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候开玩笑说,无罪辩护是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白月光,而我们这些很多的案件都主张最轻辩护的,反而变成了朱砂痣, 这个也是现实中的一个比较尴尬的一个场景,但是我也觉得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在认识到这个问题,无罪辩护喊起来好听,最轻辩护才是真正的有效辩护, 最实惠的,最有价值的,能给你带来最多有效结果的一种辩护形式。不被当事人和家属理解,我们心里也很揪心,要不就直接给你做个无罪辩护吧。但是我们自己的内心的良心放不下,明明这个有很多 最轻的空间,我们是可以比较把稳拿到的,但是因为一个无罪辩护功亏一篑,没有任何的辩护效果。真的无罪辩护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吗?不会的,没有这么多无罪辩护,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公安,所有的检察院,所有的法院看到傻子。我说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一个案件要打无罪辩护, 或者说这个案件打最轻辩护,他们之间的工作量是差二十倍的,最高的二十倍以上。那么大家就问了,肯定是无罪辩护更难吧,工作量最大吧。 恰恰相反,其实有些案子要打最轻辩护,他的工作量是这个案子做无罪辩护的二十倍都不止。其实无罪辩护你叫一句就可以了,我无罪啊。不是我们想让他最轻,不是我们想让他有一点事,而不是有很大的事,只是想让他把事变小。我们不是不想让他没有事, 只是因为刑法的体系和公诉的体系在这里摆着,不是你自己想怎样就怎样的。有一些律师在吹捧自己有一些无罪辩护的案例 啊,但是我们那帮人看了之后就知道,那个案件本来就是一个无罪辩护啊,你换谁都是无罪辩护。这个话又说回来,有一些案件类型,不管无罪辩护有多难,也要硬着头皮坚持无罪辩护的有很多这样的案件类型, 很多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迷信无罪辩护,主要我考察下来大部分是出于对无罪的一种渴望。 第二部分就是对电视剧的一种错误引导,觉得无罪辩护第一律师很厉害,第二能不能无罪辩护也考验律师的能力。第三,我既然请了律师,我当然是要找无罪,我不是来找罪行的,这是很多的家属的一个观点,当然当事人会稍微理智一点, 他自己会对自己做的事情,这个事情得到的结果会稍微理性一点。真的无罪辩护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吗?不会的,没有这么多无罪辩护,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公安,所有的检察院,所有的法院看到。傻子。我说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一个案件要打无罪辩护, 或者说这个案件打最轻辩护,他们之间的工作量是差二十倍的,最高的二十倍以上。那么大家就问了,肯定是无罪辩护更难吧,工作量最大吧。 恰恰相反,其实有些案子要打最轻辩护,他的工作量是这个案子做无罪辩护的二十倍都不止。其实无罪辩护你叫一句就可以了,我无罪啊,对不对?做一些反驳,但是你如果要把这个事情往最轻来来处理的话,相反你要做的更扎实,更确认,更难, 工作量当然也就更大啊。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一些律师在吹捧自己,有一些无罪辩护的,你换谁都是无罪辩护。 这个话又说回来,有一些案件类型,不管无罪辩护有多难,也要硬着头皮坚持无罪辩护的,有很多这样的案件类型,但是这些案件类型在整个的我们的刑事辩护体系中和刑事的案例中和刑事的罪名中微乎其微,这种场景微乎其微, 所以说有时候不被当事人和家属理解,我们心里也很揪心,要不就直接给你做个无罪辩护吧。但是我们自己的内心的良心放不下,明明这个有很多 最轻的空间,我们是可以比较把稳拿到的,但是因为一个无罪辩护功亏一篑,没有任何的辩护效果,很多案件都会是这样。所以说我们还是会耐心的给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解释,不是我们想让他最轻,不是我们想让他有一点事,而不是有很大的事,只是想让他把事变小。我们不是不想让他没有事, 只是因为刑法的体系和公诉的体系在这里摆着,不是你自己想怎样就怎样的。我们有时候开玩笑说无罪辩护是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白月光,而我们这些很多的案件都主张罪轻辩护的,反而变成了朱砂痣, 这个也是现实中的一个比较尴尬的一个场景,但是我也觉得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在认识到这个问题,无罪辩护喊起来好听啊!最轻辩护才是真正的有效辩护,最实惠的、最有价值的,能给你带来最多有效结果的一种辩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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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尹律师带你通关民法典的第三讲。在讲今天的内容之前,我想先回答一个很多人的疑问。 有人在后台私信我说,尹律师,你前两期讲的都是些大道理,什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能不能直接跳过去讲讲怎么离婚分财产,怎么签合同不被坑? 