 为减除术前诊断的七毫米灌装静脉窦性房缺啊,这样就提出了一些疑点。那么到了二十号第二天,这个转折点的第二天,医院发布了一个情况说明,这块其实还挺特殊的,发完之后很快就删了。嗯,瞬间引发了更大一波关注。 然后到二十三号啊,也算是目前最新进展有三个层面,宁波市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然后从司法层面,宁波市海事区法院受理了家属医院的这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监督层面的,更高层面的,浙江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督导组。对, 第一个部分就是医疗专业方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你啊,以前是职业医师,现在转行做律师。在这种先天性心脏外科中防间隔缺损超声检查,这个 cta 检查出现就不太准确。这种情况很常见吗? 常见不一定,但是检查都有局限性,因为它是精胸,通过仪器的方式来探测心内的结构和血流的方向。 cta 本身有造影剂的显影,应该说更加准确,因为它不同的病,它的位置会不一样, 可能它就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所以临床上也很难以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者 cta 的 检查百分之百确定,无疑的得出一个精确的结论。 所以在临床上,它往往是作为一种辅助检查手段,供临床医生做出临床诊断。不仅仅要看超声心动图或彩超, 还有 ct 的 检查报告,我还要去看我的体征是不是提示了。比如说拿先天性心脏病来说,他会有心脏杂音,听诊时候会有体征的异常表现,或者是这个话儿有没有一些临床症状。当然,这个从本案的患者来说,他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所以说在临床上,他要根据患者的症状 体征的阳性表现,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做出一个结论。因此我们不能理解为某一种辅助检查一定会有百分之百的精确率。那一般在比如说这医生的实际工作中啊,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参考程度呢?就是比较依赖呢?还是说 更多的是那只是一个参考?就像您所说的医学,实际上我虽然有过从医的专业度很高,有技术壁垒的, 实际上我个人的理解呢,这种小儿外科的心脏手术之前的诊断来说,可能是比较依赖于一些影像检查手段,因为你从 外边通过医生的试出扣听,是很难精确的看到内部结构的,所以有一个彩超,有一个 cta 的 造影检查结果,应当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生能不能做出这个临床诊断,还是很有 比较大的权重的。嗯,比较大权重,对常规状的比较大权重。是这样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和家属做这方面的一些沟通和交流吗?当然,因为医生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包括医师职业理论和职业规范讲,我都有一个如实告知的义务,我都要把患者的病情预后,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检查或治疗方式,比如说手术、造影、介入治疗呢,这些都属于是特殊检查, 这些情形都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告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呢,要征得他的同意,这是知情,同意的前提就是离开手术要不要合法进行,前提是你要医生做出诊断了,你要让患者家属理解这个诊断以及采取的手术措施的必要性还有风险。 同事有没有替代一道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如果有还是没有,都应当如实的全面的告知患者家属,就是患儿的父母,让父母在理解的前提下,做出一个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意思,表示我接受不接受这个手术, 所以这种程序当然是会有。当然在个案的沟通过程中,因为医患沟通是一门艺术,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是不是充分到位,有没有十分详细通俗的把全部的重要事项都告知患者家属,供他做出决策的考虑?这是个案当中可能会有差异了, 嗯,不太一样的。对,嗯,这跟医生个人的沟通方式,还有他本身对沟通这个环节的重要性的认知 都有关系。这个有没有个强制性的说?法律有些规定我确实要沟通这个,比如说一个强制性的沟一一个动作呢?法律当然会有,包括医师法,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常多的法律法规都要求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预后, 对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包括民法典的规定都有,都应当具体告知,并征得明确的同意。 那么在存在就是诊断不那么确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五个月大的孩子来讲,这么小的一个孩子进行手术,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吗? 这也是这个案件当中非常具有争议的相关的焦点话题,因为您说到了我们要的前提是不是能成立,意味着诊断是否明确,他要那么紧急吗?如果诊断是明确的,我们先假设房间哥缺损的诊断是成立的。 这种诚意的情况下,您所提到的实际上是有没有手术指征,以及手术方式和手术时机的选择是否恰当,这个很重要。如果真的有房建哥缺损, 又没有办法自行愈合,因为有一些病呢,他是可以自愈的。随着年龄的长大,他慢慢这个缺口就自行堵上了,堵上了之后,血液就不会分流, 心脏的两方两尺就完全分开了,于是左右之间就是一个密不透风的情形了,他就正常了,很显然就没有手术的必要。但是有一些情形之下呢,可能虽然这个 患儿他的年龄很小,也许缺损并不是特别大,但他要是有比较严重的明显的临床症状呢,也可以说在一定情况下具备手术的指征。所以这些问题是很专业的。我相信 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也已经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他主要是服务于行政和刑事处理,对于民事赔偿而言,主要是司法鉴定。无论哪种鉴定,他都会明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其中就包括了诊断是否明确,能不能成立,手术方式和时机选择是否恰当。这是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如果这个小孩 没有特别急迫的情形,需要马上手术,也许随着年龄增大,或者说他的体重增加,他的抗风点能力就会不一样,因为小孩他的主要问题在于,即使可以做手术,在手术台上风险出现了,他的避免能力能有多大, 所以如果抗风险能力比较强,那这个孩子的育后就会比较好。因此这也是很多网友都关心的。这么想个小姑娘,她该不该这个时候马上上这台手术,毕竟手术结果她是不尽如人意的。当然了,我也想强调一点是医疗纠纷具有很复杂的专业性特点, 他也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患儿能够通过手术得到痊愈,非常健康的成长起来,这是每个医生包括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毕竟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也不能简单的通过结果来倒推过程,一定具有严重的过失。是不是有过失还有待于经过相关专家组对于全部病例进行调研之后,根据医疗诊断规范做出一个判断,到底是不是一方存在着过错, 以及过错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是多少,意味着责任程度的百分比是多少,这都是一个专家判断的话题。但是我们自己想说呢,如果这个病历真的可以延后一段时间做手术 不是迫切的马上需要上手术,不会影响到患者的正常发育或生命安全,那可能这个手术实际的选择就非常值得关注了。所以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说,这是不是一种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的话题很敏感,我们也知道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得违反治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他指向检查,但医师法的规定是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所以如果是不必要的手术, 没有明确的指征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手术治疗呢?很显然就有可能会涉嫌到了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不一定。 而且过度医疗你要了解每个医生对患者的诊断都有一个自己的认知和判断过程,医生有处方权,医生有治疗方案制定的权利。如果这位医生认为这个患者的情形需要手术,应该进行手术, 他是不是过度,那要看是不是明显违反了治疗规范。就比如说我们各个科都会有治疗指南、专家共识、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规范对于相应的病例,比如说我们这个案件当中的小女孩,她这种病情是不是按照诊断规范的要求,符合手术的条件,这要经过专家判断。因此是不是存在过度医疗也是鉴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要专家同行来评议,恐怕我们一般不是这个学科的医务工作者,或者你根本就不是医务工作者,是一个普通公众的情况下呢?你很难通过这个结果来判断, 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专家的认真认证来判断这个手术是不是构成了过度医疗。嗯,对,我看有一个通报说这个卫健委这个通报其实里边初步确认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 术中突发情况告知不及时、术后监护缺陷等问题。你该参与的这个主刀医生、麻醉医生实际上已经被被免职,医院领导受到了处分。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是不是可以 简单的在这个阶段啊?可以理解为说术前的诊断,手术的指征,您刚提到的手术的方式都被否了呢? 我觉得首先卫生部门给出的一个初步的意见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这类病例的诊断当中存在过错, 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不是像您所说的诊断本身也被否认,因为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它并不意味着不该手术,或者说诊断本身是错误的。 只是说我们要做一台手术之前有一个术前讨论制度,我们要对这台手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讨论和认知。