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编辑一份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的时候,都习惯把业绩设置成评选因素。当我们把业绩设置成评选因素的时候,一般我们都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些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关键页,或者中标结果公告等等。 那我的问题是,当我们把业绩设置成评选因素的时候,能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发票?先说答案,答案是可以的,为什么可以?供货以后,收款方给供货方开据发票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 发票不仅是税务管理的凭证,同时也符合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更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重要依据。 投标人在业绩中提供发票是对履约真实性的合理佐证,所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业绩的真实性,但你不能够要求提供多少多少钱的发票,设定一个发票的金额或者业绩的金额,这么来设置肯定是不行的。那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这个案例, 我们看一下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家具类采购业绩,业绩中需提供合同支付发票, 那他投诉的事项就是因为要求提供合同支付发票,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权力。监督部门是新余市财政局,我们看下新余市财政局作出的一个审查意见。企业开据发票属于税法规定的应尽义务, 并不以收到合同款项为前提,这个非常关键,我们继续往下看。评标标准,经营业绩向评选依据设置 提供履行合同支付发票系佐证供应商实际发生经营业绩的客观依据,且未限定业绩合同和发票金额,不涉及供应商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这个内容是监督部门给出的一个回复, 其实它主要表达了两个意思吗?第一个意思就是企业开据发票是一个应尽的义务。其次,并没有限定发票的金额,要求提供发票的只是为了佐证供应商实际发生经营业绩的客观依据, 所以最终投诉的结果是投诉不成立。那通过这个案例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在招标文件设置业绩作为评选因素的时候,是可以把发票作为一个提供的内容, 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合同发票呢?不能够设置一个金额的范围。如果你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因为同样的问题被质疑、被投诉,你知道怎么回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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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可要笑了,投标人控诉招标方侵权要业绩发票被骂,越界某市三百五十万环卫设备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 某供应商投诉发票是商业机密,和产品质量无关,没想到财政部门直接驳回投诉,认定条款合法合规。 发票是法定的收付款凭证,不是商业机密,能佐证业绩真实性,避免虚假合同骗标。如果是非招标项目,不用提供中标通知书,提供采购协议、验收报告等同等效力材料就行。 咱们遇到这些需要发票业业绩条款,别慌,按要求准备即可。如果是非招标业绩,记得被其替代证明材料质疑投诉前先吃透法规,别因误解白忙或闹出笑话。

我们是代理机构,中国政法代理已经中标了,但是在公正性谈判文件里面写了一句话,就是签合同前要中标单位提供他的服务人员的社保证明。是你们自己写进去的吗?是我们四川这边的招标文件的模板就有吗? 四川的谈判文件的模板里面有吗?成交之后要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对,然后再签合同,这不扯了吗?你告诉我,你所谓这个模板是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还是你们代理公司之间互相传来传去,以额传额一体化平台里面自带的模板?首先我下一个结论啊,这个事本身他就不太靠谱。 为什么不太靠谱?你服务类的项目,我只需要按照采购文件给你提供我能够做这个项目的相关的人员和人员的资质就可以, 这些人他有可能并不是我单位的自由的人员,对吧?我公司确实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的记录,但是服务这个项目的人他不一定是我本公司的人。你凭什么让我在中标成交之后要让我提供这些人的社保证明材料呢? 你比方说我现在给各位采购人提供这种培训服务,顾问咨询服务,那你认为我的能力不足?哎,我现在告诉你,我如果搞培训的时候我在四川,我能把曹坚请过来,或者说我请刘亚丽刘老师,那你现在要让我提供然后我公司给他缴纳社保的证明吗?这不扯了吗? 现在是这样的,甲方要求他提供,但是他现在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说没有,然后甲方这边呢,也又想快去的把这项目追动走, 比较融进的处理,因为这个泥皮化品那里面要求是这样要求的,我们也看了一下,如果是虚假假音的话,是后发标底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并禁止一至三年内参与投标 这个事。那你们要给裁判单位要书面报告啊。对,就是甲方的现在的意思,想我们柔性处理,我们就不报告,他们也不报告。不报告是想让这家就继续履行合同吗?也不想他们履行合同,因为他们的报价也太低了,然后取消他们的成交资格是吧?对, 你取消人家的成交资格,你必须给裁判报告啊,怎么能不报告呢?你取消人家的成交资格,你是不是要另寻确定成交供应商啊?不管是飞镖重招也罢还是怎么招也罢,基本就是我没有执法权,这个东西只有裁判八位畅饮,要么你们去忽悠这一家,让他起标, 他弃标可以吗?你们去忽悠嘛?弃完之后呢?罚不罚他那就是裁判的事了。哦,那我们就可以不报裁判吗?弃标你也得报啊,提供虚假材料,某取中标,只要你的采购结果你经谈判小组也罢,评标委员会也罢, 评出来的结果发生了变更,你一定要上报裁判单位。为什么变更了知道吗? 你作为代理机构,最基础的这样一个程序你不清楚啊?这边的话顶班人可能不说啊。这边遇到这个问题哦,我想了解一下,你看公屏上有小伙伴说四川这边模板没有要求这个, 他从逻辑上,从法律法规上,我觉得如果说一个省级的监管单位,他也不可能出这样的模板,因为这样的模板他跟上位法是有冲突的。哦, 我就认为你们这个可能是你们代理机构之间互相交叉着共用这种采购文件的模板啊,对吧?用来用去然后用偏了有可能。 我想问一下,那你们这个项目对于资格审查社保这一块,要求提供的是社保承诺还是什么? 陈东海,那也是虚假承诺嘛,一样一样得挨罚,他跑不了的,那只有他弃标,然后由裁判单位来递信,对吧?就说他弃标之后你就可以汇报那个书面报告了,张三中标了,然后现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了。至于裁判罚不罚他,那个裁判的事跟你和采购人就没关系了, 能听明白吗?哦啊,明白了没有?那就说把那个虚假承诺这块把它抹孵化吧。你要说虚假承诺这一块你不提你就让他起标呗。至于裁判罚不罚那裁判的事啊,那清楚,谢谢老师。


