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裁判者姓名没了,案件编号也没了,那司法公开最后还剩下什么?好在这个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关注到了,并及时进行了官方回应。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 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做隐名处理。此外,暗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得以保留。 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暗号也都隐去,娴熟不当。 针对这个事情,我们不禁会想,到底是下边领悟政策不到位,还是执行太机械? 其实,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在实践中都是在所难免的。不管是执行政策还是规定,总会出现理解的偏差和执行的错位,最后都要闹到上边去才会解决。 这就像我们平时办理案件一样,很多案件需要你经过二审、再审,甚至是申诉等程序,才会实现案件应有的公正。然而,也正是因为现实中执行各项政策规定都是具体的人,所以才有了各类监督程序, 而诉讼也就有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很多的案件并不是承办人不知道法律,而是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错误和偏差。 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都不能够被看得见,那么公平和正义便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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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我刚开始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就赶上了裁判文书上网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公开工作。 那个时候呢,我在准备司法考试,做着内勤工作。我是最早上传裁判文书的人。规则很明确,案件生效后,文书才能上网撤诉调解,不上网 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身份证号码。但是裁判者的名字呢,是堂堂正正落在那里。 刚职业的时候,师傅语重心长的告诫我们,判决书是法官的脸。这句话我一直记到今天。 我们深知文书会带着自己的名字上网,所以下笔时的敬畏与审慎是实实在在。因为署名就意味着责任,也代表着担当和荣誉。这份责任让我们下笔时如履薄冰,也让我们写出经得起讨厌的判决。 然而,根据多家媒体的报导,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出现了很多将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隐去替换为叉叉叉的文书, 甚至部分文书的暗号也被做了模糊处理。这个还真的挺让人费解的,如果说只是一次技术操作上的失误,当然无伤大雅,系系统修复即可。但是我们真正在意的是名字背后所承载的重量。 在我看来,他直接连着司法公信里。站在普通公众的视角来看律师和当事人查阅裁判文书,不仅仅是为了找法条,更是为了通过一份份带着具体法官思考印记的文书来理解法律适用, 建立对于司法尺度的稳定预期。一个具体的可归属的法官姓名,是这份信任感最基础的锚点,让监督变得可能,让责任得以追溯,当然也让司法温度有了最真实的来源。 而当名字隐去,这份重量就仿佛变轻了,他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模糊了让审立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清晰界限。 司法的权威不仅在于判决结果的强制力,更在于裁判过程与裁判者本身的公开与坦荡。 公信力就如同灯塔,需要以透明为光,法官的署名正是这束光当中最坚定的一缕。让我们抛开这种复杂的揣测,仅从一个热爱并投身于这个行业的法律人的内心出发, 希望对于裁判者信息的处理能够有一份更加清晰稳定的规则。司法改革的道路很漫长,每一个微小的调整都会牵动人心。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司法公信力的珍视, 也是始终清晰和明亮的,希望也经得起任何形式上的上网与审视。