当你认为有可能出现某种风险的时候,你要提前做出预案,如何处理,如何就诊? 这这个小孩的情形是不是能够承担这种风险?他毕竟是一个婴幼儿,他是个婴儿,才五个月大小,对,五个月。对,所以呢, 这种情形之下就贸然手术了,有可能认为在术前讨论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到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复杂状况。第二步就是手术开始了,从实施到结束,整个过程当中是不是违反了治疗规范? 如果卫健部门认为存在手术操作失误,那肯定是在操作环节,手术本身的动作就没有严格遵循诊断规范,是有医疗过错的。那这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不是能构成医疗事故呢?从目前来看,两位觉得 专业角度来看呢?医疗事故还是要靠医疗事故技术断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给的结论。当然呢,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一定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断规范、常规, 意味着你没有能够尽到你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因为医生我们知道这家设施机构是三甲医院,是妇儿专科医院, 所以在当地应该说是比较权威的医疗机构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这样级别的医疗机构,对这样的一个患儿的手术,从制定方案到实施,再到术中的沟通,术后的监护,全流程上是不是没有尽到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应当尽到的通常情况下都能尽到的义务? 如果我们没有进到,那他是有过错的。如果有这样的过错违背规范,比如说专家的共识、临床指南等等,那造成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成四个级别,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这种医疗事故一旦作出认定结论,那第二步就是医疗过错和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多少,我们通常说参与度、 原因力大小来如何来确定,这就关系到了后面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甚至和后续的行政,甚至于有可能会不会涉嫌刑事责任都有关联。 当然,这我们最终还是要看最终的结论了,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首先是由相应的地级市宁波市来作出啊。第二级呢,还有浙江省 医学会会组织省级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从程序上说呢,如果任何一方对第一次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服,都可以申请做第二次事故鉴定,来最终认定医院的诊断过错,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构成的话,责任程度又该是多少? 相应的处理规范我们都可以看到了,有医师法、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等等的规定,对涉事医疗机构和医生呢,都会有罚则的。一般从司法上来讲,如何认定最终认定医疗事故呢? 可能还是关键要看这个医疗技术鉴定的这个鉴定结果。而且我认为其实现在调查组他目前给出的这种行政处罚, 嗯,有点是为了平息舆论来做出的这么一个处理决定。因为按照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你应该先进行 这个医学会去组织鉴定,你分析出来这个鉴定结论到底他是不是违法违规,到底医生、医院有没有责任之后,你才来讨论民事责任的处理,然后行政处罚的处分的问题,包括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但是他现在还没有一个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他就已经先行给出了一些,比如说免职啊,给出了一些这个这个处分的行为,我觉得可能在程序上来讲还是,嗯 嗯,基于这种舆论的一个平息的考虑吧。通报里边看到两个细节,第一个就是这个病例和事件报告他其实有比较大的出入。对,那么这个出入里边,我看网上有很多人说有没有一些篡改的行为,但是这这这这个这是一种说法啊。我的问题是 这种出入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就是目前看到的这个初步的认定,会不会就是基于这几点,可能舆论方面有考量, 但是真正的是会不会是这两个是重点之一呢?当我们回归到技术本身判断的话题,对于病历是否经过了不正当的篡改,当然篡改本身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掩盖基本的病情客观事实。我们知道检验报告或者说 影像学检查结果在患儿当时手术前就已经做出来了,那个时候还没有发生手术以及患儿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当时做出的一个比如说超声心动图,包括 cta 的 检查报告,应当说是客观真实的。至于说 医生手术记录,包括其他一些病例资料是否存在着篡改的情形,这需要严谨的程序来进行认定。意味着如果你把病例修改了,这个修改是为了掩盖事实, 那事实上病人住院,他是要做各种检查,有各种治疗,有各种遗嘱的,他相互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你把某一个点改了,可能别的方面你没有改,两者之间会出现矛盾,也会发现篡改的端倪。 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尸检报告和病例资料的记录有出入、有矛盾,就认为病例一定是被篡改的,这个也是缺乏依据的,我们还是要来通过技术手段 来进行认定。看医院在病例管理过程中,因为如果是电子病例的话,每个医生要登录系统,他都是会有相应的留痕的,什么时间谁登录了,他做到哪些修改都是能够看得到的。因此从技术上来说呢,这份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 可以得到一个认定的,这是很好调查的。对,如果调查得知了没有篡改,那只能说,为什么尸检报告的结果和我们在病例当中手术记录里面看到的情形是不一致的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人深思的话题,也需要进一步把这个谜打开。有没有可能是这样说,医生打开了 小朋友的心脏之后,发现了他目视情况下看到的一种临床表现,他进入到病例当中了, 但他也实施了手术,会不会因此而造成后续的尸检过程中,经过一些注水的试验,没有能够发现有这个部位的相关的水流的液体的不正常的反流,这种现象会不会和手术本身有关联?所以两者是不是必然存在着 我们能够看到的针锋相对的矛盾也是未见得的,现在还不好判断,但也不能排除,也不当然排除我们也不敢排除了。所以说尸检报告是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患者死亡了,要明确死亡原因。尸检报告是病例检查,是金标准, 当明确的死亡原因,比如说心理衰竭、呼吸衰竭之后,进一步呢,就要从临床的角度判断这类患者从入院检查,到确定诊断,到实施手术,到术后抢救,到最终临床宣布死亡的全过程。 基于有了尸检报告的一个金标准,我们来回述整个医疗过程,是不是在某个环节或多个环节上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诊断规范,有没有过错, 以及因果关系的元音力大小,他是这样一个流程,所以说尸检报告他只能证明死因所见到的是什么情形,在心脏这个局部, 但是他并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这个话题呢,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说在民事诉讼当中会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来最终判断。这里边还有另外一个细节, 就是很多网友看到魏建伟这个通报以后啊,质疑手术间的监控摄像头为配置存出戒指不能回放,在常规当中的手术室没有这样的配置,这算违规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医院必须要提供手术录像,他他规定的是你必须要提供给我病例,但是手术录像其实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提供给你,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有这个回放功能。你对医院比较熟吗?手术室是有监控吗? 是这样的,因为他可能需要的是手术录像。嗯,在整个介入治疗过程当中,或者是开胸以后,对整个这个手术的操作过程,你要有录像,让我直观的其他人可以看到 你的术中所见是什么,你是如何操作,如何修补封堵的,这来判断一下你是不是有过错,手术到底该不该做。 当然了,如果有肯定会更好。在相关的案例当中,手术录像包括介入操作的录像,还有影像检查造影的录像,都是患方要求提供的一个重要依据。他认为你把这个提供给我之后, 我才能有知情权,才能让第三方更专业的权威人士来判断你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等等。 但是像张女士刚才所提到的我们国家对于电子病例的规定,他有一个电子病例应用管理规范事行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里面也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子病例啊,文字图号、符号、图标、影像、切片都是病例,你要向患者家属提供。 但是呢,对于手术录像这样的一种电子资料,它的定性没有叫电子病历。电子资料是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提供复制服务,意味着并非强制性,可以不是应当,而且是有条件, 所以要看具体当中的医疗机构有没有。我到很多基层医疗机构或者我们当地的三甲医院去交流的时候呢,他们的领导跟我说,我们现在 要求每台手术都要把手术当中的操作过程,只要不涉及到患者的面部形象,跟患者的肖像权各方面没有关联,你也看不到到底是谁。这个信息不能指向特定自然人,所以我在这个局部实施手术的过程,我都是要 提供录像的这种设置和拷贝服务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第一个能够证明你的手术过程是不是有过错,为将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提供依据。第二点呢,也是临床教学总结经验的一个重要的素材和一个非常好的科研材料。 但是呢,只要你不侵犯患者隐私权、肖像权之类的人格权,那你又不担心医生的技术手段, 手术操作是一个精密的商业秘密的过程,是吗?