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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视频对于二零二六年想做 b 站 up 主的人来说非常重要,这是一个非常综合的视频,一共会关系到以下三个方面,一个是自我的定位,或者是一个内容形态,知识区的博主比较适合听今天这个视频 啊。第三个内容是你的视频有没有可能会爆?这个可能会讲的稍微少一点,关于爆款,这个有可能后面会单独拎出来说。大家可以看到一个是类似于 x 轴和 y 轴的, 像这样的六个象限是 a、 b、 c、 d、 e、 f 一 共六个象限,现在我属于 c 领域当中,那么有可能也许是大于十个每周。对我来说,我在二四年的时候应该是在 b, 也就是说我从二四年的 b 一 直到了二五年的 c, 现在是二六年了,那我现在产能就变成了每周五个,到了每周十个,当然有可能会更多。 在音乐教学区当中的绝大多数人,绝大多数 up 主他是做乐理或者是音乐科普,他可能这个是露脸的,或者是他用那种 pr 或者 ae 那 个软件去做的那种音乐科普, 或者是这种影影视游戏音乐分析。但是呢,他是比较浅层的那种,就是他这一类的视频,他是不会跟你去看谱子的,没有总谱的。那么像这一类当中,我是给大家会去看总谱的,虽然说我在做这个,但是严格来说他应该是划分在专业当中, 这三种就是现在绝大多数百分之九十吧。 b 站的整个内容当中是属于 d、 e、 f, 如果说你现在的象限呢?是处于 d、 e、 f, 在 这个当中,如果说你现在想去涨粉,发一些更加深度的东西,那你就只能去往 a 方面发展, 因为你现在整个东西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那么你现在整个东西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你只能最多其实有一周三个了, 等到你熟练了之后,你才能从 a 慢慢走到 b, 再走到 c, 这是一个比较慢的过程,如果说你整个过程大概用一年时间,这样走一遍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现在来说,关于频率,为什么有时候一周三个、五个、十个,到底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至少我这个 b 站主也是这样的。我可以拿到任何一本书,如果说我认为他是我能力之内的,那么我任何一本书,任何一页,我就可以马上开始讲了,大概两三分钟时间可以确定能不能讲,直接按下 obs 那 个录音键,直接一按,马上就开始录了,大概两到三分钟就可以去做决定了。 第二个就是我要去找资料,如果说我发现这个 pdf 这本书当中它是没有音响的,那我有可能会去找它的音响,也就是所谓的曲谱同步在 b 站当中,那看看有没有论文,如果说你要讲的快的话,可能就不需要看论文了,那像这个乐谱的话, 如果是古典音乐的话, i m s l p 上面都会有的。如果说实在没有的话,再去看看其他的网站吧。如果说你读书读的足够多的话,你可以由 a 书当中某个知识点,然后延续到 b 书当中的某个知识点, 把这两本书当中的观点可以放到视频当中做一个比较,这个就是关系到你的频率,因为总之就是一个熟练度,越是熟悉的话,你的频率就会越高,越会容易到 c 或者 f 这个象限当中。那以上这些所有的都是定位和 b 站的整个内容形态。现在再稍微讲一下关于爆款的事情,从算法上来说,爆款本来就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事情。从概率上来说,如果你越是比较难的这些比较专业的东西 上面去做长视频的话,那么他的爆款概率会远远大于这个简单当中的长视频。 短视频的话,如果你在 b 站,也许也许他数据不是那么好,反正长视频的话,我这边两三万甚至四五万的视频播放量,视频也是挺常见的,下次呢,爆款就是单独拎出来讲吧。


哥哥们,最近黄岩甜甜起诉 b 站的事情可以说是闹得沸沸扬扬,尤其那位男律师的话言,简直是低估观点。个人呢,非常不认同所谓的官方通报出来之后就不可以质疑的说法,官方澄清以后, 公众是不是就不能质疑了?那请问公民的这个监督权到底怎么去体现?我先把这事说一下啊,因为黄岩甜甜他针对 b 站相关争议的内容提起的诉讼,不少人疑惑为什么只告 b 站? 其实核心的矛盾不在于选择哪家平台,在于男律师,他点破的关键也就是官方澄清是权力,但公民合理质疑的权力同样受法律保护呀。这句话戳中了很多人的心吧,难道只要有官方的说法,大家就只能闭嘴吗? 监督权并不是胡搅蛮缠,因为在宪法里面明确的规定了公民是有监督权的。 包括新闻里也有不少的案例啊,某一些企业官方宣称产品是零添加剂,结果消费者有发现成分表里存疑,然后公开提出质疑,后市场监督部门介入去调查,最终企业整改了,这也就是合理质疑的一个力量啊,他并不是抹黑,而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催化剂。我知道有人会讲啊, 质疑会不会变成网络暴力呢?这里的关键是边界,就像历史学者前幕,他在中国历代的政治得失中说到了, 制度好,坏人也能做好事,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做坏事。其实合理的质疑是基于事实的追问,而恶意的抹黑呢,就是无中生有的攻击,这两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黄艳甜甜起诉他的本质是维护自身的这种权益,但若因此否定所有的质疑,反而是违背了监督权的初衷。澄清是为了还原真相, 但不是堵住嘴巴哦。监督是为了追求正义,不是制造对立。现实生活中,其实很多的热点事件,都是因为有了公众合理的质疑,才得以查清真相。你看,从食品安全再到公共服务, 公民的每一次理性的追问,都是在为社会筑牢底线。为什么大家对不能质疑这么敏感呢? 因为我们怕的是一言谈。当质疑被等同于挑事,当监督权被弱化,最终受损的其实是所有人的利益。就像那位男律师说的,法治社会的进步,从来不是靠不许质疑,而是靠如何规范质疑。最后,我想问问大家哦, 你觉得合理的质疑和恶意抹黑的边界在哪里呢?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选择发声还是沉默呢?评论区咱们聊一聊吧!

