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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基本可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 要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 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全部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教育、抚养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三、 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 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基本可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哦,以上法律小知识您清楚了吗?

抚养关系形成,那看两条线,这咱们反复讲过很多遍了,第一条线看你们再婚的时候,你家这孩子有没有成年, 如果是没成年跟你们这边生活的话,那肯定是继子啊。如果是成年了的话,他的身份认同啊,就是比如户口登记啊,登身份认同,并且成年也跟这个继父一起生活,然后抚养、赡养就尽到义务,也可以被认定为这个继子啊。

一个真实的案例,北京李老头娶了一外地媳妇,还算没满,不仅很少吵架,而且还生了一双儿女。二人结婚满十周年时,老头为了庆祝结婚十周年,送给妻子一份大礼, 这份大礼就是配合妻子把户口落户北京。因为通过夫妻投靠的条件满足了,很快妻子的户口就如愿成为了北京户口。 一次血型常规检查时,令李老头意外的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在事实面前,妻子不得不承认儿子是妻子与别人生的。一时间,共同生活了七年的儿子变成了继子,但为了女儿有个完整的家,李老头没有选择离婚, 反而想把儿子的户口也迁入北京。你认为李老头能如愿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子女投靠继父落户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继父与生母结婚需满三年以上。二、申请人系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的时间需满三年以上。三、只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入户。 四、继父身边没有子女。显然,李老头由于女儿,因此李老头的继子是不能通过子女投靠途径落户的。所以您学会了吗?子女投靠继父或继母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哦!关注张律,每天学习法律小常识!

好家伙啊,这事啊,咱们得好好的白扯白扯。从法律上来讲呢,你说的这种情况,也就是在同一家庭里啊,长大的弟兄妹,原则上是不可以结婚的,虽然啊,他俩之间没有真实的血缘关系,听起来好像不碍事情, 但关键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可能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秘制血亲啊关系。你想啊,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啊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责任,那法律上就会认定他们之间建立了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呢,关系一成立啊,继父母所带来的继子女和继父母自己的亲生子女或者两位继父母各自带来的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之间就成了逆质螃蟹血清。 虽然啊,咱们的民法典主要明确禁止的是直系血清和三代以内的自然螃蟹血清结婚。对于这种啊,逆质螃蟹血清呢,没有白纸黑字的说,绝对不能结婚。 但是呢,从论理要求和法律精神来看呢,这种啊,在一个屋檐下长大的兄妹关系啊,要是变成了夫妻啊,很容易引起啊家庭关系和论理上的混乱, 所以啊,一般情况下也是不被允许,凡事皆有例外。这个例外的关键啊,就在于解除那个形成理智界清基础的法律关系。简单说,如果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解除了抚养关系,或者呢,对于养父母 子女来说呢,解除了双养关系,那法律上呢,这种秘制的血亲关系啊,就终止了。一旦这个关系啊解除了,两人之间就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障碍了。到了那个时候,只要双方符合其他的结婚条件,是完全可以去登记结婚的。 所以啊,你看法律啊,在人情里啊,和个体自由之间是有同归于尽的,这条路走不通,那就想办法解除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之后呢,自然就是海阔天空了。

随母姓怎么看?最后我总结一下随母姓这个问题。随母姓不是不可以,首先是母亲这边,就是他外公这边,一定要有土地,有资源,有钱财留给这个孩子, 如果没有的不应该随母姓,他父亲那边不可能认一个外姓的小孩,如果他的爷爷奶奶不认这个外姓的小孩,以后他本村的所有的分红,所有的土地,所有的的收入,有可能都没有这个小孩子的份。如果以后机器淘汰了,外面的工作, 大量的工作被淘汰了,以后随母姓的孩子没有任何的退路了。回到父亲那边,父亲那边,他的兄弟、村民的那些不认那个外姓人的,得不到他父亲那边的土地分红,他外公这边不可能给土地给分红这个小孩的, 因为他外公这边他舅舅也有孩子了吗?这个是一个问题。第二点,近亲结婚这个问题,如果有好几代都是随母姓的,假如说我是姓黄的孩子,又改了姓是吧?再过一代又改了姓,以后两个家庭结婚,这个时候 不知道那个是原来还是姐妹还是兄弟,这个事情是不知道了,不知道容易被近亲结婚的可能性比较高,如果近亲结婚生出下一代,有可能也是一个问题。 我说最直白的话,我们村之前卖山地的,卖那些树木的,有一些钱卖了十多万,二十万左右分这个钱分了七八年都没有分成, 为什么分这么久?有一些老了死掉了,有一些刚刚出生的,有一些外嫁出去的,有一些嫁进来的,这些都搞不定。不要说一个外姓人进去分这个钱,本村那些人,尤其是他的兄弟,他的最亲的人 不会给这个孩子去做这个 dna 的, 没有这个 dna 的 证明,你想分村里面的分红是不可能的,无非的是孩子的退路的问题,未来外面的工厂被机器淘汰了,这个孩子退到哪里的问题。回到父亲这边,父亲这边不认他, 回到母亲亲这边,母亲这边不给资源,不让他,以后这个孩子请问要退到哪里?要回到哪里生活?一旦机器淘汰工作,这个年代来临,我认为人最需要土地生存的,如果人一旦失去了土地的生存,土地的分红, 这个人是没有未来的,他的后代也是没有未来的。说真的,我是一对属于父姓还是对母姓这个看的比较重的,假如说 以后我发财了,我很有钱了,是吧?我想帮一下我的兄弟的,想帮一下我比较亲的兄弟的,我肯定也是第一时间看你是不是跟我同一个姓的,如果你都不跟我不同一个姓的, 我不会帮你。说真的,这个是以事实来的,这是很简单的事情,你的母亲做出了决定跟我没关系,是吧?我有钱了,如果我回馈我的兄弟,我去帮扶我的兄弟的,我的家族那些人呢?我第一任人的是看同不同我姓,你不同我姓的,我肯定不会帮你的,就是最简单的事情。

