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当买卖同粹?这个话题由来已久,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我国刑法对于人口拐卖中收买行为的规定的历史严格。我国现行刑法是在一九九七年刑法的基础上,历经了十一次修订而成的。 在一九九七年的刑法中规定,收买者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了二零一五年,刑法修正案酒则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并进一步明确了买家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我们再来看看对于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 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到,买卖同罪 基础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而言,刑法对于人口拐卖犯罪中的买方显得格外宽容,不免给人一种人不如物的感觉。经历了十一次的修正案,依旧显得惩处力度不足,难点究竟在哪里? 这和我国的国情有关。我国存在历史悠久的民间宋养习俗,民间的宋养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相似度极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二零一零年印发的关于 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严格区分借素养知名出卖 轻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收取钱财以及收取钱财的多少, 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的目的以及有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同时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事实上,很多人贩子在买卖儿童时啊,往往就是在冒充儿童的父母,采取形式上的民间送养形式收取的 费用啊,也和正常的民间送养的费用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收养人即使支付了部分费用,也不属于收买,是不构成犯罪的。 综上,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之所以很少被追责,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但是已经过了追溯时效。 一九九七年至今,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社会法制建设、文明程度不断进步,取缔民间寄养,把买卖同罪写进刑法修车案十二,你支持吗?支持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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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野生动物,我们喊出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面对被拐儿童的养家,我们要不要顾忌孩子的善意,选择原谅孙卓回家了?拐卖孙卓的吴某龙被批准逮捕,而孙卓的养被取保候审。 区法欧审,通俗来说就是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没有进看好所,而是在家里等待法院的判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没有虐待行为,不影响解救的,还可以重新处理。之前每一样的被拐儿童,杨家新的生母 并没有追究养家的责任,杨家新在和生母见上一面以后,回到了养父母身边生活,甚 制拉黑的生活,我们都期待看到团圆,但是很多团圆家庭历经几十年的等待之后,却发现旧的伤疤上又多了新的伤口,买方需求才是罪恶的源头。对于养家,你怎么看?

因为我们国家现在买的罪是很轻的,对,卖的罪是很重的,所以有很多人讲你买的罪最多三年,三年以后呢?还有各种减轻。 那么有很多很多,我知道实际案例中很多的买家是没有被追究责任的,涉及到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不是买卖同罪。我支持买卖同罪,就我认为供给决定了需求。嗯,孙王是被他的那个买方父母的那个所谓的亲戚,远房亲戚叫三叔,那个人被拐走的 那个三叔怎么这么精准的把孩子卖给他们家的?一定是先知道他们家有需求,这种需求背后一定是有利益交换的。说白了啊,我想要个孩子,要个儿子是吧?愿意花点钱,谁能帮我把这事办了, 然后才会有人贩子的行动。而且我觉得更极端的情况,买方应该付出更大的代价,你把我的孩子拐 走了,或者你参与拐走了,我找到之后还得跟你商量,我还得跟你商量,求你把孩子还给我,这公平吗?这合理吗?你仗着谁的事?凭什么?李磊讲的我觉得特别有道理,那么为啥会有人主张买卖不同罪呢?来听听老王怎么讲。 首先亮明我的观点啊,我认为收买这个罪现在实在太轻了,因为最高判三年,说白了这还不如也偷养几只鹦鹉。判的重,但是我不认为他应该重到和拐卖一样重的程度,甚至能判无期徒刑,死刑。 为什么?是为了保护孩子?我们说最疯狂的犯罪什么是毒贩子?因为他很基本上必死无疑啊。警察来了怎么办?拼命呗。啊,警察来了怎么办?把毒品冲下水道,如果拐卖收买被拐卖儿童也是要判到无期 死刑的话,孩子会不会就像那个被冲到下水道的毒品被处理掉了?比方说警察已经在门口来巡查了,哎,是不是你们这个村有来了无名的小孩,回头处理掉怎么办? 这样的孩子谁来保护?孩子在这件事情中是最无辜的,任何可能伤害到孩子的,我们都尽量在法律中予以慎重考虑。

买卖收养同罪孙海洋案件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拐卖儿童案件。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孙海洋的儿子孙卓在深圳被吴某龙拐走,孙海洋和妻子随后开始了长达十四年的寻子之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孙卓终于被找回,吴某龙也被捕。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吴某龙和吴某光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吴某龙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某光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孙海洋对这个判决表示强烈不满,他在法院外痛哭,并表示将继续呼吁买卖同罪。孙海洋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此案件不仅揭示了拐卖儿童犯罪的严重性,也引起了社会对于打拐和保护儿童权益的广泛关注。孙海洋的坚定寻子和法律的最终公正审判,展示了社会正义和个人决心的重要性。