王远是二零二一年,您有了一个新的头衔和身份,就是被避战的这些年轻人们啊,评为百大 up 主之一。而且呢,上线不久就有了一百四十多万的粉丝啊。对于这个新的头衔,你怎么看? 我很意外,那么大的,那么多的年轻人。嗯,因为我们教书的人一般面对的是几十个人。嗯,不过我除了书,面对的是有几千个人,我也很高兴。 现在都是讲多少万呐?这个这个是谅解,我以前没有经历过。嗯,而且这么多的年轻人对您的研究领域感兴趣, 是不是让你也有一点惊喜啊?是啊是啊,特别是那个弹幕啊,那个看不过来吧,像下来雨一样,非常开心。我的一张账号已经突破 一百万粉丝,非常高兴有那么多人来关心,有那么多人对海洋,特别对深海感兴趣。 我就隐隐约约就听见这些人在喊爷爷,爷爷。嗯,所以特别亲切。然后这个也坚定的您继续在这块阵地上进行科普的一个决心吧。我觉得这个时候中国的社会发展到这个地步。嗯,中国的教育发展到这个地步, 科普的时间来了。嗯,从前科普是很艰难的,那时候很羡慕。我说日本孩子跑到世界各地去, 老师领着穿着制服参观博物馆。我说现在中国孩子轮到中国孩子了,所以我觉得特别愿意出点力气。说到科普哈。过去呢,一些大科学家可能会觉得,做科普啊, 对他们的学术时间是某种浪费哈。您自己身体力行的来做科普,而且已经占到您工作时间相当的一个比重,您是怎么想的呢? 我的口号就叫做无缝连接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这是科学家做一件事情可以两全其美的。嗯,为什么这么说呢?假如你的科学研究是到家的, 你的理解是透的,嗯,炉火纯青的,你就可以用生动的语言表达出来。如果你不到家,你只能背几句话, 做错一个字就怕错了。嗯,所以这就是高档的老师跟不成熟的老师的差别。在这里。所以我要求跟我合作的科学家在做你的报告时候,尽量争取能够让行外的人也听懂。这点对 现在学科交叉的时候特别重要。做到这点了,那么你这个内容一定也可以为你行外的人接受。也就是说,你就想老百姓汇报我拿的科研经费,干了什么事,有什么用。

二零二五年五月,黄杨甜甜因为佩戴天价耳环引发学生的关注。我个人呢,非常不认同所谓的官方通报出来之后就不可以质疑的说法。我们认为避战就需要做到更合理的注意的义务,如果你是网上的一个黑手,那一定会有人通过法律的渠道最终找到你。 我们今天谈的 ice 呢,是演员黄杨甜甜起诉 b 站这场官司很受关注啊,也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今天我们邀请到这两位律师,一位是郑洪亮律师,另外一位是 王嘉玲律师,欢迎两位。呃,我先简单说一下这个 ice 的 背景啊,二零二五年五月,黄杨甜甜因为佩戴天价耳环引发群众的关注。那么到了七月份, 经过官方调查,通报说他的父亲曾在违规经商、隐瞒违法生育二孩等问题,但是未发现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称添加耳环视为仿制品,价值约三百元。还有网传的一元别墅啊,是黄洋天天路过拍摄,并非他们家的资产。 到了十二月九号啊,两个月以后,黄洋天天起诉了 b 站运营主体上海宽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暗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然后他的诉求主要聚焦于获取涉嫌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实名信息,而非直接追究平台责任。这个案子根据目前的最新消息呢,是明年一月十九号 在上海杨浦区法院开庭胜利。我想先请这个嘉陵律师从黄杨甜甜他的视角来简单讲一下他为什么这么起诉他的这个诉讼的一个主要思路,从你的这个经验来看,我们简单做一下分析。好的, 实际上就是黄杨甜甜现在起诉要求就是 b 站给予身份信息,是目前这一类案件的常规的操作。 这一类案件实际上在目前网络侵权频发的这样的一个时代,对于无论是艺人来说,还是相关产业的人员来说,其实都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案件。 比如说我自身代理的一些关于我们有做文娱的出版行业,那涉及到了一些比如说书籍的网络盗版,然后有艺人涉及到了一些所谓的不正当的这种谣言的传播等等,其实都会涉及, 那包括我们的对象基本上就是微博,然后 b 站小红书等等,那现在实际上就会涉及到我们需要去起诉侵权人,但是实际上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匿名的,我们只能看到他的昵称, 但是大家都知道向法院起诉你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被告,你把这个被告的昵称写在起诉状上,法院肯定是不受理的。那我们如何能去拿到这样的信息?早些年呢?实际上都是比如说通过像这种平台发函,那通过平台去索要身份信息, 但是这两年随着就是呃平台方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这样的一个呃,就是义务的升级,实际上平台方基本上都是不会直接给予权力受害方这方的直接的身份信息的。那么我们常规的操作实际上就是说通过起诉, 然后要求平台给予相关的身份信息,然后呃在这个同案中追加,或者是在结案后另诉,然后再去追责这个侵权人的实际的这样的一个责任。嗯,理解。 所以这大概是一个简单诉讼思路,就是先找到人。对对对,先要找人,因为实际上我们其实整个的这这则诉讼我们最终的核心呢,有一个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利用网络信息侵犯人身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这条法律实际上有一个第三条,我可以跟大家念一下, 叫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案侵权信息为网络用户发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则令网站服务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认涉案 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这法条我念完,可能大家还没有直观的反应,实际上有几个关键字啊,叫做 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而不是说我诉了都还是直接向我原告提供。对,他是要求向法院提供,通过法院去判断这个信息的。这种,呃,身份信息的提供是否是合理合规和最小的限度内的。 嗯,这样用以算是最大的保护当事人的这种就是个人身份信息不受到过度的侵犯。好,请赵律师从这个平台的角度,也就是从 b 站的角度来 谈一谈刚才继佳林律师他谈的一个诉种的思路。如果说从 b 站的角度来看,我认为首先根据刚刚佳林律师说的那个法律规定 啊, b 站是有义务在判定可能涉嫌侵权的时候,将侵权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法院,以便这些诉讼权利人去进行追责,这个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说可能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于, b 站到底是否会需要承担这些连带的侵权责任啊?像黄杨甜甜所说的啊,其实我觉得有一个点很有意思啊,这个黄杨甜甜的甜第一个多音字是电,这个电其实有一个 意思是指的这个耳环装饰宝石做的装饰,所以说也是有一种冥冥之中的这种这种联系啊。可能说了一个题外话,那继续说,就是对于 b 站来说, 呃,他的这个所谓的连带责任我认为是不需要承担的啊,因为首先第一个我认为像这种 b 站也好,这些大公司他每天处理的这些相关的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都是属于一级的,他没有这个社会责任或者这个能力去一个一个去 进行的认定并且删除啊。这个可能涉及到两个规则,就是一个是避风港规则,还有一个是避风港规则的补充规则,叫红旗规则。所谓的避风港规则就是我们常说的通知删除规则,只要是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说平台,他在不知道平台中存在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被权利人通知后,如果迅速移除了这些侵权的内容,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红旗规则呢?