招标文件量身定制,投标要求奇葩证明,浙江十部门联合发文,专治这种隐形门槛 干工程!做投标的老板们是不是经常遇到这种憋屈事?看到一个项目,明明自己公司资质、业绩都符合,可一看招标文件,心就凉了半截。 文件里写着,优先考虑本地企业,要求提供在本地缴纳社保的证明,或者干脆要求一个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奖项,而你恰好没有。 更离谱的是,有时候还会遇到要求提供一些国家早就取消的资质证书,或者必须让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购买标书。这些五花八门的隐形门槛,就像一堵看不见的墙,把你直接挡在了公平竞争的大门之外。你明明有实力,却连上场比拼的机会都没有。 这种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的招标,更让很多踏实做事的企业寒了心。 但现在,这堵隐形墙要被浙江的新规给拆掉了。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号开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建设厅等十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正式实行。 这个新规就是一把专门斩断这些隐形门槛的快刀。它厉害在哪?第一,审查范围全覆盖。 新规明确,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这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必须先做一道公平竞争审查的功课,审查不合格的文件根本不能发布。 这就从源头上堵住了量身定制的漏洞。第二,划出二十一条明确红线,条条直指痛点。新规白纸黑字,列出了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二十一种限制情形,我挑几条最典型的给大家念念, 不能要求或变相要求优先采购本地注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那种本地企业加分的条款行不通了。不能把在本地投资设分支机构、有办公面积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想用这个卡,外地企业没门了。 不能把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项。以前那种必须有过本市同类项目经验的要求,现在涉嫌违规, 不能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除外,必须用某某品牌。这种指定以后很难出现了,更不能把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拿出来当投标门槛。 这二十一条,几乎把市场上常见的奇葩要求一网打尽,给了所有企业一把清晰的尺子,去衡量招标文件是否公平。 第三,引入 ai 智能审查,让隐形门槛无处遁形。光有制度还不够,浙江这次还玩起了高科技,省里正在建设一个公平竞争审查智能平台, 这个平台用 ai 技术能自动筛查招标文件里是不是藏了那二十一条禁止的条款。也就是说,以后想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设置隐形门槛,可能连系统都过不了。 审查方式从靠人眼看的人防,升级成了靠大数据算法的技防。这个新规的出台,释放的信号再明确不过。 浙江的招标投标市场,要彻底告别看关系、看地域、看花样的旧时代,真正进入一个拼实力、拼信用、拼方案的新阶段,他保护的是所有守法经营、有真本事的企业。 给所有工程企业老板和投标负责人的建议是,第一,马上学习这二十一条禁令,把它打印出来,放在手边,以后拿到任何招标文件,先逐条对照一下,看看有没有踩红线。 第二,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你再遇到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现在你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新规也建立了举报线索贯通处置的机制,你的投诉会被重视。 第三,把精力回归到企业内功,当歪门邪道被堵死,市场竞争的核心就回到了你的技术、你的管理、你的成本和你的信用。从现在起,更要好好维护企业的信用记录, 打磨核心竞争力。一个更干净、更公平的市场环境正在到来,这对守规矩的企业来说是最大的利好。关注大徐,一个在湖州专注工程官司的律师,私信发送公平竞争,我把招标投标二十一条禁令权威与应对指南发给你。