如果你也不担心你的手术技巧外泄,那你愿意为临床事业的发展做出你的努力,那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呢,他并不是 我们每个医疗机构在每台手术上都必须要做到的,像张女士所说的是一样的,他不是一个明确的禁止性,不是强制性,不是目前你没办法提供手术录像,并不能直接因此而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你也无法推定他由于没有能够提供手术录像而直接承担不利后果,还是要看整个的手术病例,因为从入院到去世,全过程都会有每个环节的主客观病例资料作为一种证据, 因为我们现在其实也没有办法判断这个病例确实被篡改或者确实有伪造的行为,那如果说他有的话,这个他肯定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因为民法典也好,行政法规也好,对此是有规定的,你一生是不能篡改或者伪造病例的,这个是很明确, 但是手术录像这个确实是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像宁波的这家医院叫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刚才你也讲在当地应该是算是比较好的医院,正常情况下这样的, 以目前这样的水平,应该都是有监控的吧,即即便法律没有强制他要求提,但是像这样水肿的医院 应该常规都是,我们也很难来这样强制或者说直接认定他应该有,而且应该提供 他有没有这一个客观事实可以来进行判断。因为你是不是在手术间在操作过程中有摄像装置能够摄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摄像他的现在看的是应该有装置,只是说没有储存卡, 有装置他会有两种情况,这个装置是不是有故障,能不能正常使用?第二点,有没有储存卡,正常的话有储存卡他有一个容量的限制,他有自动覆盖的周期,如果他要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实际上没有被自动覆盖,他是可以靠背出来作为一种证据来提交的。但是如果他确实没有储存卡, 无论是因为工作疏忽什么原因,那确实也没有办法留存,这也是我们认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医院留存下来当然是更好的一种选择。 好,我们现在来谈第二个问题,就是家属如何追责。张爱律师是刑事律师,我想您从请您从家属的视角谈一谈这方面的一些思路。我觉得这个首先我们肯定还是要等那个专业的 这个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一般会有多长时间呢?是不是周期会比较久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会有鉴定的周期,但是要看个案的复杂程度。一方面你要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是双方随机抽取的,诚意上你要有各自独立正当的权利。 第二点,专家组组成之后,还要由医患双方各自提交手中掌握的全部病例资料,之后还会有一个听证。类似于的程序就是我们要有一个鉴定会,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同时呢,作为专家组成员可以向医患双方提出 专业方面的问题来查清事实。最终呢,作为专家组还要进行评议,他们要达成过半数以上的人都认可的结论。当然最好我们说与会专家 没有任何认知分歧,都一致认为这个结论是正当的,那最好了。但是如果也有多数学的情况,那也是可以成立的,所以他是有程序要求的。 我相信在未建部门强力介入之后呢,这一切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每一步的进展。当然这个过程很难公开了,但是结果会向全社会公开。到底经过鉴定之后,这起医疗纠纷是不是认定为医疗事故了? 相应的级别是什么?以及责任程度如何?嗯嗯,对,这个事情现在舆论关注度这么高,我觉得可能鉴定医学会他也会尽快的去做这个事情,他不会拖沓的。对,因为毕竟要紧平,赶紧平复平息这个舆论嘛。 然后如果从家属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因为刚刚您讲到这个法院其实已经受理了这个民事纠纷,然后包括行政部门有进入在监督。其实我还看到一个说十一月二十七号应该是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嗯,那法律规定他这个公安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他最长是三十天,一般是三天嘛,然后比较复杂的,他可以延长到七天,然后如果再比较复杂呢?他就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其实我想,我想我们这个节目播出的时候,应该已经有一个初步的是不是要立案的结论了。 嗯,然后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呢?嗯,当然这个首先是要判断你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然后如果说确实有这种伪造病例或者是篡改病例的情况,那肯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推定你医疗过错,而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 嗯,然后从这个行政的角度来讲,那肯定也是要等到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之后 说确实是有医疗事故的,嗯,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他鉴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严重程度、情节, 然后比如说有警告的处罚呀,有停止职业的处罚呀,或者是甚至可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然后对于相关涉事的医生呢,嗯,也是可以暂停你职业,然后也可以吊销你的职业证书。 目前你的判断会注意到刑事方面吗?这个其实不是很好讲,因为,嗯,目前批录出来的信息还是比较有限的。比如说包括那个尸检报告,我们他也只拍了一小部分嘛,因为其实尸检报告他是一个非常详细的一个很长很长的报告, 你不能只凭那一两句话来判断整个这个尸体的情况。那从目前的,嗯, 这些各方面的资料来看,我觉得至少可以先立案吧,立案之后你公安再去查嘛,因为公安立案不代表就怕你有罪了。我公安还有一个要收集过程,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 包括,呃,前两天我,我有跟一个公安办其他一个案子,我们在讨论,他那个警官提出来一个观点,我觉得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说公安机关 没有一罪从无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留给你审查起诉机关跟你审判机关来讲的。如果公安我要一罪从无,那我还调查什么?我还侦查什么?所有的案子我受案的时候我都是证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所以我觉得他,嗯,后续根据这个综合的他前面受案之后收集到这些资料来考虑。嗯,也可以先进行立案,立案之后你再去详细调查,如果说医生确实没有责任,也可以做撤案的处理啊。 其实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讲这个事情,是不是医生故意伤害啊,故意杀人呢?哦,我觉得这个肯定是就不构成了, 因为医生他从他的角度来讲也不至于对他还是想救这个孩子,只不过因为可能比如说技术能力的问题,比如说过失的问题,对,然后去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那最多也就是考虑医疗事故罪, 就是相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你违反了一些技术操作,然后,呃,没有履行你的诊疗职责,因为你的粗心大意,你的马虎来这样的一个过失的责任来导致了患儿死亡的结果,这个是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我从目前的尸检报告中,其实他最后的结论也是,嗯,因为手术造成了他的死亡,我觉得从这个因果关系的层面来讲是可以成立的。 然后从卫监委他批露出来的这个医生,他的一些过失情况,就是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现在的表面上来看肯定是符合的两个,两个客观行为嘛,一个是这个有违反操作规定的这种行为,一个是有因果关系, 我觉得应该也是可以达到了一个涉案立案的标准。之后你再慢慢查嘛,这个相关的刑事立案的追溯标准 怎么去评判他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实也是有一些标准的,比如说他擅离职守, 比如说这个没有理由的去拒绝对这个患者进行治疗。当然我们这个案子可能不涉及到一些行为,但他还有一些兜底条款,比如说你有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然后最兜底的一个条款就是其他不负责任的情形。那这个就是看有一点可左可右了,有一些行为他不是那么明确的,在法律规定里面的,可能也可以套进这个兜底行为里面。 其实我觉得目前从他给的一些资料来看,还是有很多疑点的。就比如说刚刚那个李律师讲的尸检报告中,为什么就没有发现你 手术指征的这个所谓的七毫米的这个房缺?嗯,因为我们现在去做这个尸检的团队是刘良团队吗?他们是非常顶级、非常专业的一个团队。嗯,我觉得对于 嗯一些会不会是因为呃手术补上了,所以导致他们没有检查出这个房缺的这个情况?我觉得他们作为法医的角度来讲应该也是有所考虑的。 然后最后他们还是得出了一个呃,没有发现房缺,没有发现七七毫米房缺的这个结论。我认为可能是不是确实当时术前检查就没有那么明确,因为他前面的 cta 报告之类他也只是写了考虑嘛。然后但是 嗯,如果说确实没有这个房缺的情况之下,你医生你你你做了手术,你抛开了这个胸,你是能够观察到的。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明确的标准,就是到底有没有这个房缺,你是能够观察到的。 如果说你发现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的这个,因为他病历上也写了,他确实进行了修补术,你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了, 这是一种可能性,对,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我们现在确实资料还是现在其实网上大家的争议焦点,或者说最最让人揪心的就是就是在这个地方,对,这个可能还要再结合后续的调查。从家属的视角来讲,你觉得目前在当下他们最应该做的有哪些事情?或者有分哪些? 其实我觉得他们现在已经做的很多很很全面了,比如说他们有向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也有要求医院提供病例,也有要求尸检,也有去报警, 然后也有要求行政部门监督,其实这些行为已经做的非常全面了。那下一步呢?对,下一步我觉得可能更多的还是要靠权威机构的去做,因为家属他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因为作为被害人当事人一方来讲,他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 呃,比如说收集更多的证据,可能更多的还是要介入。呃,这个介入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手段来进行调查。所以这个我也是觉得后续他是不是会立案是一个比较关键的一个节点, 因为如果他立案了之后,他就要开展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嘛又去取证啊?