是对这个规则的例外或者补充,它的核心的内容指的是如果说侵权的事实像一面鲜艳的红旗一样显而易见,以至于一个合理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同情况下不可能不看到,那么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他有删除的义务,在这两个规则的情况下,这个平台才可能去承担 这么一个侵权责任。首先我觉得这个案子有一个非常非常关键的点在于他不是像其他的这些侵权案件一样。之前我曾经帮我朋友做过一个侵权案件,就是一个非常明确的造谣和侮辱,里面涉及的字眼都是 大家作为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明确的判断出来这是一个民事侵权的这种。但是在黄洋甜甜啊,这个案件里面,他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关系,因为大家对他的很多他认为是诽谤或者造谣的时候,他其实是广大的 网民对于公权力的一个质疑,对于他所这个事件的一个质疑,他这个其实是很难通过 平台去进行一个判定的,包括我认为即便是在法院进行开庭的时候,这个到底是属于合理的批评范畴、质疑范畴,还是说他是一种侮辱诽谤的范畴,这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啊。之前我们一些解法的节目我也是非常关注, 在一些监法的节目里面曾经提过两个案例,一个就是上某明星和一个学生的一个案件啊,在这个法学生对对法学生的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面呢,这个法院就非常非常有说服力的写了这么一个判决,判决里面说作为公众人物,你要有更大的这个容忍义务 啊,这个我也是非常赞成的。呃,这里我就先不展开说了。第二个就是美国的一个著名案例,纽维时报和莎莉文的案件啊,这个是我们也讲,对,也是一些接法里面讲,所以说这个看一些接法真的是能扩充一下知识面。然后这两个案件呢?我觉得跟这个案件都是有非常相似之处,它其实都是 呃明确的,你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也好,作为一个公权力人物也好,你都有更大的容忍义务,这个我觉得是非常有道理的。虽然我不是特别专精于这个娱乐法领域,但是从刑事领域我也认为这种是非常应该的。因为很多时候我们作为刑事案件都是和公权力的对抗, 那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很明确的感受到这个公权力和普通人之间,他是确实存在一个权力的不对等。所以说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公民对他的批评权很多时候就会被他们误解为是侮辱或者诽谤。而之前我记得 清晰的马书山案件曾经也是一个非常轰动的案件,那在这个里面就是可能他就是利用自己的权力,把一个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作为了一个对他的侮辱也好,诽谤也好,甚至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这个时候我觉得在黄洋甜甜这个案件里面,首先需要考虑他的 家庭的问题,这个公权力的问题,以及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网民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他的这个公权力的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进行 批评也好,质疑也好,从这个角度来说,然后我们再从 b 站或者这些平台去切入,那我们就完全可以理解。其实可能如果说我说平台如果有更大的社会责任感,那其实平台对这些网民言论的容忍,他其实也是在尽一个社会责任 啊,这是我的一些基本的观点,从诉讼的焦点以及网友来关注的焦点,我想请两位补充一下。嗯,先从您这开始吧。好, 一般来说就是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其实关注的焦点大概有这样几个,第一个是说是否有侵权行为发生啊,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平台把信息提供给原告的一个最基础的一个判断的要件, 所以其实原告需要去举证证明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就如果说仅从这个提供当身身份信息来讲, 法院不需要把这个到底是否确实存在这个侵权侵权人到的侵权程度,比如赔偿责任审里的那么明确,他只需要初步的证明存在侵权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这个原告身份就行了。 这是第一个焦点。第二个焦点就是说是否原告向平台进行了通知,就是平台是否知悉相关的这样的行为,就是这个所谓的通知删除义务的这个通知原则啊,那平台是否收到了合法有效的这样的刑事符合刑事要件的通知啊?第三个焦点就是说提供信息的范围, 其实这个也是后面我可能一会会去更多的展开的一个内容,就是说,呃,平台提供信息到底提供到哪一个程度?因为我们看到很多案件,实际上平台最终给了就是这个当事人的呃 id, 然后对应的手机号, 仅此而已啊。因为平台说我也只有这些信息,但是大家知道如果去起诉的话,你只有一个对应的手机号, 你是找不到当事人的,你是无法完成完整的起诉的信息的。如果说平台只给予了相应的身份就是这样的信息是否足够,平台是否有义务给予当事人身份证号相应的这些其他的进一步的信息,那这个也是目前 其实在诉讼中存在都被大家更为重视的这样的一个焦点。赵雷这边补充了。呃,我觉得我可以从这个平台的 是否履行法定用户信息身份核验义务来谈一谈啊。对于平台来说,他的可能有一个更加前置性的义务,就是说他必须得去核实这些用户是否是真实有效可查的啊。刚刚佳女士也提到了,那这个其实也是有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这个法律规定是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八条里面规定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明确规定的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 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的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这个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说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的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的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那这个其实我们各大平台最近也是非常的注意, 之前我记得像 b 站注册的时候,可能你只需要提供一个手机号,甚至提供一个邮箱就可以注册,现在你所有的注册不仅是需要这个手机号认证,还有实名认证,然后还需要接受相关的验证码。这个我觉得在 各种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大家做的都是比较完善的。那在黄艳婷婷这个案件中,我觉得需要第一个审查的就是说是否这个 b 站对可能涉嫌侵权人的这个相关用户信息进行了一个合法的登记注册,并且是有效可查的,这一点可能从平台来说是一个第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个我还是想回到 这个黄杨甜甜他的诉讼策略上,实际上这是一个热度很高的话题,各大平台上都涉及,那为什么从原告的角度出发,他单单只选择起诉了 b 站?这个我想请请嘉陵律师从诉讼策略的角度简单给我们分析一下。 我们认为实际上就是只起诉 b 站,实际上是在诉讼策略上最有效也最克制的路径。其实在这个整个的新闻事件发酵的这个过程中间,其实可能存在很多的这样的发生者甚至是侵权者, 那我们很难一网打尽把所有人都起诉了啊,这样子就是首先不现实,其次如果我真的要去,即使挑了几个人,可能诉讼成本也非常的高。再加上我们说到的我们目前就是对于一个呃受害者来讲,他其实只知道这个人的 id 信息, 因为现在的各大平台都拒绝提供完整的信息啊,除非通过起诉。所以我们首先在你不知道这个确切的被告姓什么身份证号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完成起诉的程序。 