二零二六年的一月八号,今天呢,说一个事情,不做具体点评啊。近日,去南方都市报记者的查阅统计,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 已经将约两万篇法官的名字引去处理为某某某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引去。这些判决书 上传的时间都在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法院也有。 不仅法官的名字引去了,不少判决书的暗号也引去了。比如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暗号是这样的,叉叉叉叉经叉叉民中某某号。那么这个事情呢,我看在网上也不怎么让讨论, 咱不能瞎说啊。最高院对此已经做出了回应,这是官方通报啊,今天我不做任何评论。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引去,暗号被模糊处理,引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暗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做引名或模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申花和规范司法公开的要求,人民法院坚持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 配套,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为避免公开文书给当事人生活、学习、工作、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做以明处理。 该负责人谈到,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做以民处理。此外,暗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于保留。 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引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暗号也都引去 娴熟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上网文书技术处理标准,依法、规范、有序的开展文书引名工作。 据此前报道,在裁判文书网上,部分文书审判员姓名被引名处理为 叉叉叉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引去。这些引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二零二四年和二零二五年,地区 分布方面,则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也出现了相关情形。 该现象被报道后,今天,今天就是二零二六年的一月七号啊!今天亦有地方法院系统人士表示, 内部已要求自查有无隐去法官姓名和暗号的司法文书,若有隐去,需要更改替换。不做任何点评啊,只是读一下官方通报,就这样,如果点评的话就发不出来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因约两万份文书引去法官姓名模糊暗号,陷入舆论漩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暗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做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对此,有评论认为,把法官名字藏起来不外乎三种原因,一是操作人员不熟悉工作导致的不当行为。二是对最高法要求的隐去当事人姓名理解错误。三是部分法官对判决缺乏信心,担心引发舆论围攻而刻意隐名。 人民法院报早在二零一六年就指出,文书公开会给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压力,但这正是公开的意义所在。通过公众监督盗逼司法公证,如果因为怕压力 就选择隐身,既违背了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法官作品的职业追求,更无视了公众对司法坦荡的基本期待。如果法官连署名的勇气都没有,又怎能期待人民对正义抱有信心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当审判员姓名暗号都打码,裁判文书案例真实性谁保证?南方都市报道,近期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约两万份司法文书,将审判员、法官助理姓名全部隐去,甚至关键暗号也被打码,涉及四川、内蒙古、河北等多地, 连不少法官对此也表示诧异,怀疑文书上传环节出现理解偏差。为保护公民权益,最高法去年确实推动过裁判文书当事人隐名,但法官姓名并不在处理的范围内, 暗号打码更让文书的唯一身份证面临事小。有法院系统人士直言,如果这样也明,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官履职行为本质上属于公权,例行时一份敢于署名的判决,是法官的职业担当,更是司法向全社会递交的诚信状。阳光之下,名正才能言顺。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生了一些变化。约两万份来自四川、内蒙古、河北乃至浙江、山东、北京等多地法院的文书,其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乃至至官重要的暗号,被一串冰冷的 triplex 所取代。 一时间,多地裁判文书引去法官姓名和暗号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官方很快给出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按照要求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姓名及作为案件身份证的暗号,在上网文书中不应被引去。 当前出现的情况被归因于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引名要求,属于操作不当,并以要求整改。这个解释从程序上厘清了是非,指出了纠正的方向。然而,公众的疑虑并未就此完全消散, 因为 triplex 所触及的远不止于一次技术性或理解性的偏差。他更深地戳中了中国司法公开进程中的一个核心焦虑,公开的诚意与底线在哪里?裁判文书网的建立曾被赋予里程碑式的意义。 他意味着生效的法律文书从法院的卷宗柜走向亿万民众的屏幕,意味着每一份判决都要接受阳光的检视和历史的评判。起初中正是通过最彻底的公开,道逼司法质量的提升,重塑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法官的署名是责任也是担当,暗号的留存是追溯也是验证。当这两者被抹去,公开的成色便大打折扣。有律师尖锐的指出,隐去暗号,公众便无法精准溯源核实裁判文书网的价值,恐将沦为一本无法考证的故事会。 而隐据法官姓名则不免让人产生联想,是法官对这份判决信心不足、惧怕舆论的审视,还是背后有不愿为人所知的考量?无论原因为何,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姿态,都与司法公开所应有的坦荡与自信背道而驰。 诚然,司法公开需要平衡多种价值,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防止其因诉讼而遭受二次伤害,是文明司法的应有之意。 因此,对当事人姓名等信息进行必要的隐名处理已成为共识和规则。然而,这种保护应有清晰的边界。 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其履职行为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公开其姓名是将其审判活动至于监督之下的基本前提。 法官不是普通的公务员,他手持法锤裁断是非,其判断直接影响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这份沉甸甸的权力必须匹配已公开的、可被追索的责任。匿名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责任的模糊化,这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似乎存在一种内在的张力。 更深层的担忧在于,这种摇摆可能侵蚀制度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公信力。司法权威并非天生,它源于一次次公正的判决所铸就的信任长城,而信任的建立需要透明与一致。 从文书上网数量在达到峰值后的连续大幅下滑,到如今部分关键信息的隐秘,公众难免会感知到一种收缩的态式。 尽管最高法强调从未叫停文书上网,且二零二四年上网文书数量已大幅回升,但 triplex 事件依然像一道刺眼的疤痕,提示着道路的曲折。 制度若总是在公开与半公开、全透明与选择性透明之间来回摇摆,每一次反复都在消耗宝贵的信用资源。长此以往,受损的将不仅是某个网站的信誉,更是公众对阳光司法承诺的信任。 我们理解司法工作者面临的现实压力。在社交媒体时代,一些争议案件可能让承办法官置身于舆论的漩涡,甚至遭受非理性的攻击。然而,应对知道不应是退回到信息的堡垒之后, 司法公开的题中之意本就包含了通过公开的充分说理的文书来引导舆论、普及法理、树立权威。 一份逻辑严密、论证扎实与法有据的判决书,本身就是法官最好的护身符。反之,若因惧怕质疑而隐匿身份,反而会激发更多的猜测与不信任,形成恶性循环。 真正的司法自信,应当源于对法律程序的克守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非源于信息的屏蔽。 因此,对 triplex 的 整改不应止于技术层面的纠错,它应当成为一个契机,促使我们再次审视和巩固司法公开的基石。公开必须是全面的、一贯的、真诚的。 他要求裁判文书不仅上网,而且关键信息要素完整,不仅数量有保障,而且质量经得起推敲。法治的进步如同河流奔涌,难免遇到回旋与礁石, 关键是在每一次回旋后都能较准方向继续向前。 triple x 的 出现是一个警示,它告诉我们,司法公开的道路仍需坚定地走下去,那些本不该的匿名或含糊,只是在给法治大厦的根基抹黑。 公众的法眼始终是雪亮的,他们期待的是一个敢于署名、经得起追问、配得上信任的司法。唯有彻底告别 triple x, 让每一个名字都在阳光下清晰可见,让每一个暗号都能指向一份经得起检验的判决,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才能在时代的浪潮中岿然不动。

