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名储户两百二十万被转走,结果员工离岗被判刑,但是银行却不承担责任。这十一名储户的钱并不是私下转账,而是发生在柜台窗口,银行系统内两百二十万多笔操作 全部通过在岗员工完成。结果是员工被查,因职务侵占被判刑。但法院依审确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少赔,是零责任。 先把案子拆清楚。第一,储户行为。储户做的事情很简单,到银行办存款相关业务对接的是银行正式员工。第二,员工行为,员工利用在岗身份操作银行系统,将储户资金转走。第三,法院关注点,一审判决抓住一个词, 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也正是这个定性,直接切断了银行的民事责任。很多人忽略的恰恰就在这里。这起案件的争议 不在于员工有没有犯罪,这个已经判了,真正的焦点只有一个,员工的行为算不算职务行为?如果算,银行就不可能完全免责。如果不算,那银行只剩一个身份被员工坑的普通单位。一审的逻辑选择了后者。问题是, 假设这个逻辑成立以后,会出现什么情况?第一种情况,只要银行第一时间切合员工,就能规避赔偿。第二种情况, 内部管理失效的成本转嫁给储户。第三种情况,储户要维权,只能去找已经服刑或者根本没钱的客人。说之白点,银行赢在制度设计,储户输在信任本身。在类似案件中, 司法实践通常会看三点,第一,行为是否发生在履职期间。第二,是否利用了银行赋予的知情。第三,储户是否存在明显过错?而这起案件里,储户唯一做的判断是,我信这是银行业务,这个判断本身并不违法, 也不异常。如果连这一点信赖都要自负风险,那银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这件事不是替员工洗白,更不是要求银行替罪,而是一个更现实的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到底该由谁都抵?员工违法, 员工当然要付出代价,但银行作为制度设计者、风险管理者、收益获取者,是否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如果答案是可以,那下一次任何一个储户都可能成为合理受害者。最后一句话,当存款安全需要靠运气,那问题就不在个人,而在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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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一起银行存款纠纷引发热议,一名银行员工转走十一位储户共计二百二十万存款,并挥霍一空,银行以员工以离岗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依审判决储户败诉, 这让不少人发出钱存在银行还安全帽的疑问。先回顾案件全貌,涉事员工在任职期间或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或在柜台办理业务时违规操作,将储户资金划转至私人账户, 涉案资金已被全部挥霍,员工已获刑却无力退赔,储户起诉银行所赔遭一审驳回。银行的免责理由是员工个人犯罪与银行无关。 而法院的裁判核心是认定员工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且储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的关键是责任划分。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典也指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并非绝对,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本案中,法院可能认定储户存在轻信高息、泄露账户密码、委托员工代办业务等行为,未对自身财产尽到谨慎义务。 而银行主张的员工离岗免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雇主责任的核心是行为发生时的利处关系,而非追责时是否在岗。若员工作案时仍然在职,即便后续离职,银行也需要承担监管责任。 公众质疑的焦点也正在于此。涉事员工能够绕过审核流程作案,是否暴露银行内控漏洞,比如未落实双人复合、未排查异常资金流动等,这些都可能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 这些案件给双方都敲响了警钟。对储户而言,切勿轻信高息存款诱惑,切勿向他人泄露账号密码。办理业务时务必核对凭证,拒绝委托员工代办敏感操作。 对银行而言,不能把员工道德风险完全转嫁给储户,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员工监管,才是守住资金安全的底线。目前呢,此案已进入二审,最终结果值得期待。 这些案件不仅关乎十一位储户的血汗钱,更牵动着公众对金融安全的信任。唯有明确银行的监管责任,厘清储户的注意义务,才能筑牢金融消费安全防线,让大家存钱更安心。