另外一方面,实际上其实因为我们有很多的艺人,包括相关的这样的行业内的人,实际上首先其实大家不想以平台为难,然后大家都知道,其实我可能还靠着平台,对,因为我只有通过起诉的平台,我才不是对着空气去打拳,去做我的维权动作, 我必须完整的去进行维权,才能表示我的态度,才能在这个行业里带来一种正向的风气的引导, 让大家更多的在自己发声的时候更克制,更注意,更不要去进行造谣。所以很多艺人在受到的相应的这种侵权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发声以表示自己的态度, 那他的态度就是仅仅是发寒。比如说出现了新闻事件,发一个公告,其实在目前看来都是不够的, 那我必须要起诉,那我很难起诉到每一个侵权的具体的个人,所以我只能起诉平台,他最直接,最简单,也最有威慑力,也最能达到这种有一个准确的司法判决的效果。一般这种起诉平台,比如说我是 要一一个网友的信息呢,我还是要一批的信息呢?从实物中间来讲,实物中间来讲,实际上大家可能还都是会去有选择性的,因为是这样,不是说你起诉法院就一定给你,他也会审查到底每一项,比如说你要求这几项, 这这几个人,这几个账号,他是否构成了侵权,他的侵权的程度对法院也会判断。所以说其实大家很难会说我 写了所有的,我但凡觉得跟这事有关的,我都要求提供,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通常来说都是会酌情选择一两个我认为侵权程度很高的,对我影响非常大的人,然后进行起诉和索要相关的身份信息,进行第二步的相关的诉讼。我想刚刚接着嘉陵律师的话再说一点, 就是关于这个黄杨甜甜为什么起诉 b 站这个问题,我觉得可能从我的视角来看,因为我不是这个文法方面的啊。从这个诉讼成本的角度固然是一个考量,我觉得另一个考量可能还是黄杨甜甜他本人的问题,他是一个十七岁的未成年人。 对,因为对他的世界来说,可能这个 b 站是跟他关系最密切的,因为 b 站群体年轻化比较多。可能有这样一个考虑啊,因为我之前在 b 站的时候也刷到过一些这个黄杨甜甜的 这些相关的视频啊,其中有一些作品还是非常有影响力的。比如说什么他的耳环很贵吗?这个当时在 b 站是具有轰动效应的。我觉得可能除了成本之外,还有一个考虑,就是 在他的事业里觉得这个 b 站是做的最差的一批,对,对,攻击性最强的一批。对,我觉得可能还有这个原因,现在这种网络言论,他这个性质如何来界定?我想这个请赵丽稍微谈一下。 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呃使然法的问题,它更多的是一个应然法的问题。包括现在的司法实践里面如何认定 他其实都是有争议的,不同的判决之间他都是有相佐的地方。比如说我们之前说过的这个上某明星和法学生的那个案件,在这个里面法院可以说是自创了一个条款,法官造法的方式,说公正人物就要更高的容忍义务,那这个其实是在民法典里面,他是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 因为民法典规定的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那你到底有什么理由说你作为一个明星来说,你比普通人就更高的容忍?有没有规定?那但是这个就涉及到一个 法官造法的问题,因为民法他和刑法不一样,刑法要求的是最新法定,只有明确的规定你才能进行处罚。但是民法他是一个呃,相对来说自由的法律,法官还是有一定的权力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面对这个法律进行一个创设。我们之前读书的时候 考民法啊,民法的时候我们都很紧张,然后我们老师就告诉我们,你不用紧张,民法是最公平的法律,只要你有怀有一颗公平的心,就不可能挂科,你可以自己创社,对,你可以自己创社啊,本质上就是有法官创法的权利。那在这个里面我觉得可以先从 到底公众人物或者说公权力人这这些群体到底有没有这个更高的容忍义务?这一点我觉得可以先谈一谈。那这个里面可能在我们国家还缺少一些特别具有影响力的盘力, 那我觉得可以从其他的国家的相关叛逆里面去窥视一下。比如说之前我们一些街坊也讲过的这个纽约时报速莎莉文案,这个我觉得是在呃,所有的全球范围内的法律领域内, 他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从美国来说,他明确了一个到底公权力的人物,他有怎样的这样一个容忍义务。我觉得这个还是先简单的介绍一下,具体详细的大家可以看一下之前的视频,就是当时纽约时报刊登的一个叫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一个付费广告, 这个是用名权领袖和支持者出资的,就是目的是为了马丁路德金和他领导的运动来进行筹款,并且描述了美国南方针对非议美国人的种醋和暴力行为。 这个广告呢,就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可能跟我们这个黄杨甜甜的案子他也有相似,比如说我看一些视频啊,他其实所讲的内容只是对 这个通报的质疑,对黄杨甜甜的质疑,那这种就是也被黄杨甜甜认定为侵权,因为我之前刚刚提到过的那个他的耳环很贵吗?这个视频是在我注视着下就突然啪一下没了 啊,所以说后来我也看到相关的信息,这个 up 主也是被起诉了。所以说这个也是有相似之处的,究竟是他描述的东西是一种质疑批评啊,还是说存在一点不准确,这种东西都可以被认定为是民事的侵权?那就这个问题在莎莉文案里面呢,就是有一个警察,就是莎莉文嘛, 他就是负责监管警察局,他就认为这个广告里面对他的批评损害了他的声誉,虽然没有点名啊,但是他觉得自己作为警察负责人的形象就被含沙射影了,他的名誉受到侵犯了,所以说他就是去起诉嘛,起诉了之后,这个周法院就认定 女婿申报构成诽谤,然后一路打,打到了最高。这个美国的最高法打到了之后呢,这个最高法就认为这个是之前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所以就推翻了女婿申报苏沙利马案中,法院就补充了一个原则,叫主观恶意原则。我觉得这个原则 他是一个非常有道理的,他是一个补充。包括我刚刚讲到的,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中,这些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律师也好,我们可以说不可避免的都会对公权力的这些人进行批评建议,有时候甚至 发现这个违法特别严重的时候可能会恐高,这种时候对我们刑事律师来说可以说是说是完全不不可避免。那有时候我们可能就会心里也会忐忑,这到底是合理的批评建议权还是怎么样的范畴?但是我们 在经过各个案例之后,做过很多案子之后,我们认为我们一直是在依法依规的形式批评权、控告权、建议权,但是从他们的视角来说,可能就是侮辱、诽谤、捏造事实。那在这个时候我觉得就很需要我们出台一个呃 法律解释也好,或者说一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好,对他进行明确。从我们国家的角度对主观恶意原则进行一个明确,就是需要去证明媒体报道也好,自媒体也好,或者相关的网民也好, 你进行发生的时候,批评的时候,你是怀揣着一个主观恶意的,第一个就要求你是明知道这个信息是错误的,第二个就是你需要严重不负责任的对待信息的真实性,那我觉得从 必然的角度也好,从这个网友的角度也好,大部分的这些信息他其实并不是那种很明确的侮辱诽谤,并不是带着什么侮辱性的字眼,就是现在残留的这些被投诉的这些东西,大家可能更多的还是聚焦于一种呃调侃也好, 可能带有一些呃讽刺的这些意味也好,但是真正的那种非常明确的人格贬损,这种是非常难以看到的。那可能就是从 b 站的角度来说,他自认为自己进行的就是避风港原则, 就是红旗原则,我看到的那些非常明确的,我已经删了,删不掉的,我只能靠法院去判断,我认为这个就是一个合理的批评建议权。那在这种角度下啊, b 站可能就保留了一部分啊,甚至有一些被投诉人的作品依然还在的这些问题。所以说这个我觉得 到底是侮辱诽谤还是说舆论监督这个问题,可能把这个权力赋予给平台,他可能还是太困难, 这个可能还是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进行裁定。那刚刚从诉讼这个便利的角度来说,嘉林律师也说了为什么 摘取其中几个人,那就是可能通过几个人就可以明确这些几个人的言论,他到底是说是属于舆论监督还是批评。法院一旦做出了判决,那这样的时候,呃,作为权力方主体的还原,天天就可以说你看法院就认定了,比如说法院判定这个一些讽刺的视频,他是属于 这个侮辱诽谤,那相关的你跟这个比较类似的,你 b 站就需要去做出一个处理。如果说法院认定这个是舆论监督,那 b 站也可以自己说,你看法院都已经认定了这个都是舆论监督,所以相关的视频我也可以保留,之前我下架的视频也可以上架。 