这几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出现批量的匿名文书,引发热议。近两万篇裁判文书将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用叉叉叉代替,暗号中也出现大量的叉叉叉的内容 模糊到无法辨识案件审理的年份。最高法院迅速回应,明确此类操作娴熟不当,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司法公开的核心价值在于让权力的运行有迹可循。暗号作为案件的身份证,是核验文书中委开展立案审查的关键依据。 没有暗号的裁判文书,无疑已经沦为没有参考价值的故事会。而法官署名绝非形式主义, 法官的署名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职责的具象化体现。 每一个清晰的姓名的背后,都承载着终生追责的法定责任 与司法公正的职业承诺。隐去这些关键信息,本质上是模糊了责任边界,既消解了司法职责的刚性约束,也容易引发公众对规避监督、暗箱操作的合理猜疑。 裁判文书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窗口之一,每一篇文书的完整公开都是法治信心的积累。每一个裁判者的姓名和暗号的清晰呈现,都应该是对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二零二六年一月,中国裁判文书网突然出现多地判决书隐去法官姓名与暗号的异常情况,引发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质疑。这场风波恰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近二十年,背后是司法透明化进程中的一次意外考验。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首次在全国层面规范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开启试点探索。尽管当时技术简陋,但这一行动为司法公开埋下种子。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生效裁判文书可在互联网公布 原则,但缺乏强制约束,各地执行不一。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相机开通。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裁判文书集中公开,实现全国统一发布、平台公开,从零散走向规范。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行,确立应公开、禁公开导向要求生效裁判文书期日内全面公开,仅限少数特殊情形不公开。 到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全国四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全覆盖,地方法院超一百六十四万份,司法透明度实现质的飞跃。 二零二六年的引名引号事件,暴露出案多人少、压力下操作疏漏的问题。最高法迅速纠错,重申法官姓名与暗号是司法责任与案件溯源的关键,公开底线不容动摇。二十年间,裁判文书上网,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行, 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每一步都伴随着探索与调整,司法公开的进程从未停歇,始终在动态中走向更完善的未来。

最高法的回应还是很快的,明确此类处理方式违反司法公开原则,简署不当,以要求相关法院整改。不管怎么样,先给点个赞。 前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引去,暗号被模糊处理的情况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其实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该公开的就一定要公开,因为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透明的重要体现,隐名的处理方式一定会玷污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更多的内容我也没办法伸缩了,但是起码最高法的这次回应还算及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司法公正道阻解藏,万众一心,行则将至。大家觉得我说的对不对?欢迎评论区留言,法坛天下实心来雷震道,谢谢大家!

某法院上传的判决书,竟然引去了审判员的名字,就连助理和书记员也都用叉叉表示。有多位法官表示诧异,这样的案例真实性如何保证?判决的案子都不属名,还有什么可信度? 南方都市报报道,二零二四年和二零二五年,多地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引去了审判员的名字。有些法官猜测,这可能是上传文书的工作人员对隐名处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 最高法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刚要进一步提到,在坚持申花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 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没让你把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记者发现,不单单是审判员的名字隐去了,某些法院的案件号也被隐去了。而一些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案件号没有模糊处理的必要。如果这样处理,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够保证了。 既然是公开的判决书,那就属于公众监督的范畴,审判员的名字不该属于隐私。以我们老百姓朴素的认知,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案件审里公平、公正、公开,为啥要把审判员的名字隐去呢?

