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这几天全网热议的话题就是荷兰方城英才学校的班主任判了,判了六年,五十八岁,拿着三千多块钱的工资, 嗯,白天教学做班主任,晚上做宿管啊,呃,三千多块钱一个月,结果换来的是判了六年, 那么我也曾经有学法的经历,那我不去评价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或者从专业的程度上去论述这个判决是不是合理。但是我想今天聊一聊这个班主任的工作, 或者说我们这些做老师的,我们应该从这个判决当中去思考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应该怎么工作 啊,这个我想是对我们最有启发的事情,当然我聊这个话题我也希望,哎,如果是我的呃受众里边家长朋友,我们也可以更多的去理解一下班主任的工作。 这个班主任是中国特色化的教育工作啊,这个班主任工作也是我们教育里面最复杂的一个,呃,工作也是责任最重的一个活,为什么呢?首先,班主任是个老师,他的教学也得有教学成绩,对吧? 第二,那么从呃班主任责任来讲,首先他是学生管理得管学生啊,七零八怪的学生我们得管 啊。第三,我们是学校政策传达到学生的身上的这个传播者,所以我们得落实学校的意志。 还有呢,我们得完成学校啊,上级部门有关所有数据的收集,所有文件的传达,所有跟家长的沟通,从大到安全教育,小到这个吃喝拉撒啊,都要传达。 呃,还有呢,那班主任更重要的是一个班级法官,我们的处理班级里边所有学生的关系啊,也是应该是班主任,还是一位心理导师啊,得调停、调解,整理、疏通班级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那么家长更重要的还是一个客服,家长客服,那家长要咨询各种问题,要对决学校各种问题,那都是找班主任,班主任其实是个客服, 对吧?最重要的还有班主任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那么呃,荷兰这位班主任老师现在判了六年,就证明他的责任是重大的,因为他的责任跟校长判的差不多,对吧?所以我们就知道这个班主任责任有多大。 那班主任怎么做呢?从这个事情上,作为老师,我们在跟学生在处理事件的时候,我们受到什么启发呢?我给大家几点建议。第一个呢,我觉得我们 所有的工作,班主任一定要学法,以法律为基础,你所有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所以你在任何出事以后,第一时间里边,你得第一时间报警 啊,这是最重要的一条,报完警之后保留证据啊,该录像录像,该录音录音,保留证据,这个是很重要的,从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第二件事情呢,就是我们日常所有的工作,同样的要注意保留证据,无论是跟家长的沟通,跟孩子的教育啊,有视频,有文字,有图像,这是最理想的。第三,所有的工作关键都要亲自到场,就你要在场, 比如说这个孩子的体育活动,孩子的外出活动,孩子的下课以后课间的活动,你得在场,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你不在场,那就是你失职离岗。 第四,一个安全关键是要教育,我们时时刻刻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那么你教育的时候,你不仅是要教育,你还要录像、录音、录视频 啊,班级里面要公示,班级里面要张贴,所有的安全风险你要提前意识到,然后你要该张贴,张贴该公示,公示该教育教育该以文字形式留下,以文字形式留下。 最后一条,我们所有的在管理教学的工作当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要汇报, 向主管的校长汇报,向校长汇报啊,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你不要担心汇报没有用,你得汇报汇报并留下证据 啊,我觉得这样你的工作才能够做到啊,有理有据,可以降低你的工作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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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县英才学校大火案日前宣判,其中宿管假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网络舆论认为呢,他是替人背锅,不过目前看,他明显存在一些过错,其本人呢,也认罪认罚。那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啊,这个火灾的事呢,应该很多人都听说过,在去年的一月十九日夜间,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发生火灾,造成十三名小学生死亡,一名重伤,三名轻微伤。 那这个事之后呢,是调查发现呢,有一个小学生用打火机烧线头导致的不慎起火。河南省发布方城县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起火宿舍内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时引燃宿舍衣服、床铺等物品,并迅速蔓延造成的重大火灾。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河南省纪检检查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利、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二十五名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处分。 不过那是监查委的,而在近期呢,该校的失控人、校长、宿管员是一审的判决,宣布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贾霞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 霞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国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那这里补充一下,一开始调查报告里提到的是有五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后来通报,除了这三个人外, 其他两个人呢,因为未参与学校实际管理,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呢,可能是因为证据原因啊,所以受理呢,就是目前这三个人。