可能就是这样一种逻辑,是是从嘉陵六十年的视角看过去,刚才赵律师讲的这这一番 你有没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对,我其实就是有几个几个观点想回应了。第一个时间我们就在讲合理监督与人身攻击的这样的一个划分啊,实际上我觉得他的划分还是比较明确,好好去判断的啊。首先第一我觉得他的关键在于事实陈述是否是失真和表达的,是否有必要性 啊,就是我们认为其实公共的话题实际上是可以讨论的,但是呢不能把未经认证的事实然后包装成或者是推定成非常肯定的事实。 然后另外一个呢,就是更不能有一些侮辱性的表达,标签化的一些羞辱,甚至会有一些所谓的叫我们叫开合引导,去让大家做一些更倾向于向线下等等产生人身攻击或者激化矛盾的这样的一些言论的引导,那我也 认可就是公众人物需要有更高的一些所谓的容忍度。那我们实际上很多我们像给艺人去做培训、普法合规等等宣传的时候, 也一直在告知你们,其实作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你享受的一些因为是公众人物带来的一些利益,无论是经济利益,各种其他的利益也好,那的确你需要有更高的这种注意义务,包括很多艺人合同里都写了你需要有很多的道德的更高的标准要求等等, 这些实际上艺人都是可以接受的啊,大家也是认可的。但是这种就是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容忍,并不代表就是无限的容忍。 那实际上其实在黄田年的这个案件中间,实际上有一个很明确的分水岭,在二五年的七月,官方有了一个定性,对啊,就叫做发布了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进行了事件的澄清,然后澄清他这个耳环是仿制品, 然后包括一园的别墅等等也是路过,包括存在一些其他的事情,都说了已经有明确的定性了。那在这个之后,我认为对于避战来说就不是避风港原则了,而是应该使用所谓的红旗原则, 因为这是一个已经上了热搜的一个事件了。在这种新闻事件的更新澄清后,我们认为 b 站就需要做到更合理的注意的义务来去判断,但凡跟这个事情就是已经官方认证所有相背的这样的话题和讨论,我们会认为他实际上已经 触及了红旗原则,那实际上就应该去给予下架和避免。我不太认可所谓的在民事的侵权纠纷中,然后要用叫做主观恶意这样的一个判断标准,因为我知道赵玉是做刑事律师的主观恶意,其实对刑事来说我是非常认可的,你必须要 有主观恶意,你才能构成基础的刑事构成要件。但是我认为在民事的诉讼里,在民事的这个世界里, 如果说仅以一个善良的或者是非恶意的心,但你事实上做了一些错事,造成了损害,在民法的这个天平下,还是应该去承担你因为你无心做错事情产生的恶意的后果带来的一些损害的赔偿责任或者注意义务。 所以尤其是我认为很多的,比如说在 b 站上,假设你只是一个呃,一个 up 主下面的某一条可能过激的评论,那这个评论只是一个素人,那我认为其实明星可能的确需要有更高的这个容忍的义务,他即使说话相对过激,那因为他是一个普通人还好, 但如果你是一个 up 主,你是一个大 v, 你 实际上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你有一定的这种受众群体,你的影响力还挺大的。那你发布了一个你的短视频,那实际上你是需要注意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去核实你的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 是否给别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是否会造成社会舆论的不良的发酵。所以我觉得其实大家是有这样的注意义务的,那这种注意义务的标准需要去提高,而不仅仅是说我没有主观的恶意,我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啊。这是一点,还有一点,实际上,呃,我是想讲一下关于平台的责任。 平台实际上出于避风港原则也好,出于红旗原则也好,无论是通知、删除等等,这些是一个非常常规的大家关注到的内容。呃,包括在现有的这些我搜索到的大概目前能公开的这样的 类似案件的判决过程中间实际上都是涉及到这些层面去讲平台的责任。但是我这里其实想去隐身一下讲平台的另外一方面的责任, 就是说大家都知道有算法,所有的我们去刷到的这种推送,其实都是平台根据你日常的这种呃,根据当下的新闻热点,根据你以往的浏览记录去有一些相应的推送的。那如果说在我的这种呃推送的机制下, 我假使这个新闻事件已经就是有了一个澄清的定性了,但是我被推送到的内容都是这些,我发现是呃不正确的,经过事实扭曲了的案件的这样的一些推送内容。那我认为其实这样子平台其实就是有责任的,它的算法 或者是他的审核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完全没有尽到的。我们认为这样子平台就不光光仅是一个技术服务的提供者,那我们认为其实他是侵权行为的扩大者, 他参与了这个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这样的一个扩大的这种原因。嗯,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平台是需要去负责相应的责任的。嗯嗯, 好。刚才您这边提了一个,就是当一些信息已经被证否了之后,平台还基于他的算法持续的在推这些内容。 从这个平台的角度来讲,我想请赵律师跟我们谈一下,这这算不算这个大家现在在内说的比较多的一种这种算法共谋呢? 我觉得可能还是跟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有关系。首先我非常理解这个嘉陵女士从民事法角度的解读啊,我也很赞同,但是正如我一开始就说的,这个案件他其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虽然他看起来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但是归根结底 还是由于他和公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才导致了这个案件我认为需要适用主观恶意,这确实是他的特殊之处。对,因为他是一个和一个他的父亲的公权力有交织的地方,因为大家只要是 了解过这个案件的,就会发现,不管是他父母公司的注册,还是他爸爸办理退休也好,辞职也好的这个时间节点都是非常的令人怀疑的。那这个时候官方出台的这个通告出来之后, 这个 b 站就应该有这个责任义务,审查相关的这些是不是有和这些通报相左的东西,就应该进行删除。刚刚谢老师也说的是否属于算法共谋的问题,那这一切的前提都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说这个官方通报是一定是不可置疑的, 这个是否是一个一锤定音的东西?我觉得这个才是这个案件最最核心的一个,也是在我看来他非常特殊的一个问题。他和之前我们讲的那个上某明星那个还不一样,大家都是明星和素人之间的这些纠葛,但是这个里面就牵扯到公权力。那我认为从好像甜甜这个案件来说,我觉得还是 要考虑主观恶意这个问题,从避难的层面来说,这些明确的具有主观恶意的他仍然进行推送,那这个我觉得属于是算法公募,但是如果说还是停留在批评质疑的这个范畴之内,那这个就不肯定不属于算法公募。我觉得有一个案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印象,就是一个 呃,青岛女司机路虎事件,对对,那个里面反转了很多次,所以说 我就想明确的一点就是我个人呢,非常不认同所谓的官方通报出来之后就不可以质疑的这个说法,包括我自己可能在很多的媒体事件中,我也会对官方通报提出了 呃,进一步的质疑。从这个黄杨甜甜这个案件来说,我觉得他的根源还是在于这个官方通报,因为这个官方通报他的可信度从我个人来说,我觉得还是有些问题的,存在很多语言不详之处。我记得这个耳环他的来源好像是说来自于他母亲的一个耳环,保存了很多年, 那对于他这个家庭来说,一个赝品的耳环保存了很多年,同时呢又在他的生日那天戴上了。 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我觉得我个人还是可以提出质疑的。虽然你通报是可以这么讲,但是从我个人理性人的角度,我觉得我还是有这个提出质疑的权利,有提出批评的权利。我也不认为你这个官方通报的这一级通报就是一个一锤定音的,包括我们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我们去做的很多案子啊,一些无罪的案子,可能 在办理之初,他们就会发一个通报,就说破获了什么某某案件,什么涉嫌嫌疑人都已经被抓获,并且言之早早的去在法庭审判之前就已经贴上了一个标签,他们做了什么事情就怎么坏,然后很多案件我们最终也达到了无罪的结果,那这个时候我其实当时就在思考, 我就认为这些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这种方式,包括起诉,也好去挽回自己名誉权的损失啊?