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机关档案的接收。各级档案馆对撤销机关档案的接收办法和要求与现行机关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机关撤销或合并时,档案不得丢失、分散或销毁。 因由撤并机关组织人力将全部档案按要求整理保管好,并负责向档案管移交,或由接管其工作的机关代管。一个机关撤销而又无后续单位代替其职能,档案应直接移交档案管,或由该机关所属的 上级主管部门代管,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行移交档案管。一个机关撤销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 其档案材料仍属于原机关,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整理并保管好,按全宗向档案管离交或经有关单位协商后,由一个机关完整的代管,不得分散 一个机关并入另一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机关。原机关档案应作为独立的档案整体。 爱媛全宗向档案馆移交。如果接管撤销机关职能的机关需要利用撤销机关的档案,经档案管理机关同意后可暂时代管,期满后再向档案馆移交。一个单位的若干内部组织机构划归另一个 单位,或者脱离原单位组成一个独立的新单位,其在原单位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是原单位档案有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得将这些档案抽出带走。 工作确实需要,可以借阅或复制。机关撤销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便作为新机关的档案加以保管,不属于撤销机关移交档案的范围, 档案馆建立前,各机关保管的其他撤销机关的档案,原则上应由各保管机关负责整理,并向档案管移交。如保管机关确实无条件整理 而档案又遭受不良保管因素的损害时,档案管也可先行接收再与整理。重 大活动档案的吸收。根据规定,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