那么这个案子呢,前几天有一些网友提出质疑啊,有人自称是学校老师,就认为呢,这个班主任贾霞是背锅的啊,觉得他量刑太重了。 还有人质疑呢,应该是由纵火的这个学生来承担责任,甚至我看到有人出馊主意,说让找证据论证这个学生家长是教唆起火啊。这个事呢,我当时看了一下,大概就知道网友们这些猜测是不太靠谱的。 今天呢,我看澎湃新闻有一个比较详细的报导啊,结合起来说一下。首先说呢,这个根据调查报告,这个学生是用打火机烧线头,不慎引发火灾,那这个呢,就算是成年人干的,也不太可能认定是纵火罪,最多是个失火罪。就这个纵火罪或者叫放火罪吧,是得故意纵火, 那这个人他点燃线头,自己还在现场,通常不太可能是认定为主方故意。而且呢,这个学生很明确,他是个未成年人。根据报导呢,这个宿舍的人基本都是三年级的小学生,也就是大概九岁到十岁吧,那我们现在的刑法规定的最低的责任年龄呢,是十二周岁, 就没有办法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那有人说啊,这个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合理。这个话呢,您不用跟我说, 二零二零年刑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的时候呢,我当时就做视频提了,说这个十二周岁以下也应该有所归置,我刚才说的,你哪怕说这一段你只给他定罪,不给他量刑或者不处实刑,也不能对这个年龄段放任自流。而我个人认为,目前的这个十二岁的年龄段,或者说他太高,或者说你叫跟上十二岁, ok, 没问题,你再往下这个段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 那当时呢,还有很多网友激愤我啊,说你懂什么啊?这最后呢,这个就定在十二周岁了,所以呢,这个事呢,我不接受任何指责啊。至于说什么把他家长抓起来判刑,这就无稽之谈,咱们之前也讲过了,我国刑法就没有连坐一说,何况这个孩子他都是过失,那这个充其量就是追究民事责任的赔。 但是目前看呢,这个一审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既然这个孩子他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啊,自然这个民事讼赔呢,也不会放在这次审历里啊,家属呢,可以考虑另行起诉啊。其次呢,这个案呢,也不存在说谁给谁背锅,目前看呢,这个假侠反而是这三个人里判的最轻的。时控人判七年,这个已经是顶格了, 他们涉及的这个罪名呢,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啊,这个直接责任人是要追责的,那这个最高呢,也就是七年,而且这个罪名的主体呢,就是教育设施的管理者, 咱们说就算是有一个成年人放的火,那这个人判放火罪,这三个人呢,就还是教育设施管理者啊,如果这个校车有危险啊,他们之前有没有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啊,最后呢,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然放火那个人追责,那他们三个一样呢,是要判刑的, 所以呢,点火这个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跟他们的刑事责任呢,关系就不大啊。所以呢,就找什么证据论证,家长教唆一方面没有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呢,也没有意义,就就算有人放火,他们仨该判还是判。至于说他们单位拿这个呃贾女士当这个挡箭牌,这话就非常可笑, 这校长实控人判的都比他重啊对吧,实控人都判顶格了,他挡什么了对吧,党建效果为零嘛。那么根据这个澎湃新闻转述判决书内容,这三个人呢,都是认罪认罚,这个贾霞呢,对火灾事故应负的责任相对轻于李某徐某洋啊,依法呢,是与从轻处罚,对他呢就还是轻判的。 有些网友呢,就是纯粹瞎猜测啊。第三呢,这个贾老师呢,他是有明显过错的,网上有传言说什么这个贾老师救了什么?五十个一百个学生,这就胡说八道, 这屋里一共就三十四个人,哪有一百多人让他救?而且呢,这个说法呢,就混淆一个事,判他有罪呢?不是说他救火不力,而是他对已经有的危险呢,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那么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呢,其明知三零五宿舍存在住宿人员严重超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缺少喷淋设备等安全隐患, 还使用床铺封堵宿舍东侧安全出口,未对学生携带打火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进行检查,且在火灾发生时未第一时间报警灭火,未第一时间有效组织本宿舍学生疏散。那这里明知超标呢,咱们就不说了,有两个细节很关键。第一就是前面说的这个,他在二零二三年的秋的时候, 学生开学分配床铺时候,将这个宿舍的后门堵死,结果呢,那天着火的时候是中间床铺起火,那有的学生他只能穿过这个火的区域,然后呢,从西侧的这个房门逃生,就没有穿过去的学生不就被堵在这边了吗? 那本来这些学生是可以从东边这个门逃生的,结果呢,现在就是图市里的那个五号床铺的东侧的十一个学生死了,其中呢,南排一、二、三号床上的学生全部遇害,这三个床是紧挨着那个被堵的东门的。就请问这位贾老师,你有没有责任啊?你不堵这门,这学生不就跑了吗? 第二点呢,就这位贾老师当时自述呢,因为害怕瘫倒在地,结果呢,他明知屋里还有人让一个学生进去救人,导致这个学生也烧伤了。这一点呢,有学生家长发视频也有提及,比如里面呢,他就是指使那个孩子重新返进火场就往外拉人,他坐在门外, 检察院、公诉机关甚至拿这个都可以,甚至起诉他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为他让小孩子犯罪过程受了严重的伤害。但是这些细节就是我们在开完庭处,当庭才知道这个细节, 所以说至于当时发生了什么,调查报告说的很清楚,说贾霞老师只是站在床边叫,只是站在门外喊,没有去施救学生,他们的同事,包括班级逃出来的同学。嗯,那些同班同学都这样说,都是在门外看到贾霞在喊, 大家没有进去,这是可以肯定的。那么根据报导呢,庭审中有其他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指出,说正言显示,被贾某要求进宿舍去喊张某某的学生,和张某某有短暂交流,不过最终张某某为逃出宿舍而遇难。 从这位学生能够出来,可见当时有一定救援条件。这个贾霞呢,作为成年人和宿管,却让一个未成年人进入火场救人,以涉嫌故意伤害,当然最后并没有追究故意伤害罪啊,如果追究他就不是六年了。