因为我觉得可能是我做刑事比较多的原因,我天然的就更多的接触了这些关于通报里面的事实的问题 啊,所以说可能跟嘉陵律师的角度就不太一致,我认为这些通报每一个都是可以质疑的,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至于说是否涉及侵权,是否涉及侮辱、诽谤,那这个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判决, 因为你法院对他进行判决的时候是另一次实质的审立,包括从我们法律规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来说,只有法律才是审判机关,要遵循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你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这样一个原则。那你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就 发通报就认定某某构成涉嫌犯罪或者怎么样的这些语句,我认为他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在黄杨甜甜这个案件中,我也是同样持这个观点,从避战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一个更加负责任的 态度是需要对不是明确的那种侮辱诽谤的那种视频言论进行容忍,这才是一个尽社会责任的一个态度。这个可能就是还是对言论自由的边界 一个争论。刚才赵律师说的这个,您,您有没有一些什么是这样,首先第一,呃,首先我不是黄洋田的代理人,对,然后,其次,我也是,我也是,我想说,呃,我不,我目前我通过我们这样的探讨让大家看的更清楚。对,目前其实我们没有看到黄洋田田还起诉了其他的那些被告, 目前他起诉的只是 b 站,那是否他把所有的在这个事件之中涉嫌发布相关信息的人全部都列为了侵权人, 我们其实并不知道,但我认为也不会。我觉得对,就是说他不是说不允许在这个事件中进行讨论探讨,他也不是说就是不允许质疑, 而是说呃,我们更倾向于希望当事人不要因为这种呃无端的指责而去产生对 比如未成年人的这样的一些损害,比如说你可以质疑这个公告的真实性,我们可以去分析或者去有一些相应的推论,但是不要去下一些定性的结论, 不要去做一些相关负面的人身攻击和不良的引导。我觉得其实是这样的一个原则,就是我们也不会认为所有的讨论都一定涉及到侵权,无论是我觉得黄杨甜甜本人,他的代理律师以及最终去审立这个案件的法官,肯定都不会去做这样的论断。 但是我觉得官方的一个公告的性质在于对这个事件给予一个相应的一些正向的回应,或者是一些 积极的回应,说官方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已经在处理了。那针对这些我们无论是说暂时确定的事实,还是说可能存在一些疑点的问题,大家可以去探讨。 但是这个探讨我觉得其实要止步于对于这个人格的一些侮辱,或者是一些定性的东西。就像很多的事件其实都会有很多的舆论的讨论,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会很遗憾的发现,有一些讨论最终上升成了网络暴力, 对当事人进行了人身的攻击,甚至是说线下的一些恶意的这种更更极端的攻击,那这样其实都会引引出非常不良的这种社会效果啊。是这个意思,对,两位讲的观点虽然从不同层面讲的,但从我的角度来看,我都非常赞同, 就是是批评,还是对于事件调查的这种怀疑质疑,我觉得这都正常的。但是就比较遗憾的像嘉玲女士讲的很多事情,它上升到对人身的攻击, 甚至恶意满满的一些让人不太好接受的一些谩骂呀,一些暴力。对,就像谢老师说的,有很多的,你像我比较看视频,我就特别喜欢看评论啊,但无论视频公众号也会发现很多评论有很有趣的,但是实际上在类似的事件中,实际上很多。呃,所谓的这种 评论才是对当事人其实影响最深的,因为会恶意满满的内容会更多。就是我们肯定是希望所有的讨论都聚焦于争议,都聚焦争议焦点,因为真理越辩越明嘛。啊。但是确实非常多的这些事件,大家就从 争议变成了办法误入,这个我也非常赞同,那这种我也是认为它是涉及民事侵权的啊。同时呢,我还是觉得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还是要保证言论的自由度,因为很多时候我们 对于这些争议也好,他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因为我想提一个人,就是蔡徐坤,我觉得他是一个对我来说非常有深刻印象的一个明星,因为我高中大学的时候接触 b 站的时候,全都是蔡徐坤的黑粉 啊,包括这个他之前参加一个节目篮球怎么怎么样,那个侮辱妈妈是非常难听的啊,但是现在他的口碑可以说是绝对的两极反转, 因为蔡徐坤他用自己的方式去参加公益也好,去帮助这些呃,这个贫困山区的孩子也好,他是用自己的身体力行去扭转了自己的一个口碑或者怎么样。所以说我觉得我在我的观点来看,你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也好,作为一个 呃公权力的人物也好,只要是你想踏入舆论场,你就要做好被骂的准备。包括我之前我其实也不小心踏入过几次舆论场啊,也是有很多非常难听的东西啊,但是我觉得啊,这可能哎,如果要就是你踏入的这一刻,你就要做好的心理准备, 这这些当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进行回应,去进行起诉,但是我认为这都是从个体的角度来说的,但是从整个整体的角度来说,作为平台一方还是要最大限度的去保留这些不能明确认定为侵权的言论, 这是从整体的角度来说,他一定是对整个的话语权,整个的舆论空间是最有益处的。这个时候我就想起了 这个密尔,他论词有里面一句话,就说如果说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然后你对他进行压制,那就人们就失去了以真理替代错误的机会。如果说这个观点本身是错误的, 然后人们呢,就失去了通过错误的冲突获得对真理更清晰的理理解和认识的这种机会。所以无论如何,从哪种角度来说,我们都应该最大限度的保留那些非明确的侮辱、谩骂,对一些可能涉及到批评、质疑范畴的言论来对他进行容忍, 在这个基础上让更多的人参与并且进行讨论。我觉得这可能是从我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可能是我我对这个言论的容忍更大一点。比如说 可能这期节目播出之后,下面评论区就说有人来骂你,有人来骂我,哈哈哈,是吧?这个你会容忍到什么程度?我看我会容忍到什么程度,但是我觉得一些批评质疑的非常欢迎,我是这种态度。嗯,我觉得批评、质疑这个,这个大家应该没有什么说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意见, 实际上在于就是就具体的在评论区发言留言的那些,我们不知道他是谁,都是一个个的 id 的 这些,你说是批评还是在谩骂, 这个其实我是觉得可以分的很清楚的,对大家还是有基础的容忍这个认知是我认为是没有太大的分歧的。真正的分歧在于说当平台是有这么多谩骂,这么多的暴力平台还是用算法的方式在 继续推,甚至说有一些非常情绪化的一些东西在持续的推,这个是不是就有点问题了呢?那从平台角度来讲是不是就有点问题了呢?对对,嗯,这个可能就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对,我们还是回到这个案件,就是前面讲的有几个避风港原则呀,红旗原则,这里边还包包括一个用户保护的原则, 还有一个就是前面嘉陵律师也讲到说,那我纰漏的什么程度?这三个之间他是一个什么关系?我想请两位谈一谈。嘉陵律师 实际上就是但凡涉及到网络侵权,一定会把这三个概念拉出来一起讲,就叫做平台的避风港原则,然后用户的隐私保护,然后侵权信息的纰漏,然后这三个其实是一个一个三角形,然后他互相在牵制跟拉扯 啊。但是目前其实我们认为避风港其实导致了就是呃侵权责任承接的一个断裂,我们导致我们现在诉讼的时候必须得先起诉,先找人 啊。就是正常来说你就直接起诉侵权者就好了啊,因为实际上我们也认可就平台没有那么高的审核义务,正常来说我可能真的只是想起诉那个就是最坏的,真的去谩骂或者是无端造谣的这个人,但是我没有办法,我只能先起诉这个呃 平台来以此获取这样的信息,那实际上这就会造成非常高的维权的成本。