去给证人做笔录,去给医生做笔录,然后包括去做可能更进一步的其他的鉴定原因力的鉴定等等,还是有很多的侦查手段。 呃,我想请教李律师,就是我们再换个视角啊,年时,即使以前做过医生,现在又是律师,从医院的视角来来谈的话,遇到这种医疗纠纷,医院一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应对呢? 医院对于医疗纠纷的应对是有明确规定的,发生疑似医疗事故或者造成患儿死亡的后果,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二点呢,应该及时的和患方家属沟通,明确你有权利获得全部病历资料的复制服务, 同时可以要求封存。第二点,如果有医疗器械相关的事项可能有关联,也可以对食物进行封存,也被检验。 同时呢,这个案件已经进行尸检了,实际上发生了患儿死因不明或者双方对死因有意义的情形, 那一方要向患方告知一定要做尸检来明确死亡原因,最后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那双方也已经都达成一致,委托尸检了。那对于医院来说, 恐怕一方面是要有一个危机处理的过程,如何能够使医院的形象和声誉在这样的舆论风口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这是很重要的。当然,我们要雷厉风行,对于确实有过错违反了医院管理制度,因为有医院的 管理和规范职责,工作职责都会有,如果有违法行为,那我们当然不能姑息了,一方面停职指定接受调查,一方面全力以赴的安抚家属的这种情绪和心态,同时要积极配合所有的程序。当然,医院作为民事主体,他有权利了,我也肯定会提出我的抗辩, 这都是他的权力,双方都是平等主体。所以对医院来说,可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个不幸的事件,给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就意味着医院应该反思自己, 在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落实上,在诊疗规范的严格执行上,在术式选择、手术时机,包括风险评估的环节,包括告知, 这种交流的层面,你是不是有很多不足?你应该有什么样的改进措施,确保将来避免发生类似悲剧呢?这是医院可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合规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了,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到程序当中了,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处理也已经进入到了未见为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环节。这两点来说,我们将来要看 鉴定结论是什么,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是不是要委托做司法鉴定,还是要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我们都要看最终这个案件的走向。当然了,呃,如果得出一个确定的结果, 也给了责任比例,那我们就来计算一下患方能够主张的赔偿金是多少。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都是固定的,这个是比较好计算的。当然了,对于刑事责任来说呢,我们一方面要求的是只要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要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保障人权。第二点呢,也不能确定的扩大化,因为刑法要保持牵涉性,所以医疗事故罪这样的犯罪具有特殊性,它是特定的主体医务人员的职业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绝对不是故意犯罪。在这种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呢? 公安机关是不是先立案开展侦查,还是要等到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比如说严重不负责任?张女士也讲到了很多司法层面判断的前提和依据,到底在这个个案当中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比如说 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之后,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定级了,同时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完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如果达到这个高度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依法事故罪的罪责了呢?那如果他立案侦查了, 将来要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要进行审判,最终做出是否有罪的终审判决,这个过程当中还是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确实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后果是很严重的,客观上造成一条小生命的逝去,大家都非常惋惜,认为很痛恨。但是是不是因此而一定会认为构成犯罪呢?还是要看他的情节。张女士也提到了,是不是由于技术层面存在不足, 对,还是说确实你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义务,那你应当遇见到这种风险,你没有遇见或者你轻信可以避免这种风险的实际发生,你这么大的这种自信吗?如果构成这种严重的罪责的心理状态呢? 他有可能会认定为他严重不负责任。就是我觉得那里面提到的几点呢?可能比较能够跟这个案子有关联的是那一款就是严重违法, 法律法规、治疗规范的规定。对,那就要对照。对,都已条款还是要看。呃,那个还不算是都已条款,都已条款就是直接是其他严重型的。对对对,他这一条还是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就是你一定要违反了具体的某一项规定, 这个可能还是看,其实显然没违反了,这也是卫健委,那个不会那么快的。对,一个是卫健委有个初步的定调。对,第二点就是我们看到有一些医学专家也提出来了,在儿童心脏病治疗指南当中, 对于不同年龄、不同缺损大小的临床症状、血流动力学改变的话,而什么时机是适合手术的,什么时间是可以观察的,等他能不能自愈,或者他既然没有自愈,但是他的年龄增大了,体重增加了手术风险, 这种抵抗能力提高了,我们再去做手术,恐怕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怕目前认为违反了治疗规范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那能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以至于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我们还要拭目以待呢。这个可能后面还有很多变数。对,还要看后面最终的认定是什么样的结果了。 而且你可能也要考虑这个医生他的一个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样子,比如说,当然这个我们这个案子中肯定是不存在的。但是有的案子中,比如说之前有襄襄阳二医院吧,他就有医生 是为了谋取暴利,我虚构你有这个病情,我给你做做做手术,那这个可以就直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因为他的主观心态就变成了我追求的这个损害结果了。所以,嗯,后续的证据的补充是很大的变数。对,所以其实现在谈这话题已经上早,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医生参与的医生他们被调查了,那当然这是可以确定的,所以我现在想请这个张岳律师再换一个视角,从被调查的这些参与的医生, 他们的家属的角度来讲,他们现在应该做哪些准备呢?嗯,我觉得他们其实可以现在也可以去跟公安机关沟通啊,可以想办法去收集证据,他也可以主动提供一些他不具备过失的一些方法。比如说刚刚,呃,李律师讲了,他们有一些行业共识嘛, 有一些基本的诊疗规范吗?你也可以去找你到底你是,你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呀?因为,嗯,刑事打击确实你不能扩大化,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一些什么样的帮助啊?你也可以去了解整个过程, 你,甚至你,你也,你也有权利去对,比如说这个医疗鉴定啊,去提出你的意义啊。我觉得可能站在医生的角度还是不能,这个刑法还是要有一定的潜移性,因为毕竟如果说确实只是因为 能力不足,你你确实不能够看最后定性。对,看最后定性了,对,就是得解释清楚那个气候,也不能让医生人人自危啊。对, 因为医疗确实是还是一个比较专业,比较就确实是有一定风险的一个行为,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嗯,这是两个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对,现在显然未建委能够通报出来,其实 某种程度上有一些定性了,他确实是存在问题的,还是要考虑他具体的对当时的判断标准,到底为什么会得出一个可以手术的。对,判断,到底为什么现在尸检报告查不到这个房缺了? 这个是很关键的,我觉得也可能是后续有关部门要去调查的一个最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当然我觉得卫健委呢,很快给出了一个 主管部门的角度的认定。对,他也不是说轻易做出的。对,应该也会有临床专家做评估之后给出一个技术参考之后才能做出这样的行政认定。当然我们最终既然是一种医疗行为的专业评价程序,最终的结论还是要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嗯,好,两位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补助?其实我觉得像我们现在维权意识这么强,医疗纠纷是很经常遇到的。你一方面呢,我觉得作为患者家属这一方吧。嗯, 其实我觉得这个小洛西妈妈其实做的是很很好很到位的,他既能够去寻求各种司法途径的这种帮助,又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去发声吧。 对,这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去透露的证据也是比较全面的,就是能够展现出展示出他这个事情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嗯,我觉得他做的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避免一些。嗯,比如说你发布不迟的言论,发布不迟的消息,去医院闹,这种可能反而会对你家属引起其他的法律风险。所以我觉得综合他的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其实医疗纠纷的案件呢,信息不对称,往往患方没有办法了解,掌握与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恐怕很难理解。