所以谁说他没有责任的, 就冲他把门堵上,这一点判他就没有什么毛病啊,这个还是给他从轻了的,还是他认罪认罚的,还是没有讨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就还嫌判重了吗? 所以大家弄清楚了啊,不是说他因为当班主任或者当宿管员或者救火不利,而是他是教育设施管理者,是具体的负责人,他有堵门等一系列的过错行为,符合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所以才给他判刑的。有些人还把这事往这个班主任的群体身上揽 啊,班主任群体平时都有这种行为吗?就你们平时都把这逃生通道给堵上吗?咱能不能没事别往上瞎凑啊,对吧?想要发牢骚什么?你们找一个别的时机吧啊,我认为教师这个群体还是应该比较理性的, 那么目前呢,这是三个人呢,都没有脾气上作啊,有自称是假侠家属的网友说呢,他们也不会上作了,那这个事呢,基本也就这样了,最后就提醒一下这个职务跟责任匹配的问题啊,其实呢,这个事一点都不新鲜,我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就是央视新址发生了一个大火, 那当时呢,也有一批负责人是被判刑的,其中有一个叫李书志的农民工啊,他是纯粹因为担任了一个所谓的质检员的工作,结果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呢,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你要说冤呢,他其实比较冤,因为他一个月就拿一千七百块钱啊,然后就挂了这么一个职务,而且呢,他属于有职无权啊,甚至他还报告过一部分这个板材有问题,但是没有得到反馈。那么当天起火呢,他也没有在现场,但是因为他是质检员,有这方面职责嘛,最后还是给他判刑了。 我二零一四年在法尔本报当记者的时候,还去他老家找过他,当时想跟进报导这个事情啊,也是想探讨一个这个边界问题,但是他本人不同意报导,我当时还一起吃过饭,反正我也没能够说服他啊,这个事还挺遗憾的。 所以这个问题呢,其实很多人就没注意,就是你挂一个宿管也好,或者是这种质检员的职务啊,你多少是有点职责的,你就别说实际上没给你管理权什么的了,哪怕说你认为只是挂名的,那你也得留神,要不呢你就别接,要不呢你就跟这个用人单位约定好了,及时反馈安全隐患, 实在不行如果跟领导反映没用,你就给执法部门打电话啊,就不行,你就匿名打呗,反正怎么着也比出事呢你蹲监狱强。 比如像现在这个事,如果一开始有人发现安全隐患,当时给消防打了电话,反映说这门堵上了,或者有什么什么问题,消防来了一检查给他说要罚一家伙。那可能呢,大家都躲过一劫。

这些案发细节告诉你为什么贾霞必须被判刑?这里我们先补充一些背景知识。首先,贾霞被判刑是因为兼任了宿管老师,而不是因为担任了班主任,如果贾霞只担任班主任,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贾霞担任宿管老师不是学校强行摊派。根据贾霞儿子接受采访时称,贾霞 监内宿管老师可能是因为每个月三百元到四百元的补贴,那么到此,贾霞已经符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即管理教育设施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事发时贾霞做了哪些事情。结合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媒体纰漏的部分案件事实 可以确定的有,第一,事发宿舍三零五原本有东西两个门,这里我们需要看一下三零五的平面图,是贾霞擅自决定用床将东边的门堵住, 即用一号床、二号床将门堵住,假侠应该是睡在十一号床。第二,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二十二时四十五分许,五号床的学生发现自己的背头有线头,于是摸出藏在枕头下的打火机,可能是想把线头烧短,结果不小心引燃了相邻床铺的袋子以及里面的衣服。谁知火越烧越大,这名学生 赶紧叫醒另一名学生,接着去叫醒睡在十一号床铺的贾霞。这个时候贾霞怎么做的呢?贾霞醒来发现着火后,先是站在自己床边呼喊学生,随后请注意,他是立即退出了门外, 继续呼喊学生,让学生去叫三幺幺宿舍的韩青坡及教务处主任,其他宿管员听到呼喊后,立即疏散本宿舍的同学, 三楼共疏散了一百五十六名同学。那么火灾蔓延的关键七分钟里,贾霞在做什么?据他自述,退出门外后,他便下瘫在地无法站立。事发七分钟后,他才通过微信电话向校长报告了火情,而非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还有个细节,当贾霞在走廊里彷徨无措时, 遇到了逃出来一个学生,他问这学生宿舍里还有谁?学生回答,还有我的好朋友张某某。贾霞竟然让这名小学生返回火场去救他的同学, 最终导致了这名学生左手、右手以及右上臂受伤。同时可见,这时的火场还是有一定的救援条件以及救援的可能性的。直到事发十五分钟后,三零八的宿管员才想起来拨打幺幺九 电话报警。等消防车赶到时,三零五宿舍已全面燃烧,整个三楼已经完全被浓烟笼罩。第三,还记得我们前面说的贾霞擅自决定把东门堵死的事情吗?这里让我们再回看三零五的平面图。由于事发地点是在五号床位,这就意味着由于东门被堵死,五号床位东边的同学想要逃生必须要穿过火区。 事后经核查,十三名死者,除两名死者外,其他死者均睡在五号床铺以东的八张床上,即一、二、三、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号。可以说,这些人的死亡 跟都没被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让我们总结贾霞在事发时的表现。当火灾开始起势时,贾霞先是选择站在自己床边苦喊,学生随后立即退出门外 继续火葬学生在走廊里,他茫然无措等待救援,甚至下瘫在地无法站立。当他遇到一名从火场逃出来的学生,竟要求其返回火场去救其他学生。事发七分钟,没想起打火警电话,而是打校长电话。这样的表现,别说肩负学生安全职责的宿管,甚至就是作为一个普通成年人,都是灾难级的。有人说 假侠疏散了一百多名学生,这完全是张冠李戴。事发楼层有六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有一名宿管老师,当听到呼喊后,各个房间的宿管老师立即组织疏散本房间的同学到安全区域。这怎么能说是假侠疏散的呢?回首整个事件,用调查报告的话来说就是,人房、屋房计房全部失效。我也想到两个关键词, 贪婪与懒惰。中国绝大部分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是什么我不说了。为什么应该住十个学生宿舍,却住了三十多个学生?还是在有闲置房间的前提下?为什么这也是零,那也是零?为什么没有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说到底都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为什么要把东门堵住?相关部门为什么层层审核把关,失灵失效?假惺冤,我看十三名小学生才冤!