那第二个是说呢,就是说现在的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我们也认可平台被赋予了很高的这样的隐私权保护的要求,这个我们认为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这种情况就造成了你像这个案件还好,因为他可能只涉及到了这个当事人的一个身份的问题,但实际上其实除了身份以外,其实还有一些隐其他的信息。我们会发现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间, 假设我们有一个真的就是很不好的侵权的视频,那他的侵权的这个视频的点击量、阅读量、转发量, 他的这个传播对当事人造成的恶意程度,他侵权带来的严重的程度的后果,实际上是取决于他的一些转发数据,观看数据的。那这些数据其实在通知原则之后,如果但凡没有做好良好的取证的话,实际上我们就看不到了 啊。那那这些相应的这种信息实际上也是这个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间很大的一个需要去在这个呃平台里掌握的一个线索,那这种实际上我们也是没有的。 那另外一方面呢,现在这个侵权的信息获取的不通畅,就是说我必须通过起诉才能获取到这样的信息,实际上是严重的影响了这个侵权的这样的一个维权的。 因为我们会发现其实这种网络侵权其实不光涉及到明星,那其实有大量的普通人,对,有很多的普通人被,因为我之前有一个朋友,他自己的女儿其实就被网爆了 啊,就是被他的有一些同学之间冲突关系的母亲说这个女孩去对他自己的女儿校园暴力, 然后就发了一篇文章发到网上,那实际上这个其实对孩子来说也是会有非常非常大的这样不良的影响的。但是他自己作为母亲,实际上这个传播之后,其实第一时间他没有能做好很好的这样的一个取证的这种呃就是证据的保全也好,相应的固定也好, 导致后来因为这个文章就下架了,那他就没有办法去证明他的转发量,然后他的一些相应的这种带来的不良的效果,后面引发的一些社会的评论等等,他就没有办法进一步的去取证。所以其实这个事件其实网络的侵权其实他关系到了方方面面的人,无论是 比如说我有摄影作品,他被网上就是盗用了,然后不停的再去转发了,然后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也好,或者是很多的人身权也好,实际上他其实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明星想要去维权,他在能够请得起律师,不计经济成本的情况下都非常的困难, 那其实就会我们能想而知的推荐到一个普通的人,那如果说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其实他的维权的难度非常高,成本会非常的高,但是实际上他又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那如果说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把这个维权的这样的一个路径搞得很复杂, 但是他要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那我们就认为实际上是存在问题的啊,你就会把一个很常见的大家的一个权力被侵犯的事实,导致没有一个很好很快捷便捷的这样的一个维权的渠道。包括实际上我觉得在 广大的网络平台,其实对于怎么去通知平台,通知平台需要你提供哪些相应的这种证据?你需要做到什么?其实我觉得这个在目前的网络的这样的一个舆论里其实都没有那么推广, 大家其实对这些事情其实都会非常的茫然,所以我觉得其实在这三个层面里头,实际上是有待 去做的更好的啊?是不是可以通过一些相应的这种机制的设置,让这个被侵权人能够更简单的去获取到侵权人的信息,或者是说能够更简单的去把这个事件有一些专门的机构去更从平台和侵权者之外的一个第三人的公权力的角度去 更好的处理这个事情。就类似于比如说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他其实也是一个就是第三方机构,但是他会更便利的让消费者能够处于一个弱势群体地位的人,能够更便捷的除了,呃,就是不用起诉这样更高成本的这样的一个 角度去解决到自己的问题。对,其实这我还观察到一个陷阱啊,就是尽管有避风港原则,有些东西我删了,以前呢,这个这个网上发布一个信息之后啊,被搜索已经抓去 这个源头网站删除之后,搜索引擎也随之而删除。但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发完之后,你你觉得可能是这个一些事实的市政的一些内容,就算平台发这个删了,其实被很多 ai 抓取, 很多学习的 ai 机器抓取,甚至 ai 之后又就不断的去去去演演化。那对这个普通人来讲,我觉得就是目前来讲就无解的问题啊。在我们刑事有一个概念叫做犯罪黑数, 犯罪黑手就是那些已经发生的,但是最终没有结果的这些案件,这个犯罪黑手是很多的,包括很多犯罪黑手的产生,它其实是呃,我们所说的这些通过饲料的方式来进行的。比如张三和李四两个人打架,明明你到轻伤了,但是只要是没有报警,警察就不知道这也属于犯罪黑手的领域, 那在民事侵权的我觉得这种我不知道怎么民事,怎么并定义啊?就是这种民事的侵权黑书,这种肯定是更多的,因为不要说明星了,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你可能在某个新闻下面留了一条言论,然后下面啪啪你八辈祖宗全都啊,对,这个对吧?还有之前有一个 非常流行的词汇叫做赛伯妈,对吧?所以说大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这种困境。只不过说刚刚嘉林律师所提到的这个维权成本非常高昂, 维权的效果可能又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呃,引入一个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判定,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思路。 嗯,但是我觉得可能还是需要考虑的是认定的问题。其实你不管是第三方结构也好,还是避让也好,大家归根结底都需要一个更明确的原则去认定到底什么东西才是属于非常明显的民事侵权,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而且第二个想说的就是,其实法律他本身就不是唯一的一个处理结果。第三个我想说的就是还是说成本的问题。从成本来看,如果说我通过起诉的方式,我折腾了这么长时间,最后我的效果就是收到了一句不痛不痒的赔礼道歉, 那这个时候我觉得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我被侵犯了,我只拿到了这么点赔偿,那可能这个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也非常有限 啊。虽然我不是一个重型主义者,但是我觉得从这个网暴的角度来说,我们国家的对这个处罚可能确实太轻了,民事可能就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个钱啊。至于说你说消除影响,那怎么消除影响?可能也是个登报,但是真的能消除影响吗? 从比如说从明星的角度来说,从他被谩骂出现了舆论,到最后巴拉巴拉,经过好长好长时间,然后最后来了个道歉,这个时候就已经 风平浪静浪静了,你反而你一个道歉可能啪又引出来一个舆论,那可能作为公众人物他也不愿意看到。即便是涉及到刑事,那我们说侮辱诽谤罪,他的处刑也是非常轻的,只不过说只有当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可逆转的这种后果。比如说因为网暴自杀了这种情况,他可能有较为严厉的一个处罚。 在过往这些案例中间,加量律师可能处理的比较多,大概这都是怎么判断的? 接到这个话题的时候,我其实进行了一个网上的缩影,我就是以呃网络侵权和提供当事人身份信息这两个关键词其实进行了下缩影。 虽然我刚说啊,大家也能想到这类案子肯定会非常非常的多,但事实上其实锁引出来的结果非常的少,我一共其实只锁到了三十八条本地,还是你说的那个,就是就是成本太高。对,但一方面是成本高,其实这类型的案件虽然一直都存在,但是其实是近些年突发的。 嗯,然后实际上呃相关的案例,其实首先第一有很多的案例其实涉及到了侵犯当事人的一些信息,所以实际上法院采取不予就是把判决公开,这是一部分的原因,还有一部分的原因实际上是有大量的案件其实就调解解决了 啊,就是说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间其实有法院的介入了,实际上最终就调解了,他就结案了,所以他就没有相应的这种向上网的判裁判文书。 