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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上期讲犯罪故意时,举了个误伤案例,以为打的是张三,结果是李四。这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叫做对象错误,把人看错了。这种对象错误并不影响犯罪认定,因为不管打的是张三还是打的李四, 侵犯的都是同一种法意,都是故意伤害罪。这种故意为之,且又把实害对象的身份认错的情形,就叫做对象错误。 还有一种错误是打击错误,比如开枪射击,本来打的是张三,结果不慎打到了凭空出现在张三旁边的李四,将其打死。 那对打死李四的行为就不是故意的,而是持过失心理的误打误中,这种对实害对象持过失心理的,就是打击错误。在此有一个法考常考的观点展示,一是具体符合说,也就是正常分析, 对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李四构成过失之人死亡罪,想象庆和则以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这样尊重了案件事实,但是定罪太轻, 于是有了第二种观点,法定复合说,也就是特事特办,对张三依旧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对李四把凶手的过失拟制为故意,定故意杀人罪记,遂想象庆和之后定故意杀人罪记。遂。 在此基础上,又有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标准。案例是甲、乙共同开枪要杀丙,在乙瞄准丙,正要开枪时, 甲的枪走火,误把乙打死,也就误打误撞,从乙的枪头下救了丙。分析该案例,甲要杀的是丙,结果误杀了乙,这是打击错误。甲杀了乙,客观上制止了乙杀丙的不法侵犯,构成正当防卫,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固属于偶然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识,又有观点展示。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客观上构成正当防卫即可,不需要防卫意识,故假杀乙就构成正当防卫, 甲无罪。防卫认识必要说,又认为要构成正当防卫,不仅要满足客观,还必须在主观上有防卫意识。故假杀死乙不构成正当防卫。涉嫌过失之人死亡罪,因为甲造成了乙的死亡结果,但是在分析这个死亡结果时,事实判断层面, 乙确实死了。价值评价层面,乙的死亡救了丙一命,并不是一个坏的结果,所以这个死亡结果并不是一个坏的实害结果,甲也就不成立过失之人死亡罪,甲无罪。也就是说,无论是防卫认识不要说,还是防卫认识必要说, 甲杀乙都是无罪,只是出粹的理由不一样。再结合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按照不同观点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但结合偶然防卫的两种观点,甲对乙最终不构成犯罪。

事实认错误其实指的就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反面,也就是说如果主客观不一致了,那就会产生事实认错的问题, 那是认错的问题考试呢?当然这是一个很难的一个板块,主观要建里面,主观阶层里面最难的。那我们第一步就先看什么对象认识错误, 那对象认错误,大家一定要记我们书上说的这个标准案例,这个标准案例就什么呢?就是假看到前方大树底下站着一个人, 他认为这个人是仇人张三实际上是路人李四,他就开枪把人家打死了,哎,这就是关于这个对象的身份, 他有个这种错误,那对这样对象这种错误我们刑法上怎么处理呢?这里面没有观点展示,也没有争议啊。这个假肯定要定故意杀人罪计髓。 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前面给大家讲过,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只要求是个人就行了 啊,他并不要求是具体的张三这个人或李四这个人,也就说人的身份、人的性别、人的姓名,这些跟孤矣杀人罪是没关系的, 因为故意山罪的保护法也只有一个,就是人的生命,明白吧?所以你假看到前方有个人,你把他打死了,你绝对有杀人的故意,而且你还把 他杀死了,那你当然构成什么故意删罪的计髓啊,所以要定故意删罪计髓。但是有些同学说,老师,那我总觉得他这里面有一个对象身份认识错误啊,有个认识错误啊,那他认识错误到底算啥? 其实他这个认识错误是个什么呢?他认识错误其实就是一个杀人动机没实现,他把这个身份认错了。这个认识错误不重要,因为这是个身份问题,又不是生命,那这个身份认错了,把人杀错了, 只是影响了你杀人动机的实现。但是我们说动机,这是个动机错误,但动机错误影响不影响犯罪故意呢?不影响动机是动机,故意是故意,两个是两码事,是不同的犯罪心态, 明白吧?所以呢,对这种动机的错误,我们说不影响故意的存在,还是要给你定故意杀人罪计髓,明白吧?还是要定故意杀人罪计髓,所以在这里面是没什么争议的啊。好,这就是对象认错误, 就他是认识到这个人了,只是说把这个人的身份认错了,但是就故意擅自而言,行为对象只要求是个人就行了,这个身份年龄不重要啊,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