今天晚上近十点,经过近十二个小时的公开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方城县独树镇燕山铺村英才学校幺幺九重大火灾事故案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也就是学校创办人有期徒刑七年, 判处被告人许向阳,也就是英才学校校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假侠,也就是起火宿舍宿管员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许向阳、假侠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


英才学校创办人李某、学校校长徐某阳及起火宿舍宿管员贾某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家属律师也告诉我们,希望能够严惩被告人,严谨效忧,让全社会看到法律对于校园安全的重视。 同事他们对起火原因感到意外,因为调查报告显示,火灾是因为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引起的。律师向我们透露,有家属提出希望能够追究点火学生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今天的医生会有怎样的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宇、徐向阳、假侠涉嫌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假侠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 假侠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

基层教师判六年,学校高层判七年,校园火灾案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八岁的孩子,一个打火机,五十八岁宿管的六年刑期! 这场导致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的火灾,不仅烧出了民办学校的违规办学乱象,更灼烧着我国校园安全责任体系的敏感神经。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深夜,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三零五男生宿舍,一名八岁男孩用藏匿的打火机点燃被子引发火灾。 最终十三名三年级学生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千七百四十点五万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法院一审宣判,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获刑七年,校长徐向阳六年六个月,而月薪仅数千元的五十八岁班主任兼宿管贾霞同样履行期六年, 三名责任人行期差距不足一年。这个结果引发了公众对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 当基层的教师与学校负责人的行责近乎持平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这场悲剧的责任划分到底是否合理呢?这场事故的背后,其实有几个部分值得咱们去关注的。 首先,责任链条的断裂,为何基层教师与高层管理者的行期仅差一年? 从判决结果上看,似乎遵循的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逻辑。但仔细分析,刑期差距不足一年,其实难以体现责任层级上的本质差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范围为三到七年。法院认定,假侠的罪责在于明知速管超员,存在安全隐患,确未整改。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 也为有效组织疏散。这所民办学校长期无证违规办学,涉事宿舍八十三平方米塞进了三十三个孩子,远超规定,安全出口被床铺堵塞,消防栓无水烟雾报警器失效。 这些系统性的隐患,是一名月薪仅数千元的宿管有能力去解决的吗? 假侠的职权范围能否决定学校消防设施的投入?能否审批宿舍人员的限额?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行责需主体具备相应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应当考虑职务、专业等因素。基层教师的注意义务应仅限于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内可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假侠呢,确实存在处置适当之处,如未及时报警, 但将系统安全漏洞的责任等量加诸于无力改变这些漏洞的基层教师身上,是否超出了其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呢? 其次,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在量刑中体现的不明显呢?判决书里承认了贾霞在火灾发生后组织了二十名宿舍学生及整栋楼二百七十一名师生疏散,并在门外持续引导。 那么,这些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没有在行刑上形成明显的体现呢?实际上,刑法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更关注的是事前的预防和事中应对措施是否到位,而非事后的援救。 积极救援可以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情节,但难以抵消本职职责的履行不到位。 然而,这一法律逻辑与公众的道德直觉产生了冲突。许多人认为救了这么多人,这个判罚是否合理呢?这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统一的期待, 公众潜意识中期待法律能够去将功补过,但刑法评价体系更注重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富有的特定法律义务。 假侠的救援行为值得肯定,但与其富有的宿舍安全管理义务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 这一认知差异揭示了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困境,如何平衡事前防御责任与事后救助,努力在责任认定上的权重呢?