都在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可为什么买卖同罪却这么难呢?人贩子余华英一审被判处死刑,消息一出,大家奔走相告,从中可以看出,对人贩子严惩是民心所向。 这时有网友提出,光严惩人贩子是不够的,要从源头上杜绝怪买儿童的行为,就是要对收买被拐儿童的人进行严惩,直接斩断拐卖行为的利益根源,实施买卖同罪。 我国以往呢,法律对收买被拐儿童的人还是比较宽容的,有时呢,会把他们视为弱者去同情,因为他们大多数呢,都是没有子私的家庭。 而且在太多的案例中,被拐的孩子在多年以后得以重返原生家庭时,因为与养父母有了感情,往往会提出对养父母网开一面的请求。但殊不知,法律对买家的滥情,正是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纵容。当事人 有时是感性的,但我们的法律制定者更需要的是理性思考。许多买家将买来的孩子视如己出,最终却闹个人财两空,不免让人唏嘘不已。但实际上,这都是他们咎由自取, 别忘了,他们也是让一个个无辜的家庭骨肉分离悲剧上演的元凶之一。所以,我坚决同育拐卖儿童,买卖同罪,你同意吗?

一个已经十八岁的孩子,竟然没坐过汽车,没见过人民币一百元到底是什么样子,甚至连睡觉都被人捆着脚来睡,这就是被拐卖的姜假如成长的经历。最近我们法治经营师栏目的同事啊,出差山东,在关注一起姜假如被拐卖案件。 事发在二零零六年的十二月份,也就是这个时间,山东泰安的江贾被人入市抢劫,当时呢,八个月打的江贾茹被人抢走了, 我不能死,我必须得撑得下。然后就想起了爷爷,爷爷拉着我的手的手让我一定帮孩子找回来。此后, 江的父母开启了十七年的寻亲路,他们到过北京,到过山东的每一个村镇,到过全国的很多地方,但是一直没有孩子的音信。最终到了二零二四年,今年年 初,在江西打拐民警朱一灿的帮助下,姜假如被成功找到。而让人根本没法想象的是,当年拐卖的主犯竟然就是姜假如的邻居。 那一年,姜假如被以两万多块钱的价格卖到了邻村大概七十公里外的村子。人贩子跟买家说,姜假如是小三生的孩子,来路不明,不让他见外面的世界,于是 买家才有了常年不让将假如出家门。十七年没坐过汽车,没见过人民币一百元的样子,甚至连睡觉都要捆着双脚的成长经历。 一起拐卖案件的背后,是整个一个家庭,甚至一个村庄的巨大变化。将假如的哥哥变得沉默,虽然事发时他只有三岁,明知不能做什么,但是哥哥在愧疚中度过了十多年的时光,将 将假如的爷爷因为内疚没几年就撒手人寰了,将假如的奶奶哭瞎了双眼,将假如的父母这么些年放弃了原本红火的生意,一直在寻找这个孩子。 如今这样一起案件即将开庭审理,我劝这个事情真的我杀了你。 我们一直说对拐卖案件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实我觉得不光是暴力侵害、入市抢劫等等恶行的零容忍, 买家也应该承担同样的罪罚。别忘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事件的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十天注销户口回归家庭的彭聪聪也是一个正能量的孩子,可我却在评论区经常看到一些很刺眼的评论,说他这么快断绝感情,太冷血,对养父母忘恩负义。这种评论我一点都不陌生,因为曾经在我说谢浩然的作品下面,一天可以看到上百条。 这种说法当然是扭曲事实、模糊是非的,他们错在三个根本点,第一,买卖同罪,这是不能抹去的根本。所谓养家实为买家,从他们交易的那一刻起,他们就是法律上的违法者,感情不能覆盖违法事实。 第二,受害者才是该被侵蚀的一方。丢失孩子数十年的亲生父母,他们承受的是撕裂的人生几十年的艰难寻找,我们理应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而不是为违法的买家一方辩护。 第三,买家所谓的爱,是建立在侥幸与欺骗之上。明知孩子来历不明,明知买卖人口违法,他们依然买回孩子,其本质就是在制造和助长悲剧。 孩子一旦被找到,很多买家立刻收回投入,所谓亲情其实不堪一击。真正值得尊敬的,就是像彭聪聪、谢浩南这样毅然回归的孩子。 一个仅仅十天就注销户口断绝买家关系,一个即便原生家庭遭到规模空前的网暴,仍然坚定回归。他们不是在背叛,而是在纠正错误。他们不是冷漠,而是直面真相。 血缘或许不是亲情的唯一纽带,但买卖一定是罪恶的起点。我们鼓励被拐孩子回家,不是鼓励绝情,而是守护公理和道义。

