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两年执行到底是什么意思?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幺零二长江大道飙车至一家三口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二十岁肇事司机 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三条人命换死缓的结果引爆全网争议。死者三人,犯罪者毫无悔意, 受害者家属表示不谅解。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力大,任何一条都可以构死刑了,结果才死缓,那死缓究竟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如果廖某某在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会从死缓转为无期徒刑 转为无期,他就不用死了。接下来的操作就是无期转有期,他在里面表现好,或者家里人通通关系合法合规的减刑, 他大概二十年左右就能出来。希望二婶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吧。中国几千年来朴素的公平正义就是杀人偿命,恶有恶报,秉武清算年,望正义之火烧尽这些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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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关注的景德镇廖某宇开车撞人致一家三口死亡案,一审被判了死缓。很多人不解和关心,为什么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其实这背后有严格的法律逻辑,我今天用三点给大家解释清楚。 首先,这个案子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 因为他在限速四十公里的城区主干道上,晚高峰人多的时段,车速开到了一百二十九公里,明知这样做危及公共安全,仍然放任不管,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所以适用死刑标准。但判刑不是简单的以命抵命,关键还要看两点。第一,他的犯罪心态是间接故意,和受害人素不相识,没有深仇大恨。 廖某发现要撞到这一家三口前,踩了刹车,打了方向,并不是非要把人撞死,主观恶性比那些蓄意谋杀 肯定要轻。事发后,他主动打电话叫救护车报警,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这构成了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两点是医审适用死缓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死缓不等于不死,他是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方式, 两年的考验期内,如果再次故意犯罪,也会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会转为无期徒刑。而且本案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影响也比较大。 所以此后廖某想减刑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很大可能会被限制减刑,他实际坐牢时间可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个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确实既严厉惩处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法律要抚慰受害家庭的伤痛, 也要守住罚当其罪、不枉不纵的底线。欢迎评论区讨论,说说你对这个判决的看法。

景德镇这起悲剧让无数人痛心,肇事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止一种。首先是刑事责任,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至三人死亡,涉嫌重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其次是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家属可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最后,肇事司机还会面临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三重责任环环相扣,既惩罚了犯罪者,也尽可能弥补受害人的家庭损失。

三条人命换死缓,景德镇飙车案判决引爆全民怒火。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江西景德镇中院对十月二日飙车至一家三口死亡案做出一审判决, 二十岁司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消息一出,全网哗然。超速百分之二百二十二,限速四十公里路段飙到一百二十九公里,撞飞未满周岁婴儿,致其当场头身分离,事后竟淡定下车抽烟刷手机。 如此行径竟换来保命的死缓。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间接故意加自首,乘其撞击前零点四秒曾踩刹车,非积极追求死亡,且拨打了幺二零幺幺零并留在现场构成自首。但公众无法接受, 在节假日晚高峰的闹市区疯狂泄愤。飙车本就等同于把马路当战场,三条鲜活生命,一对独生子女夫妻和襁褓中的婴儿瞬间被碾碎, 肇事者却可能十年后重获自由。受害者家属悲愤交加,坚决拒收八十万元赔偿,痛斥对方拿钱买命是二次临迟。更令人心碎的是,事故导致双方家庭四代绝后,幸存老人深陷重度抑郁,多次萌生轻生念头。 他们已明确表示将申请抗诉,是要为孩子讨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公道则不仅拷问司法量刑尺度, 更敲响公共安全警钟,方向盘一旦被情绪操控,便是致命凶器。尽管法院强调死缓已是急行,但在无数人眼中,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冷峻,更是对生命尊严的藐慢。若连如此恶性案件都难判死 刑,公众如何相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条红线仍有震慑力。目前,抗诉程序已启动,全网警兵二审能否回应民意正义不该在间接故意的缝隙中悄然溜走。