目前的司法实践更偏重前者,而公众情感则更关注后者。 最后,未成年人免责后,监管责任如何去合理的分配呢?纵火的八岁男孩应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追责,这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监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才既公平又有效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校园安全责任应当是一个分层体系,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委托责任,教师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打火机如何进入校园的?学校安检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比追究一名八岁孩子的责任更为关键。当前的安全责任体系存在将监管责任过度集中到学校与教师的倾向。 当直接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时,人们倾向于寻找最近的成年人来承担责任,这可能导致责任分配的失衡。 一个合理的责任层级应当是监护人承担首要的消防安全教育责任,学校管理者确保安全制度和设施的完善,基层教师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执行,只有各司其职,才能够建真正的安全防线。 火灾发生后,每个遇难学生家庭获得了一百三十万元的赔偿。但是也有家长透露, 事情发生后,学校就强迫他们要求签协议,晚签一天就少拿十万块。如果你不签,就见不到孩子的尸体。学校的这个做法也是非常令人诟病的。 刑期的计算其实可以精准到月份,但社会公正的天平却难以简单量化。这些案件应当推动教育安全管理体系走向全责对等、 层次分明的健康状态,而不是让基层教育工作者陷入多干多错的恐惧。真正的教育安全,是有赖于每个责任主体在各自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尽职尽责。我是罗律师,你身边的刑案律师。

方成英才学的这个班主任呢,被判了六年,罪名是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我们先来说一下这个罪名啊,这个罪名他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跟教育管理秩序,主体呢,是对 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执勤人员,主观方面表现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是不采取措施,或者是不及时报告制止,发生重大事故,最高刑期是七年。 好多人呢,都在为这个班主任发声,如果他的身份只是个班主任,被判了六年,那他确实承受了太多,承担了太多的责任,确实不应该。但实际上这六年呢,并不是因为他是个班主任,而是因为他是一名宿管员。首先这一点我们要搞清楚,以下内容呢,是摘子事故报告。 作为宿管员,当时火灾发生时,他并未第一时间拨打消防救援的电话,直至火灾发生十五分钟左右才有人拨打,并且宿舍内的安全逃生通道也被一张床铺给堵打,消防栓里边是没有水烟感,报警器呢,无法发挥作用。 火灾发生时处置不当,耽误了他们最佳逃生的时机。这是摘自事故报告里面的内容,消防演练呢,应该是每个学校的必修课。我相信这个宿管员大概率是被强制安排到这个岗位上,白天当班主任,晚上做宿管,谁也不想这样,但他确实很不容 易。也有人说,现实中班主任也好,宿管员也好,他们是没有话语权的,即使发现问题上报也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影响到自己。 我也相信这就是现实,也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到一个班主任,一个宿管 对整改所起作用的大小。但是话又说回来,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上报是你的责任,上报了没有人解决,那就一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应该知道问题的关键在哪。其实事故的发生 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我们应该做的是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做到有备无患。二十五人被追责也不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我们要做的是此雷事件不再发生。

今天看新闻,河南方城英才学校那场火灾,相关人员已经被判刑了,创始人呢,被判了七年,校长被判了六年半,班主任兼宿管被判了六年。先来说一下我自己的感受, 给我的感觉就是这两年的时间本来可以从容容严严谨紧的给公众一个交代,接受舆论的监督,那么现在变得匆匆忙忙,连滚带爬,并且漏洞百出。为什么这么说呢?在上一个关于这件事的视频中,我在评论区已经把相关的证据 展示出来了,可能是被屏蔽掉了,大家看不到。那么在这个视频里面呢,我再给大家发一下,我比较担心这个视频会不会因为违规而发不出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四十三页的调查报告,这个调查报告显示的时间是二零二四年的五月,也就是说在二零二四年的五月的时候,火灾的原因已经查清,相关的人员就已经问责, 但是调查报告公布的时间却是二零二五年的十二月十七号,也就是这件事登上热搜以后,他们立即就对外发布了这个所谓的调查报告。那么二四年的报告为什么时隔超过一年半才发布,而且恰好是赶在上热搜以后这个时间点上, 有人会说,调查完了不一定非要对外公布,如果连这么大的事故都不接受舆论监督的话,那么舆论监督不就群同气愤了吗?而且根据我国应急法规的规定,这种重大事故是需要对外通报的,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调查报告上的时间存不存在盗窃的问题, 而对那二十多个人的处分的时间,是到底发生在事发之后,还是发生在新闻登上热搜之后? 处分他们的时候肯定是有内部通报的,所以呢,想要证明这个问题并不难,那么是不是应该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果确实是二零二四年五月份就已经查清原因,并且处分了相关人员,那不对外公布又不接受舆论的监督的行为是不是也应当受到处罚?