银行员工转走储户两百二十万元存款挥霍一空储户起诉银行要求拿回存款,一审败诉。一月三十一日,据媒体报道,内蒙古一银行员工孟某之将十一位储户的两百二十万元存款转走并挥霍,孟某之因诈骗罪或刑十二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 储户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为孟某之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储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还有往返吗?还有法律吗?今天上午我看微博热搜上有这么个事啊,说是内蒙古那边的一家银行的员工转走了储户二百二十万。那这个员工呢?在二四年的时候已经被判刑了,那人社进去了,钱已经还不出来了, 那储户去起诉银行要求还款,但法院一审判了储户败诉,目前二审还在审立当中。我看很多人就一愤填英啊,感觉钱存银行都没保障了。但是看到这一条评论 啊,这个事乍一看是挺奇怪,但是这也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的事情了。在过去的一些案例当中,其实银行或多或少因为它本身存在一些过错,那都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的。像这样直接认定银行完全无责的案例确实比较罕见。 所以我就去找了他的报道来看,其中有一篇新浪财经的内容还比较详细的,但是他的原文我没找到,所以里面的一些内容的真实性我不敢保证。但是这个法律文书的照片应该相对来说比较可信一点。那它里面就讲到,首先这个银行是中国邮储银行渣男屯市支行, 这个新威人士叫孟庆之,原来是银行的大堂经理,他骗取了多名储户的信任,虚构他。比如说有些理财产品,有些定期存款收益比较高一点, 通过这种方式直接把储户的钱转到他个人控制的账户中,那总共资金加起来是达到了二百二十多万。 二四年十月份的时候,呼伦贝尔中院二审以诈骗罪判了他十二年。那我们发现他其实是一个大堂经理,大堂经理一般来说是没有直接办理业务的权限的, 他不可能自己实现说我把储户的钱转到我控制的账户中去,所以说这个事他就不太可能是职务侵占。他现在定的罪名是诈骗,而且被害人是储户,那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来,这个资金的转移过程应该没有涉及到银行的这个资金安全问题,否则的话他罪名应该是盗窃。 北海人呢,应该是银行。你们看这个单据,他很明确的显示了他这个钱是先存到了他自己的账户里面的,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的时候三十四万加一万三十五万,七月十四日的时候又转出了三十五万,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的时候转入四十万,三十一日的时候又转出了四十万。 至于转出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朱女士自己操作的,还是说他委托别人操作的,这个就把我判断了。那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我认为很可能是孟庆之让朱女士给他签了一系列的授权文件。 我们这样想一想,如果我们要去银行转别人银行卡里面的钱,银行难道会很轻易的让我们转走吗?所以他这个钱肯定不是像有些报道里面说的那样,从他以为存进银行里,存到自己的账户里了,然而自己账户里的钱却不翼而飞了。 他的过程应该是钱本来就到了他的账户里面,然后又通过一种在银行层面看来是完全正常的途径转移到了他人的账户中。法院受理这种案子主要就是看银行有没有过错吗?那如果银行确实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可能要求银行无条件的去兜底。 这个案子被害人一共有十一个,那他们民事诉讼也都是分别立案的,现在报导的这个是被骗了七十五万的朱女士的案子,那他一审是被驳回了,但在这之前,有一个七十岁的储户孙女士的案子,他是已经经过二审了的,一审法院当时也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了,让银行付给他四万块钱本金和利息。 那这个具体什么情况我们不清楚,但是既然二审法院改判了,那至少说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的。那在这起事件里面所涉及的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审都是这个渣男团事法院,二审都是呼伦贝尔中院, 那在前面有一个案子已经被改判了的情况下,渣男团事法院,他怎么会在没有道理的情况下又做出一份银行无责的判决呢? 就必然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法院不可能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二审改判的概率还是比较小的。但是朱女士还有一个机会, 就是我发现新浪财经的报道里面提到呢,这个银行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孟庆芝,他早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就因违规兼职被要求离职待岗,但是他仍然穿着银行的制服在银行大厅里面晃悠,到二零二三年八月的时候才被正式开除。 相应的行政处罚公告我是找到了,但是报道里这一段话的内容我没找到出处。如果这一段内容属实的话,那这个银行肯定是有过错的,因为你自己都发现了这个人有违规的情况,你给他停止了,还有每天允许他穿着银行的制服在大厅里面晃悠, 那他到底在干什么呢?你难道不应该去过问一下吗?再比如他如果说他有一些转账的情况,是他拿着客户的授授权手续去办的话,那银行不更应该多一份审核的责任吗?考虑到这个孟庆之之前有过这样不正当的行为,你银行对他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多一份审查的义务吗?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的话,可能银行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的。