江西廖某宇一审被判死缓,你们支持吗?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死案,法院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啊,被告廖某宇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听到这一判决啊,廖家人非常不满,廖木雨的父亲啊,骂骂咧咧的试图啊要追打被害一方的律师,简直啊是乾坤颠倒,不知羞耻。 对于死缓的判决啊,广大网友啊,更是不满,他们认为啊,对于这样的恶徒啊,应当判处死刑啊,立即执行,而不是呢死缓。我本人呢,也是呢,持广大网友呢,同样的观点, 从法院对该案的判后答疑来说,那么认为啊,判处死缓比较合适呢,主要是两个理由,第一个认为事发时啊,廖某宇啊有踩刹车转向的行为,认定啊,他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我认为啊,借借故意,直接故意啊,在学理上具有呢讨论的价值,普遍也认为啊借借故意的恶性啊,要比呢直接故意的恶性啊要小。 但啊,借借故意直接故意啊,并不是刑法中法定或者酌定的一个从轻的情节。在案中啊,被告廖无宇啊,因为与女朋友争吵之后啊,心里不爽, 在限速四十公里的主干道上,十四秒内就将车辆加速到一百二十八公里, 最终导致一家三口被撞身亡,主观恶性极深。而且事发之后,他还淡定的下车抽烟打手机, 并且还谎称啊是车辆的出了故障,百般推脱抵赖。对于这样的恶徒啊,我本人认为是毫无改造必要,应当判处死刑啊,立即执行。 第二个理由是说他有自首,但是光天化日之下,这么高的速度把一家三口撞死啊,自首不自首对这个案件又有什么影响呢? 同时呢,四手本身呢,也是属于一个酌定的从轻情节,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是减轻。另外啊,这个案件呢,也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没有啊,积极的赔偿,也没有啊真诚的悔过。 所以啊,对于这样的恶徒啊,我认为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否则的话,这类案件的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觉得都不会很很理想。 在此,我也呼吁检查机关积极抗诉,并最终啊还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大家你们对于这件事怎么看的,欢迎评论区留言。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江西景德镇的街道上突现惊魂一幕。二十岁的廖某宇带着女友外出 途中,因女友模仿鹦鹉说话引发激烈争执,情绪失控的料谋与猛踩油门,车辆如脱缰野马般在城区道路上狂飙。该路段限速四十公里每小时, 可廖某与驾驶的车速度竟飙升至一百二十九公里每小时。此时,不远处一对年轻的夫妻正抱着上不满周岁的孩子准备过马路,格外谨慎, 左右张望,确认安全后才缓缓迈步。然而,厄运骤然降临,廖某与驾驶的白色特斯拉如一头失控的野兽, 狠狠撞向这幸福的一家三口。巨大的冲击力下,妻子被撞飞,越过车顶,重重地摔落在地上,丈夫和孩子则被撞出数十米远,当场没了气息。 刹那间,三条鲜活的生命消逝。有路人拍下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 廖某宇下车后并未查看伤者的情况,而是先围着车辆查看了车辆受损的程度,随后拨通了朋友的电话, 询问撞死三人会得到什么刑罚。当得知最高可能判处七年时,他竟淡定地点了一支烟,还指着婴儿嘲讽,这小家伙的脑袋真硬, 我的挡风玻璃都被他撞碎了。周围的群众实在看不下去廖某宇的冷漠行径,并迅速拨打了帽子叔叔电话。