方城火灾案依审宣判了,我们三问判决,帮大家理清罪责与警事!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重大火灾案依审宣判了, 这起导致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四人受伤的悲剧,在发生了近两年之后,终于迎来了司法层面的重要节点。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学校的实际控制人、校长还有班主任兼 宿管员都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呢,禁止这三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 从事教育和教学相关的行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原告的请求则被当庭驳回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呢,我们不应该止步于对数字的一个唏嘘。 从这指判决的背后,有三个核心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去追问,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为什么判这个期限赔偿了?为什么还要打官司?理清这三点, 真正能读懂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第一问,他们为什么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呢,这不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结合构成要件,在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根据判决,本罪核心是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法院的查询事实呢,也是触目惊心,每一项都是对危害的具体化,也就是对他们不作为的指控。首先说,学校的硬件全面失效, 起火建筑的屋顶、水箱和室内的消防栓全都没有水,火灾发生时候没有办法去补救,独立式的感烟报警器也没有电,成了一个摆设,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管理形同虚设, 学校日常管理的松懈,未能够及时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核定容纳十人的宿舍当晚实际拥挤了三十三个人,严重超标。还有呢,就是该学校的资质根本缺失, 该校长期违规办学,甚至没有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本身就不符合要求。还有就是应急完全混乱, 相关人员不熟悉程序,火灾发生时也未能有效的组织学生疏离逃生。而三名被告人对这些长期存在的肉眼可见的重大的安全隐患 不可能不知情,他们的不采取措施和不报告与最终十三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其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个问题呢,就是他的量刑有轻有重,他的依据在哪?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呢,我们必须要看到这次追责的一个全貌, 此次问责呢,是刑事加行政的双轨制。除了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呢,河南省纪检监查机关 已经依法依规的对二十五名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公职人员也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份名单已经包含了从地方党委、政府到教育、消防、住建、民政等多部门的人员, 其中还包括了一名副市长和一名政法副主席,受到了政务警告处分,更有数人被撤职。这也清晰的表明呢,悲剧不仅是校方的单方面的失职,更是监管链条的层层失手。回到刑事量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的指出, 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这是量刑的基本基调。那在责任划分上呢? 在共同犯罪中,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职位、具体的职责和作用的大小,具体的区分了校方实际控制人。负最高责任,获刑罪重, 全面负责日常管理的校长辞职,直接负责该宿舍的再辞职,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对于罪责型相适应的原则。还有就是职业禁止令的警示,判处刑罚的同时, 禁止三个人五年之内从事教育教学的相关职业,这也是一个强烈的信号。他也是源于我国刑法 针对的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 法院认定他们是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因此附加了此令。这也就意味着,刑法不仅是剥夺自由, 更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再犯此类罪行的职业资格,也实现了特殊预防。还有第三个问题, 为什么民事赔偿已经付了家属诉讼仍然被驳回?这也是许多人的疑问。判决书里载明,事故发生之后,学校与这个十三名死亡学生的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每名遇害者的家属都已经获得了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三十多万元的赔偿,并且各项也早已经在 二零二四年的时候已经支付完毕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呢,它的宗旨在于为了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供的一条便利途径,但其基本原则是损失填平, 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且不能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即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经通过括号的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足额的弥补, 这个足额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足额,法院再支持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就缺乏了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合乎法理的程序性结果。当然了,这也并不意味着关闭了所有的救济大门。 如果家属认为这份协议确实存在欺诈、挟迫等可撤销的情形,那它理论上是可以通过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来撤销这份协议的。 