但是对于医方而言,它不具备这样的一种信息壁垒,它是完全可以了解到的, 所以这样的案件当中也体现出来。对于医患沟通来说,我们的患者家属说,医生说成功率百分之九十点五,那百分之九十九点五这样的沟通意味着什么呢?会不会给患者家属造成一种误导?这个患者做了手术风险,那百分之零点五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 他一定是能够迎来一个治愈的喜悦的结果的。所以我们要知道,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即使你用最大的努力去避免,他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对医生来说,你要跟患者及其家属做沟通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告知。 手术可能不是非常复杂,既往的经验证明,成功率也比较高,但是每台手术具有特殊的地方,每个手术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手术还存在着风险。风险是有的,你要确实了解到,因为对患者家属来说, 百分之零点五,如果发生了是百分之百,他是没有比例的,在我身上要么成功,要么失败,没有一个概率性的问题。所以作为家属来说,听到这样的一种比较高概率的手术成功率的沟通, 你也要淡定一下,不妨多到更权威的医疗机构去咨询,去了解这种病儿,这种情况下该不该做这种手术,风险有到底有多大?这也是给我们很多的网友或者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审视自身未来。到医院接受诊疗的时候,你要做出诊疗决策,我要不要接受这条手术和治疗, 我应该全方位考虑,多方征求各方的意见,因为不同的医生,他的理解角度是不同的,经验风格也是有差异的。第二点,对于医生来说,相反,你怎么跟患者及家属做沟通呢?怎么让他充分了解这手术的风险及其后果的难以承受性呢? 你不要把他说的非常轻松,认为患者家属觉得这种手术估计做下来很轻松啊,三个小时就痊愈了,以后不用受这种疾病的困扰了,能茁壮成长了。但是问题在于,风险一旦发生了,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那这个情况之下,我觉得对于医院来说也要值得我们重视了。所以我到地方医院跟医务人员沟通的时候呢,经常跟他们讲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严格执行责任心, 我们能不能视病如亲,大医精诚把每个患者视病的亲人来看待这个手术,真的现在应该必要去做吗? 他能承受了手术的创伤和风险吗?能下了手术台吗?说到底了就是这种状况。所以我们怎么样来通过这种方式换位思考,去共情患者,真正把应该能够让患者家属知道的准确消息全面的告诉他, 他才能做出一个最科学的选择。当然手术有风险,确实我谨慎操作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可就是发生了谁都不想看到的医疗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医院有过错, 但相反,你告知层面存在一些不是很清晰,或者让患者家属觉得有误导。第二点,操作层面本身又存在过失, 或者对相关的复杂情形估计不足,没有提出应急的预案,以至于手忙脚乱,造成这么后果的严重性,那恐怕医生和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对双方来说都有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对,我觉得肯定也是给医生跟医院一个警钟吗?因为从这个家属透露的一些信息来看,确实他可能手术中改变的手术计划都没有告诉家属,都没有经过他同意。他本来还觉得啊,你跟我说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手术,然后手术过程中你也没有跟我有什么交流, 本来都打算接孩子出来了,结果突然告诉我死亡了,他心理上是肯定是很难接受的。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了,第一个是如果你真的和术前确定的手术方案不一样,因为术中你打开手术视野之后发现病情会跟之前的判断有所差异,那你要第一时间告知患者的父母, 他们仍然有知情选择的权利。第二点,患者病人出现逆转了,病情出现了一个恶化的状态,你应当第一时间下病危通知,让家属有心理准备,因为我是有权知道孩子的病情到底是什么情况的。你不能说一切正常 这种情况,可是突然之间出现一个大反转的结果,家属如何接受这个惨痛的现实?包括现在有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他 显示死亡时间是两呃二十二点嘛,然后他的病例显示二十二点,二十还在书写,还说体征平稳,那你这样大的一个落差,这样大的一个区别,他肯定是很难接受, 所以病情的转变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告知,当然你一方面要进行抢救,这是你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患者家属知道患儿真实的病情是什么,你应当越公开透明,越能消除各种怀疑。 好希望我们今天的谈话对各方以及关注这个事件的网友们都有所启发。一切皆有办法,总有办法。谢谢两位。

大家好,我是岳律师。最近五个月大的小洛西手术后离世的悲剧,随着官方调查和尸检报告的帖子,这件事情已经超出了普通医疗纠纷的范畴,涉事医生和医院相关负责人涉嫌触犯多项刑事罪名。首先,涉嫌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此罪。结合目前官方通报和尸检报告这一罪名完全成立。第一,医疗人员主观上存在重大的业务过失。涉事医疗团队数前将五月龄患者的房间格缺损夸大风险, 以不手术控制脑瘫误导家属,却对手术风险评估严重不足。第二,客观上有严重违反诊断规范的行为。尸检报告明确显示心包和胸壁窗口未缝合, 心脏残留补片,原定三个小时的手术延长到七小时十分钟,手术当中的突发情况也没有及时的告知家属,术后监护处置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第三,因果关系明确。 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已指向患死亡与手术操作过失相关,官方调查也直接确认了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 本案当中,主刀医师虽然具备手术资质,但这不能抵消诊疗过程当中的重大责任过失,这正是医疗事故罪与普通医疗事故的核心区别。其次,涉事人员还可能涉嫌伪证内犯罪。病例是医疗纠纷当中的核心法定证据, 但是案存在明显的病例违规,二十二点零三分宣告死亡,却又在二十二点二十分记录生命体征,评委 时间上存在矛盾,官方也已对病例违规问题立案调查。如果后续查实涉事医务人员为逃避责任,存在伪造手术记录、篡改并成日制隐瞒、关键操作失误等行为, 并且该行为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就很可能触犯刑法当中关于伪证的相关规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要知道,病例造假不仅是对医疗法律的践踏,更是直接对抗司法公正的刑事风险行为。 再者,涉事医院相关主管人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医院作为医疗责任主体,官方调查已经认定其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利等系统性问题。 如果查实医院长期疏于管理,对医务人员的违规诊断行为放任不管,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那么医院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就可能因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有副院长被免职、院长及大过的行政处分。若后续调查发现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纵容违规操作的情形, 行政责任必然上升为刑事责任。最后,必须强调,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绝不意味着容错率可以无限放大。当治疗行为突破规章制度底线,当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生命消逝,法律就必须亮剑。我们期待 医疗事故鉴定的最终结论,更期待司法机关彻查到底,让每一个失职者、违规者都承担起应有的刑事责任,既告慰小洛妻的在天之灵,也守住医疗行业的法治底线和公众信任。

但在专业的调查报告出炉前,公众看到的是感官上的冲击,家属眼中的血肉模糊与医生眼中的病历状态在这一刻形成了剧烈的对撞。双方都在陈述自己眼中的事实, 但拼凑出的图景却截然不同。除了尸检报告,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于手术室监控。家属和公众质疑,为什么手术室没有监控?如果有视频,一切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这种呼声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中不绝于耳。然而,在目前的医疗体系中,手术室内部并不强制要求安装全方位监控,主要原因涉及患者隐私保护、医护人员职业压力以及无菌操作环境的维护。但在护性缺失的当下,没有监控被解读为心里有鬼。 这是一个死结。医院强调制度和隐私,家属强调知情和证据。在这个事件中,无论是主刀医生三十一年经验的背书,还是成立专项调查组的承诺,似乎都难以平息公众对于暗箱操作的猜疑。 信任、斥责才是这起事件中最难缝合的伤口。面对小洛西的离世,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痛心, 一个五个月大的生命戛然而止,这种悲剧性足以击穿所有人的心理防线。可是在共情之余,我们更应警惕被碎片化的信息裹挟。 目前的网络舆论中充斥着大量情绪化的宣泄。然而,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极其严谨且复杂的科学过程,他需要病理学专家对心脏组织的切片分析,需要临床专家对手术记录的逐针复盘,需要法律专家对医疗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如果仅仅因为尸检报告中的未缝合三个字就直接给当事医生定罪,不仅是对医学科学的不尊重,也可能掩盖了真正的系统性问题。比如术前评估是否真的充分,所谓成熟手术的风险告知是否留于形式,医院在面对突发抢救时的应急遇案是否完备, 这些问题比单纯的情绪宣泄更有价值。洛西事件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中国式医疗关系的脆弱,照出了医患之间巨大的认知鸿沟,也照出了我们在面对悲剧时理性与感性博弈的艰难。目前,尸检报告只是拼图的一块,而非全貌。 调查组正在工作,法律程序正在推进。对于我们而言,最好的态度不是急于站队,不是在键盘上宣判,而是保持关注,保持理性, 等待那个经得起推敲的最终结论。毕竟,我们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宣泄的出口,而是一个能告慰逝者、警示生者且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真相。真相大白尚需时日,请让子弹再飞一会!