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廖某与依审宣判死刑,缓期两年。一场因鹦鹉学舌争吵引发的悲剧,孩子的仪容修复了四个小时。肇事者家境相当好,车辆呢,是二十岁的他拥有的第三辆车。 廖某与当庭表现平静,律师认为,被告人上诉,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的可能性很大。 二零二四年的十月二日十八时四十二分许,二十岁的廖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与女友孙某某因鹦鹉何时开始学舌的问题发生争吵后,情绪愤闷, 在长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加速行驶至一百二十九千米每小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造成胡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那不满一岁的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勘查,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 受害者家属在接受采访时称,肇事者家庭条件相当好,特斯拉是他二十岁的第三辆车,这一撞,我家两代人都没了。 新华网发布了料某与安的攀后答疑,拆成了四个问题,我用简洁的话给大家交代清楚。第一个问题是,料某与为啥定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交通肇事罪。 简单说,这两个罪的核心区别呢,是主观上故意还是不小心,以及行为的危险程度够不够离谱?一、他的主观是故意且放任的。 廖某宇在景德镇生活多年,他知道长江大道是主干道,限速四十千米每小时,还赶上节假日晚高峰,人多车多,他不仅故意开的超快,同城的人劝他他也不听,就算最后踩了刹车打了方向,也是因为车速实在是太快了,躲不开, 那从他开始严重超速起,就属于不管别人死活的放任心态,不是单纯的过失。第二呢,是他的行为属于其他危险方法,那在闹市晚高峰把车开到了一百二十八点九六千米每小时, 这种行为对不特定的路人来说,危险到根本没办法去防,还直接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其他危险方法的标准。所以呢,法院没定交通肇事罪,而是定了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个问题,为啥说廖某与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啊,是一心想让坏事发生。 间接故意呢,是知道可能会出事,却不管不顾。料毛雨与受害者呢,是素不相识,没仇没怨,不是故意要撞死谁,他是因为和别人吵架心烦才超速,看到受害者后也紧急踩刹车打方向避让,事后呢,还主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这 些都说明他不是希望有人死,只是放任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所以算间接故意。第三个问题,是料毛雨算不算自首?答案呢,是算 自首的关键呢,是主动投案加如实说明主要犯罪事实。廖某与撞人之后呢,没有跑,留在了现场等警察,还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属于主动投案。 报案之后也老老实实的说了自己超速开车撞人的核心事实,就算他嘴硬说自己是交通肇事,只是对罪名的理解有偏差,不影响自首的认定。第四个问题, 为啥判他是死缓,不是立即执行死刑,那死刑呢,是给罪大恶极到必须马上处死的人 死。缓呢,是判死刑,但暂时不执行。先说一下他该判死刑的理由,他超速到了一百二十八点九六千米每小时,造成了三人死亡,罪行特别严重,按法律能够得上死刑。 第二是不立即执行的理由,他呢,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比那些蓄意报复社会,直接想杀人的人要小。二呢,是他有自首情结,案发后呢,也主动救人和报警。综合这些情况,法院呢,判了死缓,还剥夺他一辈子的政治权利。 受害者家属胡女士回忆,事发当天,老两口特意准备好儿媳最爱吃的饭菜,叫儿子一家三口回来吃饭,却迟迟没有等到人, 儿子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最后呢,打了儿媳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儿媳的爸爸,只让他们去事故科。胡女士当时还以为自己儿子开车撞了别人,根本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当被问及是否后悔喊儿子一家回家吃饭时,胡女士声音哽咽说,对,我当时悔恨过。 而更令人痛心的是,事发一周之后的十月九日呢,是孙子的周岁生日。事发前几天,全家还在为周穗艳做准备。胡女士家客厅的一角之隔,还摆放着孙子的辅食凳,上面呢,放着孙子的照片,搭配着儿媳为其准备的周穗艳的新衣。 吴女士哭着说,宝宝走的太惨了,仪容是用了四个小时才修复好宝宝的仪容,新衣服宝宝还没来得及穿,他还没尝到过酸甜苦辣是什么滋味。警方指控,廖某某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在闹市区严重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起悲剧的导火索,仅仅是一场关于鹦鹉学舌时间的无谓争吵。廖某某因情绪失控,将个人的愤怒以如此惨烈的方式宣泄在了无辜的路人身上,其行为的残忍与荒唐令人发指。 这起案件呢,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践踏。四百六十多天的等待,受害者家庭承受的是天人永隔的痛苦,是周岁愿成空的遗憾,是对如果那天没有喊他们回家吃饭的无尽悔恨, 他们的父母已经患上了精神抑郁,那这个判决足以让他们致命。按照典型的政策,凶手呢,可能最多十五年就出来了。凶手二十岁出来时呢,才三十五岁,也正是人生最好的年华,照样可以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享受生活。而被他撞死的那一家人呢? 坟头草早已经割了几茬了,如果没有那次意外,那个三百五十八天的婴儿,十五年之后,十六岁,正是青春花季啊!那对此,你怎么看呢?点个春风热点事件。

被告人廖某宇为什么被判死缓?我先花几秒钟把案件情况说一下。廖某宇和女性朋友在车里面去讨论鹦鹉学舌距今多少年,从而发生争执,导致他心情不好,通过超速宣泄情绪,撞死了一家三口不到一岁的孩子,当场投胎分离,夫妻不治身亡。 那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为什么呢?主要是三个方面。在案发前,廖某宇被害人素不相识,不存在矛盾。案发时在看见被害人时,被告人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 那么案发后,廖某宇及时的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根据刑法规定,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于这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那么直接故意的心态是希望,而间接故意的这个心态是放任,要么与主观上他不具有积极的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属于间接故意,同时他具有一个自首的情节,基于这些因素,所以他判死缓。那么死缓和死立值的有什么区别?在于这个两年 缓期,两年执行,在这个两年的观察期内,他如果没有新罪,同时也没有以往的这个旧罪被遗漏,那么两年之后他是可以无期徒刑,后面如果有立功表现的话,也可以继续减刑。