我非常郑重的告诉大家,不能跳,甚至可以说,如果你不理解这十二条基本的原则,那么你后面所学的一千二百多条,全是死记硬背。 这是一本厚厚的民法典,这本民法典有一千二百六十条,看似包罗万象, 但社会生活其实是无穷无尽的,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永远无法穷尽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当法官在整理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复杂的,甚至法条里找不到具体规定的新案子的时候,他靠什么来判断趋之是非呢? 他靠的就是这前面十二条。这十二条是民法典自己的宪法。掌握了这十二条,你就掌握了法律的底层逻辑, 哪怕你记不住具体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那只要你懂这几个原则,你在生活中遇到的事,你凭直觉做出的判断,大概率就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所以今天的这最后四条,是第一章基本规定的收尾的阶段,大家一定要耐下心来,把最后的这一块基石踏实了。 好了,我们进入正题,我们来看第九条,绿色原则。很多人看到这里就想划走,觉得这是环保局的事,是工厂排污的事,跟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关系?其实关系很大, 以前我们认为我的东西我做主,在我自己的地盘上,我干什么都行。但是这第九条告诉你不行,如果你的行为是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那么法律就不保护你。 举个现在城市生活里非常典型的案例啊,叫做光污染。假设你家对面搬来一个新邻居,或者盖了一栋新的写字楼,为了气派呢,他们就把外墙全部装修成了那种巨型的镜面玻璃或者屋顶,装了 刺眼的墙壁,温度都升高好几度,眼睛都睁不开。 这个时候你去找对方理论,对方说我在自己家墙上贴砖,花的是自己的钱,你管得着吗?以前啊,这种官司很难打,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墙不能反光。但是现在你有了。第九条 绿色原则不仅仅是指不排污,还包括了维护宜居的生活环境。这个环境当然就包括了光环境和生环境。 你在行使装修权力的时候,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破坏了邻居的生态环境,这就违背了绿色原则。 现在已经由法院作出判例,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第九条,判决对方拆除反光的设施。所以记住,绿色原则是你对抗邻居滋扰的一把新型的尚方宝剑。接下来我们讲第十条, 这一条呢,体现了立法的智慧,也就是我们中国民法中经典的一笔。 法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怎么理解这段话呢?我给他取个名字,叫做法律的谦虚。 法律承认自己不是万能的,在漫长的商业交易和百姓的生活中,有时候法律会有真空地带,他允许民间的传统习惯、交易习俗来填补这个真空地带。 法律是刚性的骨架,而习惯是柔性的血肉,两者结合,社会才能运转。我讲一个最真实的商业习惯案例, 假设你是做海鲜批发的,你从外地订购了一吨活鱼,大家都知道活鱼在运输途中肯定会有少量的死亡,多多少少会有。 但在这个行业里,有一个交易习惯,就是百分之三以内的死亡率,算是正常的损耗,不属于卖家违约,买家也不能扣钱。 结果呢,这次买家是一个刚入行的新手,他不懂这个交易习惯,他在收到货后发现少了二十公斤的鱼就是死亡了,二十公斤鱼损耗率呢,是百分之二, 他就炸毛了,要起诉卖家违约。而刚好呢,他们签的合同上面并没有关于损耗率的约定,而法律呢,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这个时候法官怎么判呢?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判决,根据行业习惯,这百分之二的损耗是合理的,所以呢,卖家不需要赔偿。 各位听懂了吗?第十条的作用是让法律尊重生活的逻辑,只要这个习惯不缺德不违法,他就能成为法庭上的隐形的法律。 所以第十条其实是在告诉我们,在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家,我们不仅生活在法条里,也生活在公序良俗里,这就是中国民法的特别之处。我们再来看第十一条, 法条说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解释一下,这叫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民法典是一般法,他假设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他的赔偿原则通常是填平原则。别人给你造成的损失,他就像在地上挖了一个坑, 这个坑就是你的损失。民法典的填平原则就是帮你把这个坑补平了,弥补你的损失。但是如果你说我要求必须给我补了高出地面一米, 那这对对方来说就不公平。通俗的说就是你损失多少,我就赔你多少。但是在某些领域,双方的实力其实是悬殊的,比如说消费者和大超市之间,那么大超市的地位肯定是比消费者要高的, 劳动者和大公司之间,大公司的实力肯定是要比劳动者强,这个时候如果还按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来赔,那么对弱者来说反而不公平。