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87获赞3781

每天学习一条法律知识,今天要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十九条等内容。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八条、十九条既坚守责任底线,又彰显人文关怀。条款明确精神病人犯罪的不同责任情形, 醉酒者犯罪需负全责。同时,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给予从宽待遇,既不让特殊群体游离于法律之外, 也不忽视其生理局限。法律的公正藏在对不同情形的精准考量中。普及这些条款,是让每个人知晓权力与边界,也是让法律的温度与刚性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习警罪是我国刑法中保障司法执法秩序的重要罪名,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暴力行为。针对执法民警阻碍职务执行的逻辑链条, 不仅直接威胁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破坏了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管理秩序,是我国刑法明确惩治的犯罪类型之一。 主体,一般主体需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者, 实施相关行为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仍有意实施暴力袭击行为, 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影响罪名成立。客观方面,实施了撕咬、踢打、暴摔、投掷物品或打砸、毁坏、抢夺警车、警械等足以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该行为针对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客体 双重课题,既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执法秩序和法律权威。这是习警罪与普通故意伤害罪的核心区别。 案例,熊出没之丛林总动员第六十二集森林活动证剧情片段根据该集官方分级剧情及播出内容记载,警察依法前往光头强驻所查森林活动证,因光头强未办理相关证件,民警依法将其 带至派出所办理证件。光头强返回后谎称自己是活动证调查员,以无活动证去离开森林为由骗取动物们 的木头、熊大、熊二发现被骗后,假扮警察毁坏了光头强的再次上门查证。光头强因此前被假扮警察的熊大、熊二戏弄,误以为此次上门的仍是假警察,情绪激动下对警察及警车实施了袭击行为, 最终被警察当场带走。二、法律视角分析光头强的行为以符合习警罪的核心构成逻辑,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光头强明知对方出示警察身份并依法执行证件核查职务, 即便因此前误会产生情绪,仍故意实施袭击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他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实施了袭击行为,且涉及警车。这一民警执法装备属于关于办理习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完整呈现了习警罪暴力袭击阻碍执法的行为模式,其行为既直接威胁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又阻碍了正常执法活动,破坏了执法秩序,双重侵犯了习警罪的保护课题。若该情节发生在现实中,光头强的行为已构成习警罪, 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熊出没这一情节以动画形式直观呈现了习警罪的行为本质。 习警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对执法秩序的破坏和法律权威的漠视,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会引发连锁性的社会秩序混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既划定了习警罪的违法边界,也释放了坚决维护执法 权威的信号。现实中,无论是对执法民警实施撕、咬、踢、打等肢体暴力,还是打砸警车、抢夺警械等行为,本质上都与光头强袭击执法民警及警车的行为一致, 均属于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公众需深刻认识人民警察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主动配合,即便对执法行为有意义, 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维权,而非采取暴力对抗方式。任何漠视执法权威、故意暴力袭警的行为,终将受到刑法的严惩。唯有尊重执法、敬畏法律,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暴力习警处刑章,执法权威不可伤。明知公职仍施暴,三年以下法难容。若用凶器威人身,三至七年狱中度,尊警护法守秩序,社会安宁方长久。

律师,律师就是第一个被 ai 替代的职业,学法干嘛呢?但真的这样吗? 哈喽,大家好,我是野草。今天呢,给大家推荐一部电影,是张艺谋的第二十条,根据昆山龙的案改编的,它主要讲述的内容呢,是我们的刑法典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内容。那这个正当防卫的内容呢?我放在这边,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犯的行为, 对不法侵犯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这一段最核心的关键叫做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只有在不法侵犯正在进行时,我们能进行正当防卫。什么叫做正在进行不法侵犯? 很多人认为,哎,这个人我动手了,我就可以进行不法侵犯了,他举刀我可以防护,他撂下刀我就不能防护了。但其实不单单,也不仅仅是这样, 是一个夸张的一种手法来形容。那你说举刀我们好判断,那举枪呢?当他枪举起那一刻,他没有库动扳机,这叫做不法侵犯吗?其实是的, 对你人身和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等国家利益有着严重威胁时,他已经进行了不法侵犯,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而昆山龙哥案为什么会对刑法第二十条有一个里程碑的意义?因为我们不单单在以所谓的 ai 的 角度,所谓的理性的角度去判断我这个 防卫行为是否可以进行。他是一个动态系统论,在法律里的。 呃,民法里所谓的动态系统论呢,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划分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以及抚养子女的一个具体情况来判断各自分得的财产的多少,这个叫做动态系统论。 法律最重要的是和社会相结合,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最重要的是取证。单纯的口供不会成为定罪的依据。其实很多人现在关心 家暴问题能否列入刑法时间关系我们下次再讲。缘来缘聚,缘去缘散,助我们争争,助我们成长。我是野草,下期再见。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