拿不出下载招标文件的凭证,我们就不受理你的质疑,你觉得这种做法合规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开招标项目, 一家供应商拿到招标文件之后呢,发现了其中存在问题,就按照流程提交了质疑。本以为呢,会得到正面的回复,结果代理机构直接以无法提供下载招标文件的凭证为由,拒绝受理。这家供应商自然是不服气的, 转头就向财政部门发起了投诉。核心的诉求很明确,一是质疑函电已经包含了所有的法定内容,无需提供额外的下载凭证。二是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违反了九十四号令的规定,侵犯了他自身的权益。这个案例呢,在行业内传开之后呢,瞬间引发了大量的 讨论。有人占供应商觉得代理机构是在刻意设置门槛,也有人呢占采购方,认为核查资格呢,是必要的流程。其实,争议的核心最终都指向了一个关键问题, 到底什么是政府采购中的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怎么证明自己是依法获取的?而下载凭证又能不能作为判断质疑资格的必备材料呢?讲到这呢,大家肯定都有自己的倾向了吧,答案其实很明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 要求供应商提供下载凭证,这种做法完全合法合规。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有三个核心的依据。首先呢,从法规层面来看,九十四号令是一条明确, 能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也需要依法获取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才有资格,但是法规对这种依法获取的表述较为模 糊,要求提供下载凭证呢?其实就是把这个模糊的概念系坏了,刚好能解决部分电子采购系统留痕不完善的问题, 清晰的界定质疑资格。其次呢,从实操层面来讲,下载凭证根本不是什么刁难的要求,通常就是网页截图之类的简单材料,随手就能保存,不会对供应商提出质疑造成实质性的限制,不属于是不合理的条件。最后呢,从采购效率看,这样的要求能有效的避免无资格的供应商随意提质疑, 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内耗。也正因为是如此,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案例中的供应商投诉并不成立,允许采购人继续推进项目。如果屏幕前的你是供应商, 以后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提前留存好招标文件的下载截图等凭证,避免因材料的缺失影响质疑的权利。要是采购方或者是代理机构的朋友呢,也可以参照这个规范的要求,提前明确凭证相关事项, 减少后续纠纷。除了这个下载凭证相关问题,你在政府采购合规操作中还遇到过哪些困惑呢?欢迎一起探讨。

拿到招标文件应该先看什么?我要不要告诉他?拿到招标文件先别着急,首先看项目背景,看看这个项目背后有没有关系户, 是不是早就被内定了。第二看钱付表,重点盯保证金资质门槛是不是围绕某一家量身定制的。第三看格式, 投标书模板里有没有暗坑,比如签字盖章的小字条款,是不是就等你一不小心就废标?第四,评审打分标准是不是量体裁衣,主观分占比高不高? 有没有偷偷给某家企业量身定制的加分项?第五看合同付款节点,违约责任 甲方是不是提前埋了雷留了后手。第六看技术费标参数,业绩要求是不是只有某家能满足,把竞争对手通通挡在门外?算了,说了他也不会听,我还是不告诉他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三百一十六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文本。结合具体案例,深度解析这一条款的法律内涵。例如,某高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写投标截止十月二十日十七点零点 开标,十月二十一日九点零点地点 x x 会议室。因系统故障,代理机构当日一六五零临时通知截至时间严至十七点三十点开标顺延。三家供应商投诉,财政部门认定 非不可抗力或必要情信下临时变更关键时间地点,违反程序正义则令,重新组织采购。又如,某市政道路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写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差额定律类禁法寄去, 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代理机构却要求中标人先交三点一五万元服务费,才给盖章的纸质中标通知书,且招标文件增设中标前缴服务费条款。财政部门认定该条款属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霸王条款, 责令代理机构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费用。最后,某政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信用查询截止时点,审时代理机构查询到 a 供应商投标截止后一日新增行政处罚记录并做无效投标处理,而供应商投诉,财政部门认定 不按规定明确截止时点,事后追加信用审查,无依据判定投标有效责任重新审。通过以上深度解析,您对财政部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两百一十六项规定是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欢迎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观点和看法。