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判决结束,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廖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而造成这样的惨剧的起因,仅仅只是因为廖某某与其前女友在车上争论鹦鹉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学舌。廖某某认为鹦鹉是在 五六千年前开始了学舌,而其前女友则抱有不同的观点,两人意见出现了分歧,在车上发生了争吵。本来意见不同,发生一些争吵再正常不过,但廖某某却固执地认为其前女友就是在和自己抬杠,于是自顾自的开始生闷气, 随后就直接将车的电门踩到百分之一百开始加速。其前女友看到廖某某如此疯狂的行为之后, 急忙开始与廖某某道歉,一直在说自己错了,前面有人让他不要再加速了。但廖某某听到女友的道歉后,仅仅只是稍稍松开了一下踩死的脚,电门从百分之一百降到了百分之八十八, 随后又重新踩下电门,电门瞬间又回到了百分之一百,在闹市区速度一度加速到一百二十九每千米。两秒后,悲剧发生,汽车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据其前女友交代,两人此前就已经闹过分手, 因为其恋爱前体现的温柔体贴,但恋爱后就变得极其大男子主义,并且还不思进取。明明自己大专都未毕业,却一直在吐槽自己销售的工资太低,想要辞职,觉得自己的劳动与报酬不成正比, 单位亏欠于他,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不断在责怪他人,所以自己在前段时间与其闹了分手。具备壮男子的母亲称, 他们老两口当天做好了饭菜,等着一家三口回家吃饭,并且再有一周就是孩子的一周岁生日,这样让人费解的原因,给他们一家承受如此的无望之灾,害,死一家三口却仅仅只判决死缓, 让他难以接受,希望能够重判涉事男子。目前涉事男子较为平静,未出面道歉及协商谅解,目前家属已经放弃民事赔偿,只要求能够重判嫌疑人。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廖某宇因超速驾驶至三死被判死缓。为何非死刑?真相揭示背后复杂考量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引发了公众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广泛讨论。为何廖某宇不是立即执行死刑?法院解释称,廖某宇在节假日高峰时段,在限速四十公里每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加速至一百二十九公里每小时,导致三人死亡,构成间接故意,但其事后表现和犯罪动机减轻了主观恶性。 法院认为,廖某已具备自首情节,且其行为虽然严重,但未表现出蓄意报复社会的直接故意。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惩罚与宽容之间的平衡,提醒公众情绪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驾驶过程中。

我儿子泡你爸爸,他车里碰到的虎头颈中,宝宝的头颅是掉到副驾驶的地上的,缺的一十三公分身体是藏在车梁的。后排处长,我儿媳脑浆糊出来了,鲜血流满一地。我儿子 被撞到五十多米以外,特种刑颅脑休克,单胆皮全部碎裂,三人当场身亡。家人们,我是无虑! 今天,景德镇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单胆胆皮全部碎裂,三人当场身亡。家人们,我是无虑!今天,景德镇廖某宇被判处死缓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这一判决背后是清晰的法律逻辑与案件事实支撑。从法律依据来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廖某与在节假日晚高峰的城市主干道因琐事争执后持续超速行驶,明知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为治其行为已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而判决考量的关键情节在于,廖某与系间接故意犯罪,且有紧急避让自首等情节,法院据此作出死缓判决,体现了罪责形相适应原则。再次提醒,驾驶中情绪失控,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一旦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遇到纠纷务必冷静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守法,也是对他人和自身生命的负责。你有什么看法?咱们评论区聊聊。

我们对人和善,包括我去世的孩子儿媳,我们那个宝宝都是积极善良可爱的人,这都是我们家的家风,就是这样,不喜欢把那个矛盾进行扩大化,当时我们就想不便于 过多的刺激某个人或者怎么样的,所以说我们一直是,我一直是没有露脸,要是以这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他的情绪不可控的,可以将个人情绪凌驾于他人的生命,可以凌驾于公共安全。