那怎么看待买卖同罪这件事情?市场的角度来说,买家他是发起这个供应链的人,卖家他是提供这个供应链的人,他们两方不管是作为中端还是使端都是应该有同等责任在的,而不能因为说你给他提供一个生存环境或者怎么样,你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判五到十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纯的收买行为,那我觉得相对于拐卖行为来讲,他的 客观的违法性程度当然更低。那么一件事,即使这个收养的父母对这个孩子再好,想要给他再好的生活什么的,但是我们要注意,从起因开始我们就要给他定性,他从起因开始这个事情就已经是一个错误的事情, 错误的剥夺的人他本来应该有的人生权利,这个时候如果设立买卖同罪的话,能够比较好的以后去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认亲十日断联,养父母简直是人间清醒,买卖同岁是对被拐认生的证明。四岁的彭聪聪本应该在北京跟着创业的父母享受童年,却因为一颗糖果被人贩子拽入深渊。从此 今生父母踏上了长达二十一年的寻亲长征。而他则在江苏宿迁的养父母家中,沿着被计划好的轨迹念大学、谋工作,甚至即将拥有婚房和车,便故发生在一次旅行,一次北京之行,他感受到了熟悉感。家之养父母常年的真挚, 让他对自己的身世彻底的炸开了怀疑,他开始踩雪入骨。终于在二零二四年,他寻找到了同样也在寻找他的亲生父母。那些不是亲生的谣言,曾因他惧怕被抛弃的结局而被深埋。可当得知亲生父母二十一年来从未放弃寻找我,为 达成永上心头,他太清楚这其中的区别了。养父母的给予是带着工地的条件,他们要的或许只是一个能养老的工具。而亲生父母的爱,是刻在骨血里的牵挂,是二十一年空白岁月里无法替代的温度。重逢时,母亲颤抖的抚过他的脸颊,要把二十年的思念都揉进掌心。父亲红着眼眶,沉默的眼神里带着 化不开的初心。亲生父母带着他故地重游,一遍遍回味他的童年。元旦时,二十一个生日蛋糕摆满桌,只为弥补上那些缺席的 成长瞬间。他深知每一次被拐卖都是对两个家庭的重创,于是他毅然辞掉工作,将户籍迁回江西老家,把养父母的给的一切 全部悉数归还他。告别的不是反差,更是那段被偷走的本应属于他的人生。慌匆匆的选择,是对买卖同罪最有利的注解。愿这份亲情能够让更多被拐卖的家庭看到希望,愿天下无拐,再无这般撕裂的冲锋。


他可以是领养的,也可以是收养的,但绝不能是买来的。买卖同罪,江西南昌四岁的彭聪聪在北京被人贩子拐走,在江苏养父母家长大,读了大学,有一份安稳的工作, 直到他再次来到北京,年幼时朦胧的记忆让他对身世产生了怀疑,最后在才血库中找到了亲生父母。没想到认清十天后,他果断辞职,归还了养父母的房车,迅速于过去做了切割。 有人指责他是白眼狼,养育之恩大于生育之恩,但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的养父母也是人贩子的帮凶。你认为彭聪聪做的对吗?


彭聪聪的养父母值得同情可怜吗?最近四岁就被拐卖的彭聪聪啊,认亲成功了,果断的和过去做了切割,回到亲生父母的身边。网上现在进来很多人 同情可怜他的养父母啊,他们也不容易,毕竟养育你这么多年,你认亲可以,但是养父母也还是要认,不认就是忘恩负义,白眼狼,还不如养条狗。大家看看这都是什么屁话吧, 你们这是认贼作父呀,就是因为有这些买孩子的才导致人贩子这么多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啊,亲生父母骨肉分离,这么多年的煎熬痛苦难道不是他们这些买家导致的吗? 谁当他们养的孩子有自己的亲生父母养?现在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了,就应该果断的离开,因为他们是贼,是他们一手导致了这件悲剧的发生, 所以他们不值得同情可怜孩子,没有主动的起诉追究他们的责任已经是仁慈了。有些人你脑子清醒点,不要糊里糊涂的当了坏人的帮凶,我们应该让那些有想法的人看明白,买来的孩子 不是你的,孩子养大了也不是你的,终归一天孩子会回到亲生父母的身边,你没有孩子,想抱养孩子的,请你走正常的程序。福利院里有这么多没有父母的孩子,领养一个不行吗?积了功德,还有了一个真正属于你的孩子, 为什么非要去做那些违法还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呢?觉得大嘴说的对的点个关注,转发一下,让更多的人看到,别站错队,别做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