黄律师,爸妈再婚之后,这个继子什么样的条件下他可以继承对方的这个财产?你说的是再婚家庭里面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情况,是吧?一般来说,民法典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可以继承继父继母的财产的,那相反继父继母也可以继承继子 积累的财产。那这个形成抚养关系怎么来认定呢?我们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条件,一个是实质条件,还有个时间条件。那形式条件是指的是在这个重组家庭成立的时间节点来看,如果这个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没有独立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是指的是因残疾或者疾病导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人,那这个是必须是以成立的时间节点来看,如果你是已经是 有独立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一般很难形成抚养关系。这个是成立的时间节点、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要求双方是共同生活居住。那这个共同生活居住是指的是在同一个家庭里面形成家庭关系的紧密联系,例如教育、医疗、住宿、 日常的照顾、饮食起居,或者说因病就医、陪同照顾等,辅导学业,那这种情况下是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那需要这个行为有持续性,一般是指三年以上 短暂的、偶尔的看望和照顾是不能够成形成抚养关系的。就这三个条件,首先你爸妈再婚的时候,继子继女他当时有没有成年?如果他没成年,那是不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那共同生活居住的时间长短,这个都有可能会影响到他继承权的认定的,所以不是说一定再婚的家庭就一定有继承权。

如何判断有无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关于继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认定情况,近期接到的咨询有很多,今天着重的和大家讲解一下。首先先说明关于绝对的年龄论是肯定不对的, 也就是说什么都不管,就光看亲生父母再婚时孩子是否已成年,成年了就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反之,未成年就是继父母子女,这样单纯的只看年龄,不重视具体情况是肯定错误并且是不对的。 尤其是不少案件中那种父母离异时跟着亲生父亲生活,后来母亲再婚后从未和母亲一家居住过,仅仅是母亲给予生活费,就认定了母亲的再婚对象,也给了生活费,然后武断的认定形成了其父母子女关系,这是绝对错, 因为就我刚才所说的情况,双方从来都没有认可过对方的身份,仅仅因为亲生父母给的抚养费,就不断的推定和再婚配偶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而日后继承遗产的时候,无论是跟再婚的配偶还是其他亲生子女来说,都是极其不公平的。 具体判定有无形成抚养关系,我为大家总结了以下的几个判断标准。首先要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对等,也就是继父母在孩子小时候抚养孩子长大, 同时继父母年老后,继子女照料及父母双方都要主动去进行照顾,绝不是一方付出一方享受。其次要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居住以及共同生活居住的时间问题。具体时间上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要求,但 通常也是要需要三年以上为家,也就是一起生活了三年以上才有感情基础,那种从来没有一块住过,每年就见一次面,待不了三五天的,不属于共同生活。 然后就是经济与精神方面的互相抚养程度,同样是再次细节的明确,一是双方互相给予经济上的支持,父母为孩子曾经支付过生活费,教育费, 子女为父母支付过医疗费,同时不光是钱,精神上的陪伴,日常的关心问候,这里也是需要进行持续性的,也就是长期以来的互相照料。 最后就是家庭身份关系的融入性,也就是有没有真心实意的改口当做父母,而不是光是叔叔阿姨。当然称呼这些呢是最次要的,主要还是看前面说到的三项内容, 也就是行为后面是否做到了相互照料。以上您记住了吗?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继承有问题就找律师郭晓磊。