景德镇撞死一家三口案被告人廖某宇真的构成自首吗?就算算,他凭这个能逃脱死刑立即执行吗?我的答案很明确,两者都不能具体分析,就两点,第一,廖某宇根本不构成自首, 法律上的字数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大硬指标,他一个都没达标。先说自动投案,他案发后留在现场,不是主动翡翠,而是市区监控密布,目击者众多,逃脱只为构成逃逸罪加一等,这是无奈的选择,绝非主动归案。 更冷血的是,他没打幺二零,没现场施救,反而在现场抽烟玩手机,打电话问律师最多判几年, 还说出这么小的人头真硬,把我车玻璃都撞碎了的混账话,毫无悔意。再说如实供述,面对警察询问,他故意隐瞒核心犯罪事实,说车速只有七十至八十公里每小时,实际却飙到了一百二十九公里每小时。 庭审时更离谱,明明是为琐事泄愤,故意超速制造危险,却一口咬定自己是过失。他心里难道不清楚,是去晚高峰踩死店门冲人,是故意还是过失?这种对关键犯事的隐瞒,对主观心态的歪曲,根本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怎么配得上自首? 第二,就算退一万步讲是自首,也决不能从轻减轻处罚。首先,醉驾法有明确例外规定,只要醉犯醉刑急性严重或主观恶性极深之一情形,哪怕是有自首,也可不予重判。 这两点,廖默宇全占了。为琐事在晚高峰超速,百分之三百撞死一家三口致家庭灭门,是罪行极其严重。撞后不道歉不赔偿,庭审毫无悔意,是主观恶性极深。之前百香果女害案凶手自首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法律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从轻。可以两字意味着法官要权衡罪行分量和从宽情节。三条无辜生命的重量,加上廖某宇毫无匪夷的态度,早已远超所谓自首的从宽价值。这种情形下的从轻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 所以由衷其望及的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让法律守住最基本的底线。大家说呢?请关注我张丽,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

那么对廖某某的这个严肃判处呢?啊,我们认为对社会上这种路路症,或者是闹着飙车这种只顾自身的这个情绪宣泄而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这么一个行为呢,应该是起到一个成前毕后的这么一个啊,警示性的呃,这个效果。

大家先看一段视频,一月九日,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被告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法院查询,二零二四年十月,被告廖某宇与车内人员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尽管发现被害人一家三口后采取了 避让措施,但因车速过快,仍致三人死亡,其中含一名不足一岁的婴儿。法院认为,廖某宇采取了避让措施,犯罪心态戏谑,皆故意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且具有自首行节,依法判死缓。虽让人心里堵得慌,替一家三口惋惜, 但判决不能根据咱们的情绪来定夺,而是根据事实和证据以及他当时的反应,法官综合各种情况来判决的。只希望这一份判决能给家属 带来一些安慰吧!冲动是魔鬼,朋友们,大家真的千万千万不要带情绪开车!你们说我说的对吗?评论区告诉我!

撞死一家三口,只判死缓,不是他不该死,而是法院不敢判!今天这起案子,全网愤怒!廖某宇和女友吵架后飙车泄愤,在限速四十的路上,时速到了一百二十八,当场撞死一家三口 父母和不满一岁的孩子,瞬间人间蒸发,性质如此恶劣,为什么没判死刑?立即执行?通报说,他踩了刹车,打了方向,还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所以判死缓。但真相远没这么简单。 首先,通报里说他是间接、故意,间接要求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可通报说了,廖博宇明明采取了通缉令措施,这恰恰说明他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 从法律角度来看,他的主观心态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以为自己能刹住,能躲开,结果失控,酿成惨剧。如果是这样,罪名就该是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 那为什么最后还是判了死缓?因为法院内部对定性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争议大。到三次延长审限,甚至京东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但此时部分舆论已经炸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怎么办? 判私还成了最稳妥的选择,既回应民意,又留了余地。说白了,这不是纯粹的依法判决,而是在法律余情与司法谨慎之间的妥协。作为行变律师,我必须要说,我们既要为受害者讨公道,也要警惕舆论审判绑架司法。 最后,我还要说,真正的法治,应该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定罪量刑。我是韩鲁明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用专业涉及司法公正。

限速四十开幺二九撞死一家三口,只判死缓。法院终于回应了景德镇那个案子,相信大家到现在还一难平,一审只判了死缓,受害者家属哭着要抗诉,网友也吵翻了, 法院终于出面答疑。首先最核心的为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普通交通肇事。法院说关键看两点, 一是廖某宇在景德镇住了多年,知道晚高峰的长江大道全是人车,还故意把车速提到限速三倍以上,甚至朋友喊着前面有人,他还加速,这不是过失,是明知道会出事还不管不顾的间接故意。 二是他这行为太危险,幺二九码的车在人群里窜,跟放火爆炸没啥区别,已经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然后大家最不服的是,都害死三个人了,为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也给出了两个理由, 第一,廖某宇不是故意要撞这家人,他跟受害者素不相识,看见人时也踩了刹车打了方向,只是车速太快没躲开。跟那些蓄意开车冲人的直接故意比,主观恶性没那么大。 第二,他案发后没跑,自己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着,这被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自首能从轻处罚。对此你怎么看呢?评论区聊聊,关注潘红律师,遇到难题真能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