于是国家就专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这些特别的法律。 所以民法典的第十一条就是一个指路牌,他告诉你,如果有特别法的话,必须优先适用特别法。 你在超市买到了过期的牛奶,喝了以后拉肚子去医院花了二百块钱,如果你按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来赔,那么你只能要回这二百块钱的医药费和买牛奶的钱。 但是如果你懂第十一条,你就会立刻翻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那里面就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 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来算。也就说哪怕这箱牛奶只值六十块钱,只要它是过期的,那么起步的赔偿就是一千元。 这就是第十一条的价值,它指引你去寻找内部对你来说最有利的法律。 最后是第十二条,明确了这部法典的管辖范围,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这部民法典就是最高的民事准则。 这不仅包括中国的土地上,还包括了我们的领空、领海,甚至当你坐中国航空公司的飞机飞在美国的上空,或者在公海的中国籍的船泊里, 如果发生了打架斗殴、财产纠纷,也是要归民法典来管,这就是主权的延伸。好了,朋友们,讲到这里,我们用整整的三期视频,接近三十分钟的时间,终于把民法典第一篇第一章的十二条基本原则彻底讲透了。 请记住我开头说的话,这十二条是根基。未来,我们在分析任何复杂的房产纠纷、离婚案件、合同陷阱的时候,我都会反复的带你回到这里来寻找答案。 从下一期开始,我们将进入第二章自然人的这个篇章,这才是真正的深水区,也是精彩部分的开始。 我们将讨论那些关乎我们生老病死的终极问题,比如说人是从哪一刻开始才在法律上变成人的, 还有如果有人失踪了,家属能不能直接分他的财产等等。关注我,通关路上不迷路!下一期,我们聊聊你的法律生命是从哪一秒开始的。

你作为股东,你老觉得公司是你的,你老不把公司当一个人,你老在财务上和公司混同,你老有时候不小心用了公司的钱干了你的事,然后你又不小心用你的自己账户接了公司的钱,其实从根本上来讲,你还是没有把公司当一个人, 这种事情的预防最重要的就是你一定要把公司当一个人,那这样你和他的财务就是区分的,你下次就知道了,你不能去侵犯人家的财产和账户,也不能拿人家钱买你的东西。我们甚至还见过很多的是股东和股东之间互相恐高的一个罪名的, 其实两个人之间也都有这种情况,说起来有点像情侣之间感情崩了,或者说财务的事情没有处理好,告人家抢劫的。你不能说你在成立一个公司的时候,就是想拿它作为一个财产,到最后要崩盘的时候作为一个接盘的,作为一个清算的一个工具。在 那个时候你想起来他是个人了,但是你平时他经营的很好,他的钱很多的时候,他的账户很充盈的时候,你老想不起来,你不停的拿人家账户里的钱买了你的东西。 竹琴的这个罪名现在变得越来越有趣了,为什么那么说呢?他其实是逐年高发的一个状态,涉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刑事控告这方面的工作我接的也是越来越多,社会上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他的涉罪人员的主体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实早年来讲的话,这类案件的涉罪人员的主体是财务啊,会计啊, 高级的销售啊,总之都是打工的,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其实我们看到大部分这类的案件,他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矛盾,以这个为突破口来处理的。 其实这一点说起来有点像情侣之间感情崩了,或者说财务的事情没有处理好,告人家抢劫的,有一点点类似的感觉啊。但是呢,我们回过头来说,你作为股东,你老觉得公司是你的,你老不把公司当一个人,你老在财务上和公司混同,你老有时候不小心用了公司的钱干了你的事,然后你又不小心用你的自己账户接了公司的钱等好多的这种事情, 而且如果仔细算来,你有可能常年日积月累,很多很多笔很多的数额,这种事情你自己可能感觉这个很正常,我的公司就是我的吗?肉烂在锅窝里,别人有股东,他自己也有这样的,也有这样的事情,我也有这样的事情,大家没有做的这么小心 啊。其实从根本上来讲,你还是没有把公司当一个人,这种事情的预防最重要的就是你一定要把公司当一个人,那这样你和他的财务就是区分的,你下次就知道了,你不能去侵犯人家的财产和账户,也不能拿人家钱买你的东西。我们甚至还见过很多的是股东和股东之间互相恐高这个罪名的, 其实两个人之间也都有这种情况,所以说这个事情现在闹得越来越尴尬,但是确实这种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啊。 还是我刚才的那个建议,你要把公司当人,你不能说你在成立一个公司的时候就是想拿它作为一个财产,到最后要崩盘的时候作为一个接盘的,作为一个计算的一个工具。 在那个时候你想起来他是个人了,但是你平时他经营的很好,他的钱很多的时候,他的账户很充盈的时候,你老想不起来,你不停的拿人家账户里的钱 买了你的东西。所以说这个是根本的问题,大家以后要越来越小心,尤其是企业主股东,大家以后要越来越小心,这方面一定要正规化啊。当然如果现在有这样的问题的也可以来咨询到引律,我们现在还有前期的,后期的,都有各类的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包括已经涉罪的也可以过来找引律,引律这方面还是挺有经验。