小洛溪事件涉事医生只是行政处罚,可能还远远不够,医疗事故罪会不会得到认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等待涉事医生的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 孩子是十一月十四日媒的,尸检是宁波市卫健委十一月二十六日牵头做的,小洛溪父母是十二月十二日提起诉讼的,涉事医生是十二月十四日停职的。但停职不意味着免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并不重合。 根据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会以医疗事故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最终认定真的是因为主刀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小洛西死亡,他才可能被定罪判刑。那按照流量医生团队出局的二十九页报告,小洛西六点五厘米的横行, 手术窗口未缝合,心包补片没有覆盖,房间隔缺损全部。这些医疗过失是不是有其他意图和主观故意呢?算不算严重不负责任呢?这些都有待司法给出一个答案。明明是个可观察、可等待的小问题,为什么成为医生口中必须立即手术的急症呢? 有卫健委的通报打底,医疗事故已经明确,现在只需要看事故鉴定的结果,对医疗过错的行为以及责任程度如何判断,就知道最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了。 包括是不是只追究主刀医生的责任,相关的其他手术人员有没有连带责任,科室和医院有没有次要责任,都要一步步查清楚, 但即便是三年以下的刑期,也换不回一个刚刚来到世界上的小生命了。而根据江西广播电视台的报道,这位设施医生陈某某在今年六月就出过一起类似的医疗案例。贺女士称, 他十三个月大的孩子也是接受了陈某某的治疗,医生承诺手术成功率高,结果经历了七个小时的胸腔镜下动脉导管结扎手术,孩子死亡。 贺女士认为,手术中有一个二次手术没有告知家属,太太事后多次向卫健委投诉,并以刑事立案为由报警,均未得到满意。结果。当时得到医院方的回应是,这位陈某某已经是业内最厉害的人了,没法向别人求证他是不是有手术失误。 那贺女士孩子的死亡,陈某某有没有过失呢?算不算是医疗事故呢?既然是业内最厉害的人了,为什么半年内已死两个孩子呢?医院拿着专家的名头回应,是不是存在包庇呢?事情发酵了这么多天,也许不光是小洛西,还有另外一个孩子的事件也需要翻出来好好审视了。

这条关于浙江小洛溪事件的视频,我知道有可能会很快的下架,但是还是忍不住想从法律的视角为此次事件发生。在此,高律师只想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涉事的主治医生 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我们先快速的梳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家属公布的部分尸检报告,小洛西的死亡原因存在着诸多疑点。高律师认为,涉事的主治医生可能涉嫌以下两个罪名, 第一是医疗事故罪,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就是涉事的医疗团队存在着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过失等问题。 尸检表明,小洛西离世和手术修补术引发的并发症直接相关,这些情况符合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核心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涉事一生的行为可能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手术操作过失。尸检发现手术创口未缝合、心脏内遗留补片等。严重违规操作, 风险评估不足。对五个月大的婴儿实施心脏手术的风险评估明显不当。术中突发情况处理不当,未及时告知家属手术中的突发情况, 可能延误了救济时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若医疗事故罪成立,涉事医生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从尸检和调查情况来看,涉事医生的行为可能超出了医疗过失的范畴。有也有人是分析啊,涉事医生可能存在虚构病情,诱导家属进行手术的行为, 还做出手术创口未缝合、心脏内遗留补片等严重违规操作,这些行为远远超过了医疗过失的范畴。 是否假借医疗之名实施非法侵害?如果后续调查证实医生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了这种危害的结果发生,就是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可能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小洛西的事件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医疗悲剧,他不仅给一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痛苦,也给整个医疗行业敲醒了警钟。 我们期待此次事件可以通过法律的公正审判,还原客观的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希望能够推动医疗行业的规范化,让悲剧不再重演。

然后他他们推出来说手术是顺利的,要送到 picu 继续监测,但是当时我妈已经很激动了,我妈就说你们两夫妻怎么还相信,他们说你女儿已经死了, 我说你不要激动,我说我们要相信科学,人家医生已经大白话这样子讲了,我说你,你干嘛要这么的悲观呢?其实,但是我内心可能是有心灵感应,我是认可我妈说的话的,我可能也许跟我妈在讲这些话的时候,也许是在自我安慰, 就推进 picu, 其实我已经很受不了了,然后在 picu 外面,他也不让我们进去吗?推进去以后,然后有一个姓陈的也是医患办的医生 跟我讲安慰我,他说作为孩子母亲,我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你不要激动,那医生目前也说了嘛,总体来说还是好的,只是手术有难度,过程有点不顺利,但是结局是好的,手术过程是顺利,是成功的。我说我感觉不好,我说我再次跟你强调一下, 我要求上海的专家现在立马过来,所有的费用你们不愿意承担,我说我自己自费,我说这个可以的,我说所有的,我的手术这么久,中间肯定是出现了有不顺利的地方,但是这个不顺利的地方到底是哪里?而且你们的抢救处理措施是怎么样?我说我一无所知, 我说我现在唯一诉求就是保密,然后请上海专家过来,然后背着我说产生的费用你们不愿意出,我们自己出。 然后他说你小孩现在在里面监测,他说你耐心等待一下,你这个诉求我们会跟医院沟通的。我,我就在 p i c u。 外面,我们一家人在那里等等的过程中,我又按外面的铃, 我说我女儿现在目前怎么样了?推进去一个小时了,然后那个人就不耐烦,他说你们不要老是来催,也会影响其他人的。他说在抢救,我说抢救什么意思?不是监测已经手术顺利完成了吗? 只是有点不顺利,然后监测生命体征,呃,只是进去监测术后的一个反应,怎么变成了抢救?我说是抢救别的患者还是抢救我女儿?他说哎呀,你不用再问了,他说待会会有医生来跟你讲,我明白了,那就是抢救我女儿嘛,你知道那种心情吗? 哈。然后整整到了八点多的时候, p i c u 里面的 一个医生董医生,呃,说我一直在外面,心很激动,一直按铃,我说我能进去一下跟你沟通吗?他说可以,他说你进来吧,然后他给我讲,他说你们就是可能小孩会有点不好, 生命体征不平稳,然后但是他给了我一个抽血的一个血常规报告单,他说你看目前血栓的这个指标还是好的,他说这也是一个比较开心的一个消息,他说但是确实现生命体征 没有那么稳定。呃,然后跟我讲一会,反正我感觉他的意思就是一会好,一会不好,听的我也比较蒙,然后又让我拿出一个书让我签字,我说从现在开始我什么都会签字的,我说我已经有点明白了,有点缓回来了, 然后他说哎呀,你不用那样子嘛,怎么怎么样?