然后另外还有一方面是说,实际上也是就是存在大量的普通人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案件数量就很少,在这个案件数量很少的这个前提下,我看到实际上法院最终支持平台那个给予相关的案例,就是给予相关信息的数量不足百分之三十, 跟大家想象中不太一样,不是说法院认为平台不应该给,而是说其实在整个协商或者是整个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间平台都主张我已经给了,只是给的不够啊。为什么这么说?平台基本上都是给予了当事人 id 对 应的手机号啊,还有一些基础的信息, 但是当事人拿着这个所谓的 id 跟手机号是没有办法进行下一步起诉的。但是法院也认为就是平台在现有的能力下,技术范围下已经就是履行了平台的义务, 导致最终目前所有的判决中间实际上要求去明确提供身份证号的啊,法院其实都是没有进一步支持的。 那这个其实也是司法实践中和我们日常的这样的一个实际的需求,实际上是有一些小小的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最后请佳林律师讲一讲,从一个普通的网络用户来讲,自己被网爆了,我们就讲的很清楚,就是被网爆正确的方式应该怎么做,给大家一个指引, 我们总结了一下它实际上呃有几个相应的不同的阶段,在这几个不同的阶段下,我们给予一些基础的指导,我把它叫做受害人在遭遇网络暴力时的标准化应对指南。嗯, 第一个阶段是将我们叫做静默取证,就是它实际上是一个黄金窗口期,核心的原则就是先存证后交涉,不要打草惊蛇。 就是在有些时候,比如说大家当当时遭遇了网暴,看到了一些对自己非常不好的信息,有时候会容易冲动的就跑去交涉,或者第一时间要求对方下架等等。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情况下其实被骂过去了。对,其实对方有可能就是经过一系列的考量,他就把这个相应的视频啊,文章啊就删除了。就像我刚才说到的,之前的就是这个高中女生被网暴的这种情况,但你后来发现其他删除之后,你就没有办法进行后续的维权了。 所以实际上遭受网暴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间先把所有的取证进行了。 这个取证大家一定记住,不能只靠截图和录屏啊,就是单独的手机的截图,然后或者是你录了一段视频,这些都在真正的诉讼过程中间会被质疑真实性啊,因为你其实截图的图片是可以随意修改的,所有的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间都要去要求你 有原始的证据的载体啊。所以实际上现在更常见的一些措施就是通过,比如说公证时大家都知道,但实际上公证成本很高 啊,一般除了一些,比如说涉及到比较大的金额或者非常严重的情况,我们可能直接带着你的这个原始载体手机或者电脑去公证处,但是现在实际上用了更多更方便的一个一些有第三方的平台工具,比如说时间戳,包括在比如说 淘宝相关的侵权,他们已经非常成熟了,他们自己现有一个相应的这种维权的平台,他也会去有自己的这种能够去通过他去录取或者截取相关的这种链接,固定相应的信息的这种 低成本的这样的一些取证方式。你比如说时间戳、公证云等等一些小程序啊,或者是 app 网站,它其实你所有关键词都可以看到,然后它都会有一些明确的指导,教你很便捷的快速地把它取到,能够达到类似于公证效果的这样的一些认证。 这个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然后我们要取哪些信息?第一个包括比如说 id 啊,确认他是谁发布的相应的这种侵权的这样的一些内容,然后包括他的头像简介, 然后还要去指向一些他能够就是标注他身份的内容的一些东西,或者整个的这个文章。那我们如果说是一些动态的,那就会采用录屏的形式,如果是静态的,就采用这种时间戳的网页的这样的一些认证, 把它全部都保存下来。这是第一个。第二个阶段呢,我们叫做就是要去积极的触发平台的避风港机制,就是去进行要求平台进行通知跟删除。 呃,这个的核心的原则是要发送合格的这样的相应的通知,然后迫使平台去进行监管。怎么样是合格的呢?就是说首先你要找到这个相应平台的官方的这样的渠道 啊,不要轻信于一些其他的第三方,去告知他能够帮你解决这种问题。找到官方的渠道,然后需要提交合格的通知书,那这个通知书其实需要包括证明你是相应的权力人,你自己的身份信息。 嗯,然后比如说你被就是网爆的话,就是你自己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去证明他的这所谓的言论不合真实的情况的一些相应的相关的证明,然后包括去对方的情况,对方在他这个平台的 id 啊,具体的侵权内容的链接啊等等。 然后通常我们都是通过这些官方赋予的一些邮箱,他会有一些相应的指引,然后去给官方进行通知,要求其删除。而且不光是要求其删除,还要求要对这种相关的这种非法言论的信息进行内部的保存, 就不光是删了,删了你得在我后续的这种维权的过程中间,假设你不现在不能给我,但是我要求法院去调取证据的时候,你需要有能力去提供给法院,而不是说我删掉了,没有了。 这是关于第二个阶段,就是要求平台履行避风港的义务。第三个阶段呢,就是说申请人格权侵犯的禁止令,这个其实是一个很小众的一个点,但是实际上对部分当事人会非常有用,就是说我们知道其实在诉讼的时候,诉讼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然后有时候 假设一些平台也不积极的履行这种通知删除义务,那但是对我的这种不良的这种影响,比如说人肉我的个人的非常隐隐私的一些信息,甚至有一些个人的一些私密的视频被传播出去了,假设我都 找不到他的这个平台主体是一些非常小众的一些不良的网站等等,那我的这个信息就在网上疯狂的传播,那怎么办啊?一方面有可能是去找公安机关或者另外一个途径,就是说我们有一个叫做,呃,这个人格权禁止侵犯令 啊,就是要求法院有一个特殊的程序啊,就是说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触发相应的人格权的这样的一个禁指令,去把这些损失避免到最小的范围。 然后第四个阶段呢,就是去通过起诉,然后要求获取相应的这种,就是类似于黄婷婷现在做的这一步,去要求呃平台提供当事人的信息,在这个信息的过程中间,你可以其实同时拿到了相应的信息或者法院调令的情况下去追加这个侵权者, 然后成为被告一起去进行下一步的对于这个侵权具体责任人的这样的一个诉讼跟追偿,基本上是这样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大家一会可以截个屏保存下来,非常完整的一个。赵律师,从您刑事律师的日常来讲,有没有给我们这个观众一些一些有益的补充和建议?从刑事角度来说, 也是需要先履行民事的步骤,因为你刑事自诉、侮辱诽谤也是要有明确的主体,那这个时候其实还是要寻求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协助。但是作为一个刑事的自诉案件,侮辱诽谤的这种案件,你去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往往不会得到 他们的支持,因为你从公安机关那边获取一个当事人个人信息可以说是更加艰难的。所以说你其实还是要先履行起诉平台,获取这个侮辱诽谤你人的个人信息,然后再进行刑事的自诉。至于证据的固定呢,大家可以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说这个程度的影响有些不同。 对,这是从形式的方面我能够进行的一些补充。今天我们关注到这个话题,实际上对于我来说,呃,我认为他更有意义的一个点在于,呃,不是说王洋甜甜,就是他的这个耳环事件,其实我们更关注到他的点在于 他通过了诉讼的渠道获取了这些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啊,因为实际上现在网络实际上的确存在了很多的这样的不良的风气,就是说基于一些原因,可以大家认为我是匿名的,我可以随意的 比现实生活中更容易表达,而且更容易有过激的表达,甚至是说侵侵权、谩骂这样的不良的表达。 他其实的根源在于很多人躲在屏幕后面,他的这种侵权的成本会更低,他自己认为没有人能找得到我,我可以有一个发泄的途径,而且是对我来说是相对安全的。那我们通过这个案例也是希望让大家知道,实际上 没有法外之地,就是你的所有的行为实际上都应该去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你是一个网上的一个黑手,那一定会有人通过法律的渠道最终找到你,所以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这个案例有一个警示,也希望网上能有更好的风气。好,谢谢两位。 哎,还是希望说在网络空间毕竟是一个公共空间,理性表达是第一位,一切皆有办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