年底要备婚的朋友一定要去看一下裸婚时代,我直接看了清醒到睡不着觉。以前总觉得结婚就是两个人甜甜蜜蜜的过日子, 直到看了佟佳倩和刘亦阳的剧情,才发现婚姻里藏着这么多现实的坑,尤其是刘亦阳奶奶生病的那一段, 真的看哭又看怒。佟佳倩明明完全就不会做饭,婆婆在这个时候偏偏要趁自己要去医院进行陪护,让佟佳倩天天做饭送医院。其实大家看得出来,这明白的就是在为难佟佳倩, 后来佟佳倩偷偷订饭店的饭,冒充她自己做的,被婆婆发现以后还大发雷霆。以前看只觉得婆婆矫情,现在备婚了再看,其实才懂,这根本不是心疼钱,是婆婆在趁机的规训。儿媳妇 同样是不会做饭要上班,为什么不让自己的儿子做,偏偏非要为难儿媳妇,无非是觉得儿媳就该在家里伺候家里人。我作为一个律师,其实这部剧根本不是拍给八零后看的,九零后、零零后未婚的我们看了照样会扎心, 嫁的从来不是这一个人,还有他的家庭和相处模式,妈宝男背后一定有一个拎不起的妈妈。这话说的,其实我认为一点都没有错。大家怎么看?评论区告诉尹律, 其实尹律说这些不是让你们去恐婚,是提前看清这些矛盾,才能在结婚前想好到底我们应该怎么 去应对婚姻。他不是靠冲动,是靠提前去避坑,同时看清他,还是愿意选择他关注我,你的引律,你身边有温度的法律人。



在我处理的一些刑事控告业务中,遭受到诈骗行为损害的被害人向公安部门报案时,有时存在对方出具的借条,公安部门会告知当事人,这属于经济纠纷,属于民间借贷,需要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那么,在诈骗类案件中,对方出具了借条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吗?其实并不然。虽然最高剪辑公安部多次强调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但这并不是说一个诈骗案件中存在借条就一定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以及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例如,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就存在五个犯罪构成,一、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进行欺诈行为。二、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三、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行为。四、行为人因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财产。五、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人损失, 满足以上犯罪构成,则行为人便构成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可见,其出具借条并不是出罪的条件, 那至于其是否归还以及归还的多与少,更是与是否入赘无关,这只是量刑的考量因素。

中午好,又到了这个非常轻松愉快的这个午间法律知识案例分享的时刻, 今天看看我们这个背景是不是更换了一下。今天我们是在我们这个朋友的这个办公室里面临时到这边来有点事情,所以顺便利用中午的时间继续给大家做一个法律专业知识和案例的分享。今天我们给大家讲的话题就跟 这个单位行贿有关系,这个单位啊,他向这个国有企业 的领导,单位的这个董事长啊,法定代表人,他像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去行贿,他的目的是什么呢?他的目的是为了让单位获取这个国有企业下面的这个 房屋,以低价获得这个国有企业的房屋啊,商铺的这个租赁权,他为了拿到这个和这个比较额外的低价来中标,来租他们这个房子,国有企业的这个房子,那么他向国有企业领导请问我的问题就是 这个董事长他向国有单位的领导行贿,他是个人行贿,定为个人行贿罪呢?还是定为这个单位行贿罪呢? 这个问题就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这个分析和解读。在法律上来说,首先单位他是一个理智的这个法人理智的一个人格单位 法律代表人,大股东的意志,实际控制的意志可以,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单位的意志。也就说这个单位啊,他进行 行贿,他往往是通过个人的行贿行为来产生的。那么个人这个大股东,他告知了另外的其他的小股东以后,他说要给国有企业去送一个礼物, 这个行为就已经在几个股东之间形成了合意,把个人意志上升为了单位的意志。这是第一个行贿的意志是由单位来决定的, 形成一个单位的决议。第二个就是这个他行贿的目的不是为了他个人,不是为了大股东个人谋利, 因为单位这个租房子是由单位来租的,最终获利的是单位,这样呢,最终谋取这个不正当利益的这个主体啊,目的性是指向单位的,不是指向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 就取得了一个单位获利的一个目的性。首先主体上单位具有这个行贿的主体资格, 主体意志从意志上是有这个主体性。第二个从目的上,最终的目的是归为单位的。所以基于这两点理由就可以认定他是属于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因为他的处罚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