但就本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法院的驳回也是依法作出的。最终呢,做一个总结,以最严的追责换最深的警示。通过本次事故呢,他更标记出了一个司法与行政体系联动的问责的样本, 刑事责任与党纪行政的处罚并行,也彰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态度。这场悲剧呢,始于一名小学生手中的打火机, 但酿成这场灾祸的是早已腐朽的安全阀门和层层漏洞的监管防线。判决只是个告慰, 也是对社会、对大众的一个交代,更是对我们教育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一记沉重的警钟。校园安全没有侥幸,唯有将安全责任刻在自己的心上、扛在肩上, 落在细微的制度和执行上,才能牢牢地守住生命的底线。我是李莹律师,您身边的法律卫士。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大火案中,五十八岁的班主任、监宿管贾某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引发全网热议。舆论为贾某喊冤,本质上是看穿了这场悲剧的核心。 隐身的何止是未成年纵火者,还有那些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的系统性失职者。贾某的六年刑期, 更像是为这些失职者撑起的保护伞,让真正的根源性问题被掩盖。这所英才学校的违规办学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却常年招生,屋顶水箱无水, 消防栓失效却能通过年审,二零二三年全年未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宿舍超员三倍却无人监管。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学校实际控制人的主力冷漠, 是校长的管理失职,更是教育、消防、民政等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可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实际控制人仅获刑七年,校长六年六个月,监管部门人员仅受纪律处分,唯有贾某这个最小责任人, 承担了近乎同等的行责。更令人痛心的是,火灾发生后约十五分钟,才有人拨打幺幺九,此时火势已进入猛烈燃烧阶段。这个关键的十五分钟,暴露的是学校应急体系的全面崩溃, 而非贾某一个人的未及时报警。当整个系统都在失灵时,为系统的漏洞买单,这绝非法治的本意。我们需要的不是找一个替罪羊平息舆论,而是揪出所有导致悲剧的始作俑者。从学校管理者到监管者,谁都不该置身事外。

一份封口协议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在二零二四年的一月十九号的深夜啊,在我们河南的方城,一所名为英才的 寄宿制民办学校的宿舍,一场大火夺走了十三名平均年龄只有九岁的孩子,他们再也没有醒来。在这一次巨大的悲痛过程中呢,遇难者的孩子家属从四面八方赶回来,只为了见孩子最后的一眼。 然而,据报导,等待这些家长的是无尽的悲痛。还有一份冰冷的赔偿协议,甲方是学校,乙方是遇难者学生的家属,协议承诺支付一笔赔偿金。但紧随其后 是更为刺眼的条款,家长要保证不再因此事向任何主体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干扰甲方的正常教学秩序,做到不肃不访,双方负有保密义务 都不得外泄,否则那家长就要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但更让人心碎的是,有家长回忆, 当时被告知,只有签署了这份协议,才能够立刻去殡仪馆见到自己孩子,若不签字就无法相见。甚至有说法称,晚签一天赔偿金就少十万。 今天我们要说的不是要再次揭开这些家长们的伤疤,而是要问,这样一份在追心之痛中签署的协议,在法律面前,他真的站得住脚吗? 他保护的究竟是责任方的反思与赔偿,还是试图用这一纸的文书去捂住真相与哭声呢?在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份协议呢?首先,我们必须要回到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一份有效的民事协议的核心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是完全自愿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诽谤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诽谤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撤销。 什么是挟迫?就是利用他人的微困状态,使其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做出的决定,就是典型的挟迫。对于刚刚失去骨肉的父母而言,见孩子最后一面,这是人性最基本的、最迫切的需求,将满足这一基本人伦需求, 与签署一份包含不再主张权力和保密、不诉不访的相关协议进行绑定,这在法律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挟迫。 因此,家属即便签了字,法律也赋予他们申请撤销这份协议的权利。这份协议的签署的基础从第一步开始就充满了争议和可质疑的空间。其次,我们看这个协议的本身,对于不得向任何主体主张任何权利、 不诉不访的承诺,在法律上可能因为排除一方的主要权力涉及到公共利益而面临无效的风险。而根据我们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协议中要求家属放弃一切追责权力并保密的条款,客观上可能阻碍了公众对真相的知情权,也试图规避了相关主体应受到的法律与行政的调查和监督。 这种试图用私人协议的封口代替公共问责的条款,很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说,在法律上来看,这份协议的签署到内容都存在着严重的效力瑕疵,它并非是一块免死金牌, 更不是真相的终点。当然,在这里我们也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签署了这份协议,对家属而言可能是一种无奈,甚至是崩溃边缘的一种交换, 他们用法律赋予未来追责的可能性,去换取与孩子最后一面的告别。以上的这些问题,是十三名逝去生命的孩子给我们社会,给我们每一个人留下来的必答题, 他不能也不应该被一份针对个别家属的保密协议所掩盖。公众需要知道的是答案,以防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所有的学校的师生都需要知道这个答案,以牢筑安全的围墙。那么在这里呢,我也想给遇难者的家属一些建议, 第一点就是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如果我们正在面临需要马上撤销这一份协议或者条款,那律师可以帮家属们评估以上的这种情况,在法律期限内 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去提起撤销之诉。第二个呢,就是建议我们的家长一定要联合发声,凝聚力量。单个家庭的声音或许是微弱的,但所有遇难者的家庭团结在一起,就能够形成更有力的诉求, 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向有关的部门依法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第三,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也依法及时彻底的公布此次事件的调查报告,明确本次事故的性质、 直接原因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等等等,对每一层级的责任人需要追究到底。法律是冰冷的条纹,但他的内核是追求公平正义的温度。 我们不能让悲痛者在悲痛之中再添一份被迫的沉默。这份协议试图给这件事情画上一个句号。法律是不答应的,人心也是不答应。愿逝者安息,愿生者坚强, 并有追求答案的勇气和力量。我是李英律师,你身边的法律卫士。