我说我进去看一眼我女儿好不好,他说你不能进,你会影响到别人的,他说旁边还有别的患者,我说行,我说我进去看一眼,我说我要拍一个照,然后看看到底这个监控数据上的数据是怎么样的,他说那你等一下,过了一会进去了,然后拍了一个照, 真的,我当时的感觉就是很想很想拔掉我女儿身上的管子,然后把她抱走,我问她,我说我们能, 我在四五点钟五六点钟的时候就问能不能转院,他们说你开玩笑,这种情况肯定不能转院的。我说行,不能转院,我说叫专家来,我说参与抢救,我说我感觉已经不好了,我说反正这个费用你们不出,我们自费可以的。我说我现在你们可以录视频或者签字作证的, 就是真的到了八点钟,因为我们签的当时还是表述已经不太好,在我拒绝的情况下,然后我拍了个照片,那个监控的照片,然后把我 赶出去以后到了九点多才真正跟我讲实话,他说你们要做好心理特征,心理,呃,做好心理准备,嗯,不好, 我内心彻底彻底崩塌了,就是自我欺骗的东西都崩塌了,因为我在等待的过程中我联想到了很多,手术时间那么久, 他麻醉时间那么久,包括体外循环时间肯定也很久,他麻醉时间那么久,这么小的小孩可能大脑以后都会产生问题,他哪怕真的以后脑瘫我也认,我只要留条命在我都能接受,或者说 其他的地方不好,他真的给我留条命,呵, 抖音,抖音, 为什么你不向着我?你要不要进去?我要进去。那好,我现在不吵,他现在要把我拉到一楼偷偷跟我讲什么东西,我会提前安排时间。稍微晚点是几点? 能不能别吵,我女儿已经没有生命气息。我跟你讲清楚,你现在已经扰乱了,扰乱了单位秩序了。昨天五点钟就来抓我了,但现在已经没有点关系了。能不能别吵了?我没有吵,我没有吵。我我我我我我 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 你可不可以啊?十分钟你别吵,让你妈也别吵。十分钟之内他怎么还见不到他的女儿?那他怎么办?我也没有没有没有没有没有。好,别吵。明显同事,我们现唯一的诉求就是让他接完他女儿,我们开始不 做那个声音,就他在里面也不会发出全身发出任何一个声音,他会发出声音了。那对啊,那你这样子吵下去,人家谁敢让你进进去?我们的名字 人家也不放心啊。你万一把人家医疗器械搞翻了,我好好多。说到底还是不让我进。 让你进能进?现在你不要用可能来限制我的公民权益,我保证让你进。那行了吗?不是说不要天天拍抖音啊?你别吵了行吗?十分钟之内我带你进去。好,你十分钟你让我就行。 现在开始闭嘴啊,我现在就要进去。那跟你妈也说一下,十分钟之内让我沟通,十分钟之内别吵,别发出任何声音来。做不到我也不说了,你说呀,你跟他沟通我不说。 那先听我说,别吵了。那那那,这样就是让我们进去。没有没有办法没有办法没有办法,没有办法。我不能动 覅是发进去阿拉新安一定会出阿拉进来,让他开过来。他就你再这么讲我要跟强制带你,你有钱,你看,但是你要保持你的啊。保持你不要我们要强制跟你带你的已经严严重扰乱了别人的秩序了。抖音。

小洛西心脏术后死亡的这个事件持续的发酵,有评论区朋友问我,雷子哥,你是怎么看这个事的?我不是一个心外科的专家,但是呢,我想呢,有些共性的东西呢,也给大家一块分析分析,一块聊一聊。超声的报告可以看到存在眼眶微闭,冠状动脉闭闭等等 心脏结构性问题,但是呢,尸检报告结果呢,又显示和超声的结果呢又严重的不符,也就没有必要去做这个手术。我们很多医生啊,其实我说的不好听点就是个报告,医生不知道去如何看片子,甚至不仔细的去看片子,而仅仅凭借着纸面上的报告去看,那他本身就是个二手资料, 所以说呢,这个就存在了一些诊断上的这个误差。所以说呢,在超声报告里边我也看到了人家呀,超声医生呢,也是建议进一步 c t a 检查来明确诊断。什么叫 c t a 啊,就是打上造影剂,在 ct 底下扫描,来看看我们的心脏的斑膜的开口,血液的流向来进一步相对明确的检查。 手术无大小,尤其是心外科的手术,更是个大手术,更是个要人命的手术。第二点呢,就是也没有看到更多的多学科会诊的一个机制在里面来进行对手术的保障,同时呢,在手术当中是不是请了其他专业的医生为这个手术保驾护航? 而且呢,我们通过尸检的报告也看到匆匆忙,感觉这个手术就是心脏刀口也没有缝合,是皮肤上的,腋下的刀口也没有缝合,给我们感觉就是匆匆忙忙的结束了手术了,也就说可能手术台上就可能出现了一些紧急的问题, 那就匆匆忙忙的先下来再说吧。磊子哥认为啊,这种事不应该发生,要如果说用我的思路来说,有些医生啊,怎么说呢,就好像我们经常会说的一句话,手里有了一把锤子的时候,看的满世界都是钉子, 好像我掌握了这个手术的这种方式了,我急需要寻找这种病人来给我练练,来给我增加我的手手术技能和经验。但是呢,你的手术成熟不成 熟啊,你的手术经不经得起考验啊?第三个点呢,就是术后,手术后以后不知道推到 icu 以后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有没有进行更细致的抢救。哎呀,说起来其实很沉重的话题, 小罗西这个指尖本来不应该发生后的尸检结果也显示,他这个软骨的未闭合没有构成对他生命对他发育的影响。总而言之,磊子哥一句话,手术啊,本来就伤元气的,能不做就不做。以上呢,仅仅代表磊子哥的个人观点,谢谢大家。

结合网络上面现在争议很大的小洛溪事件,姚律师一个视频讲清楚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生等医务人员, 他的犯罪情节为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受到严重的损害,后果怎么理解极端不负责任,这个是此罪名的关键, 他有别于轻微的不负责任,一定要达到极端的严重的不负责任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举三个比较典型的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况, 比如做手术需要切除 a 器官,但是由于医生的疏忽切除了 b 器官,这就是极端的不负责任。第二种情况,给病人注射药物的时候,应当注射 a 药物,却因为医生的疏 忽注射了 b 药物,导致病人出现严重的情况,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医生不具备某项医疗行为的资质, 比如一个妇产科的大夫却去做儿科手术,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情况。这三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产生的危害后果主要是死亡或者是一级伤残。如果患者只是轻微的 并发症,那么医生也是不构成犯罪。在小洛西的案件当中,这个婴儿现在已经是死亡了, 所以结果的条件是符合医疗事故罪的要件的。至于医生最终是否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罪,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可以得出结论。 医疗事故犯罪,他必须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否则警方是不会立案的。这个罪名也是和其他的罪名有所区别的。关键我们现在还是要等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能够做出下一步的判断,我本人也会继续关注此事。

小罗西这个事件其实我还真完整的关注一下他的这个事件链条,我感觉第一是这个事不应该发生仅仅一个一个超声的诊断啊,那么说就去很仓促的去选择这个手术去补,不符合流程啊,人家超声科的大夫里边也写了个建议呢,进一步的 cta 检查, 但是呢,比如这个医生好像没有做 c t a。 第二个就是手术当中五个月的小婴儿手术,哎呦,他是全家的一个宝贝,又是个在什么狭小的一个空间里做这些手术?我了解刚刚晋升副主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的一个医生 给自己打个问号,我有没有这个能力?我有没有这个资格?我有没有这个水平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甚至是尽最大能力的保证安全?那是不是应该请一些其他的最好的麻醉师,我 最好的助手,我的老主任,或者我心外心内科的专家,或者是其他的这个科室的相应科室的专家给我保驾护航,都给我在那里给我支支招,给我出出主意,万一出现问题了,我有应急的医院案,让这些专家给我集中力量来解决个事啊。虽然我不是心外科医生,但是也包含了很多 我们医生和患者之间共性的问题。昨天有一个评论说,你一个疼痛科医生,你说什么说啊?你说的到位吗?我是心内科的医生,我,我还不敢妄加评论了,你评论个屁啊,是我同意这句这个医生的话,我举手同意,这是这条视频,有这条他的我也没删。但是呢,我想医生总会有一些共性的东西 在小罗西身上,我们所有的医生都应该给自己啊在里边反思反思,包括我在内,我们遇到一些大手术,又一些自己相对比较生疏或者陌生的手术,是不是应该大饱大阪?是不是我们需要沉下心来把手术规划做好,它更完善一点? 也是不是在请我们更高级的专家来会会诊,来给我们拿出一个更直观的一个意见。人家尸检的结果里边没有看到他所说的影响到这孩子发育异常问题,他的那个病情也没有像这个医生说的那么严重, 所以说给我们感觉第一这个手术不应该做,第二点,这个手术做的也不是那么完美。第三点小洛西啊,死的也有点冤,所以说作为医生来讲,我是发自内心的说这些,我觉得也是想表达一下我的心声。