最高法裁判文书啊!部分裁判文书引去法官名称和暗号的问题南方都市报记者刘曼、杨柳在一月七日采访了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不做一名处理,暗号能应当予保利引去法官名称和暗号的行为娴熟不当。最高法已经发现上述问题,并已经责利相关法院整改。大家要知道,春秋时期的政国的资产守住刑典公开法律约束权力就遭受了极大的阻力。 当时反对最尖锐的就是孔子裁判文书的依法公开,将它更好的推动法治化进程,让大家学法、治法、守法。

今年的一月六日,据报道称,在裁判文书网上,有两万篇文书中裁判人员的姓名啊被隐名处理。其实老板这个群体对这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 因为做生意做买卖,其实对社会的法治水平是有比较高需求的,只有透明稳定的市场规则以及公平的可预期的裁判,才能让老板放心的把真金白银拿出来进行投资啊。 裁判文书中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姓名,确实不应该随便的公开出来, 但隐去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甚至模糊处理文书的暗号,那就成了开历史倒车了。而且爆出来的这几个案子发生在杭州、北京这些我们一般认为司法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地方。 为了让更多的老板放心,李律师赶紧解锁了一下我们淄博本地上传的案件。李律师随机查看了淄博中院各个区县的各类案件,目前没有发现上述隐去裁判人员及暗号信息的这种情况。我们淄博的法院和法官还是勇于公开,勇于接受监督的。 昨天最高法也定了教子上网裁判文书中隐去法官的姓名和暗号是娴熟不当的,接受监督、司法公正是这个社会的主旋律和大方向,也唯有如此,我们民营企业家才能真的有未来,有尊严。

当审判员姓名和暗号都被加密,裁判文书案例的真实性该由谁负责?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期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约两万份司法文书,不仅将审判员、法官助理姓名全部隐去,甚至关键暗号也被打码, 涉及四川、内蒙古、河北等多地。不少法官对此也波感诧异,怀疑是文书上传环节。除了理解偏差,为保护公民权益,最高法去年确实推动过裁判文书当事人李明工作, 但法官姓名打码并不在其处理范围内。暗号打码,这使得文书的唯一身份标识缺失。有法院系统人士直言,若如此,隐形,案例的真实性便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官履职,从本质上说是公权利的形式, 一份敢于署名的判决,是法官职业担当的体现,更是司法向全社会展现的诚信比色。在阳光监督之下,唯有信息透明、全责明晰,才能让司法公信真正立得住、行得远。

这玩笑开的怕是有些大了吧,裁判文书啊,上传了近两万篇裁判案件,文书直接把审判员和法官助理的名字和暗号啊全部给幕后处理了,这一操作直接把很多人都给整不会了。 最高法确实推动过啊,文书当事人要隐名处理,但是没有说过要引掉审判人员的名字和暗号啊。如果以后都这样搞的话,那案件的真实性可能就只有发布者说了算了啊,那不是倒反天干吗?你们觉得嘞?


裁判文书审判人员的姓名背影区,最高法给出回应了娴熟不当,安排整改。南方都市报的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部分文书里,哈审判员、法官助理的姓名都变成了叉叉叉, 暗号呢,也被模糊处理。而最高法很快给出了回应,法官姓名和暗号本就不该隐去,这是操作不当,已经要求相关法院整改,后续呢,还会完善技术处理的标准。 我们知道啊,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没问题。那为啥反观的姓名和暗号不能打码呢? 因为首先,最高法早就有规定,只有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这些特定人群,姓名才需要隐去。而审判人员的姓名、暗号是审判组织信息和案件的标识, 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要是连这些都藏着掖着,就违背了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其次,常言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所以,法官在文书上署名 可不是简单签了名啊,而是承诺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终身负责。那么急于此,试问法官姓名都隐了,案子有问题的话,找谁负责呢?司法公正的原则,绝不能模糊处理啊,法官公开署名,才是对自己裁判结果有信心、有担当的表现。 再有,裁判文书公开,就是为了让司法权利始终在阳光下使用,经得起公众的监督。可要是没有法官姓名和暗号,律师怎么检索同类案例?普通人怎么对比同案不同案?社会监督不就成了无地放事? 而一份要素不全的文书,势必会让司法公信力打折扣,反而引发更多的争议和猜疑。 法律判决是必须经得起推敲和审视的,而做出判决的专业人员也必然应该经得起推敲和审视。 法律从业者绝不能成为被隐居的对象,而应该站在阳光下完成神圣的法律使命。希望整改能够尽快的落地,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围观,经得起追问。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文书中,审判人员的姓名就被移去了,一般以某某某的形式呈现,外号呢,也被模糊处理。 呃,涉及到了四川、内蒙古、河北、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的法院,约两万件文书受此影响。 那么时间呢?集中于二零二三年到二零二五年上传的文书。针对这个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作出了回应。 该负责人就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的原则,同时配套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明确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进行隐名处理。 那么该负责人呢,也进一步介绍说啊,根据相关规定,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以及作为区分案件类型与次序重要标识的暗号, 均应在上网文书中完整保留,不做隐名处理。此次出现的不当操作,实则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文书隐名要求不熟悉,错误隐去法官姓名、模糊暗号所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关注到上述问题,并已安排相关法院开展整改工作。相关法院呢,也已接到整改通知,正在对上网文书进行全面自查与替换,被错误隐藏的法官姓名将重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