火灾造成十三名小学生死亡,平均年龄只有九岁。十二月十七号,河南省发布方城县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系起火宿舍内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时引燃宿舍衣服、床铺等物品,并迅速蔓延造成的重大火灾。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利、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二十五名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处分。涉事校方李某、徐某、贾某设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太令人痛心了!十三人遇难,四人受伤,平均年龄仅仅九岁!家长苦等真相六百八十余天,学校曾经逼家长签协议,不签就见不到孩子的遗体。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深夜,河南省方城县一寄宿至民办学校宿舍里发生了重大的火灾,造成了十三人遇难,四人受伤起火宿舍五十六平方米,住三十二名学生,严重超员违规。 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正式发布方城县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备受关注的这起悲剧终于有了调查结果。 调查认定,火灾是由宿舍内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引燃衣物、床铺所致。目前,二十五名履行职责不立、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人员已经被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事校方三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将面临开庭审理。

五十八岁的班主任贾霞在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中,协助两百七十一名师生逃生,却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引发全网对基层教师全责边界的激烈争议。贾霞身兼班主任与宿管员,月薪仅数千元, 对宿舍超员、消防栓无水烟雾、报警器失效等系统性隐患无决策权,却与学校实际控制人校长承担近乎同等的行责。 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认定其明知隐患未整改、未报告,但舆论质疑无财权、人事权的基层教师如何整改需巨额投入的消防漏洞,向纵容违规办学的管理层报告是否有效。 火灾发生时,假侠惊醒后第一时间呼喊疏散学生,协助三零五宿舍二十名学生及整栋楼两百七十一名师生逃生,甚至返回火场参与救援,自身险葬身火海。判 决以未有效组织疏散、延迟报警十五分钟为由追责,但延迟因他优先联系校长未获响应,且救人行为未被纳入刑行依据。网友尖锐指出,他唯一的错误是没死在火灾里。 顶层责任缺位与纵火方免责学校长期无证违规办学、消防年检流于形式, 二十五名教育部门公职人员被追责,但名单未完整公开。火灾直接起因系一名八岁学生丝带打火机烧被子线头, 因未成年未被追责,监护人亦未承担民事赔偿,与假侠刑期形成强烈反差。该校消防设施缺失、违规超员等问题存在多年,监管部门未及时干预,最终责任却由无实权的执行者承担。 公众呼吁追责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实际控制人大于校长大于执行者。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班主任一审被判六年。广大班主任在肩负教书育人、班级管理重任的同时,更要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留痕和及时上报 筑牢安全防线,避免在意外发生时沦为被窝下。说白了,班主任也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工人, 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无论能不能解决,先上报,解决的了不是班主任说了算的。很多时候,班主任在发现的 能够处理的范围,比如校舍存在结构性风险, 校园周边有安全隐患的,这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年级组、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校领导上报,并且要选择书面上报的方式,可以是工作群里的文字汇报,也可以是通过 邮件发送,确保上报记录有迹可寻。哪怕上报后问题没有立刻得到解决,也要如实 上报凭证。班主任的职责是班。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大火案宣判了!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的大火案中,五十八岁的班主任兼宿管贾某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让你引发了全网的热议。那么贾某身兼两职,白天呢承担教学任务,晚上呢,却要负责宿管工作,属于典型的超负荷离职。那么网传其月薪啊,仅三千元,却要对数十名的学生的安全负全责, 那么这种低回报与高风险的反差本就令人心虚。更关键的是,他面临的是无力改变的隐患。 学校无办学资质,消防设施呢?形同虚设,宿舍严重超员等问题呢,根源就在于管理层与监管部门,而非他一个基层教师能够解决的。 即便他知晓部分隐患,也缺乏提出整改的有效渠道。那么校领导明知他封堵宿舍门却未制止,足以说明管理层对安全问题的漠视,远超其个人的过错。 那么在火灾发生时,这个贾某的第一反应是呼喊学生逃生,虽有处置不当之处呢,却核心诉求呢,是救人。那么这种基于职业本能的选择,与故意失职有着本质的区别。 那么公众的愤怒,本质上是对系统性失职、由个人买单的不满。真正主导违规办学的管理者、监管缺位的公职人员呢?畏首重行而深处履职困境的基层教师呢,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这与谁主导谁负责的朴素正义观呢,是相背的。 法律之外,应有情理。法律在追责时呢,不仅要考量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更要兼顾行为人所处的理智环境与主观过错程度, 若忽视基层教师的权力局限与履职善意简单以结果倒退责任,不仅会让公众寒心,更可能加以基层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恐慌。如果您有不同的观点,我们也可以在评论区里一起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