五个月,浑身青紫,眼角那滴未干的泪,那是小洛西对这个世界最后的求助,也是最沉默的控诉。当法医团队出具的尸检报告公之于众,人们才看清这场所谓医疗行为背后隐藏着怎样触目惊心的真相。 这并非一起单纯的医疗意外,而是一场本可避免的生命悲剧。谁能想象,一个被医生宣称为致命重症的五个月婴儿,其实只是心脏上存在一处直径约三毫米的缺口。 医学上,这类情况在一岁前的自愈率极高,通常无需手术干预。他本应像所有孩子一样健康长大,喊出第一声爸爸妈妈,在阳光下蹒跚学步。 然而,这个本该被温柔呵护的小生命,却被推上了手术台,经历了长达九小时的煎熬。 二次开胸、肺静脉损伤,血流不止。在剧痛中,他哭到失声,而门外的父母却一次次被告知手术成功。他不懂何为误诊,何为失误,只知道自己疼的蜷缩起身子,眼泪无声滑落。 更令人痛心的是,病历记录与事实存在明显矛盾。他在二十二点零三分已无呼吸记录,却显示二十分钟后生命体征平稳。 他的体内心脏补片拆解一半,伤口未被妥善处理,成为留在这世间最残酷的印记。来到这个世界仅一百五十余天,他还未好好感受阳光与温暖,便在恐惧与痛苦中独自离开。 尸检报告最终确认,他本是一个健康的宝宝。卫健委通报中对医生的停诊,相关领导的免职,难以平息公众的悲愤。术前夸大病情,术中操作失误,事后病例记载不实,涉事行为已涉嫌违法违规,触及医疗法律与法律底线。 一个生命的逝去,尤其是以这样的方式,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是对整个医疗信任体系的扣问。 小洛西的遭遇并非孤立,他映照出医疗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资质把关、术前评估、术中监督、事后纠错,每一个环节的失手,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我们追问真相,不仅是出于愤怒,更是为了警醒。必须建立更严谨的监督机制,筑牢生命安全的制度防线,让每一台手术、每一次诊断都经得起良心与专业的审视。 那滴未干的泪,是无声的警钟。他叩问着医者的初心,也叩问着系统的完善。愿天堂没有冰冷的器械与谎言,而人间必须为这份未能守护的稚嫩讨回应有的公道。 唯有如此,才能让公正穿透阴霾,告慰那个还没来得及绽放的小生命。小洛溪,这个世界欠你一个温暖的拥抱。

小婴儿才五个月大,进手术室七个小时,出来的时候孩子没了,眼角还带着泪珠。一个你口中的入门级手术,你竟然把孩子给弄走了,你还是个人了?如果没有流粮法医的尸检报告,洛熙妈妈可能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医院能犯如此离谱的错。 平复一下心情,咱们探讨三个法律问题,看手术同运输,医院能不能就此免责。魏建伟认定了医院的过错,家属还要不要提起相应的诉讼?这么明显的失误,主刀的医生到底构成犯罪吗? 首先,签署的手术同意书真的是生死状吗?民法典第一、二一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具体的说明医疗风险,并表述替代医疗方案,且取得明确同意。本家中家属的同意是以医生合理诊断为前提的,并且医生也称手术成功率高, 但尸检显示房间隔缺损仅三毫米,和术前的诊断天差地别,并且尸检未检出术前诊断所提到的心脏冠状窦型缺损。 你这是隐瞒关键信息,还是压根就没有看出来?术中变更手术方案是否及时告知了家属?手术从预计的三个小时延长到了七个小时,且普遍缝合失败,反复的操作。如果术中突发的情况未及时告知家属,那术前的同意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全而失效。的。 同意书不等于免死金牌,签了字只代表对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的知情,不代表医院在发生问题之后可以免除主观过错,如窗口未缝合所造成的重大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赔偿相差能有多少?咱明白一个法律概念,医疗事故是行政的认定,需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明显的损害,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那医疗损害他属于民事的侵权,只要有过错,有损害,有因果关系,可以索赔,依据的是民法典 若西的家属已起诉,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优势是赔偿范围更广,举证责任相对灵活。如果医院出现隐匿病例等行为,可以推定过错。关键的证据是刘良法医团队的尸检报告,可以直接证明诊疗的过错。 医疗事故的赔偿是按照条例的标准,通常呢,低于民事侵权的赔偿。虽然卫健委已认定医院有过失,但这是行政责任,家属要的是民事赔偿,是刑事责任。到底哪条路才能真正的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最后最残酷的这一点,这到底够不够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认定的难点是严重不负责任需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本案中心包缺口未缝合补片残留,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技术失误能说的过去的。 能否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医生的行为与洛西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是需要具有丰富的医学经验的律师才能看得出来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定罪门槛极高,多数的案件最后都止步于民事赔偿,或者说是行政处罚。 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尸检的结论是窗口未缝合,补片残留直接导致了心衰和呼吸衰竭,那相关的医生则极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小洛西的事件暴露了医疗过程中的三个问题, 知情、同意流于形式,签字成了流程,做不到真正的风险沟通。责任认定中条腿走路,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严重脱节,家属往往赢了认定,但是输了赔偿, 刑事责任追究的门槛过高,除非极端的不负责任,否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本视频,我也想给洛熙妈妈几条建议,一定要盯紧病历,根据民法典第幺幺二二条,如果发现了医院隐匿、篡改病历,可以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第二,选对鉴定机构诉讼程序中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会比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有利于落席。妈妈最后以尸检报告为依据,向公安机关控告涉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通过刑事立案侦查,进而推动真相更快的付出血。最后,我想把我心中的疑问说出来, 这么大型的手术,这么小的一个孩子,病情真的发展到了必须要实施这个手术才能保命吗?评论区,我想看看大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