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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陈某偶然刷到某境外旅游穿搭博主的视频,被其发布的内容所吸引,但陈某并未在意。这名博主常在视频中加带私货,借分享生活之名,散布歪曲事实、抹黑我国国家形象的言论。当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博主的境内账号和视频进行封禁处理后, 陈某非但没有醒悟,反而通过翻墙软件继续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关注该博主,萌生了从境外社交平台搬运该博主不法视频获利的念头。为规避网络监管,陈某通过录屏的方式保存该博主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视频, 经二次剪辑后倒卖给境内用户,以此获利。经查,陈某累计制作、传播、出售危害国家安全的视频数十条,非法获利数万元,传播范围涉及千余人,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带货短视频被恶意搬运,网红博主所赔百万,基本就是照搬这些视频,然后通过技术手段把 logo 的水印给去掉了,在自己的账号上进行上传。被告呢,搬运了一百条短视频,这个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涉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试听作品,判定被告梁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合理开支两万两千五百元。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两名工作人员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具体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案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二零二五年三月份到五月份期间, 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他人联系,然后按照上家的要求,擅自使用副所长的数字证书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并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共计七点四万元。他跟另外一个工作人员陈某 一起合卖的是七千九百多块钱,他个人只分了三千六百块钱,那没有分在他头上的钱要不要算在他头上?答案是需要算在他头上。为什么?因为共同犯罪要对于这个全案的金额共同承担责任,所以他的 总的违法所得是这个六点六万元,加这个七千九百多块钱,得出来是七点四万多元。接下来看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第一个呢是有自首情节,说实话,我做过这方面的数据调研,但 但凡是内部工作人员出事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有自首情节的,都是领导打电话给你,让你去团自首的。第二个,没有犯罪前科,我始终认为这个不是辩护点,你有犯罪前科,公诉机关会写到起诉书里面,没写就是没有。至于如实陈述罪行这个的话,你不说法官也知道, 三个辩护点就是退仓退赔,那你这个钱法院账户里面已经到账了,你不说,法官也知道你已经退了。实际上这种辩护点你说跟不说,其实意义都不大,因为都是在法官能够预判范围之内的一些辩护点,那这种类型的案件是不是就没有辩护点呢?并不是哦,你如果说愿意花时间去深挖的话,这种类型的案件 是有很多辩护点的。接下来继续讲这份文书。有些人对于这种工作人员私自使用所长的数字证书去查信息的这种行为,认为不属于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当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应该按照五万块钱作为一个生党标准,而不是按照两万五千块钱作为一个生党标准。按道理说,你擅自使用所长的数字证书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贩卖,应该是以两万五千块钱作为生党标准的。 但是这个地方的法院,他是按照五万块钱作为一个生党标准,没有给他们按照从众情节来认定。虽然说这个文书当中没有写的这么明确,但是你可以通过一个词语 反推出来我刚才说的这个观点,这个词语就是情节严重这四个字。你有没有发现对于这个王某,他写的是情节特别严重,王某的金额是七万多块钱。对于这个陈某,他写的是情节严重,这个陈某的金额是四万多块钱。 差了特别这两个字。你别看差这两个字好像无所谓,特别关键这两个字直接决定了你的刑期要不要翻倍。由于这个陈某是四万多块钱,法院没有按照特别两个字给他认定进去,所以法院是按照五万块钱作为升党情节给陈某认定的。 虽然说我不认可这个观点,但是如果说你遇到也是内部工作人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现在法官要按照从重情节给你认定,你就可以把这个案件拿出来给法官看。哎, 司法实践当中存在没有加重处罚的生效案例的,说不定可以动摇法官。接下来看最终的判决,法院最终把这个王某判了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块钱,把这个陈某也就四万多块钱,那个人判了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