供应商提出质疑,被要求提供这个招标文件的下载凭证没有就不搭理,这合理吗?这是 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养老服务项目项目在公示期间,供应商提出了质疑,结果啊,代理机构直接要他提供这个下载凭证,拿不出来,后面就拒绝答复。虽然这件事情看上去不合理,但是啊,还真能这么做,因为根据规定,能提出质疑的 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是现在很多采购项目他都是电子标,有些系统根本就无法下载这个凭证。 所以说要求提供这一下的凭证啊,一般就是截个图就可以了。我觉得这应该是算系法规定,合法合规,也不能说跟这个供应商添乱,要凭证就是确定你有这个质疑的资格,避免瞎质疑耽误这个进度。所以说下次下载招标文件啊,截图备好,以备不时之需。

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吗?答,不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后投标文件。我例一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路况,情况手把情,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

是有时候我们会发觉啊,在我们的招标文件里面会写让我们去查那个信用吗?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知道这个东西就是信用中国啊,中国政府采购网啊,这些关于信用的查询查询。 那现在呢?大部分的招标文件,嗯,应该好早一些开始了吧?大部分的招标文件啊,他都会让代理机构来进行查询了,就不需要我们投标单位在标书里面啊,再去递交这方面的信息查询, 一是有可能作假,二个可能查询年限时间啊比较久远,他可能信息跟现在不符啊,这是可能,可能可能一个问题啊, 但是呢,就是对于我们来说的话,就是代理机构他不让我们查,但是我们还是会自己去查,一方面我们也要是方便他评委吗?有时候代理机构也会比较难吗?对吧?你帮他查好了,他一看日期对的上,他可能就不再会去查了, 同时他会给你留下好的印象,其实一点细节方面的东西会慢慢积累,你这个一个叫印象分的,不管是带机会好还是拼了也好,这都是你在后面中标, 中标拿到像我们的一个很关键的一些细节要素,所以中标他是考虑到各方面的,他标书是要过硬,但是细节把控啊是很重要的。

招标文件有什么陷阱吗?我要不要告诉他招标文件有这几个陷阱,第一,招标文件发出去几天后呢,就立即开标,让同行或者竞争对手没有准备的时间。第二,资格审查时门槛过高。第三,必须要进行现场踏勘,而且必须要持有踏勘的回执。 第四,评分标准为某个企业量身定制,或者来说含糊不清,你明白了吗?

相公相公,总算找到你了,结算怎么扣了六百万?这也太离谱了吧?你们算错了呀,怎么能据实结算呢?就知道扣扣扣,今天必须把话说清楚了。那还是上来说吧。你下来,你上来你下来。 招标文件写的是固定总价,你们签的却是固定单价合同,你说我该怎么算?只能按固定总价算呢?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签的,当然要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有约重约。我不跟你说,我要见领导,这活可不是白干的。 招标人和中标人定义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是无效的,要不然招投标还有什么意义呢?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啊。无效 项目都干完了,你们现在说合同无效,这不是耍流氓吗?现在我们谈的是完工结算,你为什么死扣了招标文件不放呢?我们这个合同是考虑图纸变更、项目延期等特殊情况后签订的。什么特殊情况?你们有相关证明材料吗?你有吗?拿出来啊! 你们要是不按合同拒执结算,那就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们亏不起呀。结算你们一直拖到现在,却算出这么个结果,工人们还等着学焊年回家过年呢,你千万不要冤枉我们啊,不是我们要拖,你懂的。领导,您得为我们做主啊。 要按招标文件固定总价结算。施工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你优先使用招标文件来确定合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