虽然天天宣传反诈防骗,但如果实施诈骗的是穿着工装坐在柜台如假包换的银行员工的时候,老百姓 又该如何擦亮双眼?新闻估计大家都刷到了,银行柜员转走储户存款两百多万,并挥霍一空,储户上门讨要说法,银行称是员工个人行为,且已经不在岗。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去年十月,储户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医生,储户居然败富了。换句话说,这十一名储户现在是进退两难,找银行人家概不负责,找柜员无力偿还,找法院不予支持。那你说他们该怎么办, 才能追回自己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养老钱、救命钱?先说第一点,储户来银行办存款是正常的吧?办存款要到柜台也是正常的吧?把钱交给柜员,柜员又把对应金额的数字打到储户的存款单上,也是正常的吧? 这其中没有虚构事实的情节吧?也没有储户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从自己账户转给柜员的情节吧?而柜员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内部授权漏洞把储户的钱转走, 这不应该是职务侵占或者盗窃吗?如果是职务侵占,那是谁赋予他的职务?谁给他发的工装,带的工牌,又是谁 赋予他的权限?让他登录系统的不都是银行吗?如果是盗窃,那钱是谁在保管?是在谁的系统里被划走的,不还是银行吗?第二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 凡是此类储户存款丢失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理财经理挥霍成瘾,孜不抵债,最后把魔爪伸向了储户。所以大家以后办理业务的时候, 不要轻信银行员工的口头承诺,尤其是高息难处类的。银行监管是一方面,但你知道的,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

在银行存七十五万,转头就被柜员转走花了。这事啊,发生在内蒙古朱女士的身上。二零二一年七月,朱女士在银行柜台存了七十五万元。办理业务的柜员孟某之还特意强调,大额存款安全有保障。可三个月之后,他取款的时候,账户里只剩下几十元。 原来呀,存款的当天,这笔钱就被孟某芝转入到了陌生账户。经查,孟某芝共诈骗了十一名储户,涉案金额高达了两百二十余万元,且已全部挥霍,无法追回。 二零二四年十月,孟某之因为诈骗罪豁刑十二年,但无力退赔。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却被法院一审认定为个人犯罪而败诉。目前,该案已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尚未宣判。

员工转走了二百二十万存款,银行不愿意赔偿,银行员工坚守自道,十一位储户的二百二十万存款被转走挥霍了,银行说呢,员工已经离职,法院已审判储户败诉,说银行没责任,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可是五年多的时间,这个员工在银行上班时间,穿着行服坐在银行柜台里,用虚构的所谓高息存款骗储户的钱呢? 现在老百姓钱要不回来了,人虽然判刑了,但是银行两手一摊,说和自己无关,这说的通吗? 老百姓去银行存钱,为什么?不就是因为信任银行吗?银行员工穿着工装坐在柜台里办业务,请问普通人怎么分辨他哪一步操作是代表银行,哪一步操作是在犯罪呢?银行享受着员工带来的业绩,出了事就把管理漏洞推的一干二净,这合适吗? 法律早有规定,银行对储户资金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银行的管理疏忽就是造成储户损失的关键。目前这个案子还在二审,银行不能只管赚钱不担风险吧?信任是金融的基石啊,这块基石要是松了,谁的钱还敢往银行里放啊?


储户二百二十万被银行员工骗走,你知道吗?这背后隐藏的陷阱有多深?大家好,今天我做一名律师,要告诉你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你的巨款可能就在一瞬间被专业人士骗的一干二净, 你信了吗?二百二十万,这可是很多家庭一辈子的积蓄啊!但你知道吗?很多人都陷在一个巨大的误区里,以为银行员工不会骗自己。 你有没有想过,银行员工难道真的是天使吗?还是说他们也会成为陷阱的帮凶?难道你不知道,很多人都低估了信任的危机,他们以为只要把钱存进去就万无一失,错错的离谱。 实际上,银行员工也可能成为利益链的一环,把你的钱变成了他们的私房钱。更让人震惊的是,很多人盲目信任所谓的专业人士,以为只要存银行就安全,但真相是,只要一不留神,就可能掉进看似合法,实则陷阱的陷阱里。 你有没有想过,你辛辛苦苦攒的钱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蒸发了?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难道你不知道,法律界早就提醒过,存款安全的关键不在银行本身,而在于你的防范意识。你知道吗? 很多骗术都是利用我们的盲点,信任疏忽,缺乏警觉。你是不是也觉得银行员工不会骗我?那你可就大错特错了!别再天真了,你需要知道,你的钱必须用法律来保护, 遇到问题千万别自己硬扛,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权。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被骗了,除了心碎,还有没有其他办法?朋友们,今天我想告诉你, 不要让盲信成为你财产的枷锁,任何时候保持警觉,学会保护自己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别让一时的信任变成一辈子的痛。 如果你觉得这段话触动了你,点个赞,转发给身边的亲友吧!让更多人知道,财产安全靠的不是盲目信